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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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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保护法研究论文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第一、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搜集资料。考生可以从查阅图书馆、资料室的资料,做实地调查研究、实验与观察等三个方面来搜集资料。搜集资料越具体、细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详细计划都列出来。首先,查阅资料时要熟悉、掌握图书分类法,要善于利用书目、索引,要熟练地使用其他工具书,如年鉴、文摘、表册、数字等。其次,做实地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能获得最真实可靠、最丰富的第一手资料,调查研究时要做到目的明确、对象明确、内容明确。调查的方法有: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调查的方式有:开会、访问、问卷。最后,关于实验与观察。实验与观察是搜集科学资料数据、获得感性知识的基本途径,是形成、产生、发展和检验科学理论的实践基础,本方法在理工科、医类等专业研究中较为常用,运用本方法时要认真全面记录。第二、研究课题的重点工作——研究资料。考生要对所搜集到手的资料进行全面浏览,并对不同资料采用不同的阅读方法,如阅读、选读、研读。第三、研究课题的核心工作――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在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根据选题,确立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突出新创见,创新是灵魂,不能只是重复前人或人云亦云。同时,还要防止贪大求全的倾向,生怕不完整,大段地复述已有的知识,那就体现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第四、研究课题的关键工作――执笔撰写。下笔时要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注意:拟定提纲和基本格式。第五、研究课题的保障工作――修改定稿。通过这一环节,可以看出写作意图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和分论点是否准确、明确,材料用得是否恰当、有说服力,材料的安排与论证是否有逻辑效果,大小段落的结构是否完整、衔接自然,句子词语是否正确妥当,文章是否合乎规范。

最近,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受益匪浅。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第二章家庭保护中的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我班的一位男同学,家里不仅有电脑,还上了互联网。这样的学习条件让同学们羡慕不已,可是他爸爸并没有把它用在正道上,而是整夜整夜的上网玩游戏,竟然把儿子也拉下水了,使得儿子连作业都不做,成天沉浸在游戏王国里不能自拔,连上课也在跟同学谈论他的游戏经。 又如,我的舅舅整天泡在赌场里,有时竟输得身无分文,连早饭都吃不上。你想,这样的家长能教育好他的孩子吗? 在中国,教育孩子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秀传统,如“孟母择邻”、“岳母刺字”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素质的提高与种种原因,反而有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教育孩子了:孩子要啥给啥;教孩子打麻将;告诉孩子不能吃亏……,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用这样的家庭教育方法,怎能教出有素质的孩子吗?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难道真要看着这一个个希望破灭吗?家长应该好好学习学习家庭教育这门功课了。人口素质要提高,家庭教育很重要。德国教育家禄培尔说:“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操在掌权者的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促进孩子获得全面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传递站,是这一代对下一代的应尽义务,起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起不到的奠基作用,因此家庭教育不容忽视。

学校较强未成年保护的研究论文

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中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然而?近年来,作为新闻媒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采访报道的时候,却屡屡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侵害。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而新闻媒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岁少女遭强奸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一规定。有一雇主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小保姆受辱的经过,一家报纸甚至从公安机关找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再者,还有一些报刊在报道打击拐卖少女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女受辱的情况,尔后,又在报道中登出该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女与解救她们的公安人员依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片,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诸如此类的做法,在被拐卖少女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人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了少女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注。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如去年12月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勒索、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邹昭静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的十分详细;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前不久,一家地方电视台在报道当地刚刚抓获的一少年犯罪团伙的新闻中,电视屏幕上—一出现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写镜头。与此同时,播音员将每一名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和年级、父母亲职业等情况,—一向观众作出介绍。如此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样,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获取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几乎没有“栖身之地”。三、其它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在涉及未成年人采访报道的其它方面,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一条款的规定,新闻单位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直接违反的。但有的新闻单位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了问题:一家报纸曾刊登过一条评选“十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闻,遗憾的是,被表彰的“十佳保姆”中,最小的一名保姆竟然是个年龄只有15岁的小女孩。另外,在现今某些报刊上,甚至在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一些青少年报刊上,为了招揽读者,也时常出现具体描绘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方面内容的文章或作品。在某些地方电视台公开播放一些录像节目中,也不乏表现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面。报刊、电视台的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允许的。在一些新闻单位中,时常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的情况,有的新闻单位刊登、播放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以著作权人尚未成年为由,不署上作者的姓名,不按规定支付作者应得的报酬。还有的不经未成年人的允许和同意,非法刊登、选编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这些行为,不仅直接违反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四、原因和对策1、轻视未成年人现象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头脑中有这么一种观念,认为成年人才具有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才具有合法权益,而未成年人似乎就没有。所以在采访报道中,对成年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方面还比较注意保护,怕惹上官司。而对未成年人似乎就不屑一顾了,好像未成年人就是他们任意摆布的对象,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拍摄就怎么拍摄,想怎么“暴露”就怎么“暴露”。实际上,未成年人享有许多成年人所没有的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2、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造成未成年人在新闻报道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平时或许只注重了业务知识的学习,而对于法律知识过问的甚少,甚至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在我们国家实行“以法治国”的今天,全社会日益走上法制化轨道的时候,这样的业务素质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其实,当你在采访报道未成年人事件的时候,只要看一看相关的法律,就可心中有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共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3、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环境应当承认,我们的许多新闻从业人员是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敢于为未成年人仗义执言,提供舆论帮助。许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一些在新闻报道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出现,也不是从业人员故意所为,而是其法律知识欠缺以及综合素质不高所造成的。所以?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学习掌握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十分必要。这样,将会促进新闻从业人员更好地做好有关未成年人的采访报道,使新闻媒体的信誉度更高,法制性更强,也能进一步营造保护未成年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本人论文写作九年多,经验丰富。希望这个文章对你有所帮助。记得采纳哦

我可以写这个

自我保护的方方面面,请从下面选择您需要的:怎么区分打架还手和正当防卫?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学生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所以,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躲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而还手打人,把事情闹大。发现有人跟踪怎么办?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最好与同学结伴而行,遇意外时可以互相帮助。不要单独到荒凉、偏僻 、灯光昏暗的地方。当发现有人一直跟着你时,你不用害怕,你可以尽快到繁华热闹的街道,商场等地方,想办法摆脱尾随者!向路上大的机关单位求救,如去机关单位的值班室;向身边的大人求救;如果是在校门口,就给家里打电话,让大人来接。关键是当只有你一个人时,要有警惕性,多动脑筋!为此, 生活中要多观察、记住家庭、学校周围的环境特点,尤其应熟悉派出所、治安岗亭、部队营区、大机关单位的地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这些地方得到帮助。预防侵害的基本方法是什么?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解放军、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尽可能多的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国家法令,做合格的中小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如已经结交坏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和被害。预防侵害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 依靠法律,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颖超指出:"教育孩子们从小学法、守法、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小学生要明确,依靠法律是预防侵害的首要原则,是自我保护的必备武器。依靠法律,必须学法、知法。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要弄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无罪,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自己的义务、权利和合法权益,什么是受到侵害。还要弄清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和法律责任。依靠法律,必须用法。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并在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形成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要做到:一克服"害怕对方报复,干脆自认倒霉"的错误思想;二克服"管它三七二十一,我私下找人报复"的错误做法。总之,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我保护,而不能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2.依靠组织,预防违法犯罪对自己的侵害这里所说的组织,一般是指侵害发生地或自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部门。其中有的街道、区县还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由于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治安和人员活动等情况熟悉,这些组织就会依据法律,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及时妥善地处理解决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问题。3.依靠群众,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包括中小学生家长在内的广大群众,对破坏社会治安、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深恶痛绝,盼望通过综合治理和"严打"使社会稳定、中小学生受到保护而健康成长。群众的眼睛雪亮、智慧丰富、威力无穷,不断涌现出保护少年儿童,见义勇为的好市民、好青年、好干部。所以当中小学生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时,要千方百计地求助身边的群众,共同来对付坏人。当群众勇敢而义无反顾地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时,违法犯罪分子将成为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遭灭顶之灾。4. 依靠智慧,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勇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不能怯弱,不能束手待毙,不能让坏人为所欲为,这是中小学生预防侵害的必要前提。怎样对待网上认识的朋友?网络的发展,让人与人沟通更方便、更快捷。但网上的人员同社会一样是形形色色的。所以 ,对在网上认识的朋友应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不要轻易将自己家庭的情况告知对方,更不要 轻易单独与之见面!当有人公然抢劫你的物品时,应采取怎样的自卫措施?中小学生遇到抢劫时,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关键时应大声呼救,及时报警。报警时,应确认对方是110报警台后再述说。尽量明确地告知出事地点、坏人的人数,是否有武器和交通工具的种类等细节,还要留下联系办法。如果你是处在和坏人周旋的危险中拨打110,应注意隐蔽和轻声!一旦遇危难 信号要明显国庆期间,几个大学生外出野营。由于贪恋山中景色,加上带有冒险心理,几个大学生向山里越走越深,渐渐辨不清方向了。大家开始并不在意,但随着夜幕的降临,依旧在崎岖的山间寻找路途,心里渐渐发慌了。小林要大家别着急,先找到方向再说。可是四周都是大山、丛林,天又下起了雨,方向难辨,又湿又冷。大家只好找了个山洞暂时避雨。这样,一夜过去了。第二天清晨,雨虽然小了,但阴沉的天气使大家不知道太阳是在哪个方向,凭记忆寻找的山路,转来转去又回到了原地。小林想起了曾听军事院校的同学讲过的一些野外生存、求救的方法,便带两个人在山顶用松枝燃起了火,火着了以后,把青草盖在了上面,顿时,白色的烟雾向上升腾。他们连着两天用这种办法求救,终于被救援的人发现,脱离了险境。当你一旦遇到危难时,请你运用下列方法:1.国际通用的求救信号是使用声响、烟雾或光照,频率是每分钟6次,停顿1分钟后,重复同样信号。2.在夜间可以用火堆求救,最好是3堆。白天可以使用烟雾,方法是先点燃一堆火,在火上放青草,就会发出白烟。3.可以用树枝、石块或衣服等物品在空地上做出SOS或其他信号,如可以将草地上的草拔出或割掉,形成SOS形图案。字要尽可能的大些,一般长度在5米--10米左右。4.常用的国际民航地空联络符号有:|受伤需要医生;||--需要药品;F--需要水和食物;X--不能前进;向上箭头--我正朝此方向前进。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求救信号要记清,危难时刻管大用,顽强智慧求生存,SOS语言全球通。面对“小霸王” 不卑也不亢校园是我们健康成长和努力学习的美好乐园。为什么校园里会发生暴力事件?这必定是有原因的。认真调查分析一下,有以下几种情况:有的学生在家里是重点保护对象;有的家长脾气暴躁,并且经常在酗酒后打骂孩子;有的父母离异,从小失去家庭温暖。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孩子结成“团伙”,名为讲“义气”,实际专门欺负弱小或是他们看不顺眼的同学。由此可见,校园暴力多与某些学生的生活环境和所形成的不健康心理相联系,由于家长、老师、同学不满,以盲目反抗情绪和攻击的态度对待别人;也有的孩子从小缺乏与同龄人的正常交往,不会与人和睦相处,养成了随便打人骂人的坏习惯。面对校团小霸王,你可以试试下列方法:1.尽量不与小霸王们发生正面冲突,惹不起可以先躲开。2.如果对方过于强大,可以先把钱物给他们,然后报告老师和家长。3.在劫持者经常出没的地带,可以请警察出面干预。4.同学们上、下学时最好结伴一起走。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校园暴力可以防,方法掌握要适当,求助师长来帮助,结伴走路有保障。外出不要怕 安全巧筹划1998年10月18日,人们被狮子星座的流星雨闹得沸沸扬扬。不少家庭、不少孩子站在凛冽的风中去领略大自然的奇观,去欣赏神奇太空的壮景。家住北京朝阳区的14岁的女孩马旻和堂弟也兴致勃勃地加入了观赏流星雨的人群。为了能看得清楚,他们跑向附近的一个大操场。凌晨3时40分,两个人都有了冷意,便想回家去穿衣服。走在半路,忽听后边有人大喝一声:“站住!”只见一男人手提黑色橡胶警棍,出现在姐弟面前。问他们是什么关系,要查看他们的学生证。姐弟俩以为此人是夜巡人员,放松了警惕。姐姐拿出了学生证,弟弟没有。“夜巡人”陪他们往家走。在离家还有300米的地方,“夜巡人”对堂弟说:“你回去取学生证,我和你姐在这等。”当堂弟和家长从家跑出来时,前后仅15分钟的时间,姐姐和“夜巡人”都不见了。几天后,在一小树林中发现了马旻的尸体。(此案已告破,凶手已被处决)。在你外出的时候,最好能做到下列几点:1.先告诉父母自己去哪里,大约何时回来,与谁在一起,联系方法是什么。2.尽可能结伴而行。3.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走小路。4.在僻静的马路上,面对车流行走,不背对车流,以免有人停车袭击。5.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哨子、报警器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匪徒面部,吹哨求救等。6.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7.乘地铁时,和其他乘客坐在一起,尽可能坐在靠近站台出口的车厢,坐靠近车门的位置。8.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9.提包要斜挎在肩上,包不要背在靠马路一边,以防坏人抢掠。10.家门钥匙放在身上不易被发现的地方(如兜内、脖子上、衣服内),也不要放在包里,即使被抢,你仍可进家门。11.走夜路时,一定要昂首挺胸,即使害怕,也要抖擞精神,要让企图袭击你的人望而却步。12.如怀疑有人跟踪,应试着横过马路,看看那人是否仍跟着你。若该人紧跟不舍,你应跑向附近人多的地方报警求救。13.横穿地下过街道时,谨防抢劫者在地道两头围截,要结伴行走或跟随大人一起走。14.要尽量避免在无人的汽车站等车,这样,你容易成为坏人袭击的目标。请你学会自我保护招数:外出活动不要怕,结伴而行正气大,电筒哨子手中拿,胆大心细巧筹划。当有人公然抢劫你的物品时,应采取怎样的自卫措施?中小学生遇到抢劫时,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和安全为首要原则,不要过多地顾及财物。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关键时应大声呼救,及时报警。报警时,应确认对方是110报警台后再述说。尽量明确地告知出事地点、坏人的人数,是否有武器和交通工具的种类等细节,还要留下联系办法。如果你是处在和坏人周旋的危险中拨打110,应注意隐蔽和轻声!小伙伴溺水后怎么办每年,因游泳发生意外死亡的事故不在少数,其中大多数是由于溺水后抢救不及时造成死亡。应该回怎样救护呢?1.要大声呼救成年人前来救人。因同学们力气小,即便是水性好,在水中救人也很困难。2.要救人,最好是携带救生圈、木板等漂浮物去救人。要注意,不要被落水的同学把你紧紧的抱住,否则会双双下沉。3.也可在岸边用长竹竿或绳子投向落水者,让他抓住,拉上岸,以协助其自救。4.岸上抢救。让溺水者平躺,头偏向一侧,协助其将口、鼻内的泥沙和水吐出来。假如呼吸很微弱或已经呼吸停止,要马上做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在胸部正中进行压挤,帮助心脏恢复跳动。经过2O~3O分钟的抢救,也许会醒过来,眨眨眼睛或出现微弱的喘气。5.情况严重的,应在救人开始就拨打“12O”急救电话,请医生来现场救护。不要一救上岸就急着送医院,这样有可能死在路上。

民政未成年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论文

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成长状态和权益保护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已经呈现全球化的态势,其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的主题,各国已经和正在为此采取诸多富有成效的共同行动。纵览中国,为了3.5亿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党和政府给予高度关注,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纲要,同时也面临严峻的形势。从法律角度来说,只有为未成年人的保护提供合理完善的法律框架,将其纳入规范性制度性的完善体系之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得到持续、稳定的保障。监护是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所设立的基础性的制度,它直接关系着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其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性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往往存在着监护缺失或监护仅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城市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日益增多,日常生活和教育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恰好反映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尚存在不足,并未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与现实生活的实际脱节了。因此,在完善制度以保护权利这个意义上,深究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般理论,考察其存在的问题,以提出可能的中肯完善建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含义和性质。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含义,通说认为,就是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为目的,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监督”和“保护”成为监护制度的两个主旨关键词,并强调该制度的核心和宗旨在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学界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性质也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一体说、职责说等观点。目前专门的监护机构已在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国际社会出现了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监护事务的趋势。由此看来,监护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而是一种职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价值。第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首要原则,应当是未成年人利益至上。它表明制度最大的意义和价值在于着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一制度在设计时是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足的实际出发,以为其设立监护人的方式来辅助达到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延伸或补缺,从而在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财产管理等各方面达到保护目的。第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维护未成年人交易安全的保障有着重要价值。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制度,是由于他们能力的欠缺,往往不能创设有效的法律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有损交易安全和社会安定。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代理权、撤销权、同意权等弥补了未成年人意思能力的不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秩序。因此,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和现实价值。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主要内容包括监护对象、监护开始和监护人的选任范围、监护机构、监护事务以及违反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以及监护终止等内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规范且已经实行了多年,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考察来看,监护制度还不够系统和完善。其中,《民法通则》中为数不多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这对于监护制度的具体和完备来说,所起的作用只能是基本性的指导作用。另外,相关司法解释中和监护有关的内容,也是针对实践中监护制度所出现问题的小修小补。而除此之外,在其他法律规范中有所反映的监护制度的内容,更不能彻底取代民法的地位和功用。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某些程度上的不足,具体表现如下:指导思想的局限。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背景和法学理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受此影响下设计产生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突出表现为家庭性、私域性、亲属性和自治性。例如: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也可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制度如此设计的初衷,应该是出于上述主体作为家庭与社会的中间责任环节的考量。可是实际情况却难以如愿,上述组织难以承受如此负荷,在具体实行上,往往难以运作。与此同时,理应作为国家或政府代表的政府专门机构和社会福利保障组织在监护职责的监督和承担上,只是负有轻微责任。在目前的监护制度的设计上,上述组织或机关本身即承担着更为重要的国家职能,因此对于监护监督工作来说,就难免流于形式。这是一种非常态、非合理的监护模式,表露出亲属化、自治化、私法化和分割后的特点。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监护,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亲属、单位和地方的位置,并未达到国家和社会的现代高度。一旦作为监护人的亲属难以很好地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便无从谈起了。立法技术的不足。《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突出特点是原则性和概括性,其抽象、笼统、概括、模糊等特点也饱受诟病。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仅有几个条文涉及。这种粗放式的立法风格和价值取向,不符合现代社会法制化的要求,和法律自身价值的需要也相距甚远,使真正的实体法律精神难以落实,对权利义务的约束流于法条形式,其实质要求在实践可能被扭曲,应发挥的效果无法得到实现。监护行为的职责性、利他性、长期性、全面性内涵中,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摩擦。因此,监护立法在民法中理应更富有义务性和强制性的规范属性,在具体的法律结构和条文设计上,应具有“假设、处理、制裁”三个基本结构,以发挥其对人们行为选择的激励和诱导作用,从而对人们的合法行为进行保护,矫正和制裁违法行为。由此而形成行为模式,并逐渐成为规范化的法律秩序,这是立法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便于人们理解把握,遵照并执行,但是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与此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可以说人们在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条文中,很难找到一个完整的法律秩序安排,无法实现自身权、责、利的法律定位。内容规范的疏漏。法律制度的规定理应适应社会和生活的发展需要,与时代的变革相协调,确保其与确认和调整对象的吻合,使其内容真正有效地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实现其规范、引导、确认、预测、矫正、保护等功能。《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和疏漏。例如:监护人资格即监护能力制度;父母遗嘱指定监护制度等等。这些制度是未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构造,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给出相应明确具体并且具备可操作性的细致规定,这导致人们在实践中对相关问题难以做出有效的认定和合理的处理,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产生。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措施为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不利局面,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贯彻依法治国战略,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革新和完善。增加遗嘱监护和委托监护。我国现有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形式,目前不能满足日趋复杂的现实。社会不断发展,人口流动现象日渐突出,导致外来未成年人一般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建议增设遗嘱监护和委托监护来适应社会的变化,将监护种类拓宽,从更大的范围选择监护人,更好地确保所选的监护人能履行好监护职责。一是增设遗嘱监护:所谓遗嘱监护,是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生前设立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的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认可,也有利于被监护人获得更完整的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具体到立法而言,笔者认为,遗嘱监护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成立:一,遗嘱监护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二,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才可设立遗嘱监护;三,被指定监护人主观上是出于自愿的;四,父母任何一方在设立遗嘱监护时不能取消另外一方的监护资格,但另一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除外。二是增加委托监护:为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在现有的法定监护基础上增加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在具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委托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在立法上,具体可做如下安排:委托监护应当订立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受托人的职责范围,委托监护的期限,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及该报酬支付的方式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分配等。此外,应按以下顺序确定以上四种监护方式的具体适用:首先,有效成立的遗嘱监护优先使用;其次,若没有遗嘱监护的,应当适用法定监护,依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此时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同一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存在争议时,应当适用指定监护。同时,以上述方式确定的监护人,若存在正当理由,还可与他人签订委托协议,由他人代其行使监护职责,从而转为委托监护。明确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从1988年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条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监护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监护责任涵盖了未成年人生活的几乎全部范围,广泛的同时也显得职责繁重。对监护人来说,不仅要作为被监护人的人身保护人和财产管理人,而且还要承担抚养人、教育人、法定代理人和被监护人侵权时补充监护人等各种角色。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监护人逃避或推诿监护职责的原因也多是与此有关,因为广泛显得繁乱,职责不明确则职责承担难以做到具体可行。监护职权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前提和主要保障。因此为了保障监护职责切实得到履行,综合国内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监护立法中明确如下规定:“监护人的职权如下:身保护权、教育权、惩戒权、财产管理权、代理权、财产处分权、居所指定权、职业许可权等其他法定权利。”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监护责任,是对被监护人权益的基本保障,在立法时应对监护人的责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学习外国立法的长处,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依据其情节轻重在刑法上做出相应惩罚。完善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监护人能够胜任监护职责是至关重要的前提。我国法律对监护人的资格要求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是还有些不够具体,无法指导现实操作。很多时候监护人形同虚设。对此,笔者试图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以求问题的完善解决。一是监护能力范围的界定。监护能力是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的法律要求,是监护人能够取得监护资格前提。我国法律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无法有效保证监护人能担起监护职责或阻止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所以笔者建议,在监护制度中除现有法律规定外,还应增加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可以规定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显著行为劣迹的人;年满10岁的被监护人反对作为其监护人的人。二是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在当时计划体质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不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主要表现在:一、对于当今社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并不是过去的行政管理关系,在合同中不可能具体规定劳动者子女的监护问题。如果企业担任了监护人,不仅与企业性质不相符,还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无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也严重违背了商品经济的规律。从现实状况来看,企业的确也难以担此重任。因此,排除企业作为监护人的可行性。二、国家机关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且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因此,也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三、居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无法承担具体监护职责,将其作为监护人将面临财政和人员的双重困境,使监护职责难以履行。考虑到上述原因,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监护人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立法中不宜将单位、法人、居民(村民)委员会等设定有监护人的资格。设立监护监督人和监督机构。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状况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和健康成长,因此监护人监督制度的建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形成了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能很好地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实现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一是设立监护监督人:监护监督人制度是法院或其他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为保障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任命特定个人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笔者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设立监护监督人:监护人有过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的;没有指定的,由法院选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一、监督监护人的职务履行;二、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监护人的监护情况;三、在监护人的行为有损被监护人的利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建立监督机构:我国民法上虽有关于监护监督机构的内容规定但不具体。在我国,居民(村民)委员会和法院一方面是监护监督机关,同时也是监护权力机关,这些组织或机关有着基本的业务工作,本身也承担着更为重要的国家职能,因此在进行监护监督工作方面就难免流于形式,这样的监督对于监护对象来说基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专门设立独立的监护监督机关,时刻关注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才能有效保证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对于监护监督方式的立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常见的有双重监督机制和专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制度。双重监督机制如德国规定了法院和监护监督人的双重监督;越南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监护监督人进行共同监督的制度。而日本和瑞士则通过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我国也应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监护监督机构。与其他监督不同,监护监督不能完全独立于被监督的对象之外,这是由家庭生活的私密性所决定,在家庭中,只有内部成员才更清楚了解其生活状况,因此,要想有效掌握监护当事人双方的情况,监督机构不能仅仅由公权力机关构成。这里,可以借鉴澳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采用政府机关和亲属的双重监督机制,来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①

法律分析: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论文

论监护权变更的法律效果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关于监护的性质在我国民法上长期存在不同的认识,学说主要有三类,一是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属于身份权;二是认为监护是一项义务,监护对监护人而言是负担,而不是利益;三是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认为监护是法律要求特定的人承担责任。三种学说都有自己的理论根据,因为我国法律对监护的规定既有体现权利的,比如,对于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可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又有体现义务的,如对于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体现职责的,《民法通则》第18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即使在民法典的草案中,我们也能看到围绕这个问题的变化,民法典(草案)第19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这样的规定说明,关于监护是一项权利的观点,理论上不再有什么障碍性的认识,但是,监护的职责性并不因为权利的确定而被否定,因为该草案第2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职责同时也反映了义务,所以,笔者认为,对监护而言,将其视为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则较为完全。从某种意义上讲,监护不仅具有私法上的意义,在现代社会更显示出它的公法上的意义,人们在认识监护的性质时,更注意到监护的设立有着稳定社会秩序,调整良好的社会关系的功效。人们关注监护的性质,还因为它会涉及监护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法律注重监护权的设立和消灭,但对监护权或监护职责的变更(在此的变更是指监护权的主体和监护权的内容发生变动)所作的规定尚少,对于监护权变更后引起法律的效果(在此的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后果和效力)论及则更少,比如,民法典(草案)提及可以委托监护,但没有说明委托监护后的法律效果,原监护人的权利或职责如何状态?委托人的监护权利或职责又是什么状态?如果立法不明确,将会给监护权的行使带来障碍。一、监护权的变更是客观存在在实践中,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发生变更是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监护权可以因监护人间权利移转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还可以因监护人主体范围或其他原因变化而在权利的内容、范围、及其他方面变更。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伴随着养育和教育,因此,诸如抚养教育和学校教育而出现的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就会产生,目前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负有监护职责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为肯定说,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职责;一种是否定说,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而其责任不是监护职责。在关于监护权的移转问题上,有的观点认为,学校的监护职责基于监护职责的自然转移,认为家长把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就是说监护职义务随被监护人的转移而转移。也有的认为,是基于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默示的委托关系,将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视为家长将监护职责部分地委托给学校承担,故学校因受委托而负有监护职责。这些学说存在,说明有关监护权的变化所生效果因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实际存在争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监护可能反映在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的各类形式中,为他们设定监护,监护人范围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更广(未成年人主要是父母亲为监护人),由此产生的监护权(实践中主要反映的实践中主要表现的是监护职责),其变更的内容更为复杂。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未成年人还是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法律规定的监护权得失的理由的发生(如离婚、委托、对监护人提名的撤销、抚养、教育、管理环境的变化),监护权的移转是不能回避的问题,随之的权利内容和职责范围的变更也就发生。监护权的变更在目前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2、因约定监护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责任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二、 监护权(包括监护职责)变更法律效果的认识1、关于委托监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的问题是,委托监护形成后,委托人是否可以因此免除自己对监护的责任。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由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约定时,应当从其约定。因此,委托人当然可作此委托,并且在委托监护的当事人之间有此约定时,委托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观点二认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不能不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即使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也只能说明其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上没有过错。但没有过错,并不能免除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侵权行为之债中,监护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债务的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监护人作为债务人未经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的同意,就将其应负担的债务移转给他人承担,不能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监护人与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受托人之间关于由受托人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负责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委托监护不产生原监护人资格的消灭(笔者认为,由于资格反映了一种“地位”因素,因此不应当用变更的概念,资格只应存在“有”或“无”,而不应当存在“多”或“少”的概念),而仅发生增加监护人的效果,这不应当存疑。不论从民法的代理理论还是委托关系理论作分析都应当是这样的结果。从这方面讲,前一种观点是存在问题的,委托人还是监护人不能免除监护职责。另外从法律上看,监护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权利的转移也是监护人的权利。从这方面讲,第二种观点也存有问题。如果权利转移了,还要其承担全部责任,转移又能产生什么实际意义?监护权的委托是伴随监护职责的一并委托,虽然具体委托的内容可以是全部或一部分,但是,应当看到委托形成的既有职责的承担,也有权利的移转。如果委托不发生权利的给予,委托是没有意义的。上述两种观点都忽视了监护问题上权利与职责并存的情况。另外,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对监护人的无过错归责认识也存在问题。因为,对监护人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来论的,即原告在请求时不需要以监护人过错或无过错为条件起诉,而只要以监护人所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不适法的行为为由就可以提起诉讼。由于不是以主观因素,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提起诉讼,因此,对于监护人而言,其如果以自己的主观因素主张免责也是无意义的。免责的事由往往在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因为分析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它不仅是相对于过错而言,同时,无过错原则的形成也是法律依据公平原则推定行为人存在其有过错,而无须证明有过错的一种对主观认定应承但责任的一项原则。由于各国对监护人的责任一般不以主观来确定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来归责(严格责任是以结果来判断责任的标准,而不强调主观上的形态),所以,监护人的监护权因委托的发生变化,监护的权利发生全部或部分的转移,而相应的职责也随之转移,如果发生因监护人的过错而使得监护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委托的监护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受委托人的过错,而法律上要求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受委托的监护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而由监护的委托人依照严格责任承担,因为基于代理理论,代理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2、关于约定监护引起的法律效果约定监护是在法定监护范围内的监护人约定设立监护人。由于可能在多个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监护人中确定监护人,也会产生监护人的权利和监护人职责的矛盾问题。比如,对于约定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免除其他没有被确定监护人的责任?又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和范围是否发生变化?等等。约定监护由于是在法定监护的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因此,认识法律的规定是认识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变化的前提。为此,笔者通过以下几点来讨论约定监护的问题。(1)如何看待监护人的人数及其共同监护权?监护人的人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所以,没有理由认为监护权不能被数人共同享有。关于数人享有监护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权利应当作如何的分配。法律的这些“未规定的事项”,作为一般的法理解释可以被认为:一是监护权利可以被数个监护人共同享有,其中的任何一个监护人都可以主张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同时又共同承担着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比如,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在监护权利与监护职责上应当是同一的。二是法定监护人之间可以对各自的监护权和监护职责进行划分,由监护人具体落实各自的监护职责。然而,如此认识并不能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监护人为数人时,对共同行使监护权利或职责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否受到连带责任的约束?应当说,我国的法律目前对此的规定是不明确的,这就使得实践中为此出现的纠纷无法得到明确的回答。德国民法典第1797条规定:“数名监护人共同行使监护职责。意见不一致时,如果任命时无另外规定,由监护法院裁判。” 从我国的实践看,数个监护人出现监护的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纠纷现象,关键是这种纠纷现象出现后,如何用法律予以调整?笔者认为,我国的一般基层法院可以做到对监护意见分歧纠纷的处理,但在法律上应当确立一些原则性规定。关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否应当是连带责任问题,从法律理论上而言,连带责任应当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才能成立。目前关于共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监护制度的一定公法性质特征以及监护具有一定的人身特点出发,笔者认为共同监护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应当是明确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共同监护人的责任问题。(2)如何区别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监护职责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民事活动及诉讼,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抚养义务是指与需要被抚养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依照法律其必须为被抚养的人履行的抚养照顾的职责。对于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草案)第25条规定:“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说明监护人不能等同于抚养人。对此,实践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对于离婚的不负责直接照顾义务的人是否丧失监护权?如果说丧失监护权,没有见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说不丧失监护权,那么,其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难道还应当让其承担监护职责?人们在论及此问题时,遇到了难题:如果说不共同生活就不具备监护权,离婚就剥夺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做法就过于残酷和不近人情,因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而否定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似乎没有道理;如果说离婚不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那又有可能陷入不合理的境地,因为可能出现因实际照顾一方的过错而出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让与照顾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为照顾方承担责任(实际的连带责任)。从这一问题中,我们能够发现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一些规则不明的缺陷。依笔者观点,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与子女共同的生活的一方实际已经丧失监护职责,因为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但是,没有监护职责并不免除其抚养的义务。也并不剥夺其探视权利。一些国家的监护制度中规定,父母应当与子女共同生活才享有监护权的规则是有一定的道理。如法国、意大利和卢森堡,法律明确要求孩子与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作为确定父母责任的要件,比利时法院曾数次判决孩子在他人监督之下时父母亲解除监督责任。 我国有关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从规定可知,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指明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异夫妻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解释在理论上是难以服人的。而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否定监护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概念的事实。(3)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监护作为一种资格,可否抛弃?从德国的民法规定看,拒绝担任监护人可以分为有理由的拒绝担任和无理由的拒绝担任。前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阐述,作为一项权利没有理由不准权利人抛弃或转让,但是作为一项职责,则不能不受约束的抛弃或转让。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监护人设立和丧失制度,没有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使之尽量少发生纠纷,应当明确这样的抛弃或转让的限制。在资格问题上,由于法定监护突出的身份和法定因素,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联系上也更为紧密,所以,因法定监护而形成的监护权利的抛弃要比其他更为严格。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由于不是直接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因此权利抛弃和转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以上是笔者对监护权变更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其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但并未能解决,因为我认为,有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作充分研讨后才能形成和健全制度,另外文中有些观点并不成熟,望读者批评指正。

从正面提出某种见解、主张也就是...能....搬...忙....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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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要内容:

一、论文的标题部分

标题就是题目或题名,标题需要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重要的特定内容逻辑组合,论文题目非常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

二、论文的摘要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的主要内容

3、完成了哪些工作

4、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5、结构或结果的意义

三、论文关键词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和叙词。关键词是标识文献的主题内容,单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

四、引言

又称为前言,属于正片论文的引论部分。写作内容包括:

1、研究的理由

2、研究目的

3、背景

4、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

5、作用和意义

五、正文部分

论文的主题,占据论文大部分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要求这部分内容一定要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利,主题明确。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文章在研究过程和论文撰写是所参考过的有关文献的目录,参考文献的完整标注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不只在格式上有具体要求,在数量、种类、年份等方面又有相关要求。

关于未成年思想道德的研究论文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关系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希望工程”,是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最近,栖霞团市委与有关部门联合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查找了目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形成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以期引起各界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关注,并得到有效解决。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方面,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主要表现在:(一) 轻“德”的观念严重。古人强调对青少年的教育要“习与智长、化与心成”,而现在的一些家长和学校却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只重视书本知识的学习,忽视生活常识的学习;只重视知识的学习,忽视能力的培养;只重视特长的培养和训练,忽视全面发展;只重视身体健康,忽视心理健康。(二)教育网络存在缺失。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相脱节,教育口径相矛盾不统一,教育责任不清,工作机制不完善。学校重视文化知识教育,而忽视思想品德教育课,顾不上管;家长力不从心、盲目随意,甚至束手无策、思想道德素质不高,不会管;社会上重视不够、未形成合力,缺人管,教育网络得不到健全。(三)社会环境有待优化。随着互联网、影视文化等大众媒体的普及传播,各种文化思潮使身心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难以抉择。各种违法违纪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娱乐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色情口袋书等,成为腐蚀未成年人心灵的一大社会公害。一些不健康的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凶杀色情等信息,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四)家庭教育封闭隔绝。许多家长爱用“两重面孔,双重人格”言传身教。让孩子努力上进,自己却得过且过、懒散无比;让孩子品德高尚,自己却不懂谦逊、恶语伤人;让孩子心平气和、尽职尽责,自己却急功近利、不择手段;让孩子与人为善、淡泊处世,自己却蛮不讲理、大打出手。其次一些家长生怕不谙世事的孩子受到不良影响,就想方设法阻碍孩子接触社会。管教多、疏导少,说教多、实践少,“不许”太多,“允许”太少。孩子亲身实践、体验的机会少,相互沟通少,封闭式的家庭教育让孩子与社会隔绝。(五)学校教育脱离实际。一是道德教育内容脱离青少年的实际,抽象的内容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理解,单一的标准影响未成年人多样化的发展;二是道德教育过程脱离青少年的主体,教育的方向、内容、目标主要不是从未成年人出发,而是把未成年人作为被塑造的客体;道德教育形式脱离社会及未成年人的现实,忽视德育过程中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与教师之间的互动,存在着未成年人低参与、甚至不参与的现象;四是道德教育结果认识与行为严重脱离,道德价值标准存在虚化的现象,在道德认识上都知道那么做,但道德行为却做不到。 (六)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目前社会上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教育性俱佳的书籍等精神食粮十分匮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很多家长苦于没有好的书籍给孩子阅读。广播电视栏目的设置注重适应成年人的口味,忽视了未成年人的需要。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的进步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必须从未来发展的长远战略出发,冷静正视现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历史地、科学地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才能全面把握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一)从国际环境上看, 改革开放让国外的先进文化与腐朽思潮一齐涌入国门,“苍蝇”的涌入是不争的事实,加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图谋颠覆中国,把和平演变的希望寄托在中国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以吃、穿、住、行、说各种文化和物质的载体、信息,无孔不入地渗透着西方文化和刻意输送给中国的腐朽文化思潮,使得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国人眼花缭乱,甚至是盲目追求和争相效仿。庸俗低级的腐朽文化,对分辨能力极低的未成年人构成了严重的腐蚀。(二)从传统观念来看,沿袭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仍然束缚着人们的思想。“读书做官论”、“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满朝文武贵,都是读书人”等观念一直根深蒂固的影响至今,这种历史文化的传承一直是未成年人为之奋斗的重要价值取向,引导着未成年人“一心只读圣贤书”,不管东西南北事,缺乏“条条大路通罗马”的成才的意识。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普遍形成了重“智”轻“德”错误思想,从而削弱了“德育”教育的实效性。(三)从 社会现实来看, 各级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营造、管理不到位,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网吧、图书、音像市场的打击治理不利,在管理上混同与对成年人的管理。一些公益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开放不够,缺乏适合未成年人个性成长的人文关怀和特殊关爱;文化产品不够丰富,高质量的适合未成年人的读物匮乏,真正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文化精品很少。(四)从未成年人自身来看,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能力好,培训提高的可塑性强,给予什么样的环境、施于什么样的教育,他们就可能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易于接受他们面前的一切感兴趣的东西,但是他们涉猎心态强,普遍追求新奇、好玩、时尚,不是与理性地看问题,而是跟着感觉走。未成年人心理稚嫩,缺乏分辨是非曲直的能力,有时不分良莠,容易被引诱上当甚至走上邪路。 三、解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存在问题的对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需要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需要整合全社会的教育资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宏观上重视,在微观上引导,在实践中落实,才能逐步见成效。一是要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作为根本目标,不断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坚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坚持把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作为根本途径,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二是要建立健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与分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制定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应当成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市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活动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要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认真开展网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声讯台等传播的有害信息以及所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优质的精神食粮,营造适宜未成年人发展的社会和文化氛围。四是要重点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网络。要重点抓住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个环节,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道德素养。在学校,将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纳入德育工作年度计划,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作用,利用重大节日、重要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重要时机,举行各种庆祝、纪念仪式,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在社会,围绕开展“五小”实践活动,以体验教育为切入点,大力倡导和组织未成年人开展勤工俭学、社会公益劳动和社会服务活动,让未成年人自主设计活动,开展“送温暖”、“志愿者服务”“手拉手帮扶”、“敬老助残”等公益性活动。在家庭,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引导家长更新教育观念,通过家庭指导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实践,当好家庭的“小帮手”,重点开展了“我为父母分忧”、“给父母一个惊喜”系列活动,让未成年人主动承包一项家务,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从中体验劳动的艰辛与快乐。 五是要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舆论的力量是无穷的,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宣传栏、广播喇叭等多种形式,认真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意见精神,宣传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未成年人德育工作专栏,以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推出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以真正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提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意义的认识。同时,还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不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监督和暴光,弘扬和营造社会正气,倡导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新风。总之,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必须综合利用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种教育资源,只有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开展工作,树立人人都成为未成年人道德榜样的思想,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才能得到净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才能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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