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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道德和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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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道德和公民权利论文

我们无不振憾地看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而犯罪人的年龄越来越向低龄化发展,并有“星火燎原”之势。这多么令人痛心,多么值得警惕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周围人的做法也起了成为圭要的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大家都知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个人如果对自己“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做法不以为然,那么最终也会犯下无可弥补的滔天大罪,同样,现在的青少年犯罪者中,有很多罪犯都是由于从小的恶习所发展起来的,周围的亲人、朋友又视而不见,任其发展,因此吞下自己所栽种的可怕的果子。也许有的人认为我与她一不沾亲二不带故,我凭什么要去管她、批评她,其实这都是错误的,这不仅仅只是道德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一个人自呱呱坠落地就依法成为我国公民起,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他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了法律的约束;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我,一个花季少年,年轻气旺的我从不做随风倒的墙头草,从不随波逐流,从不人云亦云,我有自己的主见,自己的看法,自己的见解。我不敢夸下海口说我是一个出色的小公民,我能问心无愧地说我是一个合格的小公民。别看我仅仅只是一个乳臭未干的毛头小孩。其实我有着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气概。每当我看见有人在打架斗殴,一股无名之火在我心底油悉而生。理智使我不由上前去劝架,在我的劝架下,一股风波风平浪静了,也许在有的人看业,这是“傻子”的作为,但我甘当这种“傻子”。试着想一想,如果我没有上前去劝架,而是跟着别人围在一旁看热闹,吆喝着,那么照这样子下去,无体止地地打架,不出事故才怪呢!一旦出了事故,岂不是要有人要去监狱吃“免费的饭菜”了吗?因此,我敢说我是一个合格的小公民。地球是大“家”的,家庭是小“家”的,地球只有一个,是人类唯一的家园,地球孕育着一切,生态却在变化,地球为什么变得百孔千疮?原来是人类自身的糟蹋,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请保护地球——我们的家”当前人类面对着严重的环境问题,“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保护环境,迫在眉捷!各国人民都不甘落后的行动起来了,中国也不甘落后,但还是很少部份人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我是一个血气方刚的男子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因此,我应义不容辞地参加了保护环境的这场热潮之中。我利用周末时间和小伙伴在家串户,进行废品回收。对乡亲们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积极发动乡亲们为保护环境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在我们共同努力之下,我村的环保已大有进步,恢复了以前的容貌:天蓝了,水清了,花开了,鸟鸣了。啊,我们无不欣喜地看到了家乡在改变容颜,我又充分证明我是一个合格的小公民。锋叔叔曾说过:“一朵鲜花装扮不了美丽的春天,只有百花齐放才是春。”虽然我是一个合格的小公民,但我的力量是微薄的,又是有限的,只有我们大家一起携起手来都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那么世界将青春常在,绿水常流将变得无限美好!

公民道德规范公民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着力点。公民道德规范主要由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家庭美德规范构成。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适用于不同社会群体,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编辑本段]公民道德规范内容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它体现了道德的先进性与道德的广泛性的统一,体现了中国传统美德、革命道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道德的统一。“爱国守法”是公民对国家的最首要的道德义务。公民应当热爱国家、建设国家、保卫国家,维护国家的尊严,保守国家的机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把对国家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职。“守法”是公民道德的最低层次的要求。公民应当维护法律确定的最基本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尽法律所规定的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爱国主义”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公民通过爱国守法去实践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明礼诚信”是公民如何待人的道德规范。在我国,无论在何种场合,无论从事什么样的活动,公民彼此都应该讲文明、讲礼貌、讲诚实、讲信用。我国自古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公民能否明礼,关系到世界对我们国家的形象和文明程度的评价,因此,“明礼”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公民道德人格中的基本要素之一。在经济活动中要诚信,杜绝假冒伪劣、坑蒙拐;在日常生活中也要信守诺言,忠诚待人。“团结友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应当如何相处的基本规范。每一个公民,不论民族、年龄、职业,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公民之间应该彼此团结,相互友,建立起一种和睦亲爱的关系。现实中,对他人友善的人也必然会得到他人的友善。团结是力量的源泉。能否团结、友善,关系到一个人的前途和幸福,也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国家的兴衰。要做到团结友善,就必须怀着友好的愿望,抱着彼此平等的心理相互对待,就必须对已严、对人宽,就必须将心比心,“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当然,团结友善必须是在正义原则之下的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是公民对待生活、对待自身的道德规范。作为一个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的义务,应当懂得没有勤奋就不会有社会财富的道理,推崇勤劳,反对懒惰和游手好闲。公民还应该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和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应当自强不息,不断进取,保持一种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凡事尽量依靠自己而不依赖他人。“敬业奉献”是公民对待职业活动的道德规范。每一个公民都要从事一定的职业,职业是公民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对待职业或事业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做出有益的贡献。社会公德主要规范: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1、文明礼貌,提倡人们互相尊重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越来越摆脱原始野蛮的状态,人和社会的文明水平的日益提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趋势,是由野蛮向文明的过渡,由野蛮人变为越来越文明的人。所以,人类行为文明的基本规范,就成为现代社会公德的一个首要内容。作为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人们的行为文明状况,它集中反映的是社会成员的文明教养程度,而礼貌则是这种文明程度在人际交往中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社会公德的一个基本规范,文明礼貌是在人际交往中的一种道德信息,它说明了一个人对别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尊重。在人际交往中注意自己的个人形象,比如要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雅,这是对别人的一种尊重。在社会的公共场合,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处处注意讲究礼节,这也是一个人文明程度的反映。任何人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一般都要通过语言与对方交流思想和感情,因为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在不断加快,对工作效率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此相联系的是,在公共场合,在集体性的活动中,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地遵守群众活动(如集会等)的秩序或规定,并且相互礼让,这对于保证集体生活的正常进行,维护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一个重要条件。2、助人为乐,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作为社会公德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道德要求,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特别注意的是要求尽一切努力保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和关怀老年人,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设身处地,多为他人着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大力帮助那些陷入困难之中的人们,在全社会以至全世界的范围里,积极维护正义的事业。具体来说,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主要应当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人格,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第二,社会和国家对每个社会成员要切实关心和爱护,每个社会成员之间都要互相关心和互相爱护,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又一个显著的道德要求。第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社会团体和每个社会成员,对那些遭到不幸和困难的人们,在道义上和物质上给予同情,支持和切实的帮助。第四,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创造越来越好的社会环境。第五,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的文明水平越来越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那些正在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已经放下武器的敌对分子,必须给予他们以人道的待遇,不准侮辱他们的人格,给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和出路;对于被改造中的犯人进行刑讯、逼供及其他残忍做法,都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所坚决反对的。3、爱护公物,增强社会主义社会主人翁的责任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财物、集体的财产,是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性活动、实现共同利益的物质保证,也是满足劳动者个人利益和人们的当前利益的共同物质条件。所以,以社会主人翁的责任感,维护和珍惜国家、集体的财产,爱护公物,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明显地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的公用设施,如公路、铁路、水电线路、通信设备、卫生消防设施等等,能否受到妥善保护,使之发挥作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可想而知,这些公共设施中的任何一项遭到破坏,都会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每个有责任心的公民,或者说有良心的人,是决不应当有意去破坏这些公共设施的,相反地,应当像珍惜与爱护自己的东西一样,去精心保护这些公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常常发现,有些人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有意或无意地给公共设施造成了破坏,即使是无意的损坏行为,也是对人民的极大不负责任。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是缺社会公德的这个“德”的。同样道理,能不能爱护这些公用设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在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有些人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满足自己的个人欲望,而损坏公物,化公为私的,这是很可耻的行为,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之外,还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4、保护环境,强化生态伦理观念人们遵循环境道德规范的实质,要求我们在正确处理人类自身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发展之间关系问题上要有科学的态度。这方面的一个首要问题,是应当确立起对自然环境的正确价值观念。这里所说的价值观念,不仅仅是指物质方面的,尤其是指精神方面的价值。人类社会的生活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对于使人们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健康,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正是基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特殊精神价值的认识,爱护自然生态环境,把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作为自己的道德责任,已成为现代社会环境道德的一个基本要求。环境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人们应当热爱大自然。热爱大自然,实质上也是对人类本身的热爱,是对生活的热爱,是对牛命价值的重视。自觉遵守这样的社会公德,从根本上说,是对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维护,是对人类的生存利益的关心,也是对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有了这样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品质,就有助于我们自觉克服对自然界生物的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错误态度,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共同行为准则。当然,我们应当把这些道德要求体现在具体的实际行动上,比如要千方百计来节约自然资源,爱护花草树木,决不伤害国家规定要加以保护的野生动物,注意维护人文景观;按规定防治废渣、废水、废气和噪音污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等等。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就能营造出一个美好的自然生态环境。5、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意识,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事实证明,在正常的情况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有明确的法制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教养即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遵守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的尊严,那就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相互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在当前的我国社会中,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般说来,违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违背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情况总是反映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所以,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质上也是在目觉地遵守社会公德。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对于每个公民来说,还有一个特别要求,即在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该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坚决地与之进行斗争。这个道德要求,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是有特殊重要现实意义的。因此,有些地区,对见义勇为的人给予奖赏,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它规定下来了。这不仅说明我国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而且也反映了我国人民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职业道德的这种规定,既体现了时代的鲜明特征,又概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职业道德的共同特点,所以,它适用于各行各业,是对各种职业道德的共同要求。1、爱岗敬业爱岗与敬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爱岗是敬业的前提,敬业是爱岗情感的进一步升华,是对职业责任、职业荣誉的深刻认识。不爱岗的人,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的人,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所以,不论做任何工作或劳动,只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不辞辛苦,就可以说是爱岗敬业。一般说来,工作条件好、工作轻松、收入高的职业,做到爱岗敬业是比较容易的。相反,环境不好、工作艰苦、收入不高、又远离城市,要做到爱岗敬业就不那么容易。那些在环境艰苦、工作繁重、收入不高岗位上认真工作劳动的人,就会受到人们的尊敬。在社会主义社会,任何职业都是社会生活所离不开的,所以总是要有人去干。如果没有亿万农民辛勤种田,没有千百万工人在茫茫沙漠或高山峻岭上采油、采矿、修筑铁路,没有广大人民解放军在天涯海角守卫祖国的边疆大门,没有千万清洁工人清除城市垃圾,没有几千万人民教师、科研人员埋头教学和科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吗?我们每个人和家庭能享受到今天这样幸福的生活吗?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一个人的价值大小就在于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为社会、为祖国做贡献。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择业机会的增加和选择方式的多元化为人们选择自己喜爱的职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也为人们爱岗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同时,要看到,爱岗敬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一个从业人员要想在激烈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有利地位,实现自己的职业利益,就必须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服务质量。否则,一个不履行职业责任的人,就将被职业组织所淘汰。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被视为“立政之本”、“立人之本”、“进德修业之本”。孔子曾说:“民无信不立。”他把信摆到了关系国家兴亡的重要位置,认为国家的朝政得不到人民的信任是立不住脚的。《纲要》把诚实守信列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内容,真可谓顺应天意,合乎民心。诚实就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对自己,要真心诚意地为善去恶,光明磊落;对他人,要开诚布公,不隐瞒,不欺。一句话,诚实就是表里如一,说老实话,老实事,做老实人。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讲信誉,重信用,忠实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诚实和守信是统一的。守信以诚实为基础,离开诚实就无所谓守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每天都要与他人或单位打交道,根据与他人、与单位达成的协议来安排自己的会议、学习、工作、劳动和其他活动。如果人人都不诚实,不守信,那么,人和人之间的一切交往就无法进行,一切会议、学习、工作和劳动就无法开展,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场无序、混乱之中。3、事公道事公道是指对于人和事的一种态度,也是千百年来人们所称道的职业道德。它要求人们待人处世要公正、公平。公正、公平要以公心为基础,从个人的感情和利益出发,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当然,公正、公平也包括平等的内涵。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服务群众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首先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的要求。服务群众不仅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的要求,也是对所有从业者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真正做到服务群众,首先,心中时时要有群众,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上。其次,要充分尊重群众。要尊重群众的人格和尊严。再次,千方百计方便群众。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积极自觉地为社会做贡献。奉献,就是不论从事任何职业,从业人员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家庭,也不是为了名和利,而是为了有益于他人,为了有益于国家和社会。正因为如此,奉献社会就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是相对立的。虽然,他们也提倡职业道德,但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却是为了少数剥削阶级的私利。社会主义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因此,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必须把奉献社会作为自己重要的道德规范,作为自己根本的职业目的。奉献社会并不意味着不要个人的正当利益,不要个人的幸福。恰恰相反,一个自觉奉献社会的人,他才真正找到了个人幸福的支撑点。个人幸福是在奉献社会的职业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个人幸福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和祖国的繁荣。幸福来自劳动,幸福来自创造。当我们伟大的祖国进一步繁荣富强的时候,我们每个人的幸福自然就包括在其中。奉献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奉献越大,收获就越多。一个只索取不奉献的人,实质上是一个不受人们和社会欢迎的个人主义者。如果人人都只索取不奉献,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从哪里来,社会还能进步和发展吗?家庭美德的主要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1.尊老爱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重要规范。2.男女平等坚持男女平等的美德,是指既要反对“大男子主义”,也不赞同“夫人专政”或“妻管严”。3.夫妻和睦平等对待,相敬如宾,是夫妻和睦的关键,也是建立美满幸福家庭生活的关键。4.勤俭持家勤俭持家是我国传统道德中传播最久的美德之一,我们提倡婚丧嫁娶要从简,并不是淡漠人情,违背道德良心,而是弘扬淳朴、善良、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美德。5.邻里团结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互相尊重。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团结友爱。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 应该会搜索吧: 3,相关案例: 比如:案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的双方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偏废其中任一层关系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对立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更深一层的统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而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支,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由此可见义务的实在内容和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所以义务是为权利设定的.权利界定利益,义务界定权利,义务设定的动机、目的、着眼点和落实点都是围绕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这根中轴旋转.法律上的各种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都不是为义务而义务、为限制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获取非正当权利和人们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就是奴隶主以及许多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权利和利益.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正是鉴于权利与义务在法中的特殊地位,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直在不同的法学学科领域中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不过,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人们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并不深入.因此,概括这些认识的理论观点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经不起认真推敲.其中有的根据不足,有的停留在归纳现象层面,有的似是而非,有的错误明显.作者认为,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必须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原则立场,必须立足分析活生生的法律现象,从权利、义务的产生、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去总结和发现规律;其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应全面反映二者关系的一些内在规律,应该是法的价值、规范和事实运作的高度统一;再次,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要全面反映人类社会法的共性,具有普遍意义.该文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南,通过对现有理论的梳理,总结归纳出权利与义务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辩证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来说,首先要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讲的,具体说: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的关系,二者不可分离,相互依存.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同时我们可以放弃享受权利,却不能放弃履行义务.二者在功能是相互补充的.

论文和学术道德

良好的学术道德对树立优良学风、培养正直诚信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在研究生中形成遵循学术规范、严守学术道德的良好氛围,使得每个研究生具备良好的素质,实现更好的自身价值,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才能创造更大的财富。 学术道德规范是科研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规则,是保证正常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创新的根本保障。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应该是每个江科大研究生的基本行为准则。为此学校提出了很多倡议,总结如下:  一、增强历史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个与时俱进的新时代大学生。     二、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严谨求学,诚实做人。尊重科学事实,坚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术论文中明确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杜绝剽窃、抄袭、篡改、伪造、泄露、一稿多投和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等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以行之有效的学术活动践行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建立良好的时间观念、自控能力,努力拼搏,严谨求实,用实际行动形成健康向上、学风严谨的学习氛围。     五、探究真理,追求卓越。在探索科学和追求真理的道路上,做到不为名利、甘于寂寞、锐意创新、奋力拼搏,努力把握科技前沿,创造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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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 23:58 首先得遵从论文格式:l.作者署名 必须将作者姓名(笔名)署于篇名之下,并另起一行,加圆括号注明作者的单位全称、所在城市和邮政编码。如属多位作者、且不属同一单位,请在各作者姓名的右上方加序号1、2……,并在圆括号内相对应地列明各位作者的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和邮政编码等内容。作者详细的通联地址、电话号码等,则请附在文末。2.作者简介 应在篇名页地脚处注明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出生地)、职称等内容,并以“作者简介”为标识。3.摘要和关键词(1)必须附有中英文摘要和中英文关键词。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置于作者署名之下,正文之前;英文摘要和关键词则另用一页,附在文后。(2)中文摘要以200-300个字为宜,应以第三人称对文中观点进行概括和提炼,避免以“本文认为”、“作者指出”等类词语表述,也不需对文中观点进行评价。(3)英文摘要以80个左右单词为宜,既可与中文摘要对应地加以翻译,亦可概略地加以翻译。(4)中文关键词3-5个,尽量以《汉语主题词表》中选用;英文关键词与中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4.分类号 应根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标明分类号。若论文涉及多个主题,可列出几个分类号,主分类号排在第一位,多个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分类号置于篇名下“摘要”、“关键调”之后,正文之前,并以“中图分类号”为标识。5.正文(1)请交打印稿,并把电子稿发送到 ;打印稿的格式为A4纸、小四号仿宋体、1.5倍行距。(2)文中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和标点符号,数字书写和插图、表格的编排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6.注释 注释应是对文章篇名、作者和文内某一特定内容所作的必要解释或说明。篇名、作者注以星号形式标明,置于篇名页地脚处“作者简介”之前;对文中特定内容的注释,以带圆圈的序号紧随需作注释处依次标明。注释的具体内容置于文末“参考文献”之前。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应采用顺序编码制,即紧随引文(直引、间引)的右上方,按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出,并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起止页码;如属古籍则注明卷次篇名或章节等内容。参考文献的具体内容置于文末“注释”之后。常用文献的编写格式如下:(l)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研究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注:专著为M,论文集为C,学位论文为D,研究报告为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如文内已列明,则省略)。举例如下:[7]江景波,华楠.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7.从论文集中析出的文献,还应包括:析出文献的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例如:瞿秋白.现代文明的问题与社会主义[A〕.罗荣渠.从西化到现代化[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121-123.(2)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举例如下:[4]陶志红.城市土地集纳利用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5):l-5O。 (3)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举例如下:[3]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4)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载体类型标识].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电子文献/载体类型标识]如:〔DB/OL〕-- 联机网上数据库 [DB/MT] --磁带数据库 [M/CD] --光盘图书 [CP/DK] --磁盘软件 [J/OL] --网上期刊 [EB/OL] --网上电子公告。例 1 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例 2 方锦堃.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文献作者3名以内全部列出,4名以上则列出前3名,后加“et al”。其他文献类型的编写格式请参照新闻出版署颁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其次也要有些技巧:怎 样 写 论 文 一,论文的定义 论文是学术论文的简称.学术论文是指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章. 国家标准GB7713-87对学术论文所作的定义:"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二,论文的功用 1,可以记录新的科研成果,本身就是学术研究的有效手段. 2,促进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和科技发展. 3,促进科研的深化. 4,是考核作者知识,科研水平的重要载体之一. 国外高校对学术论文写作教学相当重视,一些发达国家如美,日等,无论文科还是理工科,关于学术论文写作要讲授二,三十课时. 日本长冈技术科技大学校长川上正光在《科学与创造》一书中说:"大学的最大使命是创造出学问,技术,要培养出具有创造力的人." 因此可以说,论文写作教学是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见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论文的分类 按功能分:研究论文 考核论文 考核论文:课程论文 学年论文 毕业论文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 :学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 考核论文: ⑴ 学年论文:使学生初步学会使用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从大三开始(有专业选修课程之后) ⑵ 毕业论文: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考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般在导师指导下选定题目,进行研究和撰写.完成后要进行答辩再评定成绩. ⑶ 学位论文:申请学位提交的学术论文,一般分三级,一般同毕业论文合二为一. 学位论文 (1)学士学位论文 :要求有一定心得. (12000字左右) (2)硕士学位论文 :要求有新见解,反映出作者有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 (4-5万字) (3)博士学位论文 :要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能从论文的写作中反映出作者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和相当熟练的科研能力. (10万字 ) 四,论文的特点 ⑴ 独创性:学术论文不同于教科书,甚至不同于某些学术专著(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常规性的知识讲解). ⑵ 科学性: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客观实际出发,具有现实意义,事实,事物,事件真实客观,不带个人偏见,不主观臆断,以最充分,确实有力的加论据作为立论依据,论证严谨而充分,富有逻辑效果,深层的专业理论知识. ⑶ 创新性: ① 对研究对象经过周密观察,调查,分析研究,从中发现别人过去没发现过或没分析过的问题 ② 在综合别人认识基础上进行创新,包括:选题新,方法新,资料新 ⑷学术性(理论性):即遵循客观规律,讲究科学真实性. ⑸ 可读性(文科论文),忌玩弄辞藻. 五,论文的选题 选题是论文成败的关键 爱因斯坦在评价伽利略提出测试光速的问题时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字上的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和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 一 选题的意义 1,选题决定着论文的价值也关系着学术研究的成败,有人说,选对了题等于完成了一半,"选对了"包涵两层意义: ①选题与客观需要相符合; ②选题与主体状况的适应. 2,选题为科学研究活动确定了一个明确的目标. 3,选题是研究者才学知识的集中体现,科学方法论者贝法里奇说:"有真正研究才能的学生要选一个合适的题目是不困难的,假如他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曾注意到知识的空白或不一致的地方,或者没有形成自己的想法,那么作为一个研究工作者,他的前途是不大的." 二 选题的途径 1,急待解决的课题,尤其在与现实领域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①关键问题; ②迫切问题 2,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 3,空白的填补 4,通说的纠正 5,前说的补充 三 选题的原则 1,选择客观上有意义的课题 ① 选择具有社会意义的课题,亟待解决的问题 ② 选择具有学术意义的课题 2,选择主观上有见解的课题 ① 要有浓厚的兴趣,当然兴趣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有兴趣的课题,往往是我们已经了解的或初步了解的课题. ② 能发挥业务专长 ③ 大小适中(量力而行),根据要求选题,要考虑限制的时间,计划的篇幅 ④ 要有占有资料的条件,资料缺乏,是很难写出有力量的论文的,时间条件. ⑤ 指导条件:导师,专家的一两个小时的指导,可以获得几年的东西,"名师出高徒" ⑥ 注重价值:理论价值,现实价值 四 选题的方法 1,做好课题的调查工作: ①专家; ②文献 2,作好课题的限定工作 3,巧选角度 资料的作用 以上三项中最重要的是查阅资料.选题的时候,查阅文献资料,目的是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历史与现状,特别是相关研究方面的历史与现状,看看已有哪些成果,还有哪些问题. 资料的作用: 第一,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只能从资料产生; 第二,有说服力的学术观点只能靠资料支撑. 六,课题研究 一 课题研究的意义 研究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初学写论文者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科学研究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要有作者个人的见解和主张.论文写不写得出,关键在研究上. 二 制定研究计划 写作论文的基本程序与步骤,一般为: 选题,搜集资料,研究资料 阅读,摘记,明确论点 选择材料,拟订提纲,执笔写作,修改定稿,加注 其中,搜集资料,占有资料是计划中的重点 三 利用图书馆 资料是研究的基础,资料来源的基本途径有三: ①利用图书馆;②实地调查;③实践体验 而最基本的方面是利用图书馆. 利用图书馆就是找书,读书,找书 找书三要素: A,图书资料存放场所(指南) B,懂得分类号和索书号 C,会查图书馆目录 中国十大图书馆 北图 1910年建 1059.8万册 上图 1952年建 700万册 南图 1933年建 482万册 中科图 1951年建 440万册 北大图 1899年建 370万册 重图 1949年建 287万册 山图 1908年建 286万册 川图 1940年建 385万册 天图 1952年建 250万册 广中山图 1911年建 245万册 1,资料的检索 ①注意图书分类法,常用的是中图法和人大法: 一般正规图书馆必须有三卡:分类卡,著者卡,书名卡,三种卡互相弥补不足. (外文书名一般在卡片第二行,标有星号,冠词不加排,缩写查全称.阿拉伯数字书名,在卡片前或尾,或按数插入笔画.)外国著者将姓提前,用",". ②利用书目,索引等工具书 书目:《全国总书目》①古籍书目;②综合性书目;③报刊目录;④专题性书目 索引:《全国报刊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①古籍索引;②报刊综合索引;③专题性索引(人大复印资料) 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 词典:《新闻学大辞典》 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 年鉴:《中国新闻年鉴》 ③向专家请教 2,资料的选取 ⑴ 考虑需求的数量,太多,白费力气,效率低;太少,难进行创造性思考 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选择资料,但必须是必要的;最小限度地选择资料,但必须是充分的. 一般一天做摘记,做卡片两,三千字. ⑵ 掌握选取的标准: ① 必要的,再长也要选;无关的,再短也不选; ② 确实的:有根据有出处,第一手资料;第二手资料一定要核对; ③ 新颖的:有助于创造性思考的愈多愈能产生新的创见; ④ 充分的:充分不仅指数量,还指质量. ⑶ 讲求读书方法: ① 论文快读法:琢磨标题,读序论,读每段开头句,结尾句,读结尾段; ② 书籍快读法:读提要,读目录,读序言,后记,翻阅全书,读索引; ③ 精读,(研读)充分理解和阅读 研读分选读,通读,研读一般要客观,不存偏见. 3,资料的记录 ⑴ 卡片:《围城》讽刺"做卡片" ⑵ 活页:黑格尔多做活页 ⑶ 读书笔记:列宁做读书笔记,钱钟书分著《管锥编》做三麻袋笔记. ⑷ 眉批 记录资料是一件很麻烦,很细致的工作,但它是积累知识,从事学术研究的基础.所以做学问这碗饭不好吃,常常有人说"要坐板凳十年冷". 4,资料的整理 ⑴ 资料的分类 一种是为研究某个课题,写论文搜集资料的分类,这种分类一般在与构思相关. 卡片分类就是一种研究思考的基本过程.国外专门有种卡片分类法叫"K丁"法.就是像玩扑克牌一样把卡片摆在桌子上,然后分小卡片群,再合成中卡片群,再合成大卡片群,然后从大卡片群中抽出"中心观点卡片",然后编成提纲,最后按提纲顺序写成文章. ⑵ 资料的保管 ①保管的设备,方法方便;②容易搜索;③容易分类,整理. 七,论文的写作 一 论文基本结构 国家标准局1987年颁布《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和《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 1,一般格式: ⑴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应避免使用的不常见的省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题名用语. ⑵ 作者姓名和单位,两人以上,一般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① 文责自负;②记录成果;③便于检索 ⑶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中文摘要一般不会超过300字,不阅读全文,即可从中获得重要信息.外文250实词. 包括:①本研究重要性;②主要研究内容,使用方法;③总研究成果,突出的新见解,阐明最终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⑷ 关键词.是从论文中选取出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3-7个,有专用《主题词表》. ⑸ 引言.回来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布局,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 ⑹ 正文 ⑺ 结论:是指全文最终的,总体的结论,而不是正文中各段小结的简单重复.要求准确,完整,明晰,精练. ⑻ 致谢:是对论文写作有过帮助的人表示谢意,要求态度诚恳,文字简洁. ⑼ 参考文献表(注释),文中直接引用过的各种参考文献,均应开列,格式包括作者,题目和出版事项(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始页码)连续出版物依次注明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和期数,起止页码. ⑽ 附录:在论文中注明附后的文字图表等. 二 正文的基本构成 1,学术论文的基本构成 前置部分:题名 ,论文作者,摘要,关键词 主体部分:绪论(引言,导论,序论,引论)正文,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后记(致谢) 2,正文的基本构成:绪论,本论(直线推论) 结论 (并列分论) ⑵ 提纲项目: 题目 基本论点 内容纲要 一,大项目(上位论点,大段段旨) 一,中项目(下位论点,段旨) ① 小项目(段中心,一个材料) 标题写法:简洁,扼要,别人不易误解 句子写法:具体,明确 3,论文提纲编写 ⑴ 论文写作设计图:(三级标目) 一, 二, 一 三, 二 1. 三 2. 3. 4,执笔顺序与起草方法 ⑴ 顺序 自然顺序:结论—本论—结论 颠倒顺序:本论—结论—结论 ⑵ 方法(初稿)一气呵成;分部写成. 5,学术论文的构段 ⑴ 统一,完整的规范段(另兼义段,不完整段) ⑵ 段首和段尾主句显示段旨.(也有段中或兼置首尾) ⑶ 容量运当,一般长段较多 6,表达: ⑴ 明确的观点; ⑵ 结构讲究方法; ⑶ 明快地叙述. 7,修改:整体着眼,大处入手.先整体,后局部;先观点,后材料;先编章,后语句 8,引文和加注 ⑴ 引文:尽量少引,不可断章取义,考虑读者是不理解,引文与解说要界限分明,核对无误,未正式公布材料一般不得引用.网上发布的材料不宜引用. ⑵ 加注:段中注(夹注)脚注,章,节附注 ,尾注 引文要加注码,一般用①②③,如注释很少也可加"*"(星号). ⑶ 注释体例 注释的意义 注释的目的主要在于标明作者在文章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们语句或观点的具体出处,其目的: 1,是为了满足读者查证,检索的实际需要 2,是规范的学术研究所必须的"附件",它显示着一个学术成果的视野,质量,水准,趣味等诸多方面 3,对待注释的态度也反映出作者的治学态度,诸如引用他人观点或语句不作注释或在注释中不客观,翔实地注明真实出处,将第二手材料说成第一手材料等等,均有违学术道德. 因此,凡涉及论文论点的形成,对论点进行论证,阐说所运用的资料信息,都应该提供出处,给予注释. 2,注释的格式 尽管国内的刊物对注释格式的要求目前还不完全一致,但注释的格式通常不外是按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年代,引文所在页码的顺序排列,只是在个别次序及标点符号的运用上略有出入. I.中文注释 A.引用专著 例:①歌德《少年维持的烦恼》,侯滩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第9页. 说明:(1)作者姓名后不加冒号或逗事情,直接跟加书名号的书名; (2)引用著作为译著的必须注出译者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在书名后和出版地点前; (3)如作者不限一人,作者姓名间以顿号分开;如作者为二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个作者姓名,在后面加"等"字省略其他作者;这两点也适用于译者; 例: ②赫尔曼·海塞等著《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上帝》,斯人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62页. (4)如书名中有副标题,以破折号与标题隔开,如:《波佩的面纱——日内瓦学科派文论选》; (5)如所引著作系多卷本,卷数直接置于书号名之后,中间不再加逗号,也可以卷数加括号内的形式表示,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西方哲学史》上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一);《西方哲学史》(上); (6)如出版者名字中已包含了出版地,则不必另注明出版地,如上例注①中的"上海译文出版社",否则需注明出版地,如:北京:人民出版社;为准确起见,名字较长的出版社名字最好写出全名,如:北京(或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不要简化为"三联书店","社科出版社"等; B.引用编著 例:③张隆溪主编《比较文学译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6页. 说明:(1)在编者姓名之后必须根据原信息准确地注明"编","主编","编选"等. C.引用文集或刊物,报纸文章 例:④麦·布鲁特勃莱,詹·麦克法兰《现代主义的称谓和性质》,见袁可嘉等编选《现代主义文学研究》(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212页. ⑤黄晋凯《巴尔扎克文学思想控折》,载《外国文学评论》2000年第4期,第16页. ⑥徐宏《"再见"误译还是误读 》载《文艺报》1999年11月23日. (7)出版年代后不加"版"字; (8)引文页码应力求准确,如引文跨越了两页,需注明,如第78-79页;如引文涉及多页,则应将页码按顺序一一标如,如:第7,8,9页;多个注释合为一处的,页码的数量必须同注释的数量对应,即使其中有些乃至全部注释的内容出自同一页,如:①②⑤⑧⑩……第20,22,22,22,28页;若其中有的注释涉及不止一个页码,应逐个对应注明,在总的页码中以顿号和逗号区分,即同一个注释的几个页码间以顿号隔开,而它们与其他注释的页码间以号隔开,如:①②⑤⑧⑩……第20,21,22,23-25,27,27,28,28,29页,(①的引文出自第20和21页,②为第22页,⑤为第23至25和27页,⑧为第27页,⑩第27,28和29页). II.外文注释 引用如系外文的论著,均应给出原著的版权信息,无须译为中文,以便读者查找原文. A.引用专著 例:⑦Arthur Ransome,Oscar Wilde:A Critical Study, London: Methuen, 1915, p.61. 说明:(1)作者与书名间加逗号;(2)书名须用袋子斜体,不用书名号;(3)] 书名中的正副标题间以冒号或逗号隔开,不用破折号;(4)如所引著作为译著需注明译者. 例:⑧Leo Tolstoy, What is Art trans. T. Mande,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 P.258. B.引用编著 例:⑨ Karl Beckson , ed., wilde: The Critical Heritage, London :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0,pp,178-179. C.引用文集或刊物文章 例:⑩ Roland Barthes ,"Style and it's Image,"in Seymour Chatman ed., Literrary Style: A Symposium ,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p.10. ⑾ Mary McCarthy,"A Bolt from the Blue,"in New Pubilc ,CXLVE (June,4,1962),p.102 D.引用报纸文章 例:⑿ Richard Bernstein,"S.Greenblatt:An Interview,"in New York Times, August 14,1989 说明:(1)文章篇名为正体,前后加引号,篇名后的间隔逗号在引号之内; (2)文集书名,刊物或报纸名字均为斜体; (3)外文刊物一般应注明卷数,期数及出版日期. 历年毕业论文存在问题 标题:出现浅论,浅谈,浅说,或者题目太大又没有副题限制 文题不切 语言口语化:我觉得,我觉得…… 没有自己的材料,没有自己的观点,只是一般性的别人说法的罗列 没有注释,不列参考资料 为了完成字数,东拼西凑.不知道在研究什么 写论文前后要问自己(导师 ) 论文提出了什么问题 论文提供了什么新鲜的材料 论文所提出的问题,在文中有没有完满解决 论文的意义何在 论文中的基本概念是否清楚,别人阅读时会产生误读吗 起码要防止评阅老师,答辩老师的误读另外,团IDC网上有许多产品团购,便宜有口碑

政治学论文主题公民权利

《权与利 情与法——《暖秋》观后感》 阳光明媚的八月,在我党支部的组织下,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观看了《暖秋》这部影片。短短一个半小时的剧情,我和同事们无一不为其“权与利”的交错而震撼,无一不为其“情与法”的碰撞而落泪…… 电影《暖秋》是一部反腐倡廉警示片,主要讲述了英雄后代出身的年轻干部陈立生,在党的培养下,凭着自己的勤奋苦干,被提拔到某市交通局长的位置上,但在各种诱惑面前,他对如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识不足,对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艰难估计不足,对自己身边的人要求不严,对妻子的非法敛财行为,由宽容到放纵;对自己的下属女干部在公与私、原则与情感上不能加以区别,一步步蜕变为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一个现代幸福美满的家庭破碎了,一名勤奋苦干的国家干部终成阶下囚,他因抗不住手中的权力和美色的诱惑,营造了一个多事之秋。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人到中年,正是年富力强,施展才华的黄金时期,而陈立生却用权力交易金钱、交易美色,他上对不起谆谆教导的老父亲,下对不起活泼可爱的儿子,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资本,作为满足自己私欲的筹码,他从受贿之日起就一步步的为自己掘好了走向地狱的坟墓,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审判。陈立生离开了他无限眷恋的世界,走了,身后,是父亲的疲惫憔悴,是妻子的身陷囹圄,是孩子的痛哭之泪,是自己家庭的破碎,也是遇难者家庭的苦痛和破碎。剧中父子情、夫妻情、母女情、母子情、爷孙情以及组织与个人之情都表现得真切感人。父子情,即陈立生与老父亲之间的光明与阴暗、正直与私心的较量;夫妻情,即陈立生与妻子之间爱与恨、情与法的较量;母女情,即陈立生妻子与岳母之间的相互贪婪、相互纵容之情;母子情,即母亲对儿子的忏悔之情,儿子对母亲的依恋之情;爷孙情,即爷爷对孙子的教育和关爱之情。还有当陈立生落入法网又贫困交加之时,市纪检委书记带着党组织的重托,带着同志们的关怀,来看望陈立生时,组织与个人之情。 陈立生本来是个很有作为的好党员、好干部,但是,在各种诱惑面前,他未能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步走错步步错,最后成了人民的罪人。他的失足堕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了不可愈合的创伤。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所有家庭、父母、妻子、儿女都要远离亲人的权力。 《暖秋》是一部思想性极强、教育意义深远、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贴近人心的影片。观后感动至深,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不为剧中陈立生腐败判刑后保外就医(肝癌晚期)时痛不欲生而感伤,却为年迈的老父亲在身心倍受煎熬、疲惫奔波中而潸然泪下;我不为唯利是图的陈立生之妻鎯铛入狱后而惋惜,却为幼小的儿子在高墙外那撕心裂肺般地呐喊而痛心疾首。影片中哀婉的唢呐声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父亲那无奈的眼神让观众限入深思……一个完美的家庭倾刻间支离破碎,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下属为情断送了前程,一个精明能干的贤内助为利毁灭了家庭,一个才华出众的领导干部未能抵御金钱与美色的双重诱惑,最终在中秋月圆之时将有限的生命托付于清天,让它来代以洗礼污浊人间的灵魂…… 陈立生的教训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以及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不要忘记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要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不移的维护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共产党的宗旨。一切领导干部都要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守好自己的门。如果爱你身边的人,那就让他们远离你的权力。”我们每一个党员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将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志存高远,心底无私的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我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将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永远保持一份共产主义的神圣理想。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自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是:(1)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如果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时候,就需要对“公权”和“私权”做一个划分,从理论上提供理论依据,从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这就为公共权力机构有效行使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准绳.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和利用;(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3)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公共权力效力范围,规定公民权利保护范围,为二者各自的活动界定范围,能够有效防止“公权”超越其界限而产生的对“私权”的侵害;(4)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能够对公共权力有效行使提供保障,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保护.权力的范围有所限制,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并受到约束和监督,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基本确认.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使权力得到有效限制、权利得到有效保护,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人性平等的自然原则决定了人人生而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而自由本身就是生命的本性①,生命的发展就是不断超越各种内在的、外在的束缚而达到更高自由境界的过程。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被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是最基本的不可分离的四项自由平等权利,如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人将无法保持平等、自由的状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从此导出。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每一个人权利的存在的前提是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即选择,任何选择都会有代价,都要承担责任。光享受责任不承担责任,最终自由将无法保证。神圣的权利意味着不可逃避的社会责任,这是对称的。 公民之所以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再是传统社会少数人压迫大多数“老百姓”的统治机关,而是经公民让渡了部分权利并以纳税支撑的公共服务机关。政府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的发展。党和政府很重视这一问题,一直都强调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在我国,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没有权力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公民享有多种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都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质。(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1.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2.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3.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一)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三)具体规定: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2.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3.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4.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四)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1.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2.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3.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4.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6)计划生育。 大致资料给你了,再加点自己的话,500字随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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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公民政治权利的研究论文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 应该会搜索吧: 3,相关案例: 比如:案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 据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报导,南方某工厂在进行人民代表选举时,只进行了选民登记,经过广泛的、酝酿提出两名候选人的名单。在投票那天,没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让工人自愿投票,而是由工厂的一位工作人员,根据厂领导的旨意代为投票。由于工人没有参加投票,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为此,在上级领导部门的干预和安排下,该厂的工人重新参加了投票。 教师提问:上述材料二中工人没能参加第一次投票选举。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工人又重新进行投票,他们是在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什么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使这一权利有什么条件?怎样行使这一权利?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工人参加投票选举是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当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材料一当中的通过热线电话表达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报刊上发表自己写的文章,也是公民行使自己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

基本权利概念图《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1]政治权利和自由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可分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表现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可分为1.人身自由权2.住宅不受侵犯权3.人格尊严权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可分为1.财产权2.劳动权3.劳动者休息权4.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5.获得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权获得救济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可分为1.申诉、控告2.取得国家赔偿权3.取得国家补偿权社会生活权利1.宗教信仰自由权利。2.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3.妇女儿童权利等。公民的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为题写一篇论文又呈现出另一番景象,荷叶好像一个个刚淋过雨的仙女,亭亭玉立在池塘中。一阵微风掠过,碧绿的大叶盘上一滴滴晶莹透亮的小水珠珍珠似的滚来滚去,忽而东,忽而西,忽而又滚落进池塘里——构成雨后呵斥的新景象。荷花出於泥而不染,它无私地把清香奉献给人们,它用那艳丽的丰姿装点了人们的生活,美化了人们的生活。我爱那美丽的荷花,我更爱荷花那无私奉献的精神。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本文试图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因此,不否定神学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了法哲学依据。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出了内在要求。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种联系,这种联系至少表明,一切压迫性的、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4〕 在此基础上,他们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阐述了宪政社会下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扩大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等。为了保证这种法律价值观能在政治实践中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种高于一般法律的绝对权威从根本上确定权利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再象专制政体那样受到法律的侵害。这个权威就是宪法。所以,用人权价值观改造法律的结果之一,就是对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提出了要求。最后,从政治实践来看,只以有宪法为核心,建立科学、稳定、和谐的宪政体制,天赋权利在政治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天赋人权学说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还把保障天赋权利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使这种理论成为反对神权和专制王权的锐利武器,并被写入资产阶级的政治宣言和国家宪法之中,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二、社会契约:宪政国家的权力基础作为国家组成的学说,社会契约论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其基本精神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社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对于社会契约论,人们大多以为这只不过是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幻想。其实,近代成文宪法就是直接渊源于社会契约(公约)的。1620年由一批移居北美的清教徒签订的“五月花公约”,以及其后出现的一系列协约就是北美各州组建政府的依据,它们成为各个州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最初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而社会契约论的各项原则更是在近代各国的政治宣言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在表面上,社会契约只是人民建立政府的方式,但其实质则可深入到国家、政府、政治权力的来源、性质、地位等宪政的基本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重构国家的权力体制,以契约的方式实现自然权利的分离和转换,这正是宪法与宪政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与宪政领域最基本的矛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贯穿于宪政实践和宪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二者关系处理得当与否,是宪政实践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在封建社会的政治哲学中,国家权力无疑占居主导地位,公民权利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是以国家权力附属者的地位而存在,这样的权力体制是由当时的专制政体和统治方式决定的。古典自然法学家在以自然权利解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之后,也要求以新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政府的地位和政治权力的性质。社会契约论则适应这种要求重新构建了国家权力体系。在这种理论中,人们的天赋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实现了一次分离,其中一部分仍由自己保留而成为政治社会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交给国家(社会)行使从而转化成为政治权力,这就必然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政治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的大多数;二是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天赋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不是目的,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这样,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权力体制,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就是说,权力与权利虽然在表面上是对立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同一的,它们同一于自然权利。因此,社会契约论不仅否定了强力创造的权力和专制政体存在的合法性,论证了宪政社会中公共权力的性质和政府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强调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国家的根源之所在,在宪政体制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在阐述社会契约的性质过程中,宪法在新的国家权力体制中的任务与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说明。既然宪法是社会契约的法律表现,那么就必然要体现社会契约的根本宗旨,即让天赋权利得到公共权力的切实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活中,宪法必须保证社会契约建立的权力体制真正实现,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不仅要使政府的正当权力得到正确的行使,而且要保障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尤为重要的是,要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国家权力不致于泛滥到侵犯公民的天赋人权,也使公民权利不致于扩张到不能控制,从而形成无政府状态。毫无疑问,在宪政实践中,控制国家权力始终是宪法的根本任务。而要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就必须使宪法的权威居于国家权力之上,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起到支配作用。也就是说,宪法的根本任务要求它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实现了天赋权利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转化,是建立宪政国家和民主政府的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其法律表现的宪法自然成为宪政社会的法律基础和政治运行的枢纽。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社会契约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任务和至上权威。在理顺了权利与权力之主从关系的基础上,社会契约论表达了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的宪政精神。既然公共权力、公民权利都是由人类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那么,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共权力的膨胀就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当公共权力不能服务于公民权利反而成为其主宰时,社会契约就只能走向瓦解。所以,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必须对政治权力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宪法,就可以认识到,静态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人民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动态的宪法则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形成与运作的过程,宪政实践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状况,所以说,近代以来,无论是宪法精神,还是宪政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5〕 这一精神的思想渊源无疑来自于社会契约论对权利——权力关系的深刻认识。必须说明的是,尽管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提出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等一整套神奇概念也是“十八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臆想”。〔6 〕但由于它从理论上阐明了天赋权利向政治社会的权利和权力转换的过程,正确地说明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以此论证了宪政国家的法哲学依据,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宪政原则,因而这些理论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近代乃至当今的宪法与宪政。从深层次上讲,宪法实际上就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由于社会契约从本质上解决了宪政社会中权利——权力这一最根本的问题,所以我们说,这一理论构成了宪法与宪政的权力基础。三、人民主权:宪法与宪政的核心人民主权思想是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在政治社会的升华。既然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了这一要义,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最早确认了“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一原则在以后各民主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事实上,前面的阐述已经揭示,由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思想必然推导出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而在我们看来,这恰恰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原因:一方面,实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控制,内在地需要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制定宪法不仅要确认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更重要的是在宪政实践中以人民主权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主权从法律上讲,是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具有强制性、合法性、最高性的特点。人民主权学说之所以能够成为宪法的核心是因为这一理论为主权的这些性质寻找到了政治理论依据。在宪政社会中,强力不能成为任何权力的渊源,在否定人民权利的时候强调主权的强制性、合法性和最高权威只不过是专制的托辞。而人民主权则从占社会大多数的人民之中探求主权的依据,把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的公意作为主权的唯一基础。所以,在人民主权理论中,每个公民服从主权的强制,只是服从了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他自己;也只有将主权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它才能在宪政秩序中成为合法的最高强制权力。这样,公意赋予主权观念以革命的因素,对主权概念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并把它同各种形式的专制主权论截然区别开来,进而成为宪法与宪政的首要原则。人民主权学说不仅实现了主权所有者的变换,把国家最高权力的根源归结于人民,从而奠定了宪法与宪政的坚实基础;同时,它也表现了主权所有者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亦即主权者与政府的分离,认为政府只是作为个人的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即主权者人民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和人民的仆从。主权者与政府相分离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政府不能执行或违反公意时,有权将其取消或撤换。这样,人民主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确定了政府在宪政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从主权的高度阐明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宪政体制下政府的根本宗旨是执行人民的公意,并从中引申出人民进行革命的合法权利。这就体现出了一种与专制主义完全相反的政治价值观,因而是古典自然法的最强音。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人民主权虽然相对抽象,但绝不空洞。从一定角度分析,我们同意这样的认识,“为防止政府专制起见,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实较主权的所属问题更为重要。”〔7 〕正是基于这一点,人民主权在西方宪政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相关制度作为其保障,最为突出的是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度、分权制度和人民参政制度的结合。首先,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突破了卢梭所设想的直接民主制,人民主权最终主要以代议制民主的方式在宪政实践中得以肯定。尽管从理想的角度而言,代议制度是现实与理想的妥协,但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则是对民主制的促进。无论从代议制的产生、运作还是发展趋势来看,代议制度都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形式,特别是在代表机关与人民意志体现出同质性时,这一制度就会对人民主权的实现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8〕其次,人民主权与分权制度的结合, 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另一特征。分权制度试图通过国家权力的内部控制来维持一种权力秩序,以这种秩序作为重要保障,达到维护人民权利和实现公共意志的目的。这一点将在后文进一步探讨。最后,人民参政制度的完善更加直接地促进了人民主权的发展。“所谓人民主权,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怎样才能得到反映和实现呢?广大公民普遍的政治参与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它是实现人民主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政治权力来源于广大人民的根本途径。”〔9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民参政的一系列观念,如人民普选权、人民监督权、人民革命权等等,这些都演变成为近代宪法与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当然,从某种角度而言,人民主权思想所得出的许多政治结论,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中同样也能推导出来。但重要的是,这一理论从国家最高权力的高度表达了这些政治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古典自然法的国家学说从此找到了一个理论核心,其他思想都围绕着人民主权而展开,并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点同样也反映到宪法与宪政实践中,并因而使人民主权成为宪法与宪政的核心。四、法治: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则法治是贯穿古典自然法理论体系的思想。其基本精神在于: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是在总结专制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开始,它就得到了近现代宪法精神的一致认同。但对它的准确内涵,人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争议。〔10〕我们认为,对法治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内容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强调的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最高权威,否定的是个人意志的专断。“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应是在法律与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服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11〕可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内涵中极为重要。因此,近现代各立宪国家为了巩固和完善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无不重视对宪法权威的维护和宪法法律的实施与监督。继美国确立起司法审查制度之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所以,法治理论对于法律秩序的需要不仅要求、而且也促进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其次,法治也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有限政府的体制。在思想史上,卢梭最早将法治与民主共和国相结合。其实,“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12〕,“政府的权力也要受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13〕。也就是说,法治要求权力置于法律之下,把个别意志置于普遍的支配力量之下,只有这样,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按照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就是有限政府。同时,宪政是个动态过程,它也必须以一定的政治体制为载体,否则其基本原则就无从实现。宪政体制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植根于体现人民权利的宪法之中,而这恰好与法治的根本要求相一致。从国家权力的角度而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有限政府,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与制约。所以我们说,就体制来看,法治与宪政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第三,法治更是一项广泛的民主原则。“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14〕这种价值的核心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正如古典自然法学家已经表达过的,如果否定了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这些法律原则,宪政国家就会褪变成为法律的专制。不仅如此,他们还提出一系列贯穿于立法、执法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价值的实现,如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等等。从宪法规范来看,对法治这一含义的确认最为明确。“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民立法权和法律上的平等权,确立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以及适当的法律程序。这些关于立法与执法的原则为宪法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立宪国家的样板并继承至今。可见,法治的民主内涵对立宪行宪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应该肯定,法治是一项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从不同角度分析就能得到不同的意义。但无论怎样解释,法律秩序、政治体制和民主原则这三项内容都不可或缺,也正是这三项内容始终贯穿在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之中,成为民主宪政的基石。五、分权制衡: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分权制衡学说是古典自然法发展的重要结论之一,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的宪法所普遍采用。美国宪法根据其精神确立了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法国人权宣言更是确定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分权原则几乎写入了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并在其基础上组建了分权政府。尽管其具体形式多有不同之处,但分权和制衡这两个基本点则始终得以保持。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体现了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宪政宗旨,因而是一种纵向制约的话,那么分权学说则通过规范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配、行使和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来构建一国的宪政体制,因而是一种横向的制约。这两种制约的相互结合,表现了古典自然法关于宪政运作过程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中看到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大致框架及其所调整的基本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乃是西方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了西方宪政中以法制权、以权制权的指导思想。而且,与我们的传统认识相反,我们认为,分权制衡不仅没有破碎、削弱国家的主权和权力,相反,通过权力的分立、牵制、配合、平衡,反而达到了强化主权、优化权力结构的结果。可以说,分权制衡从权力结构方面充分体现了西方国家所理解的“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一种西方模式。宪政发展的历史表明,分权制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它对于保证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宪政体制的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应该说,这种稳定性首先来自于这种模式中权力的自我限制功能。也就是说,分权模式通过国家权力的适当分立与结合,既保证了政府内部的有机配合,又使它们相互之间互相牵制平衡,从而没有任何机关能够真正掌握绝对的权力,并在总体上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致于产生权力极度膨胀、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局面。所以,这种模式不仅直接控制权力——权力关系,也间接影响权利——权力关系,并从两个方面作用于宪法与宪政,使之能够达到较好的控权效果;其次,这种模式也具有较大的包容量,能够将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吸纳到体制之中,在体制内将权力斗争予以消化,从而防止斗争的激化。这是其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另一重要功能。同时,分权模式也能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作出适当调整。因此,尽管西方社会几个世纪以来变化万千,并且模式本身也经历了阶级分权的消灭、地方分权含义的增添、政党控制逐步加强、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等诸多变迁,但从总体而言,它仍然在西方宪政体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因而仍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的指导原则。〔15〕六、最高法:宪法地位的集中体现如果说我们前面阐述的五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古典自然法对宪法与宪政内在精神的影响的话,那么从外在的法律特征来说,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地位,同样渊源于古典自然法的“最高法”思想。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就已把自然法(自然规律)与人定法(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区分开来,并认为自然法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16〕 左右提醒;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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