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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研究论文集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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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这篇论文的任务书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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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可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资料大厅”下的“运动等级查询”栏目查询。通过输入证书编号、姓名、技术等级、运动项目、批准日期、审批单位等查询选项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综合查询。如果信息与证书符合就说明是真的。

很多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就是以拼凑的形式来完成的,最终肯定会造成论文重复率过高;另外,还有一些同学的研究成果不够突出,论文内容也没有明显的观点支撑,只是简单的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写,所以没有创新意识,同时实验数据也不能完全有效的来支撑整个论文框架,这些都会造成在论文查重时重复率过高。那么论文查重率高如何解决?

1、使用自己的实验数据

写论文是需要有实验数据的,同时还需要对数据去进行分析,这样差异化的内容会比较少,在写论文的时候是需要完善自身的实验数据,而不仅仅只是去利用别人的一些实验数,据悉,如果是论文中缺乏必要的数据,有可能会让重复率增高,所以一定要把实验数据补齐,要有自己的实验数据。

2、少用成熟的资料

有一些同学的论文的内容是没有去进行更新的,仅仅只是从另外的角度去阐述一个论据,而已在写论文的时候是需要尽量的去减少成熟资料的引用,要引用一些原始性的资料,当然对于原始性的资料也有自己独特的分析以及见解这一点很重要,引用资料的时候是需要恰当的加入个人的见解。

上面介绍了论文查重率高如何解决的方法,写论文不要大面积的去抄袭,这是非常不科学的做法,也会让自己白白浪费很多的时间,还是应该要按照正常的程序去写论文。在文章中需要去表明个人鲜明的态度,要有自己独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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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写论文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来写,避免没有要求重复的部分因为划分不严格而被查出来,重复的片段白白大大增加。

知网查重~有他规定的数据库~知网也分好几个~比如期刊数据库~pmlc数据库~还有vip5这些!当然不止这些!这些数据库都不一样~大概都不包含互联网的~

1、论文内容主要包括:封面、声明、中英文摘要、目录、主要符号对照表、正文、致谢、参考文献、附录、原创性声明或者授权声明以及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通常是由引文、摘要、各部分章节、总结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是主要查重的部分,是最为重要的,然后论文致谢、关键词、附录和致谢部分一般也都需要查重。

2、论文查重查的内容大致如上所示,而进行论文查重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检测出论文的重复率,从论文重复率是能够判定出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严重程度的。论文重复率越高,就说明学术不端行为越严重,各个高校都会规定毕业生论文重复率的合格标准,学历越高,其合格标准越严格。

3、论文查重还会查论文的字数、格式和参考文献等。毕业论文是有最低字数要求的,依各自学校具体规定为准,本科论文一般最低八千字数,硕士论文一般最低三万字数,博士论文普遍都要十几万字数。格式和参考文献也是论文查重检测的重要部分,格式和参考文献不规范的话就会对论文查重结果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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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论文查重是查什么?》

篮球裁判论文答辩

各地体育学院

没有院校可以直接颁发的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那么你知道关于篮球运动的开题报告怎么写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篮球的开题报告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课题的目的意义:

篮球运动起源于学校,并且在学校中迅速普及,尤其是在滨州学院发展更为迅速。大学校园篮球运动氛围浓厚,有很多大学生都受当今篮球运动形势的影响,喜欢参加篮球运动,为篮球运动在高校的开展提供了深厚的群众基础。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也一步步的步入正规。而篮球运动本身就具有很好的教育与锻炼价值,可以起到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作用。

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不和谐的场面。而我国篮球科研领域却极少有针对高校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的深入研究,缺少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科学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高校非体育专业的发展现状,比如学生自身、师资、教学状况、课外篮球活动状况、场地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到制约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发展的症结所在,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提供可能。本文运用专家访谈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对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兴趣、师资队伍、教学状况、场地设施、课余篮球运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与措施,为今后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据。

二、文献综述(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问题,找到研究课题的切入点,附主要参考文献,约2000字):

刘博在对我国高校开展篮球运动的研究与探讨中谈到高校的大学生们是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高校体育事关重大,而篮球运动因其易普及和趣味性强的自身特点,深受广大学生的喜爱,是校园中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自1998年开展以来,以独特的魅力迅速把学生、家长和学校融为一体,在大中小学校园内乃至整个社会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使越来越多的人走到篮球场,加入到这一运动中来。篮球运动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展不仅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促进了学习、提高了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更进一步培养了学生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胡本东在山东省普通高校篮球选项课教师队伍的现状及发展对策指出篮球选项课师资队伍建设是决定篮球选项课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制约着高校篮球教学深化改革的步伐。系统研究篮球选项课教师的现状,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建议,旨在建立一支既有高深的篮球专业知识和技能,又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质量的篮球教师队伍。

张凌在普通高校篮球选项课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中谈到,在篮球选项课的教学中,可适当增加理论课的授课时数,使学生掌握篮球选项课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篮球规则、裁判法;在篮球选项课理论课中增加健身知识,使学生正确认识篮球选项课的健身价值,对学生进行"健康第一"和"终身体育"的思想教育。

王荣森在高校普通系大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现状与对策在开展课外体育活动项目上要尽可能地符合学生的兴趣,对那些场地设施要求不太高、学生又喜欢的运动项目要大力开展,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课外活动的组织内容丰富,适应面要广。

陆红在《高校体育场馆建设及管理》中提到,体育场地和设施紧张曾是高校普遍面临的窘况,再加上高校急剧扩招,场馆面积却增长缓慢,设施更新缓慢,而学生们对场馆设施的要求却在不断地提高。在前不久刚刚公布的"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在我国现有的850080个体育场地中,教育系统有558044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65.6%。在教育系统中高等院校有28741个,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3.4%,这个比例在庞大的全国大学生数量面前显得太小。

金胜真在武汉市篮球消费现状与对策研究中指出篮球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篮球运动方面的需要而消耗物质资料和劳务的,具有社会性质的经济行为。一定量的经济支出,不仅是人们参与篮球运动的前提条件,也是篮球消费市场得以发展、壮大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综上所述:

本文对我国篮球科研领域却极少有针对高校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的深入研究,缺少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科学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的发展现状,比如学生自身、师资、教学状况、课外篮球活动状况、场地设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到制约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发展的症结所在,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提供可能。

三、课题研究的内容、方法和预期目标:

本文运用专家访谈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对滨州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兴趣、师资队伍、教学状况、场地设施、课余篮球运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与措施,为今后滨州代写论文学院非体育专业大学生篮球运动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据。

四、所需仪器设备、材料情况:

篮球笔调查问卷计算机等

一、 题目来源

社会实践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体育兴趣是人们力求积极认识和优先从事体育活动的心理倾向。它是与参与体育活动的需要相联系的意向活动。如果一个人对体育活动感兴趣,他就会积极参加,热心投入,活动的结果将是需要的满足并由此得到充分的情绪体验,所以体育兴趣是体育参与的基本动力之一。

在体育课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还有学生不喜欢上体育课,每到上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总会找出种种借口向老师请假不上课或根本不到课堂上课。但如果学生对参加体育活动有了兴趣,他们就会把学习与体育锻炼作为自身的需要,积极参与体育活动,克服主观困难,以利于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和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本课题的研究能够为广大体育教师寻找学生缺乏体育兴趣的原因提供参考,同时对于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和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调动学生在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主动性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及资料名称

[1] 马启伟.体育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2] 苏梅青,卢勤.浅谈学生体育兴趣的培养[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0,4(35)

[3] 续志红.浅谈体育教学中如何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J].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04,4(18):77-78

[4] 谢月芳.关于中学生不喜欢体育课的调查分析.

[5] 顾久贤.谈如何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J].机械职业教育.2004年第4期

[6] 丁文武.培养中学生对体育课的兴趣.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网博雅刊第二期

[7] 罗士达,王立冲.如何培养中学生对体育课的兴趣[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3,2(19):107-108

[8] 浅议中学生对体育课的兴趣.121学校体育网(理论研究)

[9] 缪本海,叶条凤.我院新生体育课的兴趣现状调查与分析[J].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18):77-78

[10] 王天惠.体育兴趣的培养与激发[J].济宁师专学报.1999,6(20):52

[11] 杨宁宏.浅谈体育教学中学生体育兴趣的培养[J].青海教育.2004年第1-2期

[12] 卫洪斌.体育课激趣体会[J].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18):97-98

[13] 杨国红.体育兴趣与培养[J].理论观察.2004,5

[14] 叶钢.体育兴趣的激发与培养[J].陕西教育.2005,12

[15] 尚立文.鼓励性语言在体育教学中的妙用[J].青海教育.2004年第1-2期

四、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与研究的主攻方向

就目前来看,国内外研究此课题的很多,如:美国心理学家戴克提出的三大定律(练习律、效果律、准备律),明确提出学生学习动机、学习的兴趣在体育教学中的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质量很有价值。在日本,学校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从组织教法和安排上,越来越注重提高学生的体育兴趣。在美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体育课以学生为主,尽情发挥学生好动的天性激发课堂气氛,以提高学生的体育兴趣。这些国家的体育课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注重课上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能够在愉快的气氛中进行体育锻炼。

现在国内对中学生缺乏体育兴趣原因和体育兴趣的培养相关的研究很多,如:谢月芳在《关于中学生不喜欢体育课的调查分析》中分析了中学生缺乏体育兴趣的原因。她认为中学生不喜欢上体育课的原因有自身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而关于体育兴趣培养的研究比较多比较杂。

五、主要研究内容、需重点研究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思路

本课题的研究,在总结前人经验基础上,从中学体育教学实际出发,提出对于中学生缺乏体育兴趣原因分析与对策的较新观点,以便为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推动体育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参考。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中学生体育兴趣的现状;

2.中学生缺乏体育兴趣的原因;

3.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需重点研究的是中学生缺乏体育兴趣的原因,及如何激发和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使学生喜欢上体育课并积极主动的去参与体育活动。

六、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所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如工具书、计算机辅助设计、某类市场调研、实验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等)及解决的办法

1.查阅相关文献,要求图书馆对我们开放。

2.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要求学校机房对我们开放,给予我们足够的时间。

序号主要工作内容起止日期

1选题,拟定开题报告,收集整理资料2010年6月

2完善计划,开展研究2010年7月—2010年9月

3再次查找资料,统计结果2010年10月

4分析对比,拟定初稿2010年11月

5提交论文,指导老师评审返,反复修改2010年12月

6进行论文答辩2011年4月

7再次修改,正式提交论文2011年5月

五、预期结果

1、充分分析拼抢篮板球技术,并清晰细致的解析运动训练的基本方法。

2、利用篮球运动中拼抢篮板球的能力的分析,为学院篮球篮球专选对训练比赛、以及日后从事篮球教学训练做出指导。

3、充分提高拼抢篮板球的训练效果,从而使运动员在以后的比赛中取得佳绩。

一、 选题依据

伴随着中国篮球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职业联赛的风起云涌,篮球市场的日趋火爆,中国的男女篮球队(包括国家青年队)却在亚洲、世界赛场上连连败北!在奥运会预赛12队的16项技术统计中,除姚明有10项进入前5名外,无一人进入前十,中国男篮的失误高居榜首,5场比赛失误高达93次,平均每场失误18.6次,其他大多数统计不是垫底就是倒数第二。无论是体能、技术,还是战术意识和作风,中国男篮都不具备8强的实力。在第七届世界青年男篮锦标赛中, 拥有像易建联和唐正东这样绝好条件(连美国教练都羡慕)的中国青年男篮,二胜六负仅排第十四名(十六支队),这不仅直接反映了中国青年男篮自身的落后状况,而且从另一角度反映了中国男篮与当今世界男篮群体中高水平队伍之间的差距。优秀男子篮球后备力量的严重匮乏不仅制约了目前中国男篮整体水平的提高,还影响了中国篮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因此, 中国篮球要想在2008年的奥运会上有所作为,以及中国男子篮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后备力量的培养,必须加速优秀篮球后备力量的培养进程。NBA是世界篮球的最高殿堂,NBA为什么能50年长盛不衰呢?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NCAA每年为NBA输送几十名顶尖球员,NBA能够持续保持魅力也就在于不断有新星崛起。通过和“篮球王国”之称的美国在后备力量培养体系相比较,我们发现美国在后备力量培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小学—中学—大学—职业队”的金字塔形的篮球运动人才培养体系结构

2、完善的训练、竞赛体制(包括中学生联赛、大学生联赛、和职业联赛)

3、竞争激烈的高水平的各级教练员队伍

4、激励机制

这几点正是美国在后备力量培养方面的独到之处和成功之处。同时我们发现这四点中的共性就是鼓励竞争。通过频繁的激烈的比赛来形成竞争,通过竞争来选拔后备人才和优秀教练员,通过诱人的激励措施来促进竞争,如此循环往复,从而使篮球运动充满了生机。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成功的经验,由于两个国家的体制不同,国情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照搬照套,只能借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变革对现有的体制带来的冲击,使得目前的举国体制下,“业余体校—市体校—省体校—省青年队—省队—国家队”的培养方式已日渐萎缩,我国在后备力量培养的过程中在竞赛制度方面、政策导向方面、激励机制方面、培养体制方面、教练员体制方面、科研、医疗保障方面、联赛吸引力方面、选材方面、训练方面等方面均出现了问题,因此对我国男子篮球后备力量培养体系当中出现的问题极其原因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紧紧围绕鼓励竞争的原则,来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从而对提高我国男子篮球运动整体水平和推动我国男子篮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二、 研究对象:参加全国青年男子篮球联赛的运动员、近两年由青年队调入一线队伍的年轻运动员,参加大超联赛的前几名队伍的运动员。

三、 研究方法

(一) 文献资料法:对中国期刊网1994年至2004年期间的有关文献进新行查阅;通过互联网了解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整理,为课题的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 用问卷调查与访问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对运动员、教练员、运动员家长及专家进行调查、访问,以获取不同对象对各省培养篮球运动员的现状及所存在问题的看法。

(三) 统计法:对青年联赛进行技术统计,运用常规数理统计方法处理相关资料。

(四) 比较分析法:将我国后备力量的培养状况和美国相比较,将甲级队强弱队及其后备力量做全面比较,找出问题及值得借鉴或改革的方法和措施。

(五) 逻辑分析法:对所掌握的资料和调查统计结果进行逻辑分析,综合各方面因素,指出在后备力量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 研究内容:

1、 我国篮球后备力量现状

2、 后备力量培养方面和美国相比较

3、 后备力量和职业联赛之间的相互关系

4、 参加“大超”联赛队伍的人员结构、训练状况及联赛水平与青年联赛全方位相比较

5、 青年联赛前八名队伍的选材与训练特点

6、 目前我国在后备力量培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五、 研究重点和难点

研究重点:青年联赛前八名队伍的选材与训练特点,参加“大超”联赛队伍的人员结构、训练状况及联赛水平与青年联赛全方位相比较

研究难点:由于运动员选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牵扯的因素多,所以给问卷的设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且问卷的发放和回收也有难度。

六、预期结果

虽然目前我国在后备力量培养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重点需要解决的是培养模式、竞赛制度、教练员选拔培训体制、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因为一方面这几方面问题的解决,能够促进其他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这么多问题的解决不时一蹴而就的。金字塔形的篮球运动人才培养体系结构,体现了人才成长的数量、质量、层次与等级的变化规律。从启蒙阶段开始,随着年龄的增长与年级的升高,随着孩子们学习与训练的提高,把前一个较低的培养层次中的优秀者选拔到下一个较高的培养层次中去,这样各级人才数量从多到少,人才质量从粗到精,人才层次从低到高、逐级选拔,最后产生出佼佼者,“小学—中学—大学—职业队”这就是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培养篮球运动人才的基本模式。因此为了扩大篮球运动人口的基数, 必须开辟多种培养渠道,加大竞争力度,尽快形成我国的金字塔形的篮球运动人才培养体系结构,为此,必须加快体、教结合的步伐,加速专业队二线队伍向高校并轨的步伐。增加比赛的受关注程度来进行,将大学联赛推向市场,充分利用大学生这一群体在社会中的作用及影响力,积极寻求社会的支持,进一步扩充大学生联赛的队伍及涉及的城市,增加比赛场次,避免垄断,加强竞争,增加比赛的受关注程度,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中学生、中学生联赛。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力度抓紧培养各级队伍的高水平教练员,尤其是中学和大学专职教练员的培养。逐步提高各级教练员的待遇和职业运动员的待遇,学校也应为有运动天赋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加速普及完善教练员的竞聘制度,淘汰不能胜任的教练员,促使教练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从而推动选材、训练质量的提高。

七、进度安排:

2006年11月—2007年3月:查阅、搜集资料并进行初步整理;

2007年4月—2007年5月:进行问卷的设计;

2007年5月—200年9月:进行问卷的发放,并对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访谈,完成技术统计工作;

2007年9月—2007年10月:对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

2007年11月—2007年12月: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

2008年1月—2008年2月:征求导师和专家的意见,修改论文草稿;

2008年3月:定稿,准备答辩。

10、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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