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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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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

法律分析:在新交法里无证驾驶的处罚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醉酒驾车的处罚是: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因此,根据刑法处罚规则,两全相较,取其重。醉酒无证驾驶,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论文提纲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扩大对它的探究和普及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选题意义:

毕业论文的选题是:《诉讼欺诈问题的探索》。本文是针对诉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而提出的,如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诉讼,做虚假陈述、提供伪造的证据或串通证人作伪证,意图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以借助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实现其占有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即诉讼欺诈,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更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1、理论意义:使我们明确诉讼欺诈的概念、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此外,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使我们能够用比较法的视角,去审视国内外关于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别;通过对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明确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及其承当形式。

2、实践意义: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司法实务部门的相关司法时间的研究和探讨,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应对诉讼欺诈这一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还会对司法实务部门对诉讼欺诈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构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产生积极作用,使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权利,惩罚违法犯罪分子。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分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欺诈概述;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诉讼欺诈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诉讼欺诈的行为模式展开研究;

2、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分析对比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即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诉讼欺诈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对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控制诉讼欺诈行为,以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4、诉讼欺诈责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应该如果追究诉讼欺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分别从刑事责任、司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角度展开。

完成情况:

本课题研究目前已经完成三稿,并在指导老师的指点下完成了论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写作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不少困难,但是在老师的指点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后的阅读、纠错阶段,等到最后的定稿以及答辩。本课题研究完成得比较好,基本符合学校规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离不开老师的辅导,在此对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英语翻译情况: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英语翻译都是本人亲手进行的,单词、语法的校对也是我亲自进行的。所完成的英语翻译符合英语语法规范。英文翻译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顺,可读性强。

自我评价:

本人在完成本论文的过程中表现良好,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肯定,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很多资料,学到了很多知识,获益匪浅。总体自我评价优秀。

真实性承诺: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机构已经发表过或者撰写的研究成果。本人对因本论文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第一章 刑事禁止令概述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

一、刑事禁止令不是刑罚

二、刑事禁止令不能完全体现保安处分4

三、刑事禁止令与缓刑指示存在异同

四、刑事禁止令是独立性、依附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第三节 刑事禁止令的作用定位

一、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教育挽救作用

二、从行刑个别化出发体现特殊预防作用

三、从行刑社会化出发体现公共利益维护作用

第二章 刑事禁止令的.域外立法及其评析

第一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的立法和执行优势

一、适用范围和内容更具体化

二、衔接机制和执行队伍更体系化

三、监督体系和制裁措施更严格化

四、执行方式和监控手段更科学化

第二节 域外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第三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立法司法现状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现状

一、以比较法看立法现状

二、以实证分析看司法现状

第二节 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量刑不均衡

二、裁量指引缺失导致适用质量不高

三、监督评估机制缺位导致执行不到位

四、专业及科技力量投入不足导致适用积极性低

第四章 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

第一节 刑事禁止令的立法司法完善

一、细化刑事禁止令适用规则

二、制定刑事禁止令配套程序

三、明确刑事禁止令救济途径

第二节 刑事禁止令的执行完善

一、健全刑事禁止令责任主体衔接机制

二、建立专业、多元、社会化参与的执行模式

三、采用信息化、技术化的执行方式

结 语

本文结论

综上所述,当刑事禁止令进入我国刑法典的那一刻,我国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就开启了新的篇章。从现有立法来看,刑事禁止令为我国的管制和缓刑制度补强了内容与抓手,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制度源头来看,刑事禁止令是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犯罪人提供了行为约束、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侵犯对象降低了再次遭受侵害的可能,为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撑。从古今中外对比来看,域外刑事禁止令制度比我国领先,在适用范围、制度设计、体系建设上均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从我国刑事禁止令抽样调查来看,仍存在这一些问题。但是一项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的魅力就在不断严密完善。无论是刑事禁止令内容上的丰富、程序性设计的构建、监督执行体系的构建,都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勇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寻找答案,使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完善,发挥犯罪教育挽救、特殊预防、维护社会公益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醉驾入刑论文参考文献

如果是重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不构成重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1-6个月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酒驾入刑构成要件

在犯罪客体方面,醉驾驾驶侵犯的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即通常所说的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涉及到很多人的生命危险的交通运输过程以及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前已述及,醉酒的标准要达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测验值为80mg/100ml。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道路具有开放性、公众性和不特定性的特点,是不特定的人和车辆通行的场所。追逐竞驶中的“道路”还包括比较封闭的场所,比如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的道路。而校园内人员密集,道路与公路相互连通,若发生追逐竞驶的行为,后果相当的严重,危险性更强。

对于“道路”我们还应该作进一步的扩大化解释,平常我们所说的铁路、高铁、地铁等都应该归属于道路的范畴。那么农村道路属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范畴,可从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村道、乡道、县道是属于农村道路。

第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道路的不断扩大和延长。

第三,在农村道路上时常有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村道、乡道和县道三者之间都是相互贯穿与链接,与外部联系密切。农村道路也具有道路开放性、公众性和不特定性的特点,因此,农村道路也应该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范畴。行为人驾驶的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属于醉酒驾驶的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醉驾入刑

“醉驾入罪”之我见 醉驾入罪” “醉驾入罪”之我见 醉驾入罪” 8 月 23 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马路杀手”硬起了手腕,醉驾、飙车等行为拟 入刑定罪。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 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月 25 日《新华网》 (8 ) 由此引发了关于“醉驾入罪”的大范围讨论。笔者在查阅了不少关于此类的 文章、讨论之后发现大多数的民众对于此事持支持态度。但也正是因此,笔者认 为“醉驾入罪”还当三思而后“刑” 。 o 强烈支持!明知道喝酒害人害自己,还硬要开车,一旦出事故这与故意杀人有何区 别! [ 看山山不高 2010-08-17 09:09:39 ] 0 字 [ 0/29/1 ] [ 中南海里的云 2010-08-17 09:12:40 ] 0 o 同意~这不仅关系到自己更关系到别人的生命!字 [ 0/9/0 ] o 坚决支持!要安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0 字 [ 0/7/0 ] [ 强国国王 2010-08-17 09:17:26 ] o 醉酒驾驶应判死刑,这种行为属于用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09:22:57 ] 0 字 [ 0/10/0 ] [ laosiren 2010-08-17 o 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非但应该,而且很有必要。 [ 仁文主] 以上是从某论坛随机摘录下来的文字, 从这些话语中我们可以看普通出民众 对于“醉驾入罪”所持的态度。我浏览了几个比较大型的论坛,绝大多数民众对 于此事的态度为认同,认为这是一件绝好的事,只有少数人持反对并大多属于从 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更少数是纯粹认为醉驾入罪是欠妥的。 而我之所以认为醉驾入罪欠妥,正是由于大多数民众的反应而引起的。民众 的反应究其缘由还要推到已经解体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 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其 最主要的特点为: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 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 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 20 世纪 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然而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严刑峻法已经逐渐濒临消亡,在崇尚人权、民主 的发展潮流中,重刑轻民无疑是一种法治的倒退。中华法系的建立是由统治者便 于统治民众而逐渐形成的,是种自上而下的形成方式,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甚至 其中许多条款以刑代罚, 几千年来中华法系统治下国人的思想也受这种法律的约 束变得重刑而轻民。中国人总觉得“惩恶扬善”重点在“惩恶” ,但笔者认为且 不提西方思潮,就中国传统思想,就中国国情来说也应当把重点放在“扬善”而 非“惩恶” 。 欧洲自古有句法律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欧洲的法律体系早 在建成时就和中国的法律体系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 欧洲早期的法律是从民法 开始的,是建立在民众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上的,是因为民众有了这样的要求 而建立了这样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重刑则是和欧洲的全然相反。 中国人的惯性思维就是主张用重刑来约束人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一 个好的习惯, 我认为国家的立法应致力于从宏观的角度渐渐改变这种不符合法律 精神的惯性,而非“顺应民意”的将这种传统思想扩大下去。 并且,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酒驾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之前,法律就不 应处罚过重,给与适当的行政处罚足以。如今对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的醉驾者处以 拘役,实际上就是“酷刑”了。而这次的立法草案可以说是对于此前频发“醉驾” 和飙车案的回应,笔者认为还是受了一定的舆论影响。正如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 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所主张的,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事、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 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

毕业 设计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也向在坐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毕业设计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上大学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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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答辩演讲稿 ★

★ 毕业论文答辩发言稿 ★

★ 毕业论文答辩致谢词 ★

★ 毕业论文致谢结束语 ★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1

各位老师好:

我叫---,是----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和---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论文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综述)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料搬运系统的选题背景及其选题意义、物料搬运系统的历史与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并确立了此次论文课题研究的意义与研究思路。

第二部分是物料搬运系统理论基础部分,首先从概念出发,引申出物料搬运的 方法 及原则,进一步的阐述了论文即将用到的物料搬运系统设计的相关工具及步骤流程,为第三章做好理论准备。

第三部分是物料搬运系统分析设计部分,此部分主要是以三力公司的实际调研情况,结合理论基础知识分析设计出最佳的物料搬运系统,在设计过程中运用到了工厂物流分析的技术工具,如:物流从-至表、F-D图,同时针对改善前的F-D图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车间布局改善,接着对照改善后的布局图进行移动分析和物流分析,编制物料搬运一览表和搬运系统方案汇总表,并对提出的几种方案进行评价,得到最优物料搬运系统。

第四部分是 总结 部分,对这学期做毕业论文做一个总结,归纳出论文达到的预期目标,改善了工厂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此次做毕业设计让我们将本专业的专业知识熟练运用到实践中,做到了学以致用。

然后再加上所用到的参考文献及致谢。

现在我主要讲讲关于主体部分,也就是第三部分的物料搬运系统分析与设计。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和系统存在的不足。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论文写作和系统开发,但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系统功能并不完备,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

谢谢!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2

各位老师好:

我叫---,来自---,我的论文题目是“行政系统中的非正式组织评估”。在这里,请允许我向--老师的悉心指导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劳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从论文的思想内容、结构框架、遣词 造句 三个方面向各位老师作一大概介绍,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在思想内容上,本文以行政管理学的一个遗漏点,即行政系统中的非正式组织为切入点进行探索。通过对图书馆近百本著作进行调查,我发现其中仅有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学原理、公共行政学涉及到了行政系统中的非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作为官场中的“第二种友谊”,对公共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 会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论题本身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任何行政组织内都会产生一定的非正式组织结构。行政组织或多或少受到非正式组织的影响,纵观非正式组织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它可能成为正式组织发展的助力,也可能成为正式组织发展的阻力。因此,组织管理者应对其加以正确认识并积极引导,把握其概念、和特点和作用,正确运用其正向功能,克服其负向功能,从而使非正式组织朝着更有利于组织发展和目标实现的方向迈进。

其次,在结构框架上,本文分成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概述,包括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的概念、特点及其沟通。

第二部分从正反两方面对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的作用进行剖析。

第三部分介绍了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的管理对策。

最后,在遣词造句上,虽然我对全文做了细致修改,但个别语句语序凌乱、语句僵硬、口语化的问题依然不可避免。另外,全文仅是对行政系统中非正式组织的一次初探,对管理心理学、组织行为学、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涉及较少,期盼今后加以完善。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在老师的指导下,我知道了毕业论文怎么写。通过此次毕业论文写作,我愈发感觉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视野的狭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小小拙作,敬请各位老师雅正。

再一次谢谢各位老师。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3

各位老师好:

我叫---,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文是在---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及意义。

作为计算机应用的一部分,图书销售管理系统对图书销售进行管理,具有着手工管理所无法比拟的优点,极大地提高图书销售管理效率及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因此,图书销售管理系统有着广泛的市场前景和实际的应用价值。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综述。这部分主要论述本系统开发的目的和意义,与业务相关的管理原理,以及与系统相关MIS系统开发原理与方法。

第二部分是系统分析。这部分分析用户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目的是根据用户的需求和资源条件,以现状为基础,确定新系统的逻辑模型,即从抽象的信息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用户满意,系统应对哪些信息做怎样一些存储、变换与传递,具备哪些功能,从而明确系统应该做些什么。

第三部分是系统设计。通过系统总体设计及详细设计对系统分析的结果进行整合,目的是要得到一个令用户满意的良好的实现方案。

第四部分是系统实现。根据系统设计的内容,讨论了该系统对人员与平台的要求,以及数据库表结构的建立与数据输入,并进行应用程序设计与测试。

第五部分是系统运行。这部分描述了系统操作使用的方法,进行一些系统测试,并评价了该系统。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和系统存在的不足。

这篇论文的写作以及系统开发的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知识与 经验 缺乏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料,竭尽所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论文写作和系统开发,但论文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系统功能并不完备,有待改进。请各位评委老师多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学习中学到更多。

谢谢!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4

各位老师,下午好! 我叫逢淑伟,是--级--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是沈阳机器人产业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是在沈平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最先感谢的要属指导老师沈平副教授,其次感谢在沈大就读研期间曾经教过我的每一位老师和关心帮助我的每一位同学们,我要向他们的支持深深的鞠上一躬。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背景、研究意义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这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背景及意义。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制造业发展趋势正呈现出信息化、智能化、柔性化、服务化等特点。以此为契机,作为智能制造业的核心代表,机器人产业正在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引领世界新一轮制造业革命的重要力量,受到发达国家和国内各地区的高度重视。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将大力发展以机器人为核心的智能制造产业作为振兴制造业、复苏经济的战略途径,从而引发了全球范围内机器人销售的大幅增长,图 1.1 为 20__ 年和 20__ 年部分国家和地区工业机器人安装数量统计。我国紧跟世界各国步伐,大力推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战略,目前已经制定出台了《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十__五”发展规划》等系列政策 措施 。2013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工信部发布《关于推进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__ 年培养 3-5 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 8-10 个配套产业集群。在此背景下,以机器人为代表的中国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迅速,2012 年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销售额已突破 5000 亿元以上,预计到 20__ 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机器人市场,我国以机器人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产业正步入黄金发展期。

当前,沈阳市正处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攻坚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确保沈阳“三大目标”实现的一条主线。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战略性、导向性十分突出的产业,大力发展机器人产业,对于加快沈阳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两化融合”、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抢占未来发展的制高点都具有重大深远的战略意义。本研究拟对沈阳机器人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剖析,积极探索机器人产业整合与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模式,形成沈阳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新思路,进而为沈阳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探索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国际化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地提供现实依据和措施选择。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5

各位老师,上午好!

我叫赵晓琦,是土 木工 程0801班的学生,我的论文题目为西安市八十八中学办公楼的`设计。设计是在姚力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也向在坐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上大学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下面我将本论文设计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简单介绍本设计。

本工程为__中学办公楼采用多层框架结构,主体结构为6层,内外装修均为一般装修,为永久性建筑。该楼总建筑面积为3981㎡,拟建位置另行给定,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6

尊敬的答辩组的各位老师和同学:

大家早上好!

我是来自级___的学生__,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___老师。我的论文题目是《贵州酒 文化 旅游开发探析》。

首先,我想谈谈我写这篇毕业论文的目的及意义。

其实关于酒文化的旅游开发和设计虽然已经有很多人做了研究,其中关于贵州酒文化的旅游开发也有涉及,但是我依然选择了这个作为自己的论文题目,首先是基于自己的 兴趣 爱好 ;同时,也是基于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现在随着国内旅游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旅游模式逐步升级,开始由观光游时代向体验游时代转变,旅游类型也开始由大众旅游向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专题旅游已经成为一种旅游发展的趋势。本文的酒文化旅游正是一种专题旅游。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就是在专题化旅游开发的大背景下,为我省的旅游规划和发展提供一种声音,一个思路。

2、我们知道,旅游的生命在于特色,有了特色旅游业的发展才能长远,酒文化旅游就是贵州旅游的一大特色。贵州作为茅台的故乡,不仅有悠久的酒文化历史,更有丰富的酒文化旅游资源。探讨贵州的酒文化旅游开发,不仅对贵州有着特别的意义,对国内酒文化的旅游开发也是一种典范带动。

3、我选择这个题目,老实说,我一开始是觉得这方面的文献资料比较充分,应该易于开展论文的撰写,所以选择了它。呵呵……

其次,我想重点说一下本文的主要内容及探讨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阐述了酒文化以及酒文化旅游的内涵,同时重点对贵州发展酒文化旅游的条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贵州酒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1、 酒文化旅游概述,在这一部分我首先介绍了酒文化、酒文化旅游的定义,并重点阐明了贵州酒文化旅游资源的类型。

2、 对贵州开展酒文化旅游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地理气候、资源条件、社会文化、政府政策等方面做了阐述,从而充分论证了贵州酒文化旅游开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是本文的一个难点。

3、 对贵州酒文化旅游开发中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如酒旅分家严重,产品单一,开发创新力度低,缺乏专业化的策划、推广和营销等。我认为这是本文的亮点。

4、 针对贵州现存的问题,我尝试给出了贵州酒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建议,通过挖掘、整合、再塑造贵州酒文化,进一步开展酒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彻底激活酒旅游的活力,从而塑造民族酒品牌、创造出品牌效应,进而开展酒乡旅游,打造出成熟的酒文化旅游线路,最终结合其他行业推进贵州酒旅游的综合开发,真正实现贵州旅游业的再发展,再辉煌。我认为这正是本文为数不多的一个创新之处。

5、 最后总结全文,给出方向。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7

我叫___,20__级专业学生。我的题目是《对醉驾应否一律入罪的法律思考》。我的指导老师是___,论文是在史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

在老师细心指导下,我学到了做学问的方法,并且顺利的完成了完成了论文的写作。在这里我向我的指导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四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

不管今天的结果如何,我都会由衷的感谢指导老师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评委老师的批评指正。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目的等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大概介绍,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一、选题的动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汽车的时代,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所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就成为了正确处理饮酒与开车之间关系的准则。

但是,仍然有许多人目无法纪,对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置之不理,依旧特立独行,导致醉驾事件频繁出现,由此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醉酒驾驶、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比重越来越大,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为有效地促进醉驾入刑的具体实施,促进我国法律的公平平等施行,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20__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施行顺应了我国社会生活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本论文通过介绍《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入刑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在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下,通过收集文献资料,凭借学校图书馆查阅并收集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文献,通过互联网收集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通过比较研究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综合归纳出结论,提出解决办法。

三、论文的结构

本文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醉驾入罪及其判断标准概念的界定。首先明确提出了醉驾的概念,理清了本文研究的对象,不会对研究对象产生歧义;其次明确了醉驾入罪的判断标准是依赖于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即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的认定为醉酒驾车。

第二部分是关于醉驾入罪现况问题。论文首先从醉驾入罪的相关立法规定出发,表明了醉驾入罪的的法律依据,强调了醉驾的法律后果;接着论文又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从而提出了笔者自己赞成的观点,醉驾不应该一律入罪,不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是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的原因的的分析。 文章 大体分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进行了阐述。首先文章从刑法理论上的四个方向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进行了分析,得出醉驾不应该一律入罪这个观点在刑法理论上是可以得到证实的。文章认为那些认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则违反了法律权威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二,文章从入罪标准、执法难度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从实践上分析了醉驾不应一律入罪的原因,进而强调了醉驾一律入罪所带来的严重社会隐患。

第四部分写的是笔者对醉驾入罪的几点建议。文章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对醉驾到底该如何入罪加以说明:

1、是明确醉驾入罪的定罪标准;

2、完善立法;

3、是把握醉驾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界限;

4、是公检法加强沟通;五是加强司法解释。

文章通过对上述五个方面进行论述,意在突出办案机关必须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坚持法定主义的立场,同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酌情裁量,由此才能保障醉驾入刑的规范和平等,醉驾应该有条件的入刑。在对醉驾执法过程中只有理性执法才能长久,才能在长久之中提高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心。

最终得出文章的主题思想:醉驾行为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都不尽相同。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全面平衡,罚当其罪,既准确地打击犯罪,又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所做判决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本文在论文指导老师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四次认真修改,论文内容充实,结构合理,基本符合答辩要求。本文可以算是我大学四年专业学习的集中体现,文章结构较为完整,观点明确,介绍了我国醉驾入罪的现状,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而根据本人对醉驾入罪的实际认识,从立法、司法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对醉驾入罪问题的几点建议措施。文章写作颇费了我一些时日才顺利完成,这也算是对自己四年法学学习和对老师无私的专业教导的一个交代。

只可惜限于种种条件的制约,特别是本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与理论水平所限,文章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使得本论文对醉驾入刑的研究探讨仅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面,尤其是理论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和探索。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通过此次毕业论文写作,我愈发感觉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视野的狭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打印上也可能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

恳请各位老师、同学进行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毕业设计答辩稿开场白8

尊敬的各位教授:

早上好!

我叫__,论文题目是《我国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研究》,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教授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课题。

下面我将从选题、内容、观点、意义等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

第一点,我想先 说说 为什么要选这一课题。大家都知道,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热,二是新。热就是 热点 ,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出现短短两年时间,就引起金融界、法律界、房地产界、政界、理论界等领域的极大关注,成为热点中的热点。新就是新颖,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是近两年来刚出现的新事物,老百姓对其了解不深,学者研究不多,操作者也在摸索中,政府管理处于真空阶段,立法更是空白,所以对各行业、各领域来说个人集资合作建房都是全新的事物。这一个既热又新的课题引起我个人的好奇和兴趣,同时在沈教授大力支持和鼓励下,我也大胆地决定以此为题,了解和研究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并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也希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二点,想说说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和大概内容。为了把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这个题目研究清楚,我的论文采用了由浅入深、从面到点的结构方式。全文分为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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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酒后开车的人少了,另一方面,一般人很容易触犯刑律了,再一方面,在醉驾没有出事故的前提下,有关系的人不容易收到处罚,无关系的人就容易触犯刑律。

醉驾的刑事责任研究论文

这好像是 法学专业的作业题之类的 我会 可是好不容易 从学校熬出来了 不想再受那个苦 所以 自己努力吧 网上找的 老师都应该 事先看过 经验之谈来的

第二问很简单啊,先简单阐述一下犯罪主观方面内涵,然后分析酒驾者是其中哪一种(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再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酒驾的关联性。最后得出结论最高院以此罪定罪是英明神武的,OK。

醉酒驾车,是现而今社会的一大弊病,损人不利己。人在醉酒的情况下驾车,无疑就是置自己的生命于危险中,并且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严重点说,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公务人员醉酒驾车理应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公务员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是国家的脸面。公务员醉酒驾车损害的不仅是公共的利益,更是国家的颜面。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去年第四季度,公务员醉驾事故又频频发生。由此引发酒驾和醉驾问题的颇多争议。据某报载,关于醉驾一律以犯罪论处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会使国家公务人员在犯罪后面临开除公职处分,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亦有委员认为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模范的遵守法律。本人认为,暂且不论单位会如何处分公务员,至少对他的处罚应该与百姓等同起来。有的公务员倚仗自己的职位优势,在醉酒驾车之后,安然无恙,这不禁令百姓对法律寒心,对社会失望。我国的法律提倡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对公务员法外开恩,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可取的。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至于对公务员醉酒驾车行为,一般的处理方法处理以上所提以外,还有单位对他的处罚,以此来端正社会风气。现在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醉酒驾车不仅触犯了交通法规,而且有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量刑有本质的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只有端正社会风气,才能减少醉酒驾车的数量。这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一个一个字打的。。。。。。很辛苦。。还不是因为我写过一篇类似的论文。。。。。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否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经济处罚;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而全球有不少国家把酒后驾车认定为犯罪,如英国。美国也有一些州对酒后驾车者判刑。 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认为,随着家用汽车的逐渐普及,人车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故频频发生,也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因此,他认为可以讨论增设酒后驾车罪。如果驾车的人饮酒达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过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确定),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论文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提纲

死刑存废之争,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已历经200多年。死刑存废之争已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面对前人浩瀚的学术成果和精辟入理的论证,我方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蛙。我只能靠着满腔的热诚,用最浅显的文字写下最真实的看法。 一 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①。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可以说,废除死刑任重而道远。
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死刑限制论”以我国刑法对死刑对象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等为内容,基于死刑保留论的一系列观点,强调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 “死刑限制论”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废除论”目前似乎还没有得到大范围的认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 二 死刑保留论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报应论”。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报应论”作为死刑保留的最大理由已明显不合时宜。诚然,从奴隶社会野蛮的同态复仇,直至今日我们宣扬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罚已从“报复”转向“报应”为目的。前者强调对违法者个人的制裁,是“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的等同与对称”②;后者强调对社会大众的预防监督,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③”。报应论已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④”但是,无论报应论多么完美,只能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非死刑的正当性。因为目的正当并不一定表示手段的正当。况且报应犯罪的途径不只死刑一种,无期徒刑同样可以达到报应犯罪的目的。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必须的,符合报应论,但死刑犹如“过犹不及”,除了满足受害人的私愤外毫无意义。 当然,有些学者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不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如若以此为据,一味强调报应的“等价”,那么现在的自由刑似乎只使用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强奸犯是否必须处以宫刑?犯是否只需交纳罚金?很明显,与同态复仇相比,等价报应论确实进步了许多,但在一个文明与人道的社会中,“杀人偿命”仍是落后与野蛮的标志。无论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等价报应”所提倡的“不小于”常被理解为“大于”而非“等于”。我国对经济类犯罪仍保留死刑就是最好的例证。退一步来说,对一些诸如杀人罪的自然犯而言,死刑似乎是等价的报应,但其实质是以一个家庭的痛苦来换取另一个家庭的不幸,结果是两个家庭的悲哀。这里的“等价”是心理痛苦程度的等价,而非刑罚轻重的等价。其结果往往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就是我们自豪的文明社会? 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进一步阐述了“等价报应论”。他说:“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⑤”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是犯罪者自己的意愿,所有的痛苦是犯罪者自己选择所得。从逻辑上看,这样的推论是完美的。但从现实上看,很少有犯罪者完成犯罪行为后等待就擒,绝大部分都尽其所能逃脱执法人员的追捕。也就是说,犯罪者即便知道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犯罪时无一不寄希望于逃脱这种制裁。因为时效制度的存在,只要脱逃成功,到时便可逍遥法外。刑罚的不必然性,成为犯罪分子的赌注。他的“理性的存在”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而非甘愿接受刑罚的处罚。由此,黑格尔的说法仅是破案率为100%的理想社会的推论,只要刑罚存在不必然性或不及时性,逃脱法律制裁永远是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刑罚的不必然性越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就越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与刑法到达的必然性成反比,而后者与执法机关的尽职与否有直接联系。因此可以推论:犯罪分子所接受刑罚的严厉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执法机关破案率的高低。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但不可否认,在一些破案率低的地区,一旦抓获犯罪分子,便希望通过最严厉的刑罚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却可能因当地破案率的不同遭受“生”与“死”的差别待遇。犯罪者的生命成为树立司法权威的代价,这种“代价”违背社会契约论的平等与自由,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更违背法律正义的终极价值。 在报应论的基础上,以史蒂芬、加洛法罗为代表的死刑保留论者提出“预防论”作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笔者认为预防论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情况下,人对于死亡的恐惧远远高于对其他事物的恐惧。对生的渴望和对死的逃避,是人类的本能与天性。因为恐惧程度看似与威慑力成正比,因此得出结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暂且不论这样的三段论推理是否必然成立,事实告诉我们:“严打”以来,适用死刑的人数增多,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增多,而重大刑事犯罪仍呈有增无减的趋势;历史告诉我们:明太祖朱元璋“欲杀尽天下之贪官,奈何朝杀而暮犯!”。死刑所谓的“最大威慑力”只是学者的推论,在事实面前,这种威慑力不断弱化。对于那些义愤杀人,或为信仰而犯罪的人而言,死刑的威慑力毫无价值可言。退一步来讲,200多年来无数学者为了回答死刑与无期徒刑相比,威慑力孰轻孰重的问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直至今日,仍没有权威机构能够给予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既然我们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那么死刑的存在无合理性可言。同时,死刑的威慑力一旦没能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这种威慑力往往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诱因。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惧怕死刑杀人灭口的例子不在少数——这是死刑无法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成为犯罪分子杀人的帮凶。 “死刑限制论”相比“死刑保留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民主文明的进步,但它仍然有悖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的精神。死刑是野蛮之刑,是践踏人权之刑。其野蛮与残酷不仅体现在行刑的一刹那,恐惧与绝望从判决开始便在死刑犯心中扎下了根,悲哀与无奈从判决开始便与死刑犯的家庭如影相随,更可怕的是,它们不会随着行刑的结束而消失。死刑对于心灵与精神上的折磨远比加在肉体上的痛苦来的大。肉体的痛苦是暂时的,只须一人承受,而精神的折磨却须由无辜的家属来承受,并且永生难以磨灭。死刑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手段,使犯罪者完全丧失了人格权,即完全否认了他人为人的权利。而无期徒刑至少保留了犯罪分子的人格权。因为死刑本身就是不人道的刑罚,所以无论“死刑限制论”限制的多么严密,都始终违背人道主义的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犯罪危害性之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⑥”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判处死刑,就是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其实不然。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的是“罪”与“刑”在惩罚程度上阶梯形的对应,对于最严重的犯罪只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就符合该原则的要求。一旦废除了死刑,无期徒刑就成为最严厉的刑罚,将最严厉的刑罚分配于最严重的犯罪,完全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更符合“分配的正义”这一法的最终理念。 三 综上,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为实际废除死刑,无期徒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从无期徒刑减刑至有期徒刑20年的条件,适当提高无期徒刑的威慑力。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这一档刑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期徒刑“有期化”已成为相当现实的问题。大部分群众无法接受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经历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后活跃于社会中的事实。本着既保护犯罪者的利益,又要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感情的原则,笔者认为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是完全必要的。当然,一些学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指出:无期徒刑消耗的国家财政远比执行死刑的成本高出许多,以此论证死刑是最“经济”,最“实惠”的刑罚。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社会已步入二十一世纪,将人的价值与经济利益权衡的观念早已为人道主义所摒弃。人的生命的价值重于整个地球的价值。国家如果出于纯经济利益的目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者,这样的社会是极不负责任的中国的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表明,长期的封建主义意识形态从未给人道主义提供萌芽的机会,人文关怀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未得到重视。可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部分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道主义、人文关怀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我们应当抓住机遇,从小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入手,在部分地区尝试从实践中不执行死刑,这种尝试从经济犯罪领域内开始最为合适。我国目前无法完全废除死刑,不仅因为经济的原因,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滞后,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思考明显少于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探讨。中国废除死刑之路,到了迈出坚定的第一步的时候了。

同意楼上的目前肯定不能未来我说也不太可能废除人性很复杂的问题把未来说成是没有一个人会返触犯死刑的罪,我觉得是空想 不太可能虽然我也相信人是善良的

还是有死刑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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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论文答辩问题

一、陈某某 危 险驾驶 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 XX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 危险驾驶 罪的公诉意见。                                                                该案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造成检材污染,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存在 程序违法 情形,依法应予排除。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 危险驾驶 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 危险驾驶 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 无罪 。 二、邓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重审理由:血样送检不合法,鉴定意见排除。 一审判决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院认为,公安机关虽然按照程序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并送检,但未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期限将提取的血液送检,公诉机关亦未出示血液样品是否在低温下保存的证据,送检不符合上述指导意见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送检的合法性,故本案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虽然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对其酒后驾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邓某某 无罪 。 三、王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重审理由:程序违法,血样送检不合规。 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 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县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X刑事判决书,发回重新审判。 该院认为,本案中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虽然按程序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并送检,但未按照该规定的送检时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违反了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对该异议意见本院应予支持,故对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榆次区中医院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该鉴定检验报告是该案定罪的关键证据,由此虽然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驾,仅凭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构成醉酒驾驶。判决被告人王某某 无罪 。 四、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改判理由: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XX法院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 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醉酒驾驶是指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只有驾驶机动车的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是被告人在被带回交警队直属大队后做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和抽取血液乙醇含量的检验,这个检测结果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当时达到醉驾标准。但做这两个检测时,被告人张某某是乘车人,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而不是在驾驶车辆。而在这之前,被告人在驾车时是否达到醉驾标准,构成醉驾,公诉机关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前提下,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是错误的。被告人张某某之上诉理由,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张某某 无罪 。 五、贾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提取程序违法,不能排除血样被,污染的合理怀疑,血样送检程序违法等 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不能成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 无罪 。 六、李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送检不合法,鉴定程序违法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提取血液量与管装血液量不一致。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血样的真实性、唯一性和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无其他证据予以辅证,亦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能证实被告人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李某某 无罪 。 七、梁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送检不合法 酒精鉴定意见排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公安部指导意见是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案血样送检时间违反了上述指导意见,并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对梁某某血样提取过程的监控,不能证实证据收集的合法、有效性。 辩护人提出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不能证实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不能证实梁某某系醉酒驾驶。 故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梁某某 无罪 。 八 、龙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提取过程不合规,送检程序违法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人驾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实存在。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被告人血液同步录音录像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公安机关在录制被告人龙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在未封装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及医护人员签名,但在相关人员签名后仍未当场封装,而是让其离开,在未封装前又对他人提取血样,虽然最后提交了封装后的视频,但整个封装过程未有见证人、当事人或视频录音录像,不排除与他人血液混装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收集该证据时违反规定;20XX年XX月XX日被告人的血样被提取,20XX年XX月XX日送检,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指导意见血样要当场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的规定;X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书中未明确记载送检材料编号,从提取被告人血液录音录像查明不排除混装的可能性,且公诉机关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综上,该鉴定检验报告是该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虽然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仅凭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明被告人龙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最后该院判决被告人龙某某 无罪 。 九、马某某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抽血过程违法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经查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证实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为安尔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之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本案中,医护人员对被告人马某某血液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消毒液安尔碘为醇类消毒液,造成检材污染,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具备依据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 无罪 。 十、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无罪案 判决理由:血样采集、封装程序违法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驾车发生追尾。经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何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公诉机关未能出示在抽血现场及时封装血样并编写区别于其他血样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证实向物证鉴定所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样就是当天所抽取的被告人的血样。因此,对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结果不予采信。 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 证据不足, 其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 无罪 。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xx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一、被告人xx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后面具体分析情况……)其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只是略微高出正常标准,而且xxxx交警大队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xxx付次要责任。再次,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具体说明认罪细节)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表明认罪态度,请求轻判)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方面入手分析请求免除刑事处罚或者轻判)鉴于以上理由,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xxxx律师事务所xxxx年x月x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没有争议,醉酒驾驶于2011年5月1日经《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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