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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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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研究论文

肿瘤在小鼠体内不能超过2000mm3。

2015年9月,一项发表在《Nature》上的研究论文由于某些小鼠体内的肿瘤直径远远超过1.5cm,被质疑该研究有违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大家注意下图所示裸鼠大体图及柱状统计图。最终论文作者就此公开道歉并撤回部分数据,但该论文在舆论下于2018年撤稿。

动物福利及伦理对何时考虑动物实验人道终点指出:肿瘤在小鼠体内不能超过2000mm3,即任何一个维度直径小于20mm;大鼠体内不能超过4000mm3,即任何一个维度直径小于40mm。现在科研界普遍接受的小鼠肿瘤体积最大直径为15mm。

动物处死

在动物时间需要终结时,应用安乐死以人道主义的方式结束动物的生命,最大程度的降低动物的疼痛、恐惧、应激程度。《实验动物人道生命终结标准》里说明,当动物体重减轻达到20-25%时,或动物出现恶病质或消耗性症候,或实体瘤的大小超过动物体重10%时应终结动物生命。

对大鼠和小鼠,均可以采用二氧化碳、注射或吸入安乐死药物,在深麻醉状态下,可以采取放血、断头、颈椎脱臼的方式。要特别注意安乐死时,在清醒状态下,不推荐或需要伦理委员会审批才能采取清醒时颈椎脱臼,小鼠能选用清醒时断头的方式。

动物福利研究的论文

作者 赵广立

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教授徐永平近来感到非常愤懑。

7年前,团队在 PLOS ONE 上在线发表了一篇研究论文。近日,这篇论文被该杂志编辑宣布撤回,撤稿理由是:该研究违背了动物福利(不合理使用麻醉剂及不合理实施安乐死方法)的政策。

目前该论文所有在世的作者坚决不同意撤稿。

“拒绝撤稿的原因很简单, PLOS ONE 杂志的做法完全不可接受。虽然 PLOS ONE 编辑部自觉理亏——承认失误并对作者表示歉意,但仍未能基于我们提供的25件证据进行客观评价,而是主观武断地认为我们没有遵守实验动物伦理,简单粗暴地对待我们严肃的科研,是我们完全不能接受的。”徐永平在独家回应《中国科学报》时说道。

期刊与作者争执不下

那些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项目,除了要遵守常规的学术规范外,还有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就是实验动物伦理。

该伦理公认遵循“3R”原则,即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ment)。

其中,“替代”是指“尽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而不使用动物进行实验,或者优先使用低等动物而非高等动物进行实验”;“减少”是指“在不影响科研目的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优化”是指“通过改进实验条件,优化实验技术路线,避免或减轻对实验动物造成的痛苦”。

“优化”与保障动物福利直接相关,要遵循“五项原则”:实验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额外)痛苦、伤害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

前述徐永平团队的研究,被质疑的正是“优化”这一点。

PLOS ONE 动物研究咨询小组的一位成员认为,因不合理使用麻醉剂或不合理实施安乐死方法,实验水貂有被剥夺动物福利保障的嫌疑。

编辑部提出“尽管水合氯醛被认为是不可靠的麻醉剂,并在已知其被描述为腹膜刺激物的情况下,仍通过腹腔注射给药”;此外他们还认为“研究中二氧化碳的使用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安乐死方法,文章中描述的人道终点可能不足以防止可避免的痛苦”。

针对这些质疑,《中国科学报》向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顾问孙全辉寻求咨询。

后者表示,作者团队在麻醉剂的使用以及实验动物人道终点处置方面可能存在动物福利问题。他表示,从现有信息来看,实验没能遵循“优化”原则,也没有选择最适合实验动物的麻醉剂,这不仅影响实验动物的福利,也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不过,徐永平团队有不同意见。

徐永平向《中国科学报》表示:“关于 PLOS ONE 撤稿理由中提及的实验动物福利相关问题早在7年前的审稿阶段既已做出详细回应,之后论文被接收发表。接收发表本身就充分说明论文中的动物实验达到了 PLOS ONE 的伦理标准。如果 PLOS ONE 当初认为论文中的动物实验研究未达到他们所谓的伦理标准,他们当时完全可以拒稿,“我们也可以另投其他杂志”。

因此,对于上述指控,团队认为完全不可接受,且正在寻求法律途径向 PLOS ONE 编辑部进行申诉,“以维护中国科学家的尊严和声誉”。

一个著名案例:Nature高被引论文一样被撤

事实上,因“动物福利”原因被撤稿,徐永平团队并不是孤例。

一个著名案例发生在Nature上:哈佛大学医学院附属麻省总医院学者在2011年发表的一篇快报论文,也被指责违反了“优化”原则,未能保障实验小鼠不受额外痛苦,并最终遭撤稿。

2012年,原作者们在Nature上发表了一篇勘误,在更新部分图表的同时,上传了小鼠肿瘤图片。

没想到这张照片引起了更大的争议:只见实验中小鼠体内的肿瘤巨大,直径远超1.5cm,这严重违背了麻省总医院关于动物实验伦理的规定。

从作者的视角,实验组和对照组小鼠肿瘤生长速度、肿瘤大小差异越大,越能够得到更好的统计结果;但对于实验动物而言,肿瘤生长越大,则意味着越严重的精神和肉体苦痛。显而易见,它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动物福利和伦理的关照。

不过,实验小鼠成瘤直径大小准则在不同研究机构是不同的。英国一研究小组在2010年发布的准则是不超过1.2cm,而美国部分研究机构的准则是不超过2cm。目前,业内普遍接受的小鼠肿瘤最大直径为1.5cm。

值得一提的是,被撤的这篇论文曾被综合性文献数据库Web of Science认定为高被引论文,引用率高居前1%。在数百次引用中,近半数是在2015年作者团队勘误后继续引用的。

动物福利,容易“踩坑”

因实验动物伦理及福利问题引发的争议,还有许多难以定论的“悬案”。

面对重重压力,论文作者向预印本平台bioRxiv提交了撤稿申请;但不久,作者又发文称,已向后者写信停止撤稿,并表示“没有做错什么,只是做了一次动物实验”。

多篇论文因实验动物伦理或福利保障问题陷入争议,也结结实实给大家提了个醒,这项工作如不在平时加以注意,很容易“踩坑”,甚至面临论文被撤回的风险。

一般而言,涉及动物实验的文章,规范的做法是要注明3个要点:要在实验过程严格遵守“3R原则”并在文章中写明,同时明确实验已通过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并标注相应审批号。

然而现实情况是,这项工作在国内常被人忽略。

苏美洋依、邓巍于2020年发表在《中国比较医学杂志》上的《关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几点建议》中报道称,2015-2017年,我国有15种生物医学期刊的531篇涉及实验动物的文章中,只有115篇明确说明通过了本单位的动物伦理审查,其中仅13篇标注了审批号。

孙全辉告诉《中国科学报》,目前国内研究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大都成立了动物伦理委员会,但实验动物福利保障措施还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科研人员的动物福利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另外,一些机构虽然设立了动物伦理委员会,但经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挥保护动物福利的审核监督作用。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研究员高虹认为,中国科学成果不乏由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遭到质疑,个别事件已影响到科学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众对科学研究的认可度。中国科学家发表的论文被退回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由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遭到的质疑,严重影响了中国 科技 大国形象和 科技 创新能力提升。因此,重视动物福利伦理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参考资料:

1.https://mp.weixin.qq.com/s/G4rMNBA1srkUxsAGjZOGMQ

2.李丹,郭玉莹,邓昊,高珊,徐士欣. 实验动物麻醉剂使用的福利伦理问题研究进展[J]. 中国比较医学杂志, 2017, 27(9):87-91.

3.《学术不规范案例:引起动物福利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2019-06-13

4.https://mp.weixin.qq.com/s/WFjUA6d8-IxDRF2kPUlq0Q

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相关资料:城市动物园不应消失 中国林业科学院环保所动物学家储教授说,目前,全国不少大城市都掀起动物园搬迁风,这是很有待商榷的,如果是出于商业的考虑,老百姓就更不会答应。 储教授说,城市里儿童、学生多,作为城市动物园,其宣教功能远大于野生动物的传承繁殖功能。若动物园迁到远郊,路途遥远和交通成本的增加,将不利于观 赏、教育;同时,公园的门票肯定也会涨,这是不利于普通百姓消费的。在国外,动物园一般定义为福利性公园,不售票或者收费极少。 储教授说,偌大一座动物园,搬迁一下也很不容易。即使搬到郊外,如果不加强建设,不注意和当地生态的和谐发展,效果不一定就理想,顶多是把(关动物的)笼子稍微放大些。 储教授指出,动物在城市园林集中饲养便于观察,展览方式肯定比郊区好,“放到郊区,小孩怎么找得到?”。他补充,根本上说,城市动物园是不应该消失的,注意动物园自身改造和与周围交通、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老百姓肯定会欢迎的。为什么不提倡参观动物园?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我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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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 开放分类: 伦理、学科、环境目录�6�1 环境伦理学的定义 �6�1 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6�1 环境伦理学的特点 �6�1 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环境伦理学的定义环境伦理学,是一门介于伦理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新兴的综合性科学。它的诞生,是在人类生存发展活动和生存环境系统发生尖锐对立后,为满足协调人和生存环境系统的关系,求得人类和生存环境系统共同持续发展的社会需要的产物。人类和生存环境系统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破坏和恶化等问题,说到底,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提到行为主体——人类环境伦理道德高度去认识和对待才有可能。因此环境伦理学,必将成为21世纪影响和决定人类与环境同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性科学研究领域之一。 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类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人类个体与自然环境系统和社会环境(人类群体)系统,及社会环境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的伦理道德行为关系的科学。这里“环境”的科学意义,是指“人类生存环境系统”的意思,和人们常说的生态环境的“环境”定义有很大的差别。 人类是地球表层自然环境系统物质从无机到有机发展衍生的产物。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说,人类生存环境系统是指地球有机和无机物质表层,即人们通常指称的自然界。它是人类的母亲。人类从诞生的那一天起,一刻也没有离开过──自己的母亲──地球这个独特的圈层而独立存在过。人类和自然环境系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的“血缘”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是以自然环境系统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的。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一切活动,一切威武雄壮的历史活剧,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发生在这个系统多姿多彩的舞台上的。为了适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类曾对这个舞台进行过很多重大的变革和改造。在这个变革和改造的过程中,人类个体和人类群体与这个系统之间,除了发生生产力的物质作用关系外,还存在一种精神和情感的互动关系──伦理道德关系。这是其他一切生命个体和群体与这个系统间所没有的关系。 人类与自然环境系统的关系,迥然不同于其他生物属种的最大特征,就是人类对自然环境系统的作用,基本上是一种后天获得的理性行为。人从哇哇堕地那一刻起,除了被动地接受大自然恩赐的阳光和空气外,他和自身以外物质世界发生联系的只有一种吮吸母乳的本能。他懂事以后终生对自然界的一切索取和相互作用行为——生存本领、绝大部分是通过长辈和他人的教育和传承获得的。这种后天获得的知识和本领,完全是一种自主的、有意识的、有选择性的行为。从蒙味时代开始,人类便有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主体意识。因此,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一切作用就脱出了动物群体那种基本上是在自然条件制约范围内的本能行为的窠臼。 人类这种作用于自然环境系统的主动行为与动物本能还有一个根本性的差别,就是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不是依靠自己的自然肢体进行的,而是利用自己制造的自然界所没有的工具进行的。这就大大地增强了人类向自然索取的能力,增强了人类摆脱狂暴自然力束缚的能力。在自然环境系统面前获得了更大的主动性和独立生存能力。 另外,由于人类世代相传的后天获得的知识和本领具有一种积累和滚动发展的特性,这就为人类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一种永无止境及逐渐加速发展的可能性。人类从蒙昧时代发展到采集和渔猎阶段,走过了几十万年的漫长历史;而从采集渔猎阶段发展到农耕时代只经历了不到一万年时间,从农耕时代发展到现代工业社会,只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从工业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呼风唤雨,移山填海,上天入地的后工业化时代,则只有三百年左右时间。 长期以来,由于人类知识和技能的发展和进步,在曾一度相对丰富的自然资源面前,人类也曾一度产生过片面认识,以为自己的发展和向自然界的索取是可以永无止境的。人们对待自然环境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态度,就好像婴儿对待自己母亲的乳房一样,认为那是一个可以供自己任意索取和享用的无尽的天然的生命源泉。婴儿对母亲的乳房,亲爱之情有之,但说到要爱护和保护则未必。但当婴儿长大后他才知道,原来母亲的乳汁并不是永不枯竭的,有一天,它也会有被穷尽的时候。对于地表的自然环境系统和自然资源来说,人类今天行将逐渐面临这种枯竭的窘境。 20世纪中期以来,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给人们提供了相对和平的发展机遇。二战后人类补偿性消费惯性和年青一代及时行乐心态,极大地刺激了对物欲的追求,为社会生产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内在需求动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进步。科学技术领域由于相对论和原子能技术、登月技术的发现、发明和应用,更为应用技术的发展火上加油,在相对被动的自然界和自然资源面前,人类的行为几乎达到了疯狂和忘乎所以的程度。但就当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来说,人类又没有发展到能够“提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的地步,人类目前能达到的空间活动,还是建立在地球表面提供的物质和能量基础上的。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牵动的巨大的社会生产能力,已经接近可以穷尽某种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地步。人类生产过程中和狂热消费过程中释放出的负能流──废水、废气、废渣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已从整体上威胁到人类生存发展的可能性。地表损毁、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的缺失,人类生境美学价值的降低等等,都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这种日益加剧的紧张关系,象以往一样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利用机械和物质的手段去解决已经成为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当前这种日益尖锐的人和自然环境的矛盾,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达,使人们向自然索取的力量和范围无限扩张的结果。为了解决人和自然环境的矛盾,必须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一切行为和作用提升到人类理性的、自我约束的伦理道德行为高度去认识和研究才有望得到解决。 面对这种社会需要,从1949年美国环境学家莱奥波尔德发表《原荒纪事》一书开始,在传统伦理学领域中便开始衍生出了一门运用生态学和伦理学综合知识,去研究人类与自然环境系统互动关系的道德本质及其规律,探索人们对待自然环境系统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保护自然环境系统生态平衡,以达到使人类能在良好生态环境系统中生存和发展目的的科学,人们通常把它称为生态哲学或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则是在生态伦理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加年轻的科学。 作为个体的人类,在大自然各个因素的相互运动作用过程中是显得十分柔弱的。在威力无比的风雨雷电、山崩地裂、洪水猛兽、严寒酷暑面前,为了生存和发展,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和依存,都必须以群体行为方式出现才有可能。在长期的群体行为过程中,同一群体内人类个体与个体之间因利益、品格等差异,产生了种种需要协调,才能保证人类群体共生、共存、共荣的矛盾关系。 人类个体间的这种关系不同于群体间、氏族间、集团间、国家间大规模的涉及群体生死存亡的矛盾。后一种矛盾一般用抢掠、征战等暴力行为去解决,敌我关系及胜败的结局都很分明。此外还有一种个体与个体之间或个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和是非界线都很明确的矛盾行为关系,如偷、抢、奸淫、伤害等行为,一般也要求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去解决。至于人类个体与个体之间大量利益关系不明显的龃龉、磨擦、妨碍公共卫生、违反伦常关系等行为,则要通过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行为习惯准则、规范、风俗、舆论等去解决。专门从事对这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维系人们相互间自由、平等地和谐、安全生存发展的习俗、风尚、性格、思想方式等现象进行研究的科学部门,就是传统的广义的社会伦理学或称为普通伦理学。 普通伦理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常新的社会科学,它着重研究的只是人类群体中个人与个人间的伦理道德关系。但是自从人类群体中出现了按严格等级制度建立起来,并依赖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强制手段进行维系的国家以来,人类群体已经外化成了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时刻或离的外在客观环境条件──社会环境条件。对人类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和外在社会环境间的伦理道德关系,传统伦理学过去是不曾着重研究过的。这些关系在显性特征层面上的内容基本上归属于社会学或政治学的研究领域。深层次的隐性特征的研究基本上成了空白。 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类的科学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人类开始步入信息化时代。交通运输能力的加强和信息电子网络化的实现,人类生存活动的地球表面相对缩小,人类群体间、集团间、国家间的活动开始出现区域化和一体化的趋势,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关系和相互作用,也出现了集团化、区域化和国际化的趋向。大量与环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签订就是这种一体化趋向的表现。人类向自然环境索取、开发、利用、改造的行为上升到了集团或国家间的行为。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的个体行为已日益变得苍白无力。从而引发了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这样人类传统的伦理关系便发展成为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多层次的立体交叉关系,大大地扩大和延伸了传统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在这个背景上便逐渐形成了对这些关系进行综合研究的环境伦理科学。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环境伦理学是一门运用多种学科知识,综合研究人类个体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人类个体和社会环境系统之间及社会环境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伦理道德关系的科学,包括研究环境伦理学的产生,环境伦理的道德体系、环境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准则、评价、教育和个人环境道德修养等环境伦理道德行为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关系的学说。

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对医学伦理学的界定直接与对生命伦理学的界定有关,即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是谁包括谁亦或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学科?Warren Reich在1971年准备编写《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时,开始时用的《医学伦理学百科全书》名称,可见,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Daniel Callahan在《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中的生命伦理学条目中,把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相比,认为“医学伦理学是古老的学科,代表很窄的范围,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虽然在现今这仍很重要,但已不足以囊括所有的问题”。“生命伦理学则是指生命科学中更广阔的道德领域,包括医学、生物学、环境中的重要方面、人口和社会科学等。医学伦理学作为一个部分包括在生命伦理学当中,与其他题目和问题共同构成生命伦理学。”《国际伦理学百科全书》也把医学伦理学的学科范围归为生命伦理学。从我国对医学伦理学发展阶段的划分,可看出与以上不同的看法:医学伦理学经历了古代医德学,近现代医学伦理学(传统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也有学者认为,当今的医学伦理学已开始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人口和健康伦理学阶段。可见,我国主要是把生命伦理学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阶段涵盖进去的。J.Stuart Horner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对此的界定也是如此: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经常混淆,但后者是前者的一个方面,只不过后者这30年一直占主导地位。医学伦理学的定义英国的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一书,并首次提出“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他没从正面给医学伦理学下定义,但从有关的材料可以分析出他对医学伦理学概念的理解。他认为:“职业伦理学是‘人性的知识’与‘广泛的道德责任’之间的综合”,“医学伦理学的一般体系是使无论是官方正式的行为还是医学领域之间相互的交往都受文雅和正直原则所指导”。这种观点在19世纪被广泛接受。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药理学教授 Chauncey Leake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他认为:“Percival对‘医学伦理学’这个名词使用不当……,它仅指来自于职业中的、用来管理职业中各成员彼此交往的成规、礼节。……但真正的伦理学与成规、礼节不同,而应从哲学的角度理解。他认为:“真正的医学伦理学是基于伦理学理论并用之来处理医患之间、医生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医学伦理学权威 K. D. Clouser对医学伦理学的理解与 Leake的观点并无本质区别,他在《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一版中提出:医学道德与一般的日常道德没有区别,含有与一般道德相同的规则。我国对医学伦理学的定义多采用:“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来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相互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一门科学,它既是伦理学的分支(应用规范伦理学),又是医学的组成部分。”以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过分强调医学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的倾向,对医学伦理学容易有这样的误解:即把医学伦理学只理解为应用规范伦理学,以为运用一般伦理学的道德原则即可解决具体问题。不仅事实并非如此,而且其中也忽视了医学本身对医学伦理学的作用。一方面,医学的本质和目的是为了维护病人的健康,治疗疾病,由此可见医学本身含有一种固有的伦理学——为病人谋利益。而且许多伦理问题的产生是医学科技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对医学伦理学的作用也同样明显,如陈实功《外科正宗》中有“先知儒理,然后方知医理”之说,二者的结合便是中国古代的儒医;欧洲中世纪的医德观是基督教式的医德观;从英美医学伦理学中自主原则领先的医患关系模式到南部欧洲的仍以相互信赖式的医患关系为主导模式更能看出伦理道德因素对医学伦理学所起的作用。简要说来,医学科技与伦理道德二因素相互作用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主要线索。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医德(医生的职业道德)是医学伦理学最主要的研究对象,有说法认为医德学是医学伦理学的同义语,是一门学科。邱仁宗同志认为医学伦理学与医德学之间的关系不仅是个名称问题,它们之间有两点不同:医学伦理学在内容上要比医德学广,医德学一般都是义务论的,不引用任何价值论,并不加以证明。我们所称的古代医德学,其实还不是一个系统的应用伦理学学科,因为它只研究医生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只研究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学则是一个系统的学科,表现为研究对象从医患关系这一核心扩展到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杜治政同志认为,当代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由六个方面构成:医学道德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临床医学中的伦理问题、生命技术及其他高新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卫生政策的伦理学、健康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这是典型的把生命伦理学看成医学伦理学的一个发展阶段的说法。其实,不管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之间是谁包括谁,就象《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所强调的,医学伦理学这一名词,它不是一个静止的术语,“它的含义和原则已经随着医学被管理成一个职业,到医疗照护被提供和资助,到医学之外的社会整体中的文化因素的改变,而改变”医学伦理学的历史发展希波克拉底学派可能是最早对医疗职业和医生的行为提出规范的,但其思想能流传这么久远,主要是因为基督教的思想与之在某些方面一致,特别是不能堕胎和为患者保密的思想,而这两者在古希腊并不是医学界的主流思想。当时许多论述都强调疾病的预后,希波克拉底时期的预后可起到安全保险作用,使医生知道他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从而保护医生避免因治疗失败或拒绝治疗而受到指责。传统的基督教强调诚信对于战胜疾病的重要作用,认为医生应不顾自己的危险来抢救病人,要求医生持一种慈善的观念和对穷人的责任的价值观,事实上早期的基督徒也是这样做的。没有什么能比医院这种新兴机构更能显示出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博爱精神了,它们服务于病人、老人、穷人和流浪者,虽然多负责食宿,很少的医疗,但与其它相比已是很好的了。基督教对医学甚至所有科学的控制,很少能见到教会允许之外的书籍,仅见的是为数不多的希波克拉底和盖伦的著作。中世纪时期的黑死病夺去了无数人的生命,医生们没有好的救治办法,很多医生逃离瘟疫,但许多教士却依然留在城市,为死去的人做祈祷,使那些笃信上帝的人临死前得到精神上的安慰,也使死者的家属感到欣慰。在文艺复兴时期,尤其是科学革命给机械科学、物理学和化学带来了巨大成功之后,医学也迈出了更坚定的步伐。哈维的心血运动论最终取代了盖伦的关于血液运动的学说,以后在以机械论为主导的哲学思想的指导下,以解剖学和生理学为主的实验医学在18世纪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世纪的病理学有了长足的进步,在麻醉和防腐两项技术出现之前,外科的全面进步是不可能的,19世纪后期,外科有了真正的进步。近代的实验医学家头脑中有尊重科学的道德理念,认为医学的最高尚的任务莫过于延长人的寿命。由于一系列新的科学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出现,从而为医生关心、同情病人,为治疗疾病、解除病人的痛苦提供了科学的现实的保障,这都是最基本的医学人道主义的体现。18世纪的早期,英国对医生的伦理学规范已很少提到希波克拉底,而是强调礼节,包括服饰和行为举止,即英国的绅士和淑女风度。近代英国对医学伦理学贡献较大的主要有4个人: John Gregory 1772年出版了《关于医生责任和资格的讲义》;Thomas Gisborne 认为医生不应减弱基督教的慈善色彩,同时认为必须建立一个竞争型的职业,因为他坚信对财富的渴望是至关重要的;Thomas Beddoes强调应用法律手段把庸医赶走;Thomas Percival在1803年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为了防止和解决医院内部纠纷。其中的宗教色彩已大大减弱,即医德开始了科学化和世俗化的进程。Thomas Percival最大的贡献是为美国医学会1847年首次的伦理学法典提供了样本。20世纪初,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医院开支的攀升,尤其是二战后,医院被视为医学诊治的精华之地。在X线之后,影像诊断随着1972年计算机断层摄影和核磁共振等技术的问世而大踏步前进,大量资金花费在了医疗设备上。大约在1960年,第一批免疫抑制剂问世,使得器官移植进入了新时代,当然也带来了道德和法律的困惑,如何时取器官,移植给谁等问题。20世纪随着医学科研的增加使医疗服务取得明显进步,同时也引起更多的伦理学问题,1946年的纽伦堡法典和世界医学会1964年对此修改而成的赫尔辛基宣言(2000年是最新版本)是医学科研中涉及人体实验的重要文献。20世纪中叶以前,传统的医学伦理学主要局限于临床的医疗实践中,为培养医生提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二战后,延长寿命已不是难事,在医学伦理学的持续发展中加入了新的内容,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Joseph Fletcher和 Paul Ramsey等非医生(这两人均是神学家)所写的一些文章使人们开始审视医学和医学科技在社会的道德层次上产生的影响:首先是以往被封闭在医学之外的哲学家、神学家、律师、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对医学职业提出了他们特殊的看法;其次,随之而来的是这些看法对医学的发展有益,医疗职业中的人对这些外部的看法开始予以接受;第三,医学伦理学扩展其范围,应用到更广的社会伦理学问题领域,如一个社会中卫生服务设施分配的公正性等。因此,在60年代后,医学伦理学本身已经开始从原来全部关心指导临床医生行为的准则和法典中转向社会中的健康和疾病的伦理学方面,70年代后美国开始了对病人自主性的重视,这是当今的医学伦理学中的重要转变。医学伦理学的本质是为了病人的利益,但具体什么才符合病人的利益,这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在医学模式上,就是从以往普遍持有的“治病”到现在的“治生病的人”,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延长寿命就是对病人最大的善,而二战之后,延长寿命并不是唯一追求的目标,生命质量是人们所重视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病人的意愿是否得到尊重。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第二版对此词条的解释的第一句话就是:“圣经中有一句话说太阳底下没有新事物。但自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从生命伦理学的兴起看出,那么这句话并不正确。”由于新科技的问世和文化及观念的改变,人们重新对生与死、对疼痛的忍受、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等进行思考,于是产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生命伦理学。它代表一种全新的观念的转变,它不仅是指开创一个新领域(伦理学和生命科学的交叉),而且代表一种学术思想、政治因素对医学生物和环境的影响等。狭义地说,生命伦理学仅指在面向科学技术的巨大变化时产生的新领域,广义地说,它已经延伸到法律、政策、文化、历史学科,大众媒体,哲学,宗教,文学等社会科学学科。本辞条所说的生命伦理学是指广义的,即它的研究范围已从临终病人床边的医务人员个体所面对的道德上的困惑,延伸到全社会公民和立法者在努力制定平等的健康或环境政策时所面对的公众的和全社会的选择。对生命伦理学的界定生命伦理学一词最早由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生物学家和癌症研究者Van Rensselaer Potter在1970年提出。然而,很快就被在华盛顿工作的荷兰胚胎生理学家和产科学家Andre Hellegers 和其他与他共同工作并在1971年在乔治城大学成立肯尼迪人类生殖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的同事用来指称不同的含义。Van Rensselaer Potter用此指称“一门把生物学知识和人类价值体系知识结合起来的新学科”,它是科学和人文学科中间建起的一道桥梁,帮助人类生存,维持并促进世界文明。Andre Hellegers和他的同事则狭义地把此应用到医学和生物医学研究中的伦理学领域。Warren Reich在1971年准备编写《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时,开始时用的《医学伦理学百科全书》名称,可见,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西方多数认为医学伦理学是一种传统上的提法,范围很窄,只强调医生的道德义务和医患关系,它已不足以囊括现今所有的问题。因此从范围上看,生命伦理学指称生命科学中的广袤的道德问题领域,如医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人口和社会科学等,把传统的医学伦理学包括在生命伦理学中。在某种程度上,Raanan Gillon的生命伦理学辞条更加全面。Raanan Gillon 在《应用伦理学百科全书》中的生命伦理学条目中写到:从字意上看,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产生于生物学实践领域(包括医学、护理、包括兽医在内的其它卫生保健职业)中伦理学问题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很广,除了生物科学研究中的伦理学,还包括环境伦理学(包括环境污染和人与动物和自然界中其它部分之间的关系),性、生殖、遗传和人口中的伦理问题和各种社会政治道德问题,如失业、贫穷、歧视、犯罪、战争和迫害对人群健康的负面效应。涉及到此学科中的人员也很广,除了医生、护士、生命科学家、患者、受试者外,在学术领域还涉及到哲学、道德神学、法学(这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三大学科)、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Daniel Wikler 在第三次国际生命伦理学会议上的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家和社会责任中提出:生命伦理学的主题一直在变化,生命伦理学已经历了三个阶段,第四个阶段正在诞生的过程中。第一阶段以某些专业行为准则的形成为标志,如不允许做医学广告,禁止诋毁同行等,此阶段应称为医学伦理学阶段;第二阶段就是琼森(Albert R.Jonsen)在他的《生命伦理学的诞生》中和他的历史学家同行所说的生命伦理学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医生的处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众开始对古老的医学职业中的家长主义、讲真话等提出挑战,此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是病人权利的学术同盟。生命伦理学家需要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这些新的哲学理论和方法不是个人行动的道德,也不是用传统的伦理原则去定义医生的职业,而是用社会和政治哲学,尤其是分配社会的公正。第三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家已研究了卫生保健政策和卫生经济的许多细节,许多国家政府中的卫生官员都曾向生命伦理学家进行咨询。第四阶段的生命伦理学可称为人口保健的生命伦理学,它不仅象第二阶段一样包括专业行动准则、医疗工作者和公众,也象第三阶段超越了传统的医患关系范围,横跨生物和社会科学、人类和管理科学,而且还有自身的特点:高技术医学的出现和应用不是中心问题,而只是其中之一,不再注意医生的两难推理和谁能得到稀有卫生资源等难题,而将注意力集中在多种影响卫生保健的因素上。从美国社会不断增长的不平等,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病人都存在的病人疾苦之间的共同点看,有许多信号告诉我们,就较大多数人口而言,卫生保健状况在变坏而不是在提高,我们应把目标放在更大多数人的公共保健系统上,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我们要获取那些不熟悉的领域的知识,如公众保健、国际保健、花费—效用分析、保健量制以及将要出现的许多新领域的新知识。生命伦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生命伦理学最先产生在美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生命伦理学在广义上,是从1900年开始的。20世纪医学的发展可从对医疗服务投入的钱的数量、享受到服务的人的数量、医务人员和专家的数量、医疗服务系统的复杂性和科学技术的含量程度等方面看出。伦理学问题的产生,可从三条主要的线索看出:医院角色的变化、科学技术的主导性和医学专家化的发展。早在19世纪晚期,美国的医院在数量上以很快的速度在增加,最终成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源泉,随着医疗器械和技术在诊断和治疗中的不断增加的介入,在医院中集中提供医疗服务变得比较有效并经济,并能满足人们的需要。1946年的Hill-Burton法案,为地方性的医院提供联邦支持,新的普遍性的医疗保险倾向于给医院性的医疗服务而非私人诊所或家庭式服务提供补偿,这为美国的医院的革命打下基础。1900年左右,科学的医学已成为医疗实践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医学会改革医学教育制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政府不断支持医学科学,尤其是在二战期间和之后,把科研引进医学教育和对病人的照护之中。20世纪50年代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开始成立并支持临床科研,于是涉及到受试者的实验,受试者可能是病人和健康的志愿者,且数量在不断增加。由于医学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增加,使很多的医生走进越来越窄的领域,只能使自己局限于某一专业。随着1917年眼科学会的成立,越来越多的专科学会成立。20世纪上半叶,医生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明显得到提高,渐渐从中等升至上等,这些非常明显地使他们与很多病人在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不同。总的来说,这三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浮现。医院中医疗服务的专业化促进了医疗照护的非人性化和组织性,同时疾病的社会、行为、环境和人性化方面被忽视,而过于强调疾病的生物和生理方面,因此病人抱怨医生已失去的病人从整体方面照护的能力,从以前熟悉的密切的关系转变成“床边的陌生人”。对生命伦理学的产生容易有这样的一个误解,即生命伦理学多被简单地理解为只是因为生物医学高科技的出现才产生的,这是其中的主要因素,但事实上,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以上医学方面的因素,把公众卷入医疗的伦理学问题中的文化和社会运动也起到史无前例的作用。复杂的医学技术和其人道的使用之间,增长的城市化和随之而来的人口分布的不均匀增加了享受医疗服务的障碍;较高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病)人的思维更加复杂,自我保护的意识明显提高;五、六十年代政府对生物医学科研的加大投入引起受试者保护问题;人们购买医疗保险的能力在30年代因以雇佣为基础机制的引入而戏剧性地得到提高,现由于太注重技术化,美国的医疗服务成本急剧上升,民众购买保险的能力减弱,大部分的美国人仍不能得到足够的医疗照护。另外,60年代末的消费者权益运动(起始于60年代对低劣食物的抗议)开始影响医疗服务制度,70年代的病人权利运动是更大的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妇女运动也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入到对女病人的关心,也影响人们对生育控制和人工流产问题以及家庭和人口政策问题的看法。同时期的和平运动和日益增长的生态运动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到由于战争、环境和污染问题而引发的国际健康问题。因为核武器对人类的健康的威胁,医生的社会责任在1971年被提出。这些思考对医学在维护世界人口的整体健康和完好方面的角色发出挑战。以上这些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趋向和生物医学科学的发展一起共同构成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生命伦理学运动,而且这些也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总之,今天我们所了解的生命伦理学根植于公众对个人权利、社会公正和环境质量问题的关心,这些标志着美国在那个时代的文化特征。从具体事件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广泛使用肾透析、器官移植,但在透析对象的选择上遇到难题;1967年的心脏移植的成功引起死亡标准的讨论以及哈佛提出了脑死亡标准;流产在医学上很安全,避孕药丸、产前诊断、ICU的广泛使用、人工呼吸机等均已普遍出现,但昆兰案件的撤掉呼吸机和安乐死问题引起普遍关注;人们从传统上死在家里到现在的死在医院里,观念上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二战后生物医学研究取得成果后的应用,美国的几起未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所做的人体实验引起道德上的谴责;Rachel Carson 的《寂静的春天》的出版,掀起了保护环境的浪潮;美国的民主权利运动、个人主义、女权运动也在兴起……但人们在与之平行的文化进程方面又远未跟上这些变化,这是生命伦理学为何能引起公众如此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和历史背景。毫无疑问,美国在生命伦理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最重要的标志是1969年成立的后在1971年更名为海斯汀报告和1971年成立的肯尼迪研究所。但不能否认,欧洲也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英国成立了医学伦理学学会和医学伦理学研究所(注:英国多数称医学伦理学而非生命伦理学),后者在1975年创办了医学伦理学杂志(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85年创办了医学伦理学简报(Bulletin of Medical Ethics)。哲学的批评式医学伦理学在德国、前苏联和南欧发展起来。医学伦理学在天主教传统的国家本身就是天主教道德神学的一部分,后渐渐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转变原来的行医与科学无关的观念。亚洲和非洲的生命伦理学发展较慢,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渐渐发展起来。社会主义医学伦理学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发展起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关系到人类生命健康,每个国家的政府必然会通过政策法规等的制定等来对生命伦理学领域的问题进行宏观控制。这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也不是西方特有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但同时,某个发达国家发生了某类生命伦理学问题,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一定会出现同样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的理论问题作为一门学科,生命伦理学中有三个普遍性的核心问题:我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才能过道德的生活并做出道德上好的决定?当我的行为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状态和健康时,我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我应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什么?第一个问题与美德论有关,强调人的品行和一个有修养的人应具备的价值观和目标;第二个问题承认一个人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努力理解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应为他人做什么,我们应从他人那期望得到什么;第三个问题把我们的社会关系更深入一步,看到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生命伦理学基本的伦理学前提是:尊重自主性;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功利主义;社会公正;四原则;案例分析;美德伦理学;描述伦理学;女性主义伦理学和地域文化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问题:卫生服务人员与被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生与死的问题;病人的利益和其他人利益;分配公正问题;概念问题(即各术语的含义);医学科学实践中的伦理学问题-纽伦堡的促进;生命伦理学,科学技术和社会;环境伦理学。面对这些问题,有两个重要的任务需要澄清:一个是事实和价值观之间应划分出一条清晰的线,分清什么是医学问题,什么是价值观(伦理学)问题(一个医生好的医学决定不等于是好的伦理学决定);另一个任务是发展解决伦理学问题的方法论。生命伦理学已出现多样性的特征,随着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日渐增加,需要更多的方法论来指导。现在,至少有四个领域已明显地出现了,它们分别是理论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管理和政策生命伦理学、文化生命伦理学。但在实践中它们经常交叉,不能清楚地分割开。生命伦理学的职能邱仁宗同志认为:人们在证明某一生物医学决定正确时,总是处于某种概念和价值的预设框架内,哲学家的工作能够帮助人们批判地评价与某一行动有关的概念和价值观念,这就是生命伦理学的作用所在。生命伦理学是一种哲学,它要超越特定的社会集团、专业、宗教等,提供一种在多元信念前提下对什么是对、正确、好的共同观点。生命伦理学从哲学和多学科角度对临床实践进行伦理学分析,对医学和生命科学中的问题引发对整个社会的伦理思考;在医疗领域中的医生和其他人员意识到他们身上的责任增加了,能看到由于社会因素对健康的不良影响,如不健康的饮食、吸烟、缺乏锻炼、环境污染和其它的环境威胁、人口过剩、政治分歧、失业、贫穷、犯罪等问题。生命伦理学并不是用一种宗教或意识形态来代替另一种;也不是道德咨询所,给特定问题提供唯一的答案,(在有限的范围内可以做到)。在大多数情况下,结论是试验性的,暂时的,不是绝对正确的。我们既不能采用强制的方法,这并不是伦理学的特点,也不能在社会朝向民主的进程中让社会所以成员都持一种观念,对生命伦理学问题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协商对话讨论等达成一致。总之,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新领域,它还只是一个开始,有待于更准确地定义它和挖掘研究方法。Daniel Wikler 在第三次国家生命伦理学会议上的主题报告——生命伦理学家和社会责任中提出:应把生命伦理学理解为这样的一个学科:它给持有各种观点的所有学者提供了场所。对于生命伦理学的未来,Gillon认为:虽然说很难对生命伦理学的未来进行预测,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生命伦理学将继续为更多的人们提供平等参与的舞台。

对于人类而言,大气是共享的资源,由于全球大气环流的作用使得人类在大气环境保护问题上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然而由此引发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也受到人们深切的关注,谁是大气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在这个问题上谁又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对于那些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损害是否公平?应当怎样解决这一类问题?人类环境伦理的道德观念是不是需要和可能的?这一系列问题都应该从环境伦理的角度来解决。在环境伦理中,正义的原则是首要的原则。环境正义是用正义的原则来规范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的,它关注人类的合理需要、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主要涵义:一是要求建立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二是要求确立公民的环境权。据调查,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而总体来讲,占世界国家总数5%的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占到了总排放量的80%以上,而大多数的欠发达国家却只占到5%左右。但是由于二氧化碳污染造成的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却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担的,如此说来,对那些欠发达的国家是不公平的。我想,任何一种重要的力量或者伟大的力量,比如说我们向自然进攻,人类掌握科学技术这种伟大的力量,如果不受道德约束的话,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我们都知道,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可以毁灭地球生态系统的程度,大规模的核战争破坏,可能毁坏地球生命,包括人类对生态、对自然的进攻,人类改变生态系统也可能毁灭地球的生物,威胁人类的健康。从大气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我想我们都非常清楚。大气污染的问题,影响我们的健康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我们的健康指数在不断的下降,人类的体质在下降,人类的生存能力在下降,癌症、怪胎情况的出现也在上升。大气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威胁到了人类的健康,用道德的力量对这个问题进行控制已经是在必行。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大气是指生物赖以生存的空气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大气的物理特性主要包括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和降水,这一切均由太阳辐射这一原动力引起。化学特性则主要为空气的化学组成:大气对流层中氮、氧、氢3种气体占99.96%,二氧化碳约占0.03%,还有一些微量杂质及含量变化较大的水汽。人类生活或工农业生产排出的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化物与氟化物等有害气体可改变原有空气的组成,并引起污染,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破坏生态平衡。在全球性大气环境问题中,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和酸雨等三大问题,最为引人关注,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类正常的生活与健康,并且对地球上其它生物的生存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试问,对它们而言又公平吗? 因此,无论从自然的层面还是道德的层面来讲都应该重视对大气环境的保护,这关系到全人类的利益,是我们共同的课题,绝不能因为一味追求本国经济的增长而弃全人类的安危于不顾。 其次,关于保护大气环境,每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和高速发展的国家都必需履行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责: 1.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之间作好综合平衡,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国家发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同时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方法和指标。 2.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合理的工业布局既可以充分利用大气的自净能力,也可以减轻对大气的污染,因此,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是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既包括对新建工业进行合理布置,也包括调整现有的不合理的工业布局,有计划地迁移严重污染大气的工业企业。 3.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大气污染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相对落后,大气污染的最终解决,还是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是解决全球大气污染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 4.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其他措施,包括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区域、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等。近年来,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国际社会也做出了积极努力,制定了《京都议定书》。该协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的危险,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到2010年,相对于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全世界总体排放要减少5.2%,包括6种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氟利昂(氟氯碳化物)等。到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间,欧盟国家应减少8%,美国7%,日本6%,加拿大6%、东欧各国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各个国家之间可以互相购买排放指标,也可以以增加森林面积吸收二氧化碳的方式按一定计算方法抵消。中国年排放28.93亿吨二氧化碳,人均2.3吨,美国年排放54.1亿吨二氧化碳,人均20.1吨,欧盟年排放31.71亿吨二氧化碳,人均8.5吨。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对保护大气环境做出的强有力保障,从另一个方面讲也是对人类和生物环境权的尊重。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但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环境包括对大气的污染程度仍然受到各国的关注。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每年都对世界主要城市的大气质量污染情况进行监测评比,沈阳作为一个老污染城市历来都“榜上有名”,1988年还曾进入到世界十大污染城市第二位。在今年这次评比中,世界卫生组织对全世界53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3种完全污染物的浓度进行了测定,并重新推出全球十大污染城市,其中包括中国的北京、兰州等8个城市。据调查,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6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2158.7万吨,比2005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14.7%。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以上,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的灾难。应当注意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 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作为一个传统道德致上的大国,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哲学、秩序、伦理思想的主流和依据,可以说中国的生态哲学也给人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王国,一个去向,一种动力。尽管很难达到,但也为人类应该何去何从提供了一个模式:人与大自然和谐。我想,在保护大气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的问题上,中国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唤起人类的良知,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

动物实验研究方法论文

一般由7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中文摘要和关键词,(3)英文摘要和关键词,(4)目录,(5)正文,(6)参考文献,(7)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各部分具体要求如下:(1)封面(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封面)(2)中文摘要和关键词中文摘要应将学位论文的内容要点简短明了地表达出来,约300~500字左右(限一页),字体为宋体小四号。内容应包括工作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新点,语言力求精炼。为了便于文献检索,应在本页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3-5个)。(3)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同。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小四号。(4)目录 标题应简明扼要并标明页号。(5)正文 毕业论文一般要求不少于8000字,内容一般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理论分析与讨论、研究成果、结论及展望。(6)参考文献只列出作者直接阅读过、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文献资料。参考文献一律放在论文结束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7)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指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世界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在现代科学带动下崛起的实验动物科学,不仅是本世纪发展生命科学的重要的支撑条件,而且是一门综合性的独立的新兴学科。在国际上它已经成为现代生命科学研究的奠基学科。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结构与功能组学的研究等重要研究都离不开高质量实验动物的广泛应用。当前国际上已经把实验动物科学条件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现代化水平的标志。实验动物被广泛地应用于:医学、药学、制药、生物制品、农药、食品、添加剂、化工产品、化妆品、航天、放射、军工、交通、环保等方面;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实验动物是不可缺少的材料。(一) 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研究的支撑条件之一。在生命科学领域里,进行实验研究有四个支撑条件,即AEIR要素。 A:Animal:实验动物; E:Equipment:仪器设备; I:Information:情报信息; R:Reagent:化学试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获得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必要的情报信息和高纯度的化学试剂已不是困难的事了,但要人们普遍了解和使用国际上公认的标准化实验动物,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即使有钱也不一定能办到。(二) 实验动物在生命科学研究中被广泛应用,很多重要的科研成果来源于实验动物。据统计,在生命科学领域里,动物实验的课题占60%,是生命科学研究的重要支撑条件,历史上很多重大的科研成果都是通过动物实验获得的。通过动物实验证明,人类许多传染性疾病的传染源是各种微生物,如鼠疫、布氏杆菌病、白喉、破伤风、天花等。这些科研成果,确定了各种致病微生物与人类疾病的关系,使预防疾病、预防免疫和治疗各种传染病成为可能。通过动物实验发现的抗生素、各种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用于人体预防和治疗,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如果离开动物实验人类至今不可能从地球上消灭天花。通过动物实验,证明了营养素、各种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等食物成分在维持人体生理功能和新陈代谢等方面的作用。脚气病、糙皮病、坏血病、克山病等都是营养缺乏的后果。通过动物实验,解决了临床医学中许多重要技术课题,如低温麻醉、体外循环、脑外科、心外科、器官移植等。通过动物实验,扩大了军工、宇航的研究领域。进入太空的第一个“宇航员”并不是人类,而是实验动物。通过动物实验,使得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从低等无脊椎动物扩展到高等动物。它借助于实验手段将一个生物体遗传物质定向转移到另一个生物体中去,使之获得人类希望的遗传性状,成为“新物种”。这样利用两种基因结合的方法,从根本上打破了两性杂交育种方法。由此可见,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在促进生命科学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作用。(三) 实验动物是人类的替身,起着“活的天秤”和“活的化学试剂”的作用。无论是生命科学、制药工业、化学工业,还是畜牧业、农业、轻工业和国防军事科学、交通能源、宇航,公害监测、环境保护,无一能离开动物实验的。在人类的健康和福利研究中,实验动物总是起着人类替身的作用。实验的最终结果要类推到人类;因此实验动物起着“活的天秤”和“活的化学试剂”的作用。

动物实验的研究性论文

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口腔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口腔及颌面部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方面的训练,具有口腔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修复和预防保健的基本能力。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研究实验动物在口腔医学研究中的应用的 论文 ,希望大家喜欢!

论文摘要: 医学实验动物学科是医学发展重要的基础和支撑条件,口腔医学的各项研究也都建立在动物实验的基础上。近年来,许多口腔疾病的研究都在短期或长期建立各种口腔疾病实验动物模型,用于各种口腔疾病的病因分析和诊断治疗等研究。

论文关键词: 实验动物口腔医学构建动物模型

当今的时代是生命科学迅猛发展的时代,也是科技创新的时代。实验动物学科作为生命科学特别是医学研究重要的基础和支撑条件,其本身的创新程度对人类健康事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1- 3]。动物实验在医学研究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医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4],几乎可以说,在医药学、生命科学研究领域内,每一项重大成果都要应用实验动物。近年来,我国实验动物得到不同水平、不同层次、全方位立体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条件。实验动物在口腔医学科研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首先,在医学生物学方面: 借助于实验动物来完成各种实验,用以探索疾病的起源,研究各种疾病与衰老的机制,攻克各种疾病,有利于更准确、更全面、多方位、多层次地了解各种口腔疾病;其次,在制药工业方面:新的口腔用药品必须用大量的动物实验进行严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对包括啮齿动物、犬或猴等不同进化程度动物进行实验,以证明对机体是否安全可靠。

目前常用于口腔医学科研的实验动物包括大鼠、兔、犬、小型猪等,现就目前常见口腔医学实验动物应用作一综述。

1 大鼠

大鼠口腔的上下左右各有3 颗磨牙,其口腔内部组织的结构、组织病理学都与人类近似,如齿龈沟内上皮表面有角化存在,其口腔内的病原体、菌斑形成及其滋生繁殖等与人类口腔相似。患各种口腔疾病时,其病理学特征也类似人的口腔组织病理,所以,大鼠作为口腔疾病模型在口腔医学科学研究中的应用十分广泛。

1.1建立实验性牙周炎动物模型刘颍凤等在大鼠尼古丁实验性牙周炎动物模型建立的实验[5]中就用36 只SD 大鼠,丝线结扎上颌右侧第二磨牙颈部, 左侧未结扎作为自身对照。

采用组织学、Micro- CT 方法观察大鼠牙周破坏情况。实验证实牙颈部丝线结扎方法可成功地建立牙周炎实验模型,腹腔注射尼古丁可致加重大鼠牙槽骨丧失。陈金富[6]等在齿龈内阿米巴引起牙周病及其致病机制研究中,也应用大鼠感染阿米巴原虫来构建研究所需要的动物模型。

1.2 建立复发性口腔溃疡(RAU)实验动物模型王婷等[7]选用SD 大鼠观察双黄清口胶囊对口腔溃疡的治疗效果。将大鼠分为双黄清口胶囊高、中、低剂组,阳性对照组和空白对照组,连续灌胃给药14 d,进行药效学实验,得出结论为双黄清口胶囊能促进口腔黏膜溃疡的恢复,并具有较好的抗炎止痛作用。张彦表[8]等也以大鼠建立RAU 动物模型,探讨参芪扶正注射液对RAU 大鼠TNF- α、NF- κ B p65 表达的影响。并得出参芪扶正注射液对RAU 大鼠有治疗作用,其机制可能与抑制炎性细胞NF-κB p65 的活化及减少炎性细胞因子的分泌有关的结论。

2 兔

和其他啮齿目动物不同,兔有6 颗切齿,它多了一对小切齿,其上唇分开,左右两侧分别与同侧鼻孔相连。兔是骨折愈合和骨缺损修复研究的常用备选动物,尽管兔下颌骨的解剖与人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下颌角处骨皮质薄,下颌骨骨质脆,易劈裂,血运相对较差,下颌体由各牙根充斥,可用骨质不多等[9]。但由于兔繁殖、饲养以及麻醉、解剖等问题的资料都已比较成熟,适用于大样本动物模型研究,又能很好模拟人类的骨折和骨缺损的修复,所以常常应用于下颌骨的治疗研究中。刘瑞峰[10]等就以家兔为实验动物模型,行双侧下颌骨骨切开术,采用内置式牵张器对双侧下颌骨同时进行牵引,研究家兔下颌骨延长术后新生骨回缩情况,确定牵张器的拆除时机。荣小芳[11]等选用30 只健康成年日本大耳白兔建立了兔下颌骨临界骨缺损人工材料植入的动物模型,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人类骨折愈合和骨缺损的修复等相关问题,收到良好效果。

3 犬

姓名:牛立志 博士职位:广州复大肿瘤医院(海珠院区)副院长

专业:肿瘤外科专家

【个人简介】

于第四军医大学胸心外科博士毕业;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擅长肿瘤外科手术及微创冷冻治疗,在胰腺癌、肝癌、肺癌、肾癌、甲状腺癌、腹腔肿瘤等实体性肿瘤的微创治疗方面独树一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牛立志博士及其团队完成了世界较多例数(近万例)、复杂的微创冷冻治疗。以牛立志博士为核心的肿瘤微创治疗中心,在冷冻治疗肿瘤方面成就突出,已接受来自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韩国、中国台湾以及南方医科大学、湘雅医科大学等医院医生的培训并指导他们开展冷冻术。迄今为止,牛立志博士接待国内外参观培训共50多人次,其中经国家医学继续教育部门批准,共计举办冷冻治疗培训班4批,学员39名。其治疗的病人从4岁小孩至94岁老人,从部长、明星到普通百姓,均取得了满意疗效。牛立志博士以其精湛的技术被病人誉为"双刀奇侠"!

食管癌患者红细胞变形性研究关键词:食管肿瘤;红细胞变形性【摘要】 目的:研究食管癌患者红细胞变形能力(RCD)的变化及其与食管癌病情及预后的关系。方法:对 100 例食管癌患者50 例头颈部良性肿瘤患者及 100 例健康查体者进行 RCD 测定。结果:食管癌患者 RCD 明显低于正常人(P<0.01),病情越重,RCD 下降越明显。RCD 下降与血液粘度增高、RBC膜过氧化性损害加重有关。血液粘度增高及 RCD 下降有利于肿瘤细胞的附壁、癌性血栓形成,使肿瘤免疫失效,有利于肿瘤生长及转移。结论:改善血流变性、提高RCD,有助于延缓肿瘤生长及转移。中图分类号:R7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71(2000)06-0598-02Clinical Studies on RCD in Patients With Esophagceal CancerWU Bo.SHANG Xian-rong,LI Feng-yan.(Lai cheng People's Hospital,Laiwu 271100)【Abstract】 Objective:To study the Red cell defo-mability in patients with esophaeal cancer,To investigate patient's condition and prognosis.Methods:To determine Red cell deformabilitly in.100 patients with esophageal cancer.Results:The RCD of esophaneal cancer was lower than that of normals (P<0.01)The more severe the condition,the lower the value of RCD.The mechanism of lowered RCD is related to the increased viscosity of whole blood and lipid peroxidation damage to membrane of RBC. The changes of both contributed to the tumor cell adhesion microthrombi of carcinoma and deficience immunity to tuvor.They aggravated growth and metastases of tumor.Conclusions:The approach which improved hemoviscosity and RCD couldslow down the development of breast cancer and prevent matastases.【Key words】 esophgeal cancer;Red cell deformability食管癌(esophageal cancer,EC)红细胞变形能力(rcd cell deformability,RCD)为观察 RCD 与 EC 发生发展、临床分期、复发及转移与疗效、预后的相关性,我们于1996年6月~1999年12月,对100例EC患者进行了RCD检测,报告如下。1 材料与方法1.1 临床资料EC组(A组):经食管钡透、纤维胃镜及活检明确诊断的住院EC患者 100 例,男 51 例,女 49 例;年龄40~78岁,平均62.5岁。其中治疗前患者组(A1组)45例,临床分期:Ⅰ期 10 例,Ⅱ期 12 例,Ⅲ期 11 例,Ⅳ期 12 例;治疗后患者组(A2组)25 例;食管癌转移组(A3组)20 例;食管癌术后复发组(A4)组 10例。良性肿瘤组(B组):选择头颈良性肿瘤患者 50 例,包括纤维瘤,甲状腺瘤等。男 26 例,女 24 例;年龄39~78岁,平均年龄 62 岁。正常人组(C组):选择健康体检的干部、知识分子及工人,无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及脑血管病史者 100 例,男 50 例,女 50 例;年龄39~79岁,平均 63岁。1.2 方法RCD 测定:应用国产KBH-30初始滤过细胞变形测定仪(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制的核孔滤膜孔径 5 mm)。抽取正常人及患者晨空腹肘静脉血 2 ml,注入抗凝试管,进行红细胞滤过指数(IF)的计算,IF越大,RCD越小。2 结果2.1 EC患者与头颈良性肿瘤及正常人IF值比较EC患者IF值均比良性肿瘤患者及正常人增高,提示EC患者的RCD明显较正常人及头颈良性肿瘤患者低(表1)。2.2 EC患者治疗前后及复发和转移的IF 值比较EC患者中,治疗后患者的IF值明显低于治疗前患者,而EC转移及复发者的IF值明显高于治疗前患者,除治疗后患者外,治疗前、转移及复发者的IF值均明显高于正常人。提示治疗后的EC患者RCD基本接近正常人。治疗前、转移及复发者RCD均明显低于正常人,而转移及复发者降低程度更为明显(表2)。表1 三组IF值比较(±s)组别 n IF值 A组 100 0.26±0.10 B组 50 0.21±0.08※ C组 100 0.19±0.06※注:※P<0.01 vsA组。表2 EC患者IF值比较(±s)组别 n IF值 A1组 45 0.25±0.06 A2组 25 0.20±0.05# A3组 20 0.30±0.10#※ A4组 10 0.30±0.09#※注:#P<0.05 vsA1组;※P<0.01 vsA2组。2.3 EC患者IF值与临床分期的关系治疗前临床各期EC患者RCD情况均不同,随病情加重IF值增高,RCD逐期下降,除Ⅰ期外,Ⅱ、Ⅲ、Ⅳ期的IF值均明显高于正常人(表3)。表3 EC患者临床分期IF值比较(±S)临床分期 n IF值 Ⅰ组 10 0.20±0.05 Ⅱ组 12 0.23±0.06 Ⅲ组 11 0.26±0.07# Ⅳ组 12 0.29±0.07※注:#P<0.05 vsI组,※P<0.05 vsI组。3 讨论RBC 的粘性、粘弹性、弹塑性及其综合表现称为 RBC 的变形性或变形能力。RCD 是维持微循环有效灌注的必要条件。RCD 降低与 RBC 的几何图形改变、膜生化特性异常及其内粘度增高有关〔1〕。RCD 降低时,RBC 难以通过口径(5 μm)比其直径(7~8 μm)细的微血管,导致微循环障碍,发生各种疾病。本文 EC 患者的 RCD 较头颈良性肿瘤及正常人明显降低(P<0.01)。且病情越重,降低越显著(P<0.01),显然 RCD 的改变与 EC 的发生、发展有一定关系。由于机体生理生化的改变,引起血流变性的改变,血粘度增高、血小板功能亢进、RBC 聚集,导致 RBC 内粘度增高、其流变性下降。由于血粘度的增高,微循环障碍、组织缺血缺氧,使机体内产生大量自由基,过氧化反应增强,RBC 膜过氧化性损害加重,其变形性下降〔2〕。当机体血粘度增高、RCD 下降、血流缓慢或滞流时,血流中的肿瘤细胞易形成附壁粘着,其周围由纤维蛋白原及血小板包被,使肿瘤免疫及其他杀灭食管肿瘤细胞的手段失效,有利于肿瘤细胞穿过血管壁进入周围组织中,形成新的癌转移灶〔3〕。我们对 EC 患者 RCD 观察分析,认为检测 RCD 对了解 EC 患者的病情及估计预后有重要意义,可改善微循环,降低血粘度,提高 RCD 有助于延缓食管癌的生长、转移,值得进一步研究。参考文献:〔1〕 董蕴.红细胞变形能力下降的机理研究〔J〕.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1993,10(3):145-148.〔2〕 贾兵.过氧化脂质对体外微循环中红细胞变形能力的实验研究〔J〕.微循环技术杂志,1993,1(1):8-11.〔3〕 农辉图,黄光武,小杉忠诚,等.喉癌患者的血小板聚集功能检测〔J〕.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1993,28(6):36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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