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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独立董事监督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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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独立董事监督研究现状论文

相关范文:公司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摘要】会计人员是最好的内部控制执行者,会计人员是内部控制的必要条件——分离会计控制权,而分离会计控制权的尝试性方法是独立会计主管。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会计控制权; 独立主管会计 由于资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的目标往往不一致,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能依靠非市场机制加以妥善解决,即出资者将资本授权给经营者经营后,必须辅以严格的监督,这样才能实现会计管理的预定目标。这种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而由于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使得外部监督的成本高、效益差;相比而言,内部监督往往能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会计人员是最好的内部控制执行者 (一)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来看,会计本身就具有内部控制的作用 会计的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中,监督职能反映了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管理进行内部控制的作用,而会计的监督职能自古就有。我国西周的司会掌管全国财政收支的全面核算,由总司审计监督大权,进行财政收支的审核与监督。会计不仅应保护物质财产的安全,而且应证明管理这些财产的人是否适当地履行了他们的责任。强调内部控制应该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相结合。内部控制是企业经营过程的一部分,与经营过程结合在一起,而不是凌驾于企业的基本活动之上,它使经营达到预期的效果,并监督企业经营过程的持续进行。而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是会计工作的职责之一。会计监督的完整含义是指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指导、控制和促进,调节和指导主要是指利用各种经济活动方法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按照合理、合法的轨道进行,促进与控制则是对经济活动合理、合法性给予直接的支持和制约。会计人员的受托责任来自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方面,既要对所有者负责,也要对经营者负责。一方面,会计人员受托于所有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可靠的确认、计量、记录,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受托于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经营者履行理财责任和经营责任,最大效率地达到经营者所要求的经营目标。 (二)从会计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来看,会计人员也是最适合的内部控制执行者 在公司内部,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几乎全部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会计环节转换为会计信息,会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和企业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信息和沟通,围绕在控制活动周围的是信息与沟通系统。这些系统使企业内部的员工能取得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息,并交换这些信息。而会计无疑是企业管理的信息中心,由会计人员进行内部控制,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审计常常会遇到的审计范围受限等情况。因此,通过会计这个环节来建立企业权力约束制度,是由会计工作本身的地位所决定的。 二、以会计人员作为内部控制的必要条件——分离会计控制权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应该没有利益关系,监督者在人事上、经济上应独立于被监督者。会计人员既要对所有者负责,也要对经营者负责,必须时时注意协调委托者与受托者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在实际中,会计常常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都依赖于经营者。会计人员作为一种“内部人角色”,往往更容易陷入“内部人控制”的泥潭中,作为被领导者去监督领导者,显然不符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分离的原则,在事实上也难以持久,这就是企业所面临的会计控制权问题。 会计控制权是指对会计反映和会计管理所拥有的支配权。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形成企业中客观存在的两个控制主体,即企业所有者和受托经营者。企业代理人即经营者拥有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但不承担盈亏的主要风险;而企业委托人即所有者交出了企业经营控制权,最终却承担盈亏的主要风险。这种风险的不对等,弱化了对代理人的制约和控制。而本应同时受托于两个控制主体的会计人员,在实际中却直接为经营者所控制,所有者的会计控制权被完全弱化。因此,要形成权力的制衡,减少风险,就有必要将会计控制权从企业控制权中分离出来。 分离会计控制权更实际的作用是确保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是进行会计监督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条件。会计信息应具有可验证性、中立性和报告的公允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会计人员的独立保证了会计人员的公正态度,避免会计信息中带有会计人员的个人意识。由于风险的存在,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会计信息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风险越大,主观性越大,而对这种主观性的控制则掌握在会计人员手中。会计人员的任务就是以中立的态度充分地反映会计信息,让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预测。对企业所有者是如此,对经营者也是如此。会计人员协助经营者执行会计管理职能时,应将个人意见与提供给经营者的会计信息分开,保证经营者个人决策的独立性。会计人员如果根据自己的愿望去反映会计信息,也就是代替信息使用者进行预测或决策,那么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必然失真。如果会计人员不独立,就不能保持中立而偏向其受托的某一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会产生有利于该受托方的误导作用。 三、分离会计控制权的尝试性方法——独立会计主管 曾经在我国一些地区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可以认为是一种分离会计控制权的方法,但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由政府机构派出,可能会产生政企不分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不过,它能很好地将会计控制权分离出来,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像设立独立董事一样设立独立会计主管,即企业的会计主管由股东大会从会计公司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来担任。独立会计主管采用固定年薪制,有任期规定,可以续聘亦可改聘,但续聘有最长任期限制。 (一)独立会计主管的任命 独立会计主管的聘用权掌握在股东大会手中,企业经营者可以提供聘用意见但无决定权。在人员选择上,最好由股东大会直接委托专业会计公司提供候选者由股东大会定夺。这样可以较好地做到将会计控制权从企业代理人手中转移给企业委托人,形成权力的制衡;同时也避免企业外部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会对企业的自主经营产生负面作用。 避免由企业经营者提名独立会计主管人选,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独立会计主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产生良好的市场反应。另外,为避免专业会计人员因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影响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应聘请独立主管会计所属会计公司的专业会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或委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公司提供独立会计主管人选。考虑到现实专业会计人员执业中的同业竞争状况,非同一公司的专业会计人员在审计中一般不会对独立会计主管有任何包庇,这反而也会成为对独立会计主管提高工作质量的一种鞭策。 (二)独立会计主管的激励和约束 独立会计主管是否也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呢?独立会计主管制度所面临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独立会计主管能够独立地行使职责。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目前国外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法律保证、声誉保证和经济激励三种方式,其中前两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独立会计主管。 1.法规保证。独立董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来履行其受托责任。倘若独立董事不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方面履行职责,那么他们要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考虑到独立会计主管的工作主要还是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及解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范畴,因而对于独立会计主管的职责权限可以由股东大会制定于公司章程之中。 但如果在企业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没能履行其职责时企业可以免除对他们的赔偿要求,则会弱化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责这一机制的作用,使独立董事的决策很难独立于企业管理层。由于独立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解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都无权单方面免除对独立会计主管没能履行其职责时的赔偿或惩罚要求。 2.声誉保证。独立董事必须胜任并努力维护其作为企业经营监督人的声誉。如果一个独立董事屡屡由于其品德问题或者能力不济而导致责任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会不断提高该董事的保险费,上市公司也不会聘请这些无德、无才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这样的独立董事迟早会被市场所淘汰。 与公司内部会计人员相比,专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约束性要强得多。内部会计人员的欺诈行为多为领导的授意,即使被揭露,只要不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一般而言对其职业生涯的影响不大;而专业会计人员的声誉往往对其职业生涯有决定性作用,实行独立会计主管制度更应该大力推行专业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制度。相对于物质激励来说,信誉激励对专业会计人员的作用会更大,独立会计主管并不会因为其报酬额固定而没有提高其工作质量的动力,相反其良好的工作记录将有利于其在未来的会计师市场上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和更高的薪酬水平;独立会计主管的任期规定可以增加独立会计主管的岗位压力,如果出现严重失误或是欺诈行为,将会被股东大会解聘,其不良记录也会不利于其未来再被其他企业所聘用;而最长任期限制则是为了避免独立会计主管逐渐演变为非独立的企业“内部人”。 3.经济激励。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制度可以提高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的效率。但作为专业会计人员,其声誉保证本身就可以间接导致在会计师市场上的经济效应。而为了消除独立会计主管为获得更高的奖金而粉饰财务状况的动机,独立会计主管更适合采用固定年薪制,不适于进行类似于独立董事的经济激励。【参考文献】 〔1〕 朱学义.中级财务会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现代 企业管理 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加强内部管理,内部控制的实施与应用就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内部控制“安然事件”《萨班斯法案》内邵环境 企业 文化 权责分离财务监督会计监努激励与约束

论文摘要: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秋序和社会,y众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最初的内部控制定义是内部牵制,它基本是以查错防弊为目的,以职务分离和账目核对为手法,以钱、账、物等会计事项为主要控制对象。内部拉制作为一个专用名词和完整概念,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被人们提出、认识和接受,但核心是内部会计控制。2002年发生“安然”、“世通”等公司的破产揭露出一系列的财务欺诈丑闻,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平衡和外部监督缺失。其结果导致美国的资本市场损失了7万多亿美元的市值,对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害。为了提高民众对美国金融市场及对政府经济政策的信心,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或“SOX法案”)。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极大地影响和促进一了中国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发展,从国际上一些比较成功的企业管理 经验 看,完善并运转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是这些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为此,在这个时期必须从国有企业的“内功”人手,在现有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持续快速发展能力,这是现阶段国有企业建设中的一项非常紧迫和必要的任务。内部控制是一个既古老又充满活力的话题。对我}}i来讲全面认识内部控制还刚刚开始,企业会计一信息失真、经营失败及不守法经营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归结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失效或不具备可操作性。以下从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探讨问题的成因,研宠内部控制的对策。

1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

内部控制从形式上表现为一整套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彼此连接的控制 方法 、 措施 和程序。通过发放内部控制调查表、实地走访我们看到被调查单位普遍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但大都侧重于企业外部环境的梳理,而忽视了内部各环节、各岗位的牵制;侧重于经营环节的程序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的协调;侧重于内部控制的制度学习,而忽视了执行制度的人的素质提高;侧重于对货币、实物的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环境的建设等等。调查发现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1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从调查情况看,不少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设置,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顾此失彼现象严重;四是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2企业内控部门的责任与权力、控制与监督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从调查中发现,作为承担内部控制主要部门的财会、审计部门存在严重的责权不对称现象。国内大多企业的内部审计只是服务于企业负责人,这就造成内部审计既不能监督上司,也不能监督同级。财务监督的服务对象是企业的所有者,而会计监督的服务对象是企业内、外部利害关系人,其提供的公开化会计信息必须体现“真实、公允”的原则。由财会部门的主管人员既管理财务收支又进行会计一信息处理,极易导致基于财务收支需要而捏造会计信息; 财务管理 的对象是资本营运系统,而会计的对象是信息系统,财务与会计合并一处也不符合实物管理与会计记录分离原则。

2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也决不是“一日之寒”,既有人的素质原因,也有制度原因。主要成因有: 2.1双重控制主体矛盾导致内部控制不力。

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客观上产生了两个控制主体,即所有者控制经营者、经营者控制主体,两者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制约失衡使内部控制权责不清。内部控制是控制主体意志的体现,控制者都希望成为控制主体以实现其控制目标,他们期望获得真实的企业信息,并据此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正确估计其财务状况以便进行未来投资决策;另外,他们还希望能够控制会计政策使其向维护所有者利益方面倾斜,比如贯彻谨慎性原则,足额并加速补偿固定资产成本等,确保自己投人资本的保值与增值。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则可能因其不会过多地关心企业长远发展而采取与所有者相反的会计政策,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更看重短期经营效益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这种短期利益驱动体现在会计上则为张扬或夸大经营成果,掩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侵占或者损害所有者利益,如提前确认收人,不足额提取费用,在职时的过度消费等。

2.2计划经济下企业经营管理的陋习仍在延续,导致内部控制得不到重视。

政府包办企业一切事务和企业经营大锅饭思想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两个鲜明特点。经济体制改革后,理论上要求政企分开,但在实践中执行并不彻底,一方面,以各种形式改头换面但仍然存在的主管部门,基于权利和利益的双重考虑,仍把持着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企业并无真正的理财自主权。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国家“呵护长大”的企业,主观上还保留着吃“大锅饭”的意念。而政府对经营不善企业的盲目保护机制,又助长了这种意念,企业干好干坏一个样,致使加强内部控制的动力不足。

2.3各种监督机制弱化使内部控制的刚性被扭曲。

事实上,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会受到来自企业以外的各种监督机制的约束,为其“保驾护航”。但由于这些监督机制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没有形成一个综合整治的合力,使得监督机制弱化。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各社会监督机构,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综合监督的合力,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够。对审计的独立监督、公正职能未予以充分重视,审计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和经常化。对查出问题的处罚,往往就人不就事,重人情而轻规定,执法的刚性被扭曲。

2.4企业文化落后、内部控制执行者素质不高,使得与内部控制要求不协调。

企业文化与企业管理的素质是密切相关的。只有管理者有高尚的道德、健康的人格和完善的价值观念,才能影响和激励企业文化的建设。而企业形成独立的文化氛围的基础在于员工素质的提高,所以,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教育 。

3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内部控制制度作为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的方方而面,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其客观的成份越多,科学性就越强。在今天,内部控制已不再是简单的差错防弊机制,而是涉及企业的各个层面、各种资源、各个方而,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效率、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3.1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首先需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从所有者的立场出发,不但要把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人内部控制的监控范围,而且要将其作为内部控制的重点监控对象,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决策系统一、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3.2“约束+激励”作为引导、规范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

在存在双重控制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是双方“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企业所有者希望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决定了在双重控制主体构架下的企业内部控制首要的也是基本的目标应该是协调双方的利益和矛盾,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协调,找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处的均衡点和平衡点,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以上两个基本目的。

摘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对企业管理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企业内部控制未能有效地执行,很可能造成企业的资产的流失、腐败的滋生、责任的推诿等一系问题,导致经营效益日益下降,企业将难以为继。 文章 针对目前小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没有内部控制、对内部控制认识的片面性、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内部控制的控制目标、内容、设计原则及强化管理者的内控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新观念、加强内部控制等相关对策。

关键词: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对策

内部控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基础是企业内部分工;其核心是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式、措施及程序。它是现代企事业单位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控制机制。小企业是国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和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建立和完善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与大中型企业同等重要的意义。然而,许多小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非常突出,进而影响了小企业的经济效益,阻碍了小企业的发展。

一、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内部控制成为摆设

很大一部分小企业家都是依靠机遇和冒险精神开始逐步完成原始积累的,而国有小企业的领导很大部分都是由行政部门调过来的,他们往往不太重视内部控制,对内部控制缺乏了解,内控意识不强,认为内部控制的建设和管理会制约企业的发展。虽然也有企业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没有认识到其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业务的拓展,原先完善的内控已不再适应企业的发展,当其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加以纠正。甚至有的企业在不了解其自身情况的前提下,照搬其他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把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在应付上级部门检查上,不能很好地落实执行,形同虚设。

(二)不相容职位没有分离,岗位设置缺乏牵制

在小企业中,由于企业规模小,企业出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尽可能少用人,用能人,经常出现一个人来承担多项工作,这其中就出现很多不相容职务于一身的情况。开票、收钱、填凭证、审核、记账都由一个人来完成,从表象上看似乎步骤减少了,时间节省了,成本下降了,殊不知,这种违规操作既不能真正提高企业效率,还可能导致企业资金流失,滋生贪污舞弊行为,给企业的资产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三)内部审计弱化,外部监督不足

小企业内部通常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企业的负责人“家长式”、“一言谈”的工作作风,认为该机构的职责就是找“茬”,因此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很难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无法真正发挥监督的职能。而小企业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主要集中在政府、金融机构和税务等部门,由于其信息使用者较少,因此外部监督的力度和次数都明显不足。这就造成了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现象普遍,坐支现金,账证、账实、账表不符,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现象严重。

(四)风险控制非常薄弱

我国许多小企业对于来自外部的风险机会没有控制,对于2008年的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很少有企业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导致出口外贸的企业由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变动出现很大的亏损。2008年下半年由于全球的金融危机,许多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加上财政政策银根紧缩,融资困难,许多的中小企业都倒闭了。

二、完善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职责分工控制

职责分工控制一般指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对于不相容的职务如果不实行相互分离的措施,就容易发生舞弊等行为。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因此,小企业在设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应明确职责划分,做到既不留死角又使各个岗位和人员之间不交叉、冲突,应让每个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和要求,应当明确授权部门和人员的权限,禁止越权,并制定有明确的奖惩办法,对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处罚,在不能做到职责划分的情况下,应当加强事后的检查监督。

(二)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是指企业在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时,应该经过规定程序的授权批准。批准形式通常有常规性授权和临时性授权之分。常规性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用以规范经济业务的权力、条件和有关责任者,其时效性一般较长。临时性授权是指对办理例外的、非常规性交易事件的权力、条件和责任的应急性授权。小企业应该建立授权批准体系,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层次、程序及责任。

(三)会计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会计主体所发生的各项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归集、分类、编报等而进行的控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建立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使之相互监督和制约;按照规定取得和填制原始凭证;设计良好的凭证格式;对凭证进行连续编号;规定合理的凭证传递程序;明确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手续责任;合理设置账户,登记会计账簿,进行复式记账;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报送、保管财务会计 报告 。对于小企业首先按照《会计法》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不做假账,其次记账、出纳、保管等不相容业务,应尽量由不同人员担任,如人员有限,也应保证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账,同时应建立复核制度。

(四)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的内容涵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企业通过预算的编制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可以比较、分析内部各企业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不良后果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各项预算的严格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预算编制不论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法,其决策权都应落实在内部管理的最高层,由这一权威层次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小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控制,确立预算目标,并组织实施,辅之以对等的权、责、利关系,由内部审计部门等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对预算执行的好坏进行奖惩。

(五)财产保全控制

小企业应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资产的直接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该资产,一般情况下,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存货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的直接接触。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如下一致,可能说明资产管理上出现错误、浪费、损失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以便在遭受意外损失或毁坏时重新恢复,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小企业应对资产投保(如火灾险、责任险等险种)增加资产受损后的补偿机会,从而保证资产的安全。

(六)内部报告控制

内部报告控制是为了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而实施的控制。小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报告控制制度,要有反映部门、人员经管责任,且形式、内容简明扼要信息反馈迅捷高效的内部报告。常见的报告方式有例行报告、实时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报告等。常见报告类型有资金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日报、借款还款进度表、贷款担保抵押表、银行账户及印鉴管理表、资金调度表等;经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告;资产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特定内容专报等。内部报告可以是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小企业一旦建立了内部报告控制,企业领导能很快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就能对所面临的问题快速做出反映,并做出决策,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七)信息技术控制

小企业在信息时代中要生存,特别是进入WTO后,信息技术尤为重要。小企业应实现内部控制手段的信息化,尽可能地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的因素,变人工管理、人工控制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控制,要加强对企业自身系统开发及维护人员的控制,还要加强对数据和文字输入、输出、保存等有关人员的控制,保障电子信息系统及网络的安全。

(八)人员素质控制

人是观念创新的根本和灵魂,企业制定经营目标,设置核算机制,都必须依靠人的创造性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新观念,要求企业内部控制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依靠提高人的综合素质、道德水准和法规意识,充分发挥控制者和被控制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内部控制的最佳效果。内部控制的成败取决于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企业领导者注重内部控制,注重对企业员工的研究,尊重员工的心理需求,强调沟通和管理交流,便能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形成强大的企业合力,促进整个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三、结论

在我国加入WTO后,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及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机会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发展的目标相结合,找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只要各小企业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按照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标准不断对其进行效益评价和修改,分析原因, 总结 经验,结合自身特点来开展工作,各小企业将会建立与健全适合自身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企业的发展,完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小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也会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制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陈汉文.腐败与内部控制[J].财会月刊,2006(2).

财务人员在内控中主要是核对数据,严格执行列支渠道和预算,并且要按相关的内控要求做好资料的备份和整理。是一个执行和监督的重要角色

摘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应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加强证券监管体系和提高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关键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陌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保护水平较低,侵害行为不断发生。中小股东在受到侵害之后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原因(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主要来源于控股股东。据统计,即使股权分置改革全部完成,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依然超过40%。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股东大会制度不健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日常的重大经营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剩余控制权的重要途径。但在我国,股东大会很容易被控股股东操纵,中小股东很少参加股东大会,在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处理公司资产和业务等方面,控股股东可以一票否决,股东大会从一个民主决策机构演变为控股股东合法转移上市公司利益的。2.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会产生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受控于控股股东,因此,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由于控股股东的特殊地位,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为数不少,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从事掠夺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活动。另外,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独立董事比例过小,且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独立董事大多数由控股股东提名,且半数上市公司未设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缺乏支撑的平台,只是一种摆设。3.监事会监督不力。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地位,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可以在中小股东无法行使“用手投票”机制期间保证董事会的决策和行为符合广大股东的利益,是保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问权力制衡的关键之一。但现实中,大部分监事都是由控股股东委派的,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我国《公司法》也未赋予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所需要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虽然在功能设置上比较完善,但却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职能发挥最差的一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还未出现过监事会因对董事会不信任而单独组织股东大会的情况。在此制度背景下,监事会难以有效保护股东利益。(二)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诉讼方式不合理,索赔困难。另外对违法者量刑太轻,处罚太少,违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违法动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对于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可以采取代表人诉讼方式。证券市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泛,单个投资者难以同强大的对方当事人相抗衡,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都存在许多不便之处。而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因权限范围狭窄、效力仅具有问接扩张力、只对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有效、代表人产生方式单一、只能由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产生等缺陷也不适合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的诉讼许多都被上市公司用少量好处打发,达成庭外和解,即使有人胜诉,由于诉讼方式的限制,诉讼结果也不能使所有同期受损的投资者都得到补偿。流通股股东的分散性、诉讼机制的缺乏使投资者索赔极其困难。(三)证券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尚未成熟,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1)证监会的监管角色冲突,监管缺乏独立性。在我国,证监会承担了监管证券市场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双重职责,必然会带来监管功能的紊乱。同时,证监会直接受政府领导,也会导致其在监督行为上独立性差。(2)缺乏对监管主体的约束。现行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权力的集中导致官僚主义和监管非效率。监管主体得不到有效监督,很可能发生监管主体的“偷懒”行为,如果监管主体利用权力寻租,监管客体就容易对监管主体实施贿赂并取得成功,导致监管主体与监管客体之间的串谋。(3)监管执行力度弱,处罚力度过轻。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不严。不仅监管部门力度不够,《公司法》、《证券法》执行起来也软弱无力。在查获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之后,往往只是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以罚代刑,未实质性引入刑事处罚。对于违法者来说,罚款的金额与其获得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违法者违法成本很低,造成违法屡禁不止。法律对于违法者姑息纵容,相反对于受到巨额损失的中小股东来说,法院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原因中小股东受到侵害除了制度因素及保护措施不到位之外,也有中小股东自身方面的原因。(1)中小股东的“不作为”我国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过低,分布极其分散,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处于劣势,行使权利的成本过高,即便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到切身利益,出于“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车”心理,他们也很少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绝大多数中小股东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给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打开方便之门。(2)中小股东投机性强,投资盲目。我国中小股东数量众多,整体素质偏低。他们投资于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二级市场上获取股票买卖价差,他们几乎不懂金融知识,不懂股票的实质,不注重股票的内在价值,把股市当作赌场,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凭小道消息进行股票买卖,不进行基础分析,大多数存在盲目的从众心理,普遍以投机的心态炒作,因此,很容易被控股股东、庄家以及证券中介机构欺,成为股市操纵的最终受害者。他们在市场中追涨杀跌盲目操作的行为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主要是通过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则,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来实现。“会”的三种权力应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决议要能够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维护公司的利益,在对控股股东进行权力限制或义务增加的同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明确规定一个有效的投票权持股比例,超过部分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这样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董事会建设方面,要突出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第一,要促使董事会的结构更合理。合理确定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修改完善现有的独立董事提名方法,增加中小股东选择独立董事的机会和权利。独立董事引入是为了监督控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那么独立董事的人选就不能由控股股东选择,否则独立董事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可以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向上市公司派遣独立董事,保证其在经济、身份上的独立性,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第三,强化独立董事的问责制度,使独立董事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站在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立场上发表意见。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设置应倾向于保护股东的权益,保障监事会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加大监事会的权力,强化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作用,如允许监事会直接聘请会计师而不需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1)明确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股东、董事、经理的干涉和制约,这就要求为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提供法律保障和经济保障。(2)保证监事会的经济独立。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虽然赋予了监事会各项职权,但是实施监督所必需的费用仍由公司承担,而公司由控股股东控制,因此监事会的费用仍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经济上的不独立使得监事会仍然受制于控股股东,因此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督效果。可以附加一些规定,如公司必须留出一定数额的监事会专项经费,或规定公司不得拒绝支付监事会的日常监督活动费用等,防止控股股东通过限制监事会的费用支出而使监事会受制于控股股东,达不到有效的监督效果。(3)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增强监事会的权威性。建立监事资格认证制度,促使上市公司选择素质好、威望高的人担任监事。(二)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应首先从法制完善和基本制度建设着眼。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1.合理设定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有各项具体的规定。如受害人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如何计算、违法行为主体依据何种原则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等技术性问题都需要明确,以保证民事法律责任得以有效执行。其次,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诉讼制度,使权益遭到损害的所有投资者都能够得到赔偿,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又增加了违法成本。可以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所谓集体诉讼是指全体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一名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结果可以适用于全体股东。证券市场侵权案最突出的特点是受侵害者众多,个人投资者在精力、时间、经济上都没有能力单个提起诉讼,集体诉讼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节约各种成本。2.实行“辨方举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一般在控方,控告某人有罪要有真凭实据。我国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欺诈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证券欺诈者在市场中通常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而作为控方的中小股东很难去调查取证,难以提起诉讼,即使是证监会也只能有选择地对典型事件进行调查,这也是我国目前市场操纵行为盛行的原因。刑法中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证券市场监管中会造成对证券市场欺诈者的庇护,如果在证券监管中运用“有罪推定”原则,由被监管者承担举证的责任和义务,不仅能大大降低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而且能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辨方举证”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和程序,难以在短期内生效,但一旦推行,对股票市场的规范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三)建立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1.重塑证监会的监管者角色,加强监管独立性。证监会应该作为一个独立控制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从国务院独立出来,只对全国人大负责,不受国务院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这样可以消除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和证券市场主办人对证监会过多的管制和政策支配,进而强化证监会的监管地位。赋予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独立实施监管的权力,减少以致避免对证监会的不合理行政干预。2.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义务保证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对称性,造就“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环境。其中,对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应从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信息造假成本来人手。(四)增强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1.要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投资者只有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才能主动介入对证券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督中,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务员之家2.投资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监管部门限于人力、物力,不可能对市场上的所有违法犯罪线索都能及时掌握。中小股东在掌握了相关的证券投资知识之后,可以经常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时发现问题。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高昂,但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或执法机关举报,避免更多的中小股东受到侵害。3.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要了解法律赋予自身哪些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加强维权意识。剖析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的完善必要论文摘要:凡因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及其他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在具体确定有资格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应限定为在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并且直到提起诉讼这个期间都拥有该上市公……关于非法证据使用对量刑影响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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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二十余年,但“花瓶董事”和“橡皮图章”的问题仍然被广泛诟病,暴露的则是一直存在的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独立”问题。今年1月份格力电器董明珠董事长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近期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刘姝威教授公开发文力挺董小姐,再次引发了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的广泛讨论。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各主要国家普遍采纳的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但实践中关于独立性的认定也是共性难题。结合公司治理的一些国际发展趋势,有必要重新审视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的概念目前在各国普遍采用,但是没有统一的定义,在如何运作方面差异也很大。回顾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历程,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最早、也最为完善的国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建议公众股份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对独立董事角色进行界定。1940年美国证监会(SEC)开始鼓励上市公司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董事会中至少40%的董事为独立董事。1977年纽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职权做了相关规定。20世纪前半叶,美国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是管理层中心主义,管理层选举产生内部董事并主导董事会。在传统的公司模式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无法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独立董事引入的初衷是防范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引入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保证董事会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对管理层形成监督,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到今天,由于各国股权架构以及公司治理所呈现问题的不同,关于独立董事主要功能大概分为两种:一种认为独立董事的使命就是监督管理层,解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在美国等股权分散的国家比较典型。纽交所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中占绝大多数,而且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投票表决权超过50%)则例外。另一种,独立董事的使命被认为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控股股东侵害,比如在股权较为集中的欧洲大陆和许多亚洲国家。我国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见,在我国独立董事的定位是代表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大股东或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等情形,独立董事被期望成为中小股东代言人。过去几十年来,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个趋向就是独立外部董事的增加,但独立性是个很模糊的概念,如何认定并把握独立性的尺度也被认为是共性难题。独立董事被作为“万灵药”解决治理中的各种难题,在美国达到顶峰。安然事件后颁布的萨班斯法案以提高董事会独立性为主要目标,要求提高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对董事会独立性的构成进行界定,并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来加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2013年美国公众公司85%的董事均为独立董事。根据史宾沙管理顾问公司(Spencer Stuart)的统计,2018年标普500公司董事会的平均规模是10.8人,独立董事平均占比85%,董事会平均有9.2个独立董事、1.6个非独立董事。30.5%的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80%的公司有首席或主持独立董事(lead/presiding director)。安然事件后所有公司治理改革措施中,被认为最有益的一项就是要求董事会定期举行没有管理层出席的外部董事会议,也称“秘密会议”,以更好监督管理层的行为。从美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董事选聘过程的内部控制问题被认为是实现董事会独立性的最大障碍,对于独立董事也存在诟病。如巴菲特就认为,董事会成员应当以所有者为导向,精通业务、有兴趣并且真正独立。目前独立董事还远远达不到要求,他们高度依赖董事的薪资维持生活。美国目前独董的选聘流程多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后再提交股东会选举。而提名委员会通常会从CEO处获得人选,针对如何提升提名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也存在不同声音。此外,是否真正独立,在一些情形从信息披露是很难判断,美国社会也不乏“熟人”独董。近几年,一些研究也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提出新的视角。有美国学者提出,过度的独立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董事会的有效性。在董事会成员的积极监督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董事会中真正的监督者过多,可能会给管理者带来困境,弱化团结互敬的公司文化,降低董事会作为团队的工作效率。部分实证分析也提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的业绩并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一些以执行董事为主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反而高于董事会独立性强的公司。但这些观点并不是反对独立董事制度,不可否认董事会独立性的加强已经成为当前公司治理重要而积极的一步,讨论的核心是如何寻找临界点或折中方案,避免董事会过分独立。制度的发展完善都需要过程,更何况我国公司治理本来起步就晚,上市公司的情况又很多元,所以当我们讨论独立性这些老问题时,也有必要全面客观、怀有包容,给予发展空间。纵观各种关于提升独立性的讨论最后都归于改善提名选聘及薪酬激励机制,目前还没有釜底抽薪的“良方”。个人认为,独立董事首先应注重专业性,独立董事只有真正“懂”才有底气“独”,并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声誉激励机制。此外就是对于公司治理自觉意识的提升,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文化对于独立董事的重要性达到共识,从而推动独立董事不负初衷,既“懂”又“独

Existing condition analysis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China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下面是我整理的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题目: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法学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否

您的国家:天津

您的学校背景:普通大学

要求字数:不少于1500字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一、 与课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预计可能有所突破和创新的方面。

国内研究现状:

就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来看,其中多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现象,同时也导致了中小股东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出现,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小股东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属于弱势地位;权益侵害事件的出现不仅会从一方面上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应的利益问题,同时还会极大的影响到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以及投资信心。唐宗明,蒋位(2002)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侵害程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指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虽然是国内外上市公司共同存在的现象,但中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程度远高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张庆、孙喜平、刘尚林(2006)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实证研究一文中指出,以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来代表其利益受保护状况,利用合成数据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张人骥、刘春江(2005)在股权结构、股东保护与上市公司现金持有量一文中指出,其通过对2000年公布年报的991家沪、深上市A股公司,定义了基于股权结构的中小股东保护变量,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中小股东保护与现金持有量之间的关系。结论表明中小股东保护好的情况下,现金持有量相对较小,二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三、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论文基本框架)

摘要

1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3研究方法

1.4研究内容

2基础概念及理论概述

2.1公司治理

2.2委托代理理论

2.3中小股东的概念

2.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意义

3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现状分析

3.1现状展现

3.2法律原因

3.3公司治理原因

3.4中小股东自身原因

4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构建策略

4.1构建原则

4.2构建目标

4.3构建策略

4.3.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构建

4.3.2优化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4.3.3完善公司中小股东维权意识

4.3.4强化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制度说明

总结

参考文献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n China

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的论文摘要

首先,应当明确,独立董事,是指没有影响其对公司决策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根据国际惯例,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交易关系和亲友关系。最主要的,独立董事是公司的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即他们既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的职工;不仅现在不是,以前也不是;不仅在总公司不是,在分支机构也不是。所以,我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 所谓独立于大股东,即独立董事应成为中小股东利益的捍卫者,而不是少数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帮凶。在公司的股东群体中,存在着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差别甚至利益对立。大股东不仅拥有控股地位,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信息优势,拥有公司重大决策和实务的操纵权。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已经有不少大股东通过内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要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企业重大决策中得到保证,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让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并让独立董事真正成为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 所谓独立于经营者,即独立董事要成为全体股东利益的捍卫者,而不是企业经营者或管理层或内部人损害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帮凶。在企业内部,有三大利益对立关系:一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对立关系,或者说是所有者与包括经营者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对立关系;二是在所有者(即股东)内部,少数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立关系;三是在劳动者内部,少数经营者与广大职工的利益对立关系。经营者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操作者和企业的管理者,其最大优势是拥有操作权,并拥有信息优势。在这两点上,不仅一般职工是弱者,就是股东,甚至大股东都是弱者。经营者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操作权,对上损害所有者利益,对下损害职工利益,通过损害这两者的利益,以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这时,就需要同样具有信息优势的独立董事站出来,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有时也包括维护股东的利益(职代会和工会是职工利益的天然维护者,因此,独立董事主要是维护股东的利益)。 总之,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大股东是强者,中小股东是弱者;在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经营者是强者(有信息优势和经营权),所有者是弱者(在所有者数以万计的上市公司,事实上是拥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在操纵甚至愚弄一大批对公司信息知之甚少的股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是独于强者,帮助弱者制衡强者,而不能成为强者肉食弱者的帮凶。 根据以上分析,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应限定在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即可。比如,在过去三年内甚至五年内是本公司的雇员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几年以前的雇员现在成为独立董事,对于他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者一般不会有什么影响,即他不会因为曾经是本公司的雇员,就站在大股东一边对付小股东,也不会站在经营者一边对付全体股东。相反,他有过本公司工作的经历,了解公司的许多内幕,对他担任独立董事,更好地捍卫广大外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可能更有帮助。这里存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信息优势的替代关系。与公司毫无关系的人、与公司距离越远的人,越具有独立性;但与公司距离很远的人,对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仅靠参加董事会的有限时间,很难对公司进行研究。而对公司有某些关系的人,对公司情况比较了解,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下,由他们作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更具有优势。 当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要因公司而异。它取决于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和大股东的控制程度,取决于经营者在公司的权力和地位。同时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也是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条件。外部董事的独立程度可能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系,董事的公司和职业与公司的关系,等等。如果存在这种关系,董事会应当作出适当判断,以确定其对独立性的影响,而不是使用机械的标准。因此,政府的法律和法规对独立性应从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两个方面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不宜太细。也就是说,给董事会留下一定的空间,使公司在不影响独立性的前提下,能在更大范围内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独立董事。

呜呜,只要待遇可以小哥可以提供帮助

独立董事没有实权,比较边缘化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二十余年,但“花瓶董事”和“橡皮图章”的问题仍然被广泛诟病,暴露的则是一直存在的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独立”问题。今年1月份格力电器董明珠董事长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近期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刘姝威教授公开发文力挺董小姐,再次引发了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的广泛讨论。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各主要国家普遍采纳的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但实践中关于独立性的认定也是共性难题。结合公司治理的一些国际发展趋势,有必要重新审视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的概念目前在各国普遍采用,但是没有统一的定义,在如何运作方面差异也很大。回顾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历程,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最早、也最为完善的国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成立之初就建议公众股份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对独立董事角色进行界定。1940年美国证监会(SEC)开始鼓励上市公司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董事会中至少40%的董事为独立董事。1977年纽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职权做了相关规定。20世纪前半叶,美国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是管理层中心主义,管理层选举产生内部董事并主导董事会。在传统的公司模式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无法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独立董事引入的初衷是防范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引入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董事,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保证董事会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对管理层形成监督,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到今天,由于各国股权架构以及公司治理所呈现问题的不同,关于独立董事主要功能大概分为两种:一种认为独立董事的使命就是监督管理层,解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在美国等股权分散的国家比较典型。纽交所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董事会中占绝大多数,而且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投票表决权超过50%)则例外。另一种,独立董事的使命被认为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控股股东侵害,比如在股权较为集中的欧洲大陆和许多亚洲国家。我国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见,在我国独立董事的定位是代表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大股东或管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等情形,独立董事被期望成为中小股东代言人。过去几十年来,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个趋向就是独立外部董事的增加,但独立性是个很模糊的概念,如何认定并把握独立性的尺度也被认为是共性难题。独立董事被作为“万灵药”解决治理中的各种难题,在美国达到顶峰。安然事件后颁布的萨班斯法案以提高董事会独立性为主要目标,要求提高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对董事会独立性的构成进行界定,并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来加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2013年美国公众公司85%的董事均为独立董事。根据史宾沙管理顾问公司(Spencer Stuart)的统计,2018年标普500公司董事会的平均规模是10.8人,独立董事平均占比85%,董事会平均有9.2个独立董事、1.6个非独立董事。30.5%的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80%的公司有首席或主持独立董事(lead/presiding director)。安然事件后所有公司治理改革措施中,被认为最有益的一项就是要求董事会定期举行没有管理层出席的外部董事会议,也称“秘密会议”,以更好监督管理层的行为。从美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董事选聘过程的内部控制问题被认为是实现董事会独立性的最大障碍,对于独立董事也存在诟病。如巴菲特就认为,董事会成员应当以所有者为导向,精通业务、有兴趣并且真正独立。目前独立董事还远远达不到要求,他们高度依赖董事的薪资维持生活。美国目前独董的选聘流程多是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后再提交股东会选举。而提名委员会通常会从CEO处获得人选,针对如何提升提名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也存在不同声音。此外,是否真正独立,在一些情形从信息披露是很难判断,美国社会也不乏“熟人”独董。近几年,一些研究也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提出新的视角。有美国学者提出,过度的独立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董事会的有效性。在董事会成员的积极监督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董事会中真正的监督者过多,可能会给管理者带来困境,弱化团结互敬的公司文化,降低董事会作为团队的工作效率。部分实证分析也提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的业绩并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一些以执行董事为主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反而高于董事会独立性强的公司。但这些观点并不是反对独立董事制度,不可否认董事会独立性的加强已经成为当前公司治理重要而积极的一步,讨论的核心是如何寻找临界点或折中方案,避免董事会过分独立。制度的发展完善都需要过程,更何况我国公司治理本来起步就晚,上市公司的情况又很多元,所以当我们讨论独立性这些老问题时,也有必要全面客观、怀有包容,给予发展空间。纵观各种关于提升独立性的讨论最后都归于改善提名选聘及薪酬激励机制,目前还没有釜底抽薪的“良方”。个人认为,独立董事首先应注重专业性,独立董事只有真正“懂”才有底气“独”,并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声誉激励机制。此外就是对于公司治理自觉意识的提升,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文化对于独立董事的重要性达到共识,从而推动独立董事不负初衷,既“懂”又“独

中外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研究论文

1.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结构的产物,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功能、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它于90年代以来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发达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独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与引用,这其中包括我国。所谓独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中非公司股东单位派出的、并与公司(管理层)无经济利益与亲属关系的独立社会人士,”⑴他们往往由企业家、银行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员等组成。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我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最早开始探索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兖州煤业、中国联通、中国石油等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也有不少公司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有些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高达50%(如内蒙古包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据统计,2001年8月中国正式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之前,已有201家A股公司的董事会引入了独立董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⑵由上观之,虽然独立董事制度只在上市公司实践尚未被普及推广,但已呈方兴未艾之势。而与此相应的立法则稍显滞后,但从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的选择性条款“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强制性条款“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足以体现出中国有关证券监管层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鲜明立场和观点。然而对于独立董事制度应否被引入的理论争辩不但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愈演愈烈:以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为代表的积极肯定者有之⑶,以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为代表的全盘否定者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学者们在没有统一公司立法的情况下,对这一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甚至大相径庭。 制度移植话题是当今社会转型时期法学讨论的焦点之一。“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一种制度的移植。”而制度移植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需考虑植入环境是否有利于本土化的条件之生成、之实现。换言之,中国有无独立董事制度生存的土壤,是否有必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是否难逃“南橘北枳”的命运……这些均需要在法理上作进一步的分析。总体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引入,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体现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逻辑进路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问题和困惑,更加迫切呼唤法律制度的创新和理论的跟进。 2. 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和利益选择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于此,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发挥。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完善,进一步防止“内部人控制”,从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较之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对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的监督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独立董事制度的这一优越性具体表现在:由于独立董事在财产、人格、利益和运作上都具有独立性,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较公正和独立地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客观的评价;由于独立董事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席或主要成员,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由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独立董事进行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一些重大决策中具有否决权,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证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证经营;由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因而在董事会的内部制衡与股东大会的财产制衡和证监会的社会制衡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进而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立体的和交叉的制衡体系,如在解除不称职的高级经理、建立“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机制、限制对股东不利的公司收购等方面,保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纵深推进。在采取诸如减持国有股、严格公司审计制度、对扭亏无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强化证券监管杜绝或限制以圈钱为目的的增资扩股等措施外,加强公司监督机制建设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此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商业环境中,具备专业特长的独立董事是公司决策的“外脑”资源,因为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他们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战略、投资、项目计划等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知识、新技能和新经验,协助管理层改善经营,发挥其智囊团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此外,独立董事的加盟还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程度,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其结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全部交给经理层,然而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足够成熟的企业家阶层和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许多企业尤其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培养和专业的训练,对经营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固然要靠提高经理层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但独立董事们的顾问和参谋作用也不可小视,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有着更多的现实意义。 再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宏观经济水平。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它通过对公司内部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公司业绩得以保障、竞争力随之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而提高,从而使资本市场健康运作,国家的金融体制更加扎实、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加坚强,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资本是衡量一个公司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资本的前提下,融资渠道对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则至关重要,而融资渠道是否畅通无阻又取决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和发展潜力。在我国目前存在严重信用危机的证券市场上,独立董事的加盟能极大改善公司声誉,推进经营活动,因为他们能搭建起公司经营层与外部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之间的对话、互动桥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从而提高公司价值,这对众目睽睽之下的公众公司而言,无疑是个无价之宝。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已不仅有助于公司顺畅融资,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现阶段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的发展。 最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尤其在美国上市的我国企业来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国际标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一环。 正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国普遍采纳,也掀起了一场风靡全球的运动,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专家及政客、媒体聚焦的热点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以及投资者的追捧点;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东窗事发和国内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锋芒所向之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之所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是因为我们对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和所有制度一样,独立董事制度在拥有优越性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3. 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克拉克在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的同时,更多地分析了它的缺陷,指出它并非完美的控制力量。而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其对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的作用更是十分有限。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外,对于国有股权虚置,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以及经理层缺乏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问题,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公司治理这一系统工程的完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所以就要求我们对独立董事和监事各自的权责加以严格的界定,否则极易导致权力的重叠和职责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而我国目前又没有这方面的统一立法,自然会有许多问题产生,这也是许多人对独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 最后,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存在障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除了受到时间(独立董事们身兼数职,很少有时间详细了解公司及市场的经济状况)、信息不对称、预算拨款、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外,还受制于这样一些因素:一是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等均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东任命,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业务素质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践中,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除了“车马费”外分文不取,调动独立董事为公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仅由良心提供是不够的;同时对独立董事因为过错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道义上的责任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三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因素。在我国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的社会环境下,荣誉感并不足以使独立董事产生对上市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为公司尽责;在我国人际关系浓厚的文化氛围下,许多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事务中碍于情面而难以坚持自己的立场,“董事会议的社交氛围崇尚友善和互助,对内部执行人员的批准不肯支持,采取敌对态度,或者提出并追问敏锐的问题都是不友好的。” ⑸ 以上所说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有的是其固有的缺陷,无法改变;有的是在引入过程中遭遇“水土不服”或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这是可以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来逐步解决的。 4.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由上可知,独立董事制度既不是完美无缺,也不是一无是处,我们既不能因其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而“盲目跟进”,也不能因其在国内一些不成功的例子而“全线撤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效到底如何,不能抽象地空谈,需要结合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环境、条件来予分析。“经验研究表明,仅仅改变公司治理机制本身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还要看独立董事制度自身是否完善,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是否具备以及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条件和与此相关的互动、实现机制如何。”⑹美国著名现代化问题研究专家英格尔斯曾指出,“没有人的心理、观念、素质的现代化,引进再先进的技术设备在传统人那里也是一堆废纸”。⑺ 独立董事制度是地道的舶来品,在我国欲成功地推行还有赖于其运作的相关条件和制度的完善,基于以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使这一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至少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第一,正确处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监控功能上的优势互补关系。首先,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公司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前者属于公司权力枢纽机关董事会之组成部分,其出任人员多来源于有社会名望或技术专长、管理经验的“精英阶层”;而后者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任职资格范围更为宽泛,而且往往有群众基础及职工参与,因而使公司的权力更趋民主化。其次,要区别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同的监督内容和性质。前者主要是对董事会所有重大决策的公正性与科学性进行监督,而后者的监督重心应放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会规范运作和遵守信息披露原则、监督董事和经理经济行为合法性等方面。最后,要区别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不同的监督特点。前者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和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后者具有事后监督、外部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的特点。在对二者有了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还要使二者的合力最大化,使它们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健全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相关制度。首先,建立科学的、适合国情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其中包括要以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原则,细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之规定;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要明确董事会次级委员会的组成,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其次,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其中包括声誉激励机制和报酬激励机制。最后,建立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包括对其最低工作时间、兼职、任期等的要求和违法后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综上,笔者对独立董事制度坚持“有限肯定说”立场,我们应当尽快在公司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确认,但不能夸大其作用;我们应当使这一制度本土化,而不是全盘照抄。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利弊两方面的辨证分析,可以看出,它在我国从制度设计到发挥作用,如何趋利弊害、扬长避短,有很长的路要走。虽然目前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远未实现,它的许多优势因为种种原因还未显露出来,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会日渐突出。

法律分析: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是: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该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国外研究幼儿独立性现状论文

般说来,对考试,中国孩子胜过美国孩子,但轮到动手或研究时往往就不如美国人了。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笔者发现美国的孩子看上去是在无忧无虑中长大的。孩子小的时候功课很少,回家主要是以玩为主,到了该上大学之时,也不必像国内高中生那样必须走那道高考独木桥,美国孩子要想上大学只需凭学校的积点、老师的推荐以及社会活动的表现,就可申请大学。录不录取,全凭大学对人才的需要。孩子用不着为上大学而担心,因为这所大学不录取,那所大学也能录取,可谓是条条道路通罗马。 虽然美国孩子的成长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但笔者通过与当地美国人交流发现,美国家长在如何让孩子尽早具有独立性和智力的潜质开发方面独具匠心,下了很大的功夫。有人说中国孩子是抱大的,而美国孩子则是爬大的,这种说法一点也不为过。在美国,无论在哪里,都可看到蹒跚学步的孩子。如果孩子跌倒了,父母一般不会主动跑上前去弯腰伸手扶起孩子,而只是叫一声起来,小孩看到没有大人扶,就只好自己站起来,除非摔得个头破血流。无论在公园里,还是在街头抑或是飞机的过道上,都可以看到小孩在前面摇摇晃晃地走,父母在后跟着跑的惊险镜头。美国的父母对与孩子的交流也十分重视。笔者一次乘机从纽约到明尼那波利,途中整整5个小时,坐在后排的母亲一刻也没有停止与自己2岁和5岁的孩子进行交流,孩子有问必答,同时母亲也像一个循循诱导的教师一样,与孩子促膝谈心,就像是兄弟姐妹那样,非常平等,尊重彼此,没有凌驾于孩子头上的架势。途中孩子问的问题十分有趣,如飞机为何在雪上飞?飞机在飞的时候怎么不动?飞机上的窗子为何不能打开等等? 我的一位美国朋友告诉我,美国家长十分注意与孩子的交流。当孩子呱呱落地时,做父母的就试着与呀呀学语的孩子交流,将父母的感情传给孩子。打开美国的报章,也有鼓励家长与孩子交流的文章,称美国的父母已达成共识,想要培育出一个聪明可爱的孩子,首先应学会从孩子一出生就开始和宝宝交流。父母不用担心这种交流会变成单方面的意愿,因为宝宝一出生就有了与人交往的能力,而且愿意和你们交往。 妈妈是宝宝第一个和接触时间最多的交流对象,母子间目光相互注视就是交往的开端。母亲还可利用一切机会与宝宝交流,如:喂奶、换尿布或抱宝宝之际都会和他说话,并展出微笑的面容,说一些诸如“看看妈妈”、“宝宝真乖”等亲密的话语。如果宝宝在吃奶时听那些话,就会减慢甚至停止吸吮的速度,说明宝宝在听妈妈讲话。 交流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除了和宝宝“交谈”,还可以和宝宝逗乐,比如摸摸宝宝的头、轻轻挠宝宝的小肚皮,以引起宝宝的注意,并逗引他微笑。当婴儿微笑时,要给予夸奖,更别忘了妈妈那轻轻一吻也是给宝宝的美好奖励。 利用一切机会和宝宝交往,让孩子在和父母的交往中辨别不同人的人声、语境,认识不同人的脸、不同表情,维持愉快的情绪。笔者认为,美国孩子为何长大上大学后独立性强、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塑性大,这与父母对幼儿的语言开发是分不开的。 据美国朋友介绍,美国孩子很小就与父母分开住,孩子单独睡一个房间。当然也会有孩子怕寂寞,这也好办,就让他从小与小狗为伍。无怪当小狗失踪或去世时,很多孩子都哭得悲痛欲绝,因为孩子与狗的感情胜过了父母!孩子到了18岁时,就得自己挣钱解决生计,这倒不是父母没钱,而是让孩子自己挣钱早日独立。美国孩子从小就经常听到父母的口头禅:“自己照顾好自己”、“让你的生活明天变得更美好”。美国父母是这样看的,让孩子自己挣钱,是让孩子知道挣钱的辛苦和不易,以及挣钱的价值。 上大学后,孩子就可申领信用卡,这是学会理财的第一步,支付账单,如果不及时付账单,个人信誉就有污渍,以后就会遇到许多麻烦。在临近大学毕业时,汽车销售商就会到学校推销汽车。孩子租车后,开始自己租公寓,打零工,不过这时孩子还没有固定工作,买大件得有人给你担保,让你知道这钱不是白挣的。然后,毕业后可以找到固定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流逝,收入增长,就会买房子、汽车,以及进一步改善生活,这种体制可以让孩子尽早地适应社会独立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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