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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肠中食盐的检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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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肠中食盐的检测论文

关于暂缓对使用旧标签包装生产销售熏煮火腿和火腿肠产品的行业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2007年12月31日前尚可使用《SBl0251-2000~火腿肠》和SB10280-1997《熏煮火胳》标签的库存包装

白酒白酒是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火腿肠火腿肠(高温蒸煮肠)是以鲜或冻畜、禽、鱼肉为主要原料,经腌制、搅拌、斩拌(或乳化)、灌入塑料肠衣,经高温杀菌制成的肉类灌肠制品。SB/T10251—2000《火腿肠》为行业标准,标准规定了火腿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和包装、贮存、运输的要求。标准适用于以畜、禽、鱼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猪肉肠、牛肉肠、鸡肉肠、鱼肉肠等高温杀菌香肠。外观和感官要求外观 肠体均匀饱满,无损伤,表面干净,密封良好,结扎牢固,肠衣的结扎部位无内容物;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质地 组织紧密,有弹性,切片良好,无软骨及其他杂物、无气孔;风味 咸淡适中,鲜香可口,具固有风味,无异味。理化要求蛋白质 特级≥12%、优级≥11%、普通级≥10%;淀粉 特级≤6%、优级≤8%、普通级≤10%;脂肪 6%~16%;食盐(以NaCI计) ≤ 35.5%;亚硝酸盐 ≤30mg/kg;菌落总数 出厂≤20000个/g、销售≤50000个/g;大肠菌群 ≤30个/100g;致病菌 不得检出。 参考资料:

2.3.3.2 盐分测定1 A试剂 a. 浓硝酸:分析纯,比重1.38~1.42。 b. 0.1N硝酸银标准溶液:以分析纯硝酸银配制,标定至四位有效数。 c. 0.1N硫氰酸铵标准溶液:以分析纯硫氰酸铵配制,标定至四位有效数。 d. 5%高锰酸钾溶液:以分析纯高锰酸钾配制。)" e. 硝基苯:分析纯。 f. 铁铵矾指示液:取分析纯硫酸铁铵25g,溶于浓硝酸20ml及蒸馏水230ml中,煮沸,放冷即得。 测定方法 取样约1g,称准至0.001g,置于250ml锥形瓶内,加入0.1N 硝酸银标准溶液30ml,加入浓硝酸10ml,直接加热至沸腾,待瓶中除氯化银外,其余物质均被分解时,取下,加入5%高锰酸钾8~10ml。边加边摇,冷却,加水100ml,硝基苯3ml,铁铵矾指示液5ml,溶液中剩余的硝酸银,以0.1N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滴定至棕红色。计算:盐分%=〔(V1N1-V2N2)×0.05845/W 〕×100,式中:N1—— '硝酸银标准溶液当量浓度; V1—— 硝酸银标准溶液毫升数,ml; N2——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当量浓度; V2—— 硫氰酸铵标准溶液毫升数,ml; W—— 样品克数,g;0.05845—— 每毫克当量氯化钠之克数,g。

为规范市场,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肉禽蛋制品分技术委员组织起草,出台了GB/T2071“熏煮火腿》和GB/T 20712-2006《火腿肠》2项国家标准,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上述2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广大的生产熏煮火腿与火腿肠的企业、经销商、消费者和有关产品检验监测单位及监管部门正确理解和执行奸标准甚为重要。为此,本文对《熏煮火腿》和《火腿肠》国家标准具体条文进行详细介绍。一、产品分组要求这两项国家标准都规定了对产品的分级要求。根据产品中蛋白质和淀粉含量的不同,《熏煮火腿》的标准中,规定了特级、优级和普通级三级,如特级熏煮火腿的蛋白质和淀粉含量分别应为大于等于18%和小于等于2%;普通级熏煮火腿相应为大于等于12%和小于等于6%;《火腿肠》标准中根据蛋白质、淀粉和水分含量的不同把火腿肠分为四级,即特级、优级、普通级和无淀粉级。其中特级产品规定水分≤70%、蛋白质≥12%、淀粉≤6%;优级产品规定水分≤67%、蛋白质≥11%、淀粉≤8%:普通级产品规定水分≤64%、蛋白质≥10%、淀粉≤10%;无淀粉产品规定水分≤70%、蛋白质≥10%、淀粉≤1%。此外,标准中对无淀粉火腿肠水分≤70%、蛋白质≥14%、淀粉≤1%的规定,给生产企业研发新的火腿肠品种创造了有标可循的依据。新标准实施后,精细分级的熏煮火腿、火腿肠产品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购买。二、污染物指标的检验要求这两项新的国家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的控制项目。新标准明确规定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2726《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将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定为铅、苯丙芘、无机砷、镉和总汞等5项。在辅料方面,两项新标准都规定了水、白砂糖、淀粉的质量要求,同时对亚硝酸钠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提出严格的质量要求。为严格控制污染物,对于产品的合格与否,微生物指标的检验结果实厅“一票否决”。三、生产加工过程的置主要求新标准明确规定熏煮火腿、火腿肠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的规定,向企业明示了生产环境应达到的条件。四、优化组批、抽样方法和数量、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新标准严格了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规则,规定“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兼顾了不同规模企业的生产实际,符合大工业生产需求;新标准规定“样本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3抽取样本,并将1/3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样品数量: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kg作为检验样品”,确保了抽样更具代表性,同时也符合检验的实际;新标准规定“型式检验每年至少一次”,符合批量化、工业化生产产品稳定性好的现实。新标准规定亚硝酸盐不再作为出厂检验项目,与肉制品QS审查细则保持了协调一致。由于新标准中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应复检作为出厂检验的准则,这意味着,新标准实施后,将使熏煮火腿、火腿肠产品的危害性降低,安全性提高,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食用。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管理、商家销售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除此以外,火腿肠新标准还规定“清真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志”,提醒企业关注少数民族消费习惯。五、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各有关企业、部门应关注的重点(1)组织好技术、晶管和生产人员学习和解读标准,领悟标准的涵义,并宣传本标准的重要性。(2)针对标准中的有关理化指标及其检测方法尽快熟悉和掌握。(3)尽快消化库存产品包装物(注)。(4)对凡6月1日起生产的熏煮火腿、火腿肠产品,应执行国家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检测相关指标、规范包装标志标签。新标准的出台对企业的硬件设备设施和企业生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一部分生产厂家淘汰一批老的陈旧的机器和相关工艺,以促进整个行业的更新发展;要求企业要具备较高的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和技术水平,以推动和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关于暂缓对使用旧标签包装生产销售熏煮火腿和火腿肠产品的行业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倾检执函120叩25号),2007年12月31日前尚可使用《SBl0251-2000~火腿肠》和SB10280-1997《熏煮火胳》标签的库存包装。

火腿肠中亚硝酸盐的测定论文答辩

火腿肠中亚硝酸盐含量的测定试验方法如下:

一、测定原理

样品经沉淀蛋白质、除去脂肪后,在弱酸性条件下,亚硝酸盐与对氨基苯磺酸重氮化,产生重氮盐,此重氮盐再与偶合试剂(盐酸萘乙二胺)偶合形成紫红色染料,染料的颜色深浅与亚硝酸根含量成正比,其最大吸收波长为538nm,测定其吸光度后,可与标准比较定量。

二、实训操作

1.仪器设备

小型绞肉机或组织捣碎机或研钵;可见分光光度计;天平(感量为0.1mg和lmg);,50ml烧杯;500ml容量瓶;小玻棒;比色管;比色架。

2.试剂

①亚铁氰化钾溶液(106g/L):称取106.Og亚铁氰化钾用水溶解,并稀释至1000ml。

②乙酸锌溶液(220g/L):称取220.0g乙酸锌,先加30ml冰醋酸溶解,用水稀释至1000ml。

③饱和硼砂溶液(50g/L):称取5.0g硼酸钠,溶于100ml热水中,冷却后备用。

④氨缓冲溶液(pH9.6—9.7):量取30ml盐酸,加100ml水,混匀后加65ml氨水,再加水稀释至1000ml,混匀。调节pH至9.6~9.7。

⑤缓冲液的稀释液:量取50ml氨缓冲溶液,加水稀释至500ml混匀。

⑥盐酸(0.1mol/L):量取5ml盐酸,用水稀释至600ml。

⑦对氨基苯磺酸溶液(4g/L):称取0.4g对氨基苯磺酸,溶于100ml 20%(v/v)盐酸中,置棕色瓶中混匀,避光保存。

⑧盐酸萘乙二胺溶液(2g/L):称取0.2g盐酸萘乙二胺,溶于100ml水中,混匀后,置棕色瓶中,避光保存。

⑨亚硝酸钠标准溶液(200µg/mL):准确称取0.1000g于1lO~120℃干燥恒重的亚硝酸钠,加水溶解移入5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⑩亚硝酸钠标准使用液(5.0µg/mL):临用前,吸取亚硝酸钠标准溶液5.00ml,置于2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3.样品预处理

(1)提取 火腿肠一捣碎_取匀样0.5g一50ml。烧杯一加入饱和硼砂液12.5ml。—搅拌均匀一用约70℃的水大约300ml。将试样洗入500mL容量瓶一沸水浴加热15min一冷水冷却至室温。

(2)提取液净化 上述提取液→加亚铁氰化钾和乙酸锌各5mL→定容→放置0.5h→撇去脂肪层→过滤(弃去不溶物)→弃去初滤液约30mL→滤液待测。

4.成分分析

(1)标准曲线绘制 取10个50mL比色管一比色架一吸取40mL样品处理液至其中一个50mL比色管中一另吸取0.00、0.20、0.40、0.60、0.80、1.00、1.50、2.00、2.50mL亚硝酸钠标准使用液(相当于0、1、2、3、4、5、7.5、10、12µg亚硝酸钠)一分别置于其余的比色管中→在所有的比色管中分别加入2mL 0.4%对氨基苯磺酸溶液混

匀→静置3-5min→于各管中加入lmL 0.2%盐酸萘乙二胺溶液→加水至刻度→混匀-静置15min→用2cm比色杯,以零管调节零点→于波长538nm处测吸光度A→绘制标准曲线一同时做试剂空白。

(2)样品测定选择合适的稀释倍数→吸取40mL上述滤液于50mL容量瓶中→按绘制标准曲线的步骤测量在波长为538nm下进行测定A一记录→从标准曲线查出稀释样品中的亚硝酸钠的量。

(1)样品中亚硝酸盐含量过高时,过量的亚硝酸盐可以使偶氮化合物氧化,生成黄色,而使红色消失,这时应将样品处理液稀释后再做,最好是样品的吸光度落在标准曲线的吸光度之内。也可采用先放人试剂,然后再滴加试液的方法,防止氧化。(2)待测样品准备两份;且待测样品与标准品之间空一格,防止混淆!(3)样品中亚硝酸盐含量过高,过量的亚硝酸盐可使偶氮化合物氧化,生成黄色,而使红色消失,应将样品处理液稀释后再做,使样品的吸光度落在标准曲线的吸光度之内。(4)处理样品时一定要在碱性条件下进行,pH约为9.18,因为锌盐沉淀蛋白质时,要求在碱性。二是碱性下处理肉制品,脂肪被皂化,减少样品被脂肪包裹,使亚硝基根更易提取到水溶液中,三是溶液在碱性下亚硝基根以离子存在,易溶且稳定。(5)为了使亚硝酸提取完全,应该进行热处理,加热时间应控制好时间,约为15min。因为在加热下样品容易挥发,也易分解,造成损失。(6)盐酸萘乙二胺有致癌的作用,使用时注意安全。

金华火腿产品检测论文

金华火腿的出口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金华火腿出口日本、销售港澳并转口到东南亚各国,年外销量达3000多吨。其中,出口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多为外贸流通型企业,生产型企业直接出口较少。2004年国有企业出口金华火腿1295吨,价值441.7万美元,占金华火腿出口量及价值的90.3%和89.7%。从整体看,金华火腿出口量不大,市场空间偏小。其出口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出口火腿消费对象狭窄。主要销往日本、香港及东盟。2004年对香港出口金华火腿1229吨,价值411.6万美元,占金华火腿出口量及价值的85.7%和83.6%;对东盟出口195.4吨,价值77.3万美元,占“金华火腿”出口量及价值的13.6%和15.7%。金华火腿作为一种腌制制品,其传统工艺使其含盐量较高,成品含盐量高达9~11%[5],口味较重。食盐的过量摄入易诱发高血压等疾病,对人类健康不利。为此,诸多国家倡导多食清淡食品,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成人每日钠盐摄入量应不超过6克,而金华火腿的高含盐量与之相距甚远。基于各国饮食结构和习惯的不同,一些国家的民众难以适应高咸度的腌制食品。因此,金华火腿出口消费对象仍以海外华人为主,消费能力极为有限,难以全面打开国际市场。(2)火腿行业仍以小作坊为主。由于资本投入不足,“金华火腿”生产企业普遍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不高。据统计,在金华现有的火腿生产企业中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只有23家,其余大部分是作坊式加工企业。小作坊普遍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其质量意识较低、生产条件差、食品质量不高、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影响金华火腿的品质。工厂、小作坊并存的局面,加大了行业管理难度,难以完成行业整合,从而削弱了金华火腿的市场竞争力。(3)标准体系不完善,制约金华火腿对外出口。①我国现有相关标准体系分析金华火腿作为动物源性产品,除符合本身的标准要求外,还需符合猪肉及有关动物源性产品的一般要求和药残标准。目前,我国涉及金华火腿的标准仅为27项,其中,一般产品标准2项,为《原产地域产品 金华火腿(GB 19088-2003)》及《无公害食品猪肉 NY 5029-2001》;产品原料标准1项,主要是《金华猪(GB/T 2417-1981)》;农业部235公告对猪肉设定了最高药残限量;相关检测方法标准为23项,其中专门针对火腿的检测标准及出口检验规程为2项,其余21项则为宽泛涉及猪肉或可食性动物肌肉的残留检测标准。而在检测方法中,针对同种物质就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因此,在火腿行业,我国缺乏体系化的系列标准,特别是有关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检测方法等方面的统一的行业标准,从而在客观上为小作坊留下了作弊空间,导致不同企业的产品良莠不齐。② 我国标准与国际、国外标准之比较 我国现有标准体系与国际、发达国家标准体系之间尚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在制定标准过程中仍以产品标准为重点,而国际标准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则看重一系列的通用标准,以此形成了由原材料到加工方法至检测要求的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更为完善、严格的标准体系。标准之间的差距,在火腿的出口过程中构成了一道无形的屏障。药残问题是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的焦点。对于动物源性产品,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严格的药残标准。我国有关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12月24日农业部公布的235号公告,其中,猪肉药残标准达59项。而日本作为金华火腿的主要出口市场,其制定的药残标准更为严格。2006年5月29日,日本肯定列表正式实施,其中,猪的药残标准多达426项,还不包括诸多“一律标准”,2007年日本肯定列表监控计划中,更是将猪的监控项目增加到108项,大大抬高了金华火腿进入日本市场的门槛。而对于检测体系,我国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与出口国之间的差距,必将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产生影响。我国涉及猪肉四环素族检测的方法标准就有4种:《可食动物肌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残留量的测定(GB/T 20764-2006)》、《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5009.95-2003)》、《猪组织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测方法(GB/T 20444-2006)》及《出口食品中四环素族抗生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SN 0179-92)》。前两种为定量方法,不同方法之间的检出限相差较大。《GB/T 20764-2006》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的检出限均为0.005mg/kg,而同样采用液相色谱法的《GB/T 5009.95-2003》,土霉素、四环素和金霉素的检出限则分别为0.15mg/kg、0.20mg/kg和0.65mg/kg;两种方法检出限相差30~130倍。而《GB/T 20444-2006》和《SN 0179-92》则是采用微生物检测方法,属定性检测,但这两种方法较易产生假阳性。不统一的方法标准导致出现不同检测机构测出结果不一致或定性检测不合格而定量检测合格的现象,而使生产商产生困惑,终因重复检测而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相比较,日本有关猪肉中四环素族的检测方法则更为完善和合理,《土霉素、金霉素和四环素的筛选法(JAP-145)》规定用微生物检测方法对猪肉中的相关物质残留进行初步定性筛选,对于呈现阳性的样品,再根据《土霉素、金霉素和四环素的检测方法(JAP-143)》中带荧光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定量检测,以此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因而,标准体系的不完善、企业有标不依及对国际、出口国等相关标准的不了解都将使金华火腿的出口受阻。(4)原材料品质难以保障,影响出口火腿的质量安全。对于“正宗”的金华火腿,其品质保证的首要条件就是采用“金华猪”(金华两头乌)或“选用金华猪为母本配套系杂交和二元杂交商品猪”的后腿制成。但是,由于金华猪的生长速度慢、出栏期长(为一年栏)、饲养成本高,与生长快、瘦肉多、体重大、饲料转化率高的“大约克”、“杜洛克”等外来猪种相比,饲养户大都偏爱后者。加之金华猪肉价无法与其它商品猪肉拉开档次,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导致许多养猪户和规模化的养猪基地放弃了养殖“两头乌”。以金华猪的后腿为原材料制得的金华火腿越发稀少,如此必将影响金华火腿的品质,继而影响其在国际市场的口碑而使出口减少。原料腿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金华火腿的质量安全和品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猪肉的药残问题。抗生素问题近年来普遍受关注。对于四环素族,我国标准与国际、欧盟及日本标准基本一致(见表1),与其它药物相比,其限量并不是最严格;但是在产品检测过程中,猪肉中四环素族残留超标却屡有发生。

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模式探索 [2009-08-02 06:56]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现期。如何实现对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剖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科学监管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连续多届“两会”的焦点议题,却一直未能取得显著成效。诚然,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系统的任务,离不开公众参与意识、企业诚信自律等多方因素的配合与协作。这些辅持力量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危机不容忽视的原因。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才是根本症结所在。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1.1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源头污染。食品原料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污染问题严重。我国种植和养殖业的现状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监管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农药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一方面因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食用被有机磷农药喷过的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和瘦肉精食物中毒;同时也为使用这些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环境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污染因素。 (2)加工、贮存等过程中的污染。由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现有的食品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等因素,使得食品在加工、贮存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餐饮场所如学生食堂、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场所,若加工条件和基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3)制假售假现象猖獗。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的阶段,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如阜阳劣质奶粉造成婴儿中毒、金华火腿在加工过程中用敌敌畏浸泡、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都属此类。 1.2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1.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统一领导,沟通和协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各部门分头执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缺乏权威性。另外,沟通、协调不畅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造成巨大浪费,且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2新型科学监管模式探索和设想 根据美国科学院的一项研究结果,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从而把资源和工作重点放在具有最大潜在影响的风险上;以清楚、合理和科学(以风险为基础)的国家食品法律体系为基础;开展全面的监督和监测活动,并以其作为风险分析的基础;在中央层次上有一个权威声音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拥有在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中央行动中贯彻中央政策(以科学为基础)的权力和资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和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拥有实现职能所必需的充足资金。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2.1归并执法职能,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将整个食品安全链的监督职能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经法律赋权后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隶属于国务院,为国务院直属工作局,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垂直管理。对食品的种(养)植(殖), 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全过程直接实施法律监督。其主要职能是:拟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定、修订和颁布食品法定标准;拟定、修订食品种植(养殖质量),生产质量,经营质量,食品卫生质量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餐饮业许可证;监督鉴定、抽验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业的食品质量及卫生质量,发布国家食品安全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质食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食品集贸市场;审核食品广告,负责食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国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等。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一条边垂直监管的机制后,可有效地避免过去那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职权重叠交叉,办事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打击不力的种种弊端,从而真正形成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办事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政令畅通、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2.2建立规划科学、配置合理、管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 一要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开展对初级农产品、食品加工生产、种养业和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豆制品、肉类等产品的检验检测,通过媒介及时公告。 二要做足典型示范。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参加活动的各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请予监督,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建立诚信联系档案,信誉好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减少对其检查次数,对信誉差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取消其诚信资格。 三要严格考核管理制度。“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必需的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五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最后关卡。通过消费者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 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2] 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 [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3] 李海金.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05,(12) [4] 潘文.我国食品安全成因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4)

食用盐中碘检测论文

化学论文:家庭化学实验实验目的:检验食用盐中是否含有碘元素实验用品:食用盐 消毒水(主要成分H2O2) 淀粉 食醋 纯净水等实验步骤:1.取一勺食用盐于容器中,加适量水至完全溶解 2.向溶液中加入食醋与消毒水,充分搅拌 3.向混合溶液中加入适量淀粉,搅拌,观察预期实验现象:溶液变蓝结论:实验中含有碘元素相关反应:2I-+H2O2+2H+=====I2+2H2O 淀粉遇碘变蓝可能的实际现象:加入淀粉后溶液无明显变化分析:1.食盐中的碘元素含量过少,实验现象不明显 2.食醋的主要成分是CH3COOH是弱电解质,产生的H+过少不能发生反应 3.消毒水过期,主要成分H2O2分解,发生反应 2H2O2====2H2O+O2

食盐中碘含量测定如下:

滴定条件:

弱酸:(HAc ,pH =5)。

弱碱:(Na2CO3,pH =8)。

强酸中:4I- + O2(空气中)+4H+= 2I2 + H2O。

强碱中:3I2 + 6OH-=IO3-+ 5I- + 3H2O。

食盐中碘含量的测定要控制酸度是为了确保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相应的化学反应,酸度过高或者偏低都是不利于碘含量的测定。

碘含量的测定方法颇多,常用方法有:催化比色法、离子选择性电极法、X-射线荧光法、阴极溶出伏安法、同位素稀释质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和中子活化法等。

食盐中碘是碘酸钾:

碘酸钾的检验:取2g食盐放在蒸发皿上,向盐上滴加稀硫酸与亚硫酸钠溶液,再滴加淀粉溶液,观察是否变成蓝色。

测定食盐中含有碘酸钾的量:精确称取10.000g待检食盐样品与250ml锥形瓶中加水100ml溶解,向其中加入磷酸1ml,摇匀,滴加饱和溴水至溶液呈浅黄色(边滴边摇),需饱和溴水5至6滴(溴水不要过多,以免以后除去难),在室温下放至5分钟。

5分钟后,向锥形瓶中加入3至5个玻璃珠,加热煮沸溶液,以除去过量溴水。待溴水的浅黄色褪尽后再加热煮沸5分钟以保证溴水除尽。

将锥形瓶冷却,向其中加入5%的碘化钾溶液2ml,摇匀。立即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滴定至浅黄色,加入0.5%淀粉指示剂1ml,继续滴定至蓝色刚刚消失即为滴定终点。再按计算式计算碘含量。

1、调查市场销售的盐2、区分统计不同类型的盐不同的碘含量3、用数学方法或模型计算食盐中的碘含量4、做个总结就OK了

药店里买一瓶维生素C不是银翘片那种维生素C喔,白色或者淡黄色那种,因为它本身就有淀粉,所以直接研磨碎了加水制成悬浊液就可以了,水要冷水,维生素C溶解后提供酸性、还原性环境,可以将食盐中的碘酸钾还原为单质碘,但是因为碘是过量的,所以你会观察到悬浊液出现了蓝色后很快就消失了,如果你想要看到长时间的蓝色可以先制备盐水,然后去维生素C悬浊液慢慢滴定就可以了,刚出现蓝色就停止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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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有 包装啦 量不够足啦等等

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模式探索 [2009-08-02 06:56]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现期。如何实现对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剖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科学监管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连续多届“两会”的焦点议题,却一直未能取得显著成效。诚然,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系统的任务,离不开公众参与意识、企业诚信自律等多方因素的配合与协作。这些辅持力量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危机不容忽视的原因。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才是根本症结所在。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1.1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源头污染。食品原料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污染问题严重。我国种植和养殖业的现状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监管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农药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一方面因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食用被有机磷农药喷过的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和瘦肉精食物中毒;同时也为使用这些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环境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污染因素。 (2)加工、贮存等过程中的污染。由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现有的食品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等因素,使得食品在加工、贮存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餐饮场所如学生食堂、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场所,若加工条件和基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3)制假售假现象猖獗。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的阶段,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如阜阳劣质奶粉造成婴儿中毒、金华火腿在加工过程中用敌敌畏浸泡、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都属此类。 1.2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1.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统一领导,沟通和协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各部门分头执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缺乏权威性。另外,沟通、协调不畅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造成巨大浪费,且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2新型科学监管模式探索和设想 根据美国科学院的一项研究结果,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从而把资源和工作重点放在具有最大潜在影响的风险上;以清楚、合理和科学(以风险为基础)的国家食品法律体系为基础;开展全面的监督和监测活动,并以其作为风险分析的基础;在中央层次上有一个权威声音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拥有在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中央行动中贯彻中央政策(以科学为基础)的权力和资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和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拥有实现职能所必需的充足资金。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2.1归并执法职能,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将整个食品安全链的监督职能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经法律赋权后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隶属于国务院,为国务院直属工作局,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垂直管理。对食品的种(养)植(殖), 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全过程直接实施法律监督。其主要职能是:拟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定、修订和颁布食品法定标准;拟定、修订食品种植(养殖质量),生产质量,经营质量,食品卫生质量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餐饮业许可证;监督鉴定、抽验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业的食品质量及卫生质量,发布国家食品安全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质食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食品集贸市场;审核食品广告,负责食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国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等。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一条边垂直监管的机制后,可有效地避免过去那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职权重叠交叉,办事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打击不力的种种弊端,从而真正形成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办事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政令畅通、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2.2建立规划科学、配置合理、管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 一要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开展对初级农产品、食品加工生产、种养业和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豆制品、肉类等产品的检验检测,通过媒介及时公告。 二要做足典型示范。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参加活动的各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请予监督,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建立诚信联系档案,信誉好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减少对其检查次数,对信誉差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取消其诚信资格。 三要严格考核管理制度。“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必需的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五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最后关卡。通过消费者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 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2] 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 [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3] 李海金.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05,(12) [4] 潘文.我国食品安全成因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4)

公共关系学看三鹿奶粉事件日前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乳品行业、为整个民族敲响了警钟。望着照片中那些躺在母亲怀里的“结石”孩子,无不让人痛心和震撼。“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大头娃娃”的阴影刚刚被时间冲淡,婴儿“肾结石”又以更沉重的力度敲打着我们脆弱的神经。“三鹿”“伊利”“蒙牛”“光明”“雅士利”“圣元”……几乎没有一个品牌叫人欣慰。从三鹿奶粉9.11事件到现在,问题已经扩展到整个牛奶产品行业,老百姓心中关于乳制品安全的最后防线被彻底击溃。 纵观2004年以来国内食品市场安全问题,使民众对食品市场的信心遭到了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德州扒鸡、平遥牛肉、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吊白块、敌敌畏、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农药残留、三聚氰胺……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企业怎么了?道德、良心、社会责任哪里去了?为商业利益不惜牺牲公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甚至连婴儿的性命都不能唤醒企业的产品安全责任,这是一批什么样的企业? 尽管此事件造成了一批高官被免职和引咎辞职;尽管三鹿董事长田文华及不法奶农、奶站负责人被拘捕;尽管取消了“伊利”“蒙牛”“光明”等一些名牌产品的称号,但造成的社会影响之严重、教训之惨痛,当该引起所有企业的觉醒。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社会的重要细胞,为社会、为消费者提供最新、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盈利,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支撑企业生存的根本保证。但这远远不够,若想长久的发展下去,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和长期化,他们还得承担起另一个更重要的责任——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的是企业与社会建立和谐关系的思想。它包括企业承担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承担科学发展与交纳税款的责任;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承担扶贫济困、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承担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承担发展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帮助政府分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的责任。可见,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简单的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少产品、为慈善机构和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钱,而是说它对于社会、对于消费者、对于自然环境、对于员工等有一种整体的、持续的责任感。它注重与其他利益群体的良性沟通和和谐相处;他需要把企业的命运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也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发展,就要真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最终力量,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依赖消费者来实现。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一是一些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只顾眼前,不管长远,把获取利润当成了唯一,忘记了企业责任的双重性,更忘记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尤其是个别企业,在国家免检产品的光环笼罩下,在利益的驱动下,胆大妄为,什么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什么责任、法律,统统丢在脑后。在市场竞争中,我们鼓励发展经济,但绝不能以牺牲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代价来换取。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取消国家食品免检制度,让人们看到了政府的治理决心和力度。 二是国家职能部门监管缺失。目前涉及食品监管环节的有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涉及链条很长,但这些部门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从而导致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没有专门部门真正负起责任。监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的随时监控、检查和年终专查极度不到位,承担不起监督的职责,这也是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深刻反省的一点。像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正是因为生产、经销等管理部门监管失职,才会造出那么多“大头娃娃”。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分清职责,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重视监督和检查,才能切实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三是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目前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具体的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但遗憾的是,这些法规和标准由于多头管理,存在严重的交叉冲突,同时又都不全面,存在着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等问题。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违法企业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因此健全完善符合现状的相关法律并严格执行迫在眉睫。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四是对出现问题的企业惩处力度不够。以三鹿为例: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三鹿就曾“榜上有名”; 2005又出现虚标生产日期的“早产”三鹿奶,最后都不了了之。对于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处理的不处理,一次次“手下留情”,甚至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助长了某些企业违法犯法的“胆略”;有的虽然处罚了,但力度不够,触动不了违法企业的神经,他们不会因违法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反而感觉维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要高得多,因而铤而走险,昧着良心去获取暴利。可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抓住一个,严厉地惩处一个,经济上破产,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企业负责人)该坐牢时坐牢,该偿命时偿命,让他们知道企业违法付出的是血的代价,这条“高压线”不能碰。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觉醒。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一方面需要企业重视自身道德和文化建设,加强自律,自发地承担起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民族企业健康发展,不断造福于国人,造福于世界。三鹿集团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航天乳饮料及乳粉”惟一合作伙伴、全国惟一“航天乳饮料”专业生产企业。三鹿奶粉是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的奶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都作过产品代言人,然而正是有着如此耀眼光环的企业和产品,在神州大地上制造出了让一千多个家庭流泪的悲剧。700吨毒奶粉,一座山一样,压向中国老百姓。压出了我国在食品生产方面存在的危机,也压出了我国企业在社会、安全、法律等各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的责任问题。 一、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是第二责任人 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讲得太好了。但这并不表明三鹿公司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三鹿公司做到了这一点,它也仅仅是承担了企业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并不能说明三鹿准备做得更好,或是准备给我们消费者施舍些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三鹿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检测,也应当在产品出厂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但是,显然,三鹿公司没有履行这个“经过1100多项检测才能出厂”的义务,却想把本属于他的责任推给奶农、奶霸,奶农送的牛奶原料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的原因,直接原因是婴儿吃了经“三鹿”厂家生产的奶粉后出现健康问题的,奶农的牛奶有问题,企业在收购和使用时就应该进行质量检测,难道说只要是奶农送来的牛奶,三鹿都是照单全收吗?三鹿集团作为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产品出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公众看到的只有企业在想尽办法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承担事故责任!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愤怒! 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从这一角度来看,三鹿很显然做得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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