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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热点问题研究论文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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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热点问题研究论文软实力

现代管理学SWOT分析法研究论文

武术是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它几乎涵容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各种成分和要素,中国古代的儒家、道家与道教、佛教、民间宗教,以及各种民俗民间文化,都对它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渗透[1]。武术有着鲜明的伦理特征,讲究武德,要求习武者“未曾习武先习武德”,“武以德立,德为技先”等道德理想和行为标准,体现了仁义之国、礼仪之邦的中华民族特征。传统武术礼仪在武术文化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传统武术文化与现代武术教学相融合,能够使得武术技能传授和文化感悟相结合,以达到培养学生爱国情怀,弘扬民族精神的目的。

1、SWOT分析法

SWOT分析法又称态势分析法,是综合考虑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内外部条件各方面因素,从而制定出针对研究对象的发展策略、计划和措施的方法[2]。在SWOT分析中,S代表strength(优势),W代表weakness(劣势),O代表opportunity(机会),T代表threat(威胁),整体上看,SWOT分析法主要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S、W,主要用于分析内部环境因素,通过分析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以便扬长补短;另一部分是O、T,主要用于分析外部环境因素,综合分析竞争对手以及外部环境变化对自身的影响,以便更好的生存发展。文章利用现代管理学SWOT分析法,系统的阐述了传统礼仪文化的内在优势与劣势,以及传统礼仪文化渗入现代武术教学中将面临的机会与威胁,从而找到“武术教学”今后的发展方向,以便更好地促进现代武术教学的发展,也为以后武术教学的深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2、传统礼仪文化的概念

“仪”既指的是容貌和外表,又指的是礼节和仪式[3]。礼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礼仪是指特定时代的典章制度;从狭义上说,是指人们的行为规范、习俗、仪节,是人们相互交往的程序、方式以及实施交往中的外在表象方面的规范[4]。礼仪文化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时代潮流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礼仅精神及要求的行为准则或规范的总和[5]。礼仪文化在传统武术中同样不可或缺。传统武术礼仪是指传统习武者在习武群落中为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并为所有习武者所共同认可的,而表现出来的具有浓厚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礼节、行为准则[6]。传统武术礼仪文化具有思想观念与风俗习惯相结合、心灵的习惯与身体的习惯相结合的文化特质,体现了习武者思想意识和行为的有机统一[7]。习武之人在进行练习的过程中在不断吸收武术文化和武术哲理,如儒、道、佛三家思想和五行阴阳说等,经过长期的教学熏陶下养成了良好的武德精神和民族精神,从内在修养提高个人的精神面貌。传统武术礼仪文化对于塑造一个人的精神面貌起到重要的作用。

3、现代武术教学融合传统武术礼仪文化的SWOT分析

3.1内部优势

面对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我们必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礼仪不仅反映个人的精神面貌,更能折射出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社会风貌、道德水准、文明程度、文化特色的重要标志。传统武术礼仪包括师徒关系、拜师择徒过程、武德教育等主要内容[8]。同时通过传播传统武术礼仪来顺应世界和谐思想。3.1.1有利于塑造青少年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素养从社会学角度看,现代社会需要的是全能型人才,不仅需要精湛的专业技能,同时也需要良好的人才素养和道德品质,为适应社会需要,我国学校教育对学生进行综合性培养。在武术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言传身教,采取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让学生在学习武术技能的同时也渗入传统儒家文化和伦理道德教育。学生通过对基本动作的直觉体悟,进一步领悟武术文化的精髓,进而塑造良好的礼仪形象。青少年是心理和行为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传统武术礼仪文化的学习可以提高学生对礼和德的认识。通过武术教学中礼仪文化的传播,能够对青少年的健全人格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3.1.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心性修养,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特点是重视心性的修养,让学生在课堂上学习传统武术礼仪的基本规范和知识,感受礼仪的重要性,无形中在生活上养成了良好的人格素质,在交往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尊重、诚信真挚、言行适度,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感受到以礼待人能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在和谐的氛围中培养心性,有利于形成健康的心理。3.1.3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学生社会化进程从个人角度看,礼仪既是衡量一个人的内在修养和素质的一杆标尺,也是展示个人的道德水平、文化修养、交际能力的一种外在表现的手段。礼仪是建立协调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举止有节、礼貌周到这将为其未来工作、业务拓展和私人情谊发展提供良好契机。同样,在大中小学武术教学中传播礼仪文化是必不可少的,是促进人际关系协调的重要方式。因此,在学生中传播传统武术礼仪文化能够使学生将来更好地走向社会,在人际交往中充满自信,造就和谐、完美的人际关系,进而取得事业的成功。

3.2内部劣势

3.2.1人权思想过于强调等级制度,不利于个人的自由化在传统社会中,礼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并按人的等级来调整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但这种等级制度限制了人的个性与自由,与现代思想冲突。在传统礼仪文化中缺乏平等性,现代追求民主、人权和法治。古代认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现代人认为师徒之间应该平等友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无论职业、年龄区别,人格方面都是平等的。3.2.2各流派形式过于繁杂,不利于礼仪的规范化首先,中国武术有很多流派,其中最重要的三大流派———少林、武当、峨眉都有各自的礼仪规范,互不影响,自成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其次,古代传统武术礼仪程式十分繁琐,以示隆重,如古代拜师礼,礼序很复杂,不符合现代人潮流。再次,传统武术礼仪是融合儒家、道家和佛家的思想,遵循阴阳五行哲学原理,渗透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对于武术礼仪文化的认识建立在直觉体悟上,是一种整体的、模糊的、主观的,缺乏思辨性和客观性,不利于礼仪的规范化。3.2.3内容过于守旧,不利于现代文化的创新性传统武术是一种特殊的民族文化,世代相传。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对精神的需求越来越高。而传统武术文化部分脱离了现代体育文化的特征,如休闲性、娱乐性、趣味性等,如拜师学艺三拜九叩、少林传经念佛坐禅等过老的`礼仪已经不适合现代需求。人们所熟悉的现代武术礼仪就是抱拳礼,对于古代的门规戒律,人们认为太古板。

3.3外部机遇

3.3.1有利于提高文化软实力是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当今时代,国家把提高文化软实力作为重要发展战略。在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的现实背景下,中国出境游客也越来越多,国人的不文明行为也在不断曝光,使得国人形象受损,祖国蒙羞。旅游作为和平的使者、友谊的桥梁,旅游中每一个中国公民都代表着国家形象。中国自古素称“礼仪之邦”,每一位国人都有责任展示出国人健康文明的素质以及良好的国际形象。加强文明素质的教育,树立文明观念,展示文明形象,发扬和传承优秀的传统礼仪文化已是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武术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同时作为一种传统礼仪文化,反映了礼仪与文化的价值所在,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和广泛的普世性,能够合理构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3.3.2有利于提高精神文明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学校教育的核心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弘扬民族精神,尤其是在广大青少年当中。2004年中宣部与教育部曾联合发布《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吹响了武术教育改革的强劲号角,纲要中提出要在中小学开设和加强武术课的建议。可以通过现代武术教学渗入传统武术礼仪文化,这样不仅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武术技能,同时提高了学生的内在素质和道德水平,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文化。为培养学生健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基础。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健康心理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根本所在。提升人的素质最重要的是通过德治和教育的方式来实现的。传统礼仪文化中就强调仁、义、礼、智、信及忠、孝、悌、廉、俭、勤、谦等美德。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3.3有利于领悟优秀的中国武术文化,促进武术国际化传播以“练习中国武术,体验东方文化”,让国外学者通过学习武术动作和传统武术礼仪,来领悟中国武术文化。武术文化也应通过一定的仪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武术文化的传承,光靠技术训练是不行的,它需要文史哲的长期熏陶和教育”[9]。正因武术博大精深,需要通过外在的文化吸引外国人的眼球,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礼为“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四维”(礼义廉耻)之首,地位十分重要,所以在传播中国的武术,重在传播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使世界都能和谐发展。

3.4外部威胁

3.4.1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在现代教学中的缺失当前中国传统武术礼仪文化的缺失,主要存在于武术管理者、武术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具体体现在训练、比赛、生活等方方面面。只重技术,不重内在的狭隘价值观是导致传统武术礼仪文化缺失的主要因素之一[10]。在中小学教育中不曾有礼仪文化课,应在思想品德教育的过程中加强礼仪教育,树立正确的文明礼仪观念。目前高校重视专业技能和理论教学,基本不涉及礼仪教育,以致学生对礼仪的觉悟不高。3.4.2西方体育文化冲击着中国传统体育文化随着跨国度、跨文化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人们接触到外国文化,然而中西方在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礼仪规范上存在差异,从而出现文化冲突。这对于我们发扬传统礼仪文化会成为一个阻碍。特别是西方体育文化的入侵,西方“主客二分”哲学观和“灵肉两分”身体观冲击着中国传统“天人合一”的哲学观和“身心合一”身体观,而人们在吸纳和融合西方体育文化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喜新厌旧,一味的“全盘西化”追求时尚。3.4.3学校武术教学中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的不完善中小学真正开有武术课的不多,且多数中小学教师采用填鸭式教学,根据自身多年的教学经验一贯传承下来,学校“重术轻礼”,即使在武术课上有理论教导学生传统礼仪文化,但并没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未能领悟到传统礼仪的重要性。在高校中武术作为一门选修课,学生下意识里认为武术难学,且要学好要吃苦。在教学过程中,武术需从乏味的基本功开始。学生在选修课程时都抱着哪个课程轻松且娱乐性强,只求及格就行的心态。学生对于武术的认识不高,兴趣也不大。这是目前发展武术教学需挑战的问题。3.4.4武术在群众体育竞争发展中的优势有待提高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状况和条件有较大改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众多年轻人和中(老)年人参与广场舞都已经当作一种生活方式,在舞蹈中享受快乐。而武术在群众体育中,年龄结构出现“两端高、中间低”的趋势,较多的年老者练习太极拳或柔力球,为了健身、养生;年少者倾向于学习武术攻防格斗,为了强身健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武术在群众体育中普及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且人们只认识到武术的技能,却对武术理论知识不够深化。

4、建议

4.1SO策略:利用外部机会发挥内部优势

研究者一直认同中国传统文化既有民族性又有时代性。叶朗先生说:“传统是一个发展变动的范畴,它的活力就存在于它的动态变迁之中。”[13]庞朴先生说到,“任何一个文化既是民族的,又是时代的。”[14]可知,传统礼仪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所以作为武术爱好者有责任发扬武术传统礼仪文化。通过借鉴跆拳道融入礼仪文化的方式,将传统礼仪文化贯穿整个武术教学过程。学校武术礼仪教育应该成为教学最基本的元素,贯穿于教学整个过程,不但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有利于学生养成尊师重道的良好品德和坚忍不拔的意志,而且还有利于培养青少年高度的爱国情操[11]。在教学顺序上先教礼节后教武术技术,将武德与拳理、技术与修身结合起来。在课前、课中、课后向老师问好或请教时都可以使用“抱拳礼”、“点首礼”、“注目礼”等,以示尊敬。同时让学生知道武术“抱拳礼”的含义。在课前向国旗、国徽行注目礼,将武术谚语以口令的形式喊出来,如“师傅引进门,修行靠个人”、“欲学惊人艺,须下苦功夫”等。学生上课穿统一的武术服,在进行武术技能练习前学习孔子“礼”的基本思想和中国古代道德思想发展历史以及古代思想家有关道德教育的言论,通过“礼”的教育来加强学生对“仁、义、信、勇”的领悟,培养学生尊师重道、谦逊好学、恭敬礼让的态度。

4.2WO策略:利用外界机会弥补自身劣势

武术早在20世纪初就被列为学校体育的课程内容,然而武术人口却在不断下降,在现代学校武术教育中,疏于对学生进行武德、武礼教育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仅有技术的学习,而没有把尚武崇德思想指导于实践。针对现代武术教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提高体育教师对武术传统礼仪文化内涵及其价值的认识。同时让武术教师认识到开展武术礼仪是展现武术文化软实力的需要,是找回原有谦逊的民族性格的需要[9]。对于现代武术教学应该重视武术礼仪教育,高校应多开展武术礼仪有关的课外活动与课程,营造浓厚的武术文化气息,从而使学生意识到传统礼仪的重要性。2)现代武术教学应以实现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重视尚武崇德的培育。郭沫若说过:“德,照字面上的看来是从植从心,意思是把心思放端正,便是《大学》上所说的‘预修其身,先正其心’;从《周书》和周彝看来,德字不仅包括着主观方面的修养,同时客观方面的规范--后人所谓‘礼’--都是包含着的”[15]。武术传统礼仪是内得于德而外实于行的统一。通过武术融合传统礼仪文化教学,来培养学生对武术的兴趣,提高学生学习武术的积极性,是学生的知、情、意、行诸因素统一发展。3)建立与现代武术教学相匹配的传统武术礼仪体系,将散漫、不成体系的传统武术礼仪规范化、统一化和科学化。中国武术需要放下大国姿态,谦虚地向韩国、日本等国家学习,迎合时代的需要、国内外武术爱好者的需要,把武术真正打造成术道并重、内外兼修、有礼有德的高尚运动项目。加强武术教师的能力和素质,成为学生学习技术和武德的榜样。对于传统武术礼仪,应秉着“吸取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渗入现代武术教学中,挖掘武术动作中的文化内涵,建立起与新的武术教学模式相应的武术伦理道德教育体系和武术的文化鉴赏体系,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建立具有武术特点的范式。

4.3ST策略:利用内部优势抵御外界威胁

温力教授认为现代武术在西方体育的影响下发生双向发展———竞技武术与非竞技武术。竞技武术一直在追求高、难、美、新的技术动作,而对于武术的传统礼仪文化已经简化为抱拳礼、持器械礼。这对于表现武术的文化底蕴是远远不够,但由于吸收了西方的整体逻辑分析思维,以致以理性的思维评判,改变了直觉体悟,从而形成现在的竞技武术,也为中国武术走向世界提供了舞台。对于非竞技武术发展最棘手、最重要的是学校体育中现代武术教学的发展,根据《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体育(1-6年级)体育与健康(7-12年级)课程标准(实验稿)》的文件中对于“课程价值”提到:首先“增进身体健康”,然后“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最后“获得体育与健康知识和技能”,说明现代体育教学重视知行合一。在武术教学方法与形式上,针对不同年级的德育教学目标要求,将传统礼仪文化层次化、结构化和序列化。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掌握社会主义的理论和道德规范,使他们在道德实践中形成基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点,为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打下基础。在教学内容上,改变单一的教学技能体系,从基本的技能升华到精神层面,融合传统礼仪文化,以外在的传统武术礼仪来表现学生的自身修养和文化内涵。

4.4WT策略:弥补内部劣势规避外界威胁

随着外来文化的入侵,中国传统文化在不断流失,为了不让传统的文化流失,我国各地区申请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如何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相关的对策。现代学校武术教学也需要传统礼仪文化来熏陶学生,挖掘武术传统礼仪文化的魅力所在。在教学中首先需要创设交往的情境,通过武术相关的电影视频、现场表演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好奇心。将武术教学与艺术、音乐和书法等结合,加入新的流行元素。例如在太极教学中可以配乐,使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天人合一”,在散打教学中应给学生播放有关散打赛事视频,重点讲解动作的攻防含义,以及学生间实战如何以礼相待,形成“尊师重道,孝悌仁义”的道德准则。这样的实践教学可以体现传统礼仪文化对学生的重要性,将零散的武术传统礼仪文化经过聚集、甄别、筛选、加工和创新成新时代学生易接受的、科学化的礼仪文化。这样也避免传统礼仪文化的丢失同时也满足了现代学生的心理需求。在学校武术教学过程中增加传统礼仪文化理论课或相关的武术传统文化,从思想上提高学生的觉悟,武术不光是技能学习,更值得传承和发扬的是中国的武术文化,要让全世界都知道中国的武术文化是博大精深的。

随着教育的发展,我国的工商管理类毕业生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工商管理类毕业生的质量却是值得关注的事情,调查分析此类毕业生的市场适应能力,可以促进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创新,有利于推动整个专业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工商企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工商企业管理论文范文一:工商管理的热点问题研究

一、工商管理的热点问题研究

一企业的战略管理研究

企业发展战略,是整体的企业发展指导方向,关系著企业未来的发展道路选择问题,过去,我国企业管理对管理战略的研究和关注都比较少,很多企业在管理和发展中,都只顾眼前的发展形式,解决当前的发展问题,对于企业全面的管理,发展的管理都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模式,也就没有研究出全面的管理战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企业的战略管理研究是近些年我国工商管理研究工作发展带动起来的新的管理模式。对于企业战略管理的研究,在工商企业管理工作中,其地位正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发展中开始注重发展战略的分析,对于企业进行综合全面的发展战略管理。当前我国工商管理工作中,把战略管理提升到一个热点关注地位,这不仅在企业中备受管理者的关注,在理论研究方面,也成为很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钡墓刈⒅氐恪?/p>

二企业文化管理研究

工商管理中,对于企业文化管理工作的研究增加,也成为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工商管理工作中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企业文化关系著对企业员工价值观的树立,是企业员工凝聚力实现的一个重要保证。过去企业发展中,对于文化这样的企业竞争软实力并不注重,但是,近些年来工商管理理论的研究,不仅注重管理手段的创新和管理机制的变革,对于企业文化建设和管理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对于企业文化的研究,大多是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企业发展核心价值观的建设研究而制定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理念的建设,是工商管理工作中一个新的研究点。同时,企业文化的建设把企业发展的价值理念,企业形象,经营理念等多种文化思想相结合,对企业整体的文化建设有一个更全面的把握。企业的发展中,竞争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这些因素中,企业文化已经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软实力。当前我国工商管理研究的热点问题中,企业文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三工商管理中注重人力资源管理

人,是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也是促进和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全面发展,工商管理工作中加强对人力资源因素的整合和管理,也成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从管理类学科中衍生出来的一个重要的管理分支,企业的发展要重视人的价值,协调好人力资源关系,对于企业的发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当前我国工商管理问题研究中,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把握也是比较突出的,国内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工作主要是对激励体系构建、工作外包化、员工满意程度、企业薪酬设计、家族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以及集团企业继任者的管理等几个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运营和组织管理形式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这种企业组织管理形式的不断变化,就为工商管理中的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新的研究课题。人力资源的管理需要根据企业的整体经营模式的不同来确立不同的管理方向。从人力资源的内部管理角度来说,也根据企业的不同发展模式,不断建立新的管理方法和体系手段,以保证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能够适应企业整体的发展。

二、工商管理热点问题发展趋势

一整体的企业运作管理国际化水平提升

从当前的工商管理工作发展的形式来看,未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水平不断加深,我国企业和世界接轨的程度将不断提高,在工商管理的研究工作中,也会有更多更全面的管理思想呈现出来。企业的整体运作管理,将在当前企业战略管理的基础上,有更深的发展。企业整体的运作管理,也将会出现管理内容的不断细化,精细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和战略管理相结合,未来将会成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二工商管理中营销管理的内容将会有所扩充套件

当前的管理形式下,工商管理工作虽然注重对企业营销运作的管理,但是营销活动十一个全面系统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讲,未来工商管理工作中,将对市场营销的渠道,手段,管理模式等,进行更深入系统的研究。无论是国内经济的发展形势,还是国际上整体的经济发展背景,都要求工商管理中对市场营销模式的管理更进一步。综合当前国外市场营销的具体情况,在品牌营销,渠道营销的建设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系统的营销模式研究。我国当前也面临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在工商管理中也出现了B2B营销、客户生命周期研究、客户关系管理等营销理念研究转变等新的发展情况。所以,这也将成为未来工商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三、结论

工商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涵盖了企业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同时,工商给你管理研究也是一个时代性很强的学科,经济形势的瞬息万变牵动着学科发展的神经,与时俱进,不断分析新问题,提出新的解决对策,是工商管理工作的重点。

工商企业管理论文范文二:工商管理实验教学

一、构建六大商务技巧开发训练系统

实验教学在工商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工作中有比较广泛的应用,商务技巧是商务人士在职场中进行各类商务活动时应用的谈判技巧,它主要包括有商务沟通和人际关系拓展两个方面的内容。实用型的沟通技巧,新颖的人际关系拓展方法,能够使沟通者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根据实验教学和案例教学相结合的特点,我们可以建立六大实验教学系统:一是建立商务谈判与推销技巧场景的模拟演练系统。在不同的环境下,商务谈判具有不同的特点,推销技巧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实验教学中,教师设立不同环境下个体谈判与团体谈判的模拟演练,使学生对两种形式的商务谈判特点进行学习和分析,使他们在个体谈判中能够独当一面,而在团体谈判中也能够合理、灵活的运用团体之间的写作能力圆满完成谈判活动,锻炼他们驾驭谈判过程的能力。另外,可以加强在这种场景下某种产品或者服务推销的模拟训练,使学生能够更加接近真实中的推销过程,并充分认识到时间与空间、方法与技能还有个人的情绪和态度等方面对推销成功率的影响,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他们在工作中的自信心、独立性以及灵活性;二是建立决策过程与策略规划能力训练系统。学生的学习具有一定的模仿性,在学习中学生通过各类决策者角色的扮演,对不同决策环境下的决策特点、决策方法以及对决策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了解和掌握,培养和锻炼学生各类管理决策方面的能力,为学生未来走向管理层奠定基础;三是建立人际沟通与冲突训练系统。沟通情境主要可以分为正式沟通情境和非正式沟通情境两种,其中通过正式沟通情境的模拟,使学生对沟通中资讯传递的渠道以及规范进行熟悉和了解,掌握高效沟通的方法,而在非正式沟通情境模拟中,学生可以对明示和暗示的资讯进行熟悉和掌握,并充分认识时间和空间距离在沟通中的重要性,掌握沟通的诀窍。另外在沟通中冲突问题的训练也非常重要。通过对人际冲突、组织冲突以及团体冲突等冲突问题的模拟,使学生对冲突发生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有一定的把握,能够思考出解决各类冲突的方法以及技巧;四是建立公关交际礼仪与形态语言训练系统。公关在商务技巧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公关技巧主要表现在对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不同交往目的下的言行举止以及仪表形态的正确把握,通过各种公关专项活动的模拟演练,使学生掌握公关的技巧并锻炼组织技能;五是建立会议模拟系统。商务会议分为很多种,主要包括研讨会议、决策会议、磋商会议以及执行会议等,让学生在实验教学中通过对这些会议场景的模拟演练,掌握各类会议的基本知识,正确把握和利用会议的组织者、参与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六是建立创新意识激发系统。创新意识是人类进步的关键因素,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和发展。通过在模拟情境下的训练,锻炼学生各种公关、营销以及创造技术的应用,提高学生在产品的市场开拓、危机管理以及公关等各类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创新能力。

二、构建企业以及市场运作模拟系统

企业的执行与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络,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企业运作模拟系统中,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培训内容,一方面是通过对企业营销管理、物料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模拟,使学生对于企业的实际运作模式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为学生提供若干个决策环境,让他们在实验中扮演不同的决策角色,通过对企业运作决策系统的模拟,培养学生对满意决策制定的能力。而在市场运作模拟系统中,主要是通过市场需求、供给以及价格机制的变化方面的调控,使学生对于市场的运作有一个直观形象的了解和认识。在市场决策系统的模拟中,通过对多个竞争主体以及一系列决策变数的模拟,训练学生在市场的综合决策中通过决策对经营绩效进行控制的能力。

三、小结

总的来说,实验教学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将其引入到工商管理学科的教学工作中,通过对各种商务技巧开发训练系统以及企业和市场运作系统的模拟,使学生在学习中能够有效的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弥补了传统教学方式中的不足之处,对于学生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教育心理学论文热点研究问题

教育 心理学是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情境中人的各种心理活动及其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的科学。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教育心理学问题探究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教育心理学发展问题原因及其解决策略的探析》

【摘要】教育心理学是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情境中人的各种心理活动及其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律的科学。其特殊功能是将心理学研究人性特质的理论与 方法 转化为教师的智慧,用于学校教学,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本文探讨分析了教育心理学的问题原因,并提出了问题的解决策略,以供借鉴。

【关键词】教育心理学;发展;问题;原因;解决策略

一、教育心理学发展中的问题及其原因

1、教育心理学发展中的问题。(1)内容体系的问题。我国的教育心理学的系统性与整合性没有达到有效统一。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第一,将统一的心理学现象分割为不同的易于实验以及易于控制的小部分,研究中缺乏关联性,各自为政;第二,研究的课题过于繁杂,小到关于小学生的记忆研究,大到中学生的思维研究,上至教学技术研究,下至学科的教学心理研究,再从学习神经心理学至教学策略的探究,种类丰富的研究课题占据了教育心理学整个领域。第三,心理学在不同时期的研究范式更迭,致使教育心理学的研究侧重点不断变化,不同时期教育心理学中的内容体系均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阻碍了心理学的发展。教育心理学内容体系难以产生稳定“范式”的原因之一是研究对象过于复杂。其研究对象本应是在学校教与学的情境中人的心理变化,一方面它研究了施教者与受教者在教与学活动中各自的心理活动变化,另一方面也研究这二者在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产生的心理现象。人内心的复杂、人与人交往的复杂以及教与学情境的复杂,最终导致了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存在复杂性。除此之外,研究者的认识具有局限性。我们在学习一门学科时,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一般都是由简单向复杂过渡,由零散向系统过渡,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全掌握全部的内容,教育心理学中也是这样,它必然存在一个发展与完善的过程。(2)忽视人的特性问题。传统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证法,另一类是现象学方法,以上这两种方法在不同的时期侧重点不同。心理学以研究人为侧重点,心理学研究中的困难也是研究人。自然科学的研究不以研究者的意志而转移,其研究物性变化中的表象与真相都是真实且客观存在的。而在心理学中,将人作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时,研究情境设计得再缜密,依然存在研究者同被研究者之间因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差异。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特殊性,因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自然科学中容易掌控的“物性”,而是研究“人性”,教育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中过于重视效仿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殊不知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我们不能忽视在研究人与人之间复杂交往的过程中产生的影响,人的外在表现或行为并不能够代表其内在的意识或者动机。

2、教育心理学发展问题的原因。(1)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结合程度的原因。教育心理学是一门重视应用的学科,其直接指导教育实践的工作,也就是说教育心理学的教学理论离不开教育实践,二者应该有机的结合起来。在研究教育心理学的相关问题时,经常会出现理解与应用这两种不同的研究旨趣。由此产生的研究类型也分为两类: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但是在实际的教育心理学发展过程与现状中看,教育心理学过多的将重点放在基础上,提出的理论与方法经常是在教育心理学原理应用于别的教学学科中而间接起到的指导作用。一直到现在,教育心理学的研究课题多数来源于理论,并不是在教育实践中获得的,造成教育心理学实际的研究成果并不能对教学实践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2)本土化研究不够深入。教育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首先诞生在西方,它发展早、发展快,有着较好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又受到国家的重视,因此一直处于领先位置。此外,我国的教育心理学起步晚,尤其是经过“十年动乱”,在80年代后才开始全面复兴。当时,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工作刚刚恢复,还没有足够的研究成果和材料,而教育实践中又急需有关的知识,因此,只能借鉴和学习国外的研究成果,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一些独立研究。相比之下,我国的教育心理学确实与西方存在着差距,这种差距常常使我们只看到学习他人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自身独立发展的必要性。

二、教育心理学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1、科学构建教育心理学的内容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人类教育的共同目的决定教育心理学内容体系的基本框架,科学合理的教育心理学内容体系必须符合教育的真正目的;(2)教育的对象特点和需要是选择教育心理学内容体系的基本依据,教育心理学的内容体系必须依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和需要,在保障学科主干内容的前提下,灵活选择教育心理学的具体内容。(3)教育心理学的内容体系要在稳定和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教育是复杂的系统,人们对教育规律的探索也在与时俱进,这要求教育心理学的内容体系必须随时代的变化不断发展。

2、以素质教育实践为教育心理学研究的指南。当前是我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时期。当代教育心理学要想作出应有的贡献并使自身充满生命的活力,就应当结合教育实践和改革,深入研究教育心理学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这对于促进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教育心理学的自身发展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结束语

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心理学理论与应用研究,就是要解决教育心理学研究中国化这一问题。主要是指中国的心理学工作者在研究工作中要做到从研究者本位出发,准确地发现国人的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要将教育心理学中的不足之处摒弃掉,并不是仅仅研究中国化的教育心理学,而是要面向世界。

参考文献:

[1]郑亚楠.教育心理学发展现状探析[J].北方经贸,2009(4)

[2]张欣艺.发展中的教育心理学[J]. 青年科学?教师版 2014(05)

[3]张礼娟 社区心理学的发展对教育心理学发展的挑战[J].学理论?中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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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培养中小学学生心理健康的体会。2、关于心理教育行为分析。3、论大学生心理压力的来源及缓解办法。

如何管理热点问题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八十五个管理学论文题目选题,供大家参考:1、 论企业核心竞争力2、 现代管理理论热点问题研究3、 消费者行为研究4、 现代商务谈判5、 激励理论的研究6、 领导理论的研究7、 组织发展与变革8、 企业文化模式研究9、 "扩展企业"运作研究10、 企业协同效应研究11、 企业智力资本研究12、 品牌延伸的问题与对策13、 克服"克隆公司"现象14、 大企业组织流程化设计15、 跨国经营的价值链设计16、 产业链上的价值链分析17、 入世后黑色家电的产业分析与企业对策18、 企业竞争力问题探讨19、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安全的保障问题20、 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21、 论企业战略联盟22、 人力资源资本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要求23、 西部大开发问题的探讨24、 企业的跨文化管理25、 关于推行股票期权制若干问题的探讨26、 企业如何应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27、 对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全方位思考28、 虚拟企业29、 企业核心竞争力30、 关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问题的研究31、 企业成长研究32、 知识管理研究33、 组织结构及形态演变研究34、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35、 管理伦理与现代公司经营36、 网络经济时代的管理变革37、 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治理38、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IT企业的发展战略39、 面向新经济模式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40、 资本经营方式研究41、 企业并购研究42、 管理者收购研究43、 战略联盟研究44、 租赁经营研究45、 定制生产模式的系统设计与管理46、 全球化与企业生产战略选择47、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支持体系的设计与管理48、 JIT在我国企业的运用49、 MRP在我国企业的运用50、 企业生产计划系统的研究51、 企业生产性资源的计划管理52、 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在企业中的运用53、 企业系统质量控制的应用54、 质量管理标准的研究55、 先进制造技术条件下的质量管理56、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57、 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功能的若干思考58、 我国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战略和策略分析59、 公司合并中关联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60、 企业购并战略中的核心问题研究61、 论管理创新62、 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素质63、 试论中国加入WTO的对策64、 论组织怎样做才能实现管理科学化65、 中国企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66、 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难在哪儿67、 中国股票市场应建立退市制度68、 中小企业发展:思考与对策69、 虚拟企业对我国管理组织的启示70、 跨国并购企业的文化管理71、 CEO的激励和监督机制72、 企业的经营与发展73、 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74、 如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75、 流通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不可控因素分析76、 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可控因素风险分析77、 启示眼与借鉴:流通企业迈出国门78、 中国流通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战略79、 我国入世后,市场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预防80、 入世后如何增强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81、 中国企业如何实施"走出去"战略82、 中国跨国公司的创建与发展8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发展契机84、 企业模式的比较研究85、 外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迪与借鉴

大多数同学在论文设计初期对于论文的题目无从下手,一方面确实不知道些什么,另一方面就是怕题目太大,后期完成不了。下面我给大家带来2021管理学 毕业 论文题目与选题方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工商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1、工商管理与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新经济环境下如何加强企业工商管理水平

3、工商管理信息化发展策略创新探究

4、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探究

5、新闻传媒在工商管理类教学中的应用

6、如何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提高 企业管理 水平

7、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析

8、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大学生就业竞争力的调查与分析

9、经济社会发展对工商管理人才需求研究

10、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研究

11、工商管理中信息网络化的应用

12、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13、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14、工商管理效能困境分析及效能发挥路径

15、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16、市场经济形势下工商管理的发展探讨

17、分析新时代下工商管理的职能所在

18、企业工商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探索

19、浅谈工商管理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0、企业在工商管理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探究

22、新形势下企业工商管理的职能研究

23、浅析现代工商管理的职能

24、高职工商管理教学如何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25、工商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26、地方高校工商管理本科专业培养目标研究

27、“互联网+”背景下工商管理专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模式

28、工商管理专业困境及对策

29、刍议工商管理理论教学的实践效果

30、基于工商管理 教育 实践的教育供给侧改革的内在逻辑

31、大数据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和监管能力

32、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

33、社会需求背景下的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探讨

34、工商管理对企业转型的影响浅析

35、探讨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36、企业工商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与管理模式研究

37、解析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38、企业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探究分析

39、新时期工商管理的职能探索

40、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研究

41、高校工商管理本科生就业竞争力问题及提升策略

42、工商管理的 热点 问题及发展趋势探析

43、浅谈如何加强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44、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探析

45、试论工商管理的热点问题与发展趋势

46、工商管理中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研究

47、工商管理模式和企业会计研究分析

48、基于新时期下工商管理职能的分析

49、当前工商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50、试述如何加强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51、国内外工商管理现状比较及发展建议

52、试论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

53、我国工商管理现存问题的探讨研究

54、就业视角下工商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研究

55、试析科技创新在工商管理中的重要性

56、如何加强工商管理培训的有效性

57、企业工商管理的认识及未来发展方向解析

58、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探讨

59、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管理发挥的作用

60、公司工商管理发展现状分析及路径选择

财务管理 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 上市公司财务绩效评价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2、 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者代理问题研究

3、 基于城市视角的地下城市综合体设计研究

4、 国有企业财务治理问题研究

5、 企业预算管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6、 政府干预下企业过度投资形成机理研究

7、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防范问题研究

8、 企业财务风险传导机理研究

9、 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体型设计参数与建筑节能的定量关系研究

10、 近代岭南建筑装饰研究

11、 公司治理、多元化战略与财务绩效的关系

12、 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研究

13、 基于财务决策视角的企业内在价值评价 方法 研究

14、 中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

15、 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16、 基于治理导向观的企业集团预算研究

17、 基于融资结构理论的我国采矿业融资问题研究

18、 中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

19、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

20、 我国电信企业内部控制研究

21、 制度环境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决策的影响研究

22、 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期融资模式及其效率评价

23、 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评价研究

24、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

25、 石油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26、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监督体制研究

27、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盈利状况及与股价变动关系统计分析

28、 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高管减持行为实证研究

29、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

30、 组织合法性视角下的企业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公共事业管理毕业论文题目

1、浅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普适定位

2、基于物元分析的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估研究

3、当前公共事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初探

4、探究公共事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异同

5、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监管职责--以十堰市公交民营化改革为例

6、浅谈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及 经验 启示

7、公民社会:政府实现善治的社会基础

8、探究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危机及其出路

9、农村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10、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1、推进公益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与探索

12、试论城镇化建设背景下的农村经济管理

13、医药院校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培养现状及对策

14、如何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15、政府购买服务的招商引资行为研究

16、事业单位薪酬管理浅探

17、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以乡贤参事会为例

18、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

19、新时期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20、基层医疗机构在卫生事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21、公益事业、社会事业、公共事业辨析

22、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分析

23、我国图书馆事业宏观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演变研究

24、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转型探究

25、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研究

26、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科学发展研究

27、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问题之我见

28、浅谈工会在公交企业建设中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和职能作用

29、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30、医院管理保安服务意识和质量的对策

3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培养

3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3、公共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 中如何引入激励机制

34、地方图书馆学会行业管理职能研究--基于公共治理理论视角的分析

35、试论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36、论行政伦理教育对于行政管理专业大学生信仰建设的作用

37、基于公共管理角度的城市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困境分析--以公交行业为例

38、我国公共事业部门绩效考评体系探究

39、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0、拓宽老年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新途径

41、对完善公务员工伤 保险 制度的思考

42、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自学能力培养的研究

43、我国城市排水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4、对传统公共事业管理存在的弊端及改革的研究

45、新形势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工作探讨

46、我省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改革

47、地方公共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及对策分析

48、教育国际化领域的研究进展与趋势--基于WoS期刊文献的可视化分析

49、事业单位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的途径

50、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精细化执行探究

51、上海市社保中心长宁分中心绩效评估体系改进研究

52、我国女性公务员工作压力管理研究

53、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后国有资产管理浅析

54、基于我国事业单位现状的财务管理对策研究

55、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6、地方财政部门创新资产管理的 措施 研究

57、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58、我国传统公共事业管理存在的弊端及其改革

59、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问题研究

60、人才测评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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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学实证研究论文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法研究生毕业论文题目

1、 外空自然资源开发的国际法分析

2、 对世义务研究

3、 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

4、 论国家自卫权在保护海外侨民中的适用

5、 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问题研究

6、 国际法视域下南海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7、 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探究

8、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9、 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探求

10、 国际法视域下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研究

11、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由克里米亚及苏格兰公投探析民族分离主义

12、 美国经济制裁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13、 国际社会对伊朗经济制裁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14、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研究

15、 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国际法评析

16、 论国际法中“对一切”义务概念渊源及其现实意义

17、 网络攻击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18、 《国际法和政策视域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海事安全》的翻译实践 报告

19、 论安理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实现

20、 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协调

21、 国际法上保护责任研究

22、 国际法中关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政治学分析

23、 防空识别区设立的国际法依据

24、 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规制研究

25、 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规则研究

26、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研究

27、 海洋生物保护国际法规制的完善研究

28、 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9、 中越南沙群岛主权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30、 论国籍争议解决在国际法中的发展

31、 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研究

32、 国际法视野下的劳工保护与反就业歧视

33、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思考

34、 论湿地保护的国际法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35、 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36、 论国际法对化学武器的规制

37、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38、 国际法视角下人道主义干涉实证研究

39、 国际法中的赦免正当性研究

40、 周鲠生学术思想探析

合同法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 劳动合同 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对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影响研究

4、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

5、基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6、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9、《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10、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

11、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分析

12、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研究

13、基于契约分析的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14、合同法中的错误制度研究

15、合同解除制度研究

16、国际商事合同统一路径研究

17、新中国合同法的制定与完善之

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

19、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

2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电力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面临的问题研究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研究

22、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之研究

23、劳动合同法诚信原则研究

24、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

25、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保护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研究

27、《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28、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法律思考

29、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

30、劳动合同法利益平衡功能的定位与实现

31、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研究

32、基于《劳动合同法》的旅游饭店劳动关系研究

33、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

34、新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分析及其对企业员工激励的影响研究

35、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民法学术型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民法强制性规范研究

2、论中国民事立法的观念变革

3、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4、宪民界分论

5、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7、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

8、论法国财产法的历史演进和制度体系

9、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10、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

1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之效力

12、广义民法物研究

13、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4、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研究

15、公、私法交错中的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研究

16、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17、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

18、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

19、民初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与习惯法

20、民法本位论

21、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

22、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

23、论民法上的占有

24、民法占有制度研究

25、德国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26、民法自然债研究

2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2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29、日本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研究

30、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

31、近代中国民法原则研究

32、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3、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34、民法与忠孝-明治民法对家制的塑造

35、民法视角的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6、我国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37、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3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39、民法和市民社会关系重构研究

40、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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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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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参考文献:[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国际热点问题研究论文

9月15日上午,中国城市论坛北京峰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开幕。新华社副社长兼常务副总编辑马胜荣作题为《当前国际形势分析和中国发展的国际环境》的主题演讲。以下是演讲实录: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谢谢大家。我非常高兴参加2004年中国城市论坛北京峰会。参加会议的都是专家,对中国城市的发展肯定有许多独到的见解和建设性意见。我只是从事国际新闻报道的新闻工作者,在这里只能就当前的国际形势与大家交流一些看法。当前国际上热点很多,或多或少都与三年前发生的9.11事件有关。近三年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促成这一变化的转折点就是2001年发生的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可以这样说,9.11事件中摧毁的是两栋楼,但这一事件对世界格局的影响是巨大的。这种影响最主要表现在美国的安全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往美国认为他的威胁来自本土之外,现在看到了美国国内就存在着巨大威胁。因此,反对恐怖主义成为美国安全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美国安全战略的变化又直接影响到大国关系和世界格局的变化。现在9.11事件已经过去三年,但是恐怖活动并没有减少,尤其在俄罗斯,最近发生了一系列恐怖事件,最令世界震惊的是9月1日俄罗斯别斯兰市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这个事件有可能对今后的国际形势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下面我集中就恐怖主义目前的情况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就此谈一下中国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分析全球反恐形势首先要看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9.11改变了世界格局。3年前的9.11事件有19名恐怖分子劫持4架民航飞机对纽约、华盛顿两个城市发动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袭击,几个小时造成3000多名无辜者丧生。这个事件对美国的影响最大,但是它影响的不仅仅是美国,也绝不会是美国,它改变了冷战结束以来或者说扰乱了冷战结束以来的国际关系,大国关系随着9.11事件发生了很深刻的变化。反恐成了最近三年来国际事务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用电脑语言来说,就成了最常用的关键词。反恐两个字也可以说成了最近在国际上比较时髦的词。在反恐旗号下,美国先后进行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两次战争。这两次战争对世界格局的改变也有很重要的影响。三年后的今天,世界并没有因为反恐而变得更加安全。如果我们回顾8月底到9月上旬以来的短短十几天里发生的事件,我们就会感觉到新的恐怖主义浪潮又一次袭击了俄罗斯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最为严重的就是9月1日有一伙恐怖分子在俄罗斯南部的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占领了一所中学,将1300多名学生劫持为人质,在解救的过程当中,有300多人死亡,其中一半多是儿童。目前恐怖主义或者说恐怖分子他们采取的办法是什么呢?他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将他们的阵地转移到防范相对薄弱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展开活动。当然,也有在防范比较严密的地区展开活动的,最近的一些新闻报道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第二,美国以反恐为纲,保证国内安全。美国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过外敌的袭击,在9.11事件当中有了切肤之痛,袭击警告、恐怖主义、恐怖分子这些词汇在美国历史上一再频繁出现,在美国的百姓中一再传播。安全问题已经取代了发展经济、医疗福利和就业等国内问题,一跃成为美国布什政府的头等大事。美国政府和曾经受伤过的民众对恐怖主义的敏感程度达到了其他国家无法想象的地步。

朝鲜问题是当今世界备受关注的国际问题之一,然而从根本上言,朝鲜半岛问题一方面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最终实现半岛统一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利用什么样的机制维护现实中半岛的和平、稳定局势的问题.建立平衡,目的在“和”;打破平衡,本意为“战”.眼下的朝鲜半岛,各方都想“和”而不想“战”,所以谋求战略平衡是必然之举.纵观各方战略博弈,有三种平衡关系至关重要,并且牵动全局.这就是中俄美关系、朝美关系和朝韩关系.“三个平衡”相对独立,相互影响,共同调节朝鲜半岛局势的发展走向.第一个平衡:中俄美关系.这三个国家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但又都与朝核问题密切相关.朝鲜作为一个偏于一隅的小国,倘若没有把这三个大国搅和其间,也不可能闹出太大动静.所以说,朝鲜是站在大国的“肩膀上”,创造了小国玩转“大外交”的局面.然而,中俄美的平衡关系,却又是朝鲜“以小博大”的前提条件,如果这种平衡关系被打破,朝鲜也就失去了博弈的基础.试想,中俄美若是“一边倒”,朝鲜还能撑几天?反之,这三个大国若是“分庭抗礼”,朝鲜半岛也决无和平可言.正是因为中俄与美国保持了一种“合理距离”,朝鲜半岛才实现了战略平衡,才有可能在经历多次危机的险境中,避免了新的战争发生.第二个平衡:朝美关系.朝鲜和美国既是对手,也是“欢喜冤家”,更是解决朝核问题的关键方.没有美国的威胁和打压,朝鲜不至于饿着肚子搞核武,此乃因果关系.美国需要保留朝鲜这样一个对手,以获得长期在东北亚保持军事存在的理由,但又不允许朝鲜对自己及其盟友造成重大威胁特别是核威胁,这是一种相互背离的矛盾关系.正因如此,朝美双方都希冀建立于己有利的战略平衡.朝鲜指望以核武为筹码,既能自保,也能换取美国的安全承诺,甚至实现朝美关系正常化.美国则意在剥夺朝鲜的核能力,使其重新成为处在弱势地位的对手,所以既不能和朝鲜走的太近,也要防止朝鲜把自己拖入一场新的战争.于是,朝美双方依托“六方会谈”,明争暗斗,讨价还价,甚至不惜各出难题,让“会谈”几度功败垂成.朝鲜和美国这种相战不易,相和更难的较量,正是朝核问题成为“死结”的根本原因.第三个平衡:朝韩关系.朝鲜和韩国,虽是同一民族的两个国家,但彼此都有一统半岛的欲望,背后也不乏大国支持.北方统一南方已成历史,南方统一北方也谈何容易,双方即便宿愿难改,毕竟要面对现实.朝鲜敢战,却并无胜算,韩国惧战,但也有破釜沉舟的准备.从实际情况看,南北双方都不想再次陷入战火之中,表面上剑拔弩张,每到关键时刻却总能化险为夷.这不是偶然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双方的战略使然,在统一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朝鲜和韩国都乐于维系现在这种“对峙平衡”.朝鲜发展核武,是要弥补常规武器方面的劣势,而韩国坚决要求朝鲜弃核,目的也在于恢复以往的“军事平衡”.尽管如此,只要朝韩双方都不动手,朝鲜半岛就会依然保持危机频仍,但战事可休的局面.就目前形势而言,以上“三个平衡”,第一个相对稳定,第二个正在发展,第三个在向稳定方面转化.近期盛传朝鲜要进行第三次核试验,与此同时美国也宣称要和朝鲜直接对话,无论其前景如何,都是朝美之间的较劲,双方都在继续寻找新的“平衡点”.朝美两国肯定要接近,舍此不足以解决朝鲜的安全顾虑,也很难让朝鲜重开谈判.但朝美也不可能走的太近,因为美国还需要保留这样一个对手,况且还有另外“两个平衡”的制约和影响.对于中国来说,保持朝鲜半岛稳定及和平解决朝核问题,这是多年来始终如一的立场,也完全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但在建立半岛战略平衡关系方面,中国只可能在“第一个平衡”关系上发挥作用,对另两个平衡关系很难施加直接影响.笔者以为,中国现在要做的事情,是努力维护中俄美在朝核问题上的平衡关系,静观朝美和朝韩关系的发展.一旦后两个平衡关系难以建立,或者横生枝节,还是要通过中俄美的共同介入来解决问题,中国应当有这样的耐心.

2015时事热点论 WO KENDING YOU G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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