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上分析,应该认定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因为这一罪名与其违法犯罪行为相对应。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可是这些花朵却屡造威胁。
近日,各大媒体争相报道7岁女童惨遭生父继母的虐待,长期住在阳台。而女童亦因饥饿从二楼阳台翻下,到便利店偷东西吃。再被送往救助站,而该街道办事处也展开调查帮助。对此我深感同情,且十分愤怒。此事件揭露了各种社会问题。一是单亲或离婚家庭的孩子容易到伤害。在此类家庭成长的孩子缺乏父母其中一方的爱。而这份爱则需要父母的多关心,多关爱来弥补,但很多父母就是忽视了孩子对这份爱的渴望。这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再加上受到父母的虐待,暴力。那么这样的孩子能健康吗?二是社会对这些孩子的关注不够。为什么7岁女童要从二楼阳台翻下后才被发现她的悲惨遭遇?为什么孩子被虐待多时,却无人问津?那么当老师和学校发现学生辍学,他们是否与其家长沟通了呢?如果沟通了,学生被虐待会不知道吗?那么社区的人来来往往,会不知道孩子长期住在阳台吗?既然知道为何当时不对女孩伸出援手,却是在她受尽委屈后才站出来讲话。难道这样不是很讽刺吗?
一个家就像一棵大树,树倒了,果子散落一地,人们都在议论树为什么会倒,却忽略了即将成熟的果子。对于生活在单亲或离婚家庭的孩子,家长们应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同时以健康心理,人格的力量和社会道德规范帮助孩子树立自主、自信、自尊、坚韧、正直、豁达的健全人格。
对此,社会媒体能做的,除了是报道、帮助外,更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与其让悲剧发生后才去补救,那为什么不阻止悲剧的发生呢?社区和街道应该多组织居民开展有关虐童危害的活动,从而让人们深入了解要好好地爱护孩子,让人们从观念上改变。学校和老师要多与学生、家长沟通避免虐童事件的发生。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正确教育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是每个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
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指:2017年11月22日晚开始,有十余名幼儿家长反映朝阳区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并提供孩子身上多个针眼的照片。
2017年11月26日晚,北京警方就该幼儿园幼儿疑似遭针扎、被喂药一事进行了通报,涉嫌虐童的幼儿园教师刘某某被刑拘。11月29日,红黄蓝教育机构针对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事件发布道歉信。
2018年5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一案,检察机关已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亚男虐待被看护人案公开宣判,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处刘亚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
近来,网上热议的“幼师虐童事件”——一位年轻幼儿园女老师拎着一男孩耳朵往上提,孩子痛哭,而女老师脸上挂着笑容。这张照片在网络社交平台被发现,随即被曝于网络,并被大量转发。照片上,教师的笑容令网民感到愤怒:“如此无良,如何能做老师?”虽然虐童教师受到了处理,涉事幼儿园也为“聘用无证教师”付出了代价,但这远远不能消除这件事给社会带来的震惊。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幼儿更应受到最好的教育和爱护。可是,近年来,幼师虐儿事件屡屡发生,先是山西太原五岁女童不会“十加一”被老师扇数十记耳光,然后是浙江温岭颜艳红将“扇耳光”翻新为“揪耳朵”……幼儿园女教师揪幼童双耳离地等幼师虐童事件给我们的幼儿教育敲响了一记警钟,虐待幼儿事件频发更是扯出了幼儿园遍地开花、管理无序,学前教育尤其是幼儿教育尚没有规范纳入基础教育体系的沉重话题。有关部门对幼儿教育管理粗放,监督缺位。开办幼儿园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幼儿教育机构质量良莠不齐。教育设施、生活条件、师资水平较差的幼儿园也掭列其中,有的幼师甚至根本没有参加过系统的教育培训,根本没有领悟师德师风的真谛。这或许是虐待幼儿事件频繁上演的重要原因。
从老师的观点看,报道的真实百性值得考察,老师体罚学生,不能用教师虐童来说,这是性质的问题,简单的体罚,在媒体中,就会无限的放大,对于报道的真实性,有关的网站没有真实的调查,就妄自的任由个人或者是所谓的记者上传,这是对老师职业的不尊重,是度污蔑,是诬陷,是诽谤,可现在没有一个人追究网站的责任,这样对老师是不公的!!!!从儿童的观点来看,我们从内心对老师有一种恐惧,老师对我们的学习很上心,有时候会严厉的说我们,我们知道老师对我们好,我们有时候真心的听不懂老师讲的题,知我们都喜欢体育老师,因为老师老带我们玩,老师打我们,我们不道恨他,因为老师不管我们了,我们就不会学了!!从家长的角度看,老师打孩子不对,有啥话给我们说啊,我自己的孩子很娇专惯,有时候是很调皮,我们也头疼,但是我们把孩子交给学校是学东西的,不是打的,有时候能理解老师,恨铁不成钢的心态,但是,我感觉体罚总不是好办法!从旁属观者看,这件事情没那么简单,希望建议一套机制,能让孩子真正的自己想学,能学,会学,这件事情,学校有很大的责任,希望有关部门关心一下学校的教育问题。
事件概述: 10月24日,浙江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师虐童事件,事件在互联网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
随后,温岭市教育局和公安局快速回应,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进行惩治。10月28日,温岭市公安局正式提请批准逮捕涉事教师颜某,使得舆论风波逐渐平息。
然而,近日检察机关审查颜艳红虐童案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颜艳红亲属也提出要求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将继续侦查此案。至此,舆情事件再起波澜,引发网络热议。
一、事件回放 微博爆料 媒体跟进报道 10月24日13时许,网友“将讲090080”在微博上公布了与温岭虐童女教师有关的一些图片,称温岭某幼儿园一颜姓老师虐待儿童,该微博依法了大量转发评论。随后,中国新闻网以《浙江温岭虐童幼师系无证上岗 称行为出于“好玩”》一文率先报道了该事件,事件被曝光后,引发网友围观和热议。
温岭教育局及时整改辞退颜某 10月24日16时,温岭市教育局发布消息称,责成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作出深刻检查,及时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同时,教育部门已向公安部门报告,如有违法,由公安部门作出处理。
此外,温岭已在全市通报此事,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师德教育。 警方依法处理虐童教师 10月25日中午,温岭警方对两名虐童女教师颜某和童某,依法分别予以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童某被行政拘留7天。 浙江省教育厅道歉 师德师风纳考核 10月26日,浙江省教育厅向被伤害的幼儿园孩子及其家长表示深深的歉意,并宣布,今后省内幼儿园新进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并将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
浙江将在全省各地建立教师师德师风专项检查制度,每学期检查一次,把师德师风纳入对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年度考核,纳入民办幼儿园年检、幼儿园等级评定。 涉事幼儿园园长免职 10月27日,虐童教师颜某所在蓝孔雀幼儿园的园长被免职,同时,当地教育局从温岭全市范围内抽调3名具有丰富幼儿园管理经验的公办幼儿园管理干部,组成“3人工作组”进驻蓝孔雀幼儿园,暂时接管该园日常工作。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事件屡屡发生。
3 岁女童的 *** 被老 师放臵芸豆,7 岁男童被逼接受紫外线“消毒”的惩罚,还有7 名儿童 因上课说话而被老师用电熨斗烫伤……幼师的毒手频繁地伸向了幼小 的孩子们,不禁让我们汗颜。幼师原本是孩子们最希望亲近的群体,可是昔日的“天使”和“知心姐姐” ,今日为何变成了“恶魔”和“狼 外婆”了?这不仅仅是孩子和家长的悲哀,还是幼师和幼儿教育的悲 哀,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
我们不禁要问:“是不是棍棒下一定出孝子?”不得不承认,由于 优质教育资源的匮乏,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一些地方对于教师体罚学 生事件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家长因望子成龙,即使对老师的 体罚略有微词,但怕得罪老师误了孩子,也只能忍气吞声。
可是这样,孩子的尊严、自由、权利、童年的乐趣,几乎被架空。这不得不说是 教育的失败。
教师在教学中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批评并 不等于肆无忌惮的处罚,更不等于毫无理由的虐待。靠体罚来教育学 生,本身就是教师无能的表现。
真正优秀的教师,决不会靠棍棒来教 学。就教育而言,我们不仅要重视教育质量,更要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虐待幼儿事件一再频发,也给我们的幼儿教育敲响了一记警钟,更是引出了幼师鱼目混珠、幼儿园遍地开花、幼儿教育体系尚不健全 等一系列沉重的话题。深入思考,我们不难发现“虐童事件”的背后 是三方的缺位:一是教师水平普遍偏低。
幼师工作辛苦、工资待遇低,招聘标准 也相对较低。一些学校在招聘幼师的时候,只看重个人学历和外在表 现,忽视个人内在品德,工作考核也“重量不重质” ,幼儿启蒙教育被 简单地等同于“带孩子” ,现在的幼师职业素质越来越低。
还有的幼师 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就入职上岗了,连幼儿教育的基本常识、幼儿阶 段的年龄性格特征、教育方法等都不懂,耐心更是极其有限,加之管 理乏力,这就为“虐童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二是教育机构良莠不齐。
“入园难,难于上青天” ,这叫喊声早已 传遍大地。幼儿教育普遍存在公办园“稀缺化” 、民办园“两极化” 、优质资源“特权化” 、收费“贵族化”等问题。
从我国教育现状来看,由于学前教育没有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不能纳入国家财政统筹,政 策上也没有优惠,经费投入少之又少,幼教从业人员及幼教人才严重 不足,致使幼儿教育需求大、供给少、收费贵。随着市场利益的驱使,幼儿教育的公益性在逐步淡化,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公立幼儿园转 为民办的趋势。
当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公共性和公益性被忽视,各级 *** 将幼儿教育的主要责任推向社会力量和市场之时,不少不良机构 便趁机办起了幼儿园来。他们办学的目的就是为了敛财,随便招聘一 些人来就能当教师,根本不顾幼儿的安全、饮食、起居,类似“虐童 事件”的发生必然在所难免。
三是外部监督疲软乏力。几乎在每一次的“虐童事件”后,当事 人受到的处罚只是罚款或者辞退,随后便不了了之。
更有甚者,从一 家幼儿园换到另外一家幼儿园就职,继续将无形的魔爪伸向了幼儿。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明文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
简单的处罚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 用,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们只有看着悲剧一次次上演。“虐童事件” 折射出的 “幼教之殇” ,不能单纯地将矛头指向幼师。
教师、教育机构、 *** 三方都应从自身找原因,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形成合力,一起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是要加强幼师职业素养培训。
幼师职业也是太阳底下最神圣的 职业,幼师也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幼师师德是最需要良心的工作。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幼师的职业素养尤为重要。
当前,在进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过程中,对人才的需求必然是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 员。作为基础教育的幼儿园教师,也应提高自己的素质,以适应新时 代的要求。
首先,要加强政治学习,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无私奉献 的爱心、体贴入微的细心、诲人不倦的耐心、纯真质朴的童心,都是 一名幼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其次,要加强理论学习,培养合理 的知识结构,不懂业务、没有专业文化修养的幼师是误人子弟的,扎 实的理论知识、广博的科普知识、精深的专业知识、新兴的前沿知识 都将是一名幼师“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的源泉。
幼儿教师必须深刻 认识到加强职业道德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而自觉地在爱事业、爱 孩子,提高专业文化素质,注重自身的形象,才能提高自己的素质,以适应新时期改革开放的需要,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二是要提高幼儿园办园准入门槛。
“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幼儿 教育是成人教育的基础,是最前沿的教育,它直接影响到幼儿的成长 和发展,是关乎儿童养成、人生成长的重要阶段,对人的行为习惯、认知风格、个性特征等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作用。
为了提高我国国民的 基本素质,保障国民教育的延续性, *** 应加大对幼儿教育的财政支 持,适当考虑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相关部门应制定一套 。
我就大胆的说说我能想到的吧:
1. 各地区成立针对这种事件的监管部门,每星期至少两次去学校巡视侦查!从市、县、镇分级管理,上级必须每月一次去视察工作;
2. ZF出台专项法律,专项专治,对出现这种情况的,一律严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枪毙;
3. 家长之间成立专项监督会,每个班级每星期组织一次家长会议,学生提出自己在学校受到的不公平待见,家长监督会有权要求学校撤换老师,及有上级ZF监督会对接,确保一旦触犯法律,必须立即能制止犯罪行为;
4. 学生及家长对老师实行评分制,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评分,综合评分未达标准的老师,第一次予以停职缓期1个月执行,这一个月内老师正常授课,1个月后再次评分,合格继续留职,不合格予以开除!
个人意见,希望能尽自己的一份力!
其一发生在山西太原一家幼儿园里。
监控视频显示,这位老师对多名幼儿抽扇推搡,其中一名女童更是被扇几十个耳光。随后又有人曝出一组照片,揭露浙江温岭一位幼师的虐童恶行,这位老师双手揪住一名幼儿的双耳将其提离地面,孩子的表情痛苦不堪。
视频、照片经网络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如此残暴的虐待行为,发生在托庇孩子的幼儿园里,不禁让家长们心有戚戚,不知自己的孩子何时也会遭此厄运。
而肇事老师在视频、照片上表现出的暴戾、冷酷,也让人产生更普遍的疑虑和担心:即使不考虑幼儿教师的身份,她们的行为也违背了基本的人性常识。已经或即将为 *** 、为人母的她们,本该对孩子们具备基于人性本能的关爱,而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她们背弃或丧失了这样的天性而变得那么乖戾而残暴呢? 从网络曝光的视频和照片看,前者中的幼师对一名孩子连扇数十耳光,其暴戾程度远非生气或不耐烦可以解释,倒像是怀有无限的怨愤需要发泄。
而后者中的幼师提起孩子耳朵时,面对孩子的痛苦不仅毫无不忍之意,甚至面带戏谑的微笑。 事发之后,除了愤怒谴责之外,舆论也对此类行为的频繁出现进行了分析和归因。
譬如,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设立虐待儿童罪,导致对此类事件的当事人处罚乏力。浙江温岭的虐童幼师,就是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明显暴露出法律的尴尬。
此外亦有评论分析,我国幼儿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私立幼儿园教师资质良莠不齐,大批无资质的幼师上岗,也是造成虐童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譬如,山西太原曝出虐童事件的幼儿园即为无照的“黑幼儿园”,浙江温岭的那家幼儿园则为民办幼儿园,而两名肇事幼师则均未取得幼师资格。
教育部已作出表态,将严肃对待、处理此类事件。相信法律也将对其作出恰当的惩罚,设立“虐待儿童罪”也应该尽早提上立法日程。
匪夷所思的事件频发的时候,就不能仅仅看做偶然的离奇个案,而是要从中看出更多的教训和隐忧。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设立“虐童罪”。虐待罪只限家庭成员之间,如果没有强制猥亵的证据看来还真不好适用刑法来处罚。
法律分析:虐童涉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起,各地相继曝出了好几起“虐童”事件,先是扇孩子耳光,再是揪耳朵悬空,有的是让孩子互打耳光,有的是暴打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关心———从幼儿园虐童事件关注深层原因1、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我国幼儿教育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命运两重天。民办幼儿园教育资源国家投入少或者几乎不投入,经费基本上靠民间筹集。经费不足导致幼儿园办学条件差,教师工资低,学生收费高;教师基本上是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入职门槛低,教师基本素质差,无证上岗教师比较普遍,合格幼儿教师严重紧缺,师资队伍得不到优化;为了节约办园成本,租个房子、摆张桌子就是一个幼儿园,硬件不能保证幼儿教育教学需要,这何尝不是一种功利性幼儿教育?2、教师观念和爱心的缺失幼儿也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幼儿应当受到尊重,幼儿不是幼儿教师的附庸,不是幼儿教师随意摆布的机器;幼儿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幼儿不仅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这些观念都是家长、教师和社会必须树立的基本观念。幼儿之所以被教师打骂,被幼儿教师虐待,主要是因为教师的这些观念缺失所致。另外,教师缺乏爱心是导致虐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师者,爱也。试想,一个没有爱心的幼儿教师,怎能关心和爱护幼儿?怎能搞好幼儿教育?3、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幼儿的自我意识并没有形成,在认识方面,不会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在情感方面,不会自我克制和自我调节;在意志方面,不会自我监督和自我制约;在行为方面,不会自我计划和自我检查。由于缺乏自我意识,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极差,其行为任人摆布,而且有苦不敢诉,有痛无处讲,忍气吞声、遮遮掩掩进行逃避。4、幼儿教育过程管理的缺位相对而言,发生在私立幼儿园中的虐童事件多于公立幼儿园,这是幼儿教育发展不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反映。这种现实与幼儿园管理体制是有关的。公立幼儿园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管理制度、资源投入等都纳入到政府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亲力亲为;而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单打独斗、各自为政,是一种松散式管理模式。理论上说,政府办园的责任是无限的,但是政府办园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相对于公立幼儿园的管理来说,对民办幼儿园管理缺位的现象严重存在,往往是亡羊补牢。二、用心———幼儿教师要用心做好幼儿教育一位管理学者曾经说过,认真做事可以将事情做对,用心去做可以将事情做好。做好幼儿教育,不仅需要全社会认真做,而且需要幼儿园和幼儿教师用心去做,才能真正将幼儿教育工作做好。将幼儿教育当作一个事关国家未来、社会和谐和幼儿成长的教育事业来做,是全社会的责任。1、加强教育,提高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从业能力教师是一种受人尊重的职业,更是一种造就千秋万代的职业。幼儿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就要坚守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即适应幼教要求而产生的道德规范,是幼儿教师在履行幼教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幼教观念、幼教情感、幼教态度、幼教技能、幼教良心等多方面的内容,贯穿于整个幼教工作之中。集中体现在学生身上,就是对学生的爱。因此,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都要将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摆在首位。职业道德教育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方法,要让幼儿教师在实践中亲身感受、深入体验、时常反思;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需要领导亲临亲为、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是立足之本,离开了职业道德谈幼儿教育,一切归零。2、规范管理,着力抑制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虐童事件一旦曝光,清查幼儿园有没有办园资质或者幼儿教师有没有教师资格证,成为职能部门常规检查项目,也是有关部门工作的定势思维。真正要解决或者抑制虐童事件,需要通过常规管理常抓不懈,以规范幼儿教育行为。首先,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的公立和私立幼儿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且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逐步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管理范畴,使幼儿教育成为政府的强制义务,这是解决虐童事件的重要举措。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幼儿园管理基本规范,结合幼儿园实际提出规范办园行为的具体要求,特别强化虐童事件的依法管理,通过政策法规制约虐童行为。再次,优化幼儿园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对民办幼儿园也要有政策支持和一定的经费投入,政府对幼儿教育暂时不能包揽,但不等于不投入,要通过公共财政投入惠及到民办幼儿园的每一个孩子身上;特别是对幼儿教师的选拔、使用、考核、晋升和奖惩,都应该纳入到教师统一管理的范畴,不能让民办幼儿教师流离失所,要使民办幼儿教师有归属感。最后,对幼儿园的办学行为随机督导检查,特别要积极预防虐童事件发生,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家长和幼儿园的联动,一旦发现虐童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对幼儿园虐童事件零容忍的处置原则。3、推行托管,促进民办幼儿园均衡发展虐童事件多发生在民办幼儿园,既与民办幼儿园管理有关,也与民办幼儿园与公立幼儿园发展不均衡有关,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制约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通过公立幼儿园特别是优质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或者薄弱幼儿园实行托管,通过委托管理、教师流动、教学互动,共享优质幼儿园的教育资源,也是抑制虐童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4、社会参与,强化幼儿教育的社会责任虐童事件屡次发生与社会参与程度有关,社会关注度不高使幼儿园管理的不规范行为有了生存的空间。现实表明,幼儿教育并不是政府化,幼儿教育特别是民办幼儿教育有市场化倾向。作为幼儿教育市场,幼儿教育的发展要靠政府和社会的协同,政府、社会、幼儿园和家庭应各负其责。政府在幼儿教育市场中除了提供基本的幼教供给之外,还需要负责对民办幼儿教育进行很好的引导和监督;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也有个行业的内在监督和规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幼儿教育市场不是无法无天,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幼儿教育市场也应该有行规,有其市场伦理、公益要求和社会责任。因此,呼吁全社会支持幼儿教育,参与幼儿教育管理,履行幼儿教育义务和责任,监督幼儿教育教学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或者抑制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三、放心———让幼儿园成为孩子真正的乐园幼儿园应当是幼儿愉快生活、快乐成长的园地,走进幼儿园,看到的是老师灿烂的笑容,孩子绽放的天真,充满生机的乐园。这样,家长安心、学生开心、社会放心。为此,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1、坚持幼儿园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幼儿园不是幼儿“上学读书”的地方,它是幼儿“开心玩耍”的地方,通过幼儿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在玩耍中增智;幼儿教育不是“前小学教育”,而是“学前教育”,不存在什么课业负担,最大的任务就是适应儿童天性,让幼儿自由快乐地发展。当幼儿有机会从事各种调动他们的自然冲动的身体活动时,上幼儿园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幼儿园对幼儿的管理也不再是一种负担,更不会因为不会算数、忘带作业本等现象而发生虐童事件。2、改进幼儿教育的方法手段许多幼儿园重视幼儿园的硬件建设,注重幼儿园开设的课程甚至双语教学,以此取得家长的信任,吸引更多的幼儿入园。固然,一流的设备设施是必要的,并且可以产生附加值;殊不知,真正需要的是那些看不到的东西,诸如管理理念、教学思想、激励幼儿的学习方法手段等,才是最重要的。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遵循幼儿的天性和发展特点,利用玩具、游戏、电影、计算机网络等幼儿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正确的指导,发展他们的智力,养成健全的体魄,高尚的道德,教给他们独立自主的能力。3、强化虐童事件的预防机制教师虐童具有非理性、隐蔽性、危害性等特点。教师虐童不仅影响幼儿园声誉和教师形象,还会伤害家长和教师的感情;不仅使幼儿遭受皮肉之苦,还将给幼儿带来心理创伤。因此,应当建立幼儿教师虐童事件预案,即教师虐童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教师虐童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如电子预警系统、指标预警);教师虐童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教师虐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教师虐童事件预防、现场控制;教师虐童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显然,预防机制有利于幼儿园的快速反应,有利于减少教师虐童事件监测成本,有利于提高教师虐童事件监测效果。4、加强幼儿教师虐童事件的立法跟进我国早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对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加以保护。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政府的责任,也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建议《刑事诉讼法》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尽快颁布《儿童福利立法》,各地要出台专门的制约幼儿园教师虐童的相关规定,使幼儿教育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法律上抑制幼儿教师虐童或者变相虐童现象。幼儿教育安全化,家长和社会才能放心。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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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确定题目时应注意用词恰当,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并尽可能流畅易懂,避免使用空泛和华丽的词藻,避免错别字、俚语和已淘汰的术语。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2. 再论牵连犯 3.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4.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5.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6.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7.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8.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9.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0.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2.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3.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4.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5.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6. 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7.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8.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9.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二) 1. 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思考 2. 侵占不法原因受托之物的行为定性 3. 支付11万,劝退竞标者 五人围标串标获刑 4. 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5. 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罪的区分研究 6. 也玩大数据 你遭遇信息了吗 7.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8.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9.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 10. 刑法报应主义之正当性研究 11.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2.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3.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4.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5.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6.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7.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8.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9.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20.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21. “埋”不住的罪行上海食品犯罪走向“链式作业”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三) 1. 中立的帮助行为 2.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3. 关注海南首例污染环境罪 4.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政治影响、政治空间与防范 5. 破坏性不当注册行为及其刑法应对--以互联网信息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为例 6. 合肥求职女连喝四场酒身亡 老板被批捕 7. 无力支付只要逃匿便可成罪 8. 广州设立食品相关犯罪侦查支队 9. 被索财未获不正当利益的定性 10. 网销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的形态认定 11.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12. 私分国有资产并侵吞其收益的行为定性 13. 合同与合同纠纷刑民界分的规范性思考 猜你喜欢: 1.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 4. 刑法热门毕业论文 5. 刑法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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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当前幼儿园内处于职业倦怠的教师往往占多数,生理心理上都会表现出疲惫不堪、担心、焦虑、发呆等症状。而且,这种倦怠情结反应到教师身上,最明显的表现是疲惫不堪、其次是过度担心,最后是焦虑情结。什么因素导致教师职业倦怠产生的呢?我认为主要由于以下方面:1.教师自身的厌倦、反感情绪影响。通过资料及自身经验了解到,幼儿教师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从事教师服务这一工作岗位,对工作的热情逐渐降低,加之自身的教学效能感不能达到园所的要求,久而久之会产生一些厌倦、反感情结。2.教师的性格差异。教师自身的性格差异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作中,对于一些缺乏耐心的教师,应对幼儿园里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会没有耐心,长时间从事幼儿园工作后会让自己变的很烦躁。3.自身期望价值。很多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人,都对自身有很高的期望,都希望自己能在幼儿园有很好的成绩。可是长时间下来却发现,自身的价值在幼儿园并没有得到多大的实现,因此会逐渐丧失工作激情,紧接着工作的压力就随之而来,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倦怠情结。4.幼儿园的整体社会环境。幼儿园这个大的社会环境是引起幼儿教师职业倦怠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而幼儿园自身的体制对所有的教师来说都是一种硬性的束缚。在性质上,公办园与私立园之间职业倦怠的情况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园里对教师考核制度在给教师教学带来督促作用的基础上,也无形中带来了一种压力,时间长了会让教师产生厌倦感。5.社会地位不高,不受重视。国家及社会对幼儿教师的关注程度。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教师的地位不再像以前那么受人重视,这一职业只不过是非常普通的一个而已,当然幼儿教师的地位也被忽略在内,教师的被关注程度大大降低。6.幼儿园的责任心大,保育工作重。在某些地区,90%的幼儿教师会反映幼儿教师责任心大,工作杂。每天,只要一来幼儿园就必须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关注周围的一切,生怕有一点没注意到带来严重的后果。在实习期间,听同事说到这样一件事,有个家长把小孩送到幼儿园后,由于教师没有仔细检查幼儿的个人情况,没及时发现幼儿是带着伤来的,最后导致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争吵。这样一种情况在幼儿园是经常发生的,让教师压力过大。长此以往,时间一长,幼儿教师们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就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心理会逐渐发生变化,那么工作的热情就会降低,随之倦怠情结越来越严重。7.家长对幼儿教师的期望值大。家长所接受的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对幼儿教师的期望变高给教师带来的压力感增强。他们认为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一旦教学质量下降便会对他们自身大打折扣,影响工作的方方面面。而这些过高的期望就会让教师工作起来带有压力,如果有家长反映幼儿的学习情况不到位,会让教师压力感倍增,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己的工作自信,教学效能感降低。当前,很多幼儿教师兢兢业业的工作,可是一有失误,各种责怪就会铺面而来,从而让教师感到巨大的压力。8.特殊幼儿的影响.如果班里有特殊的幼儿(比如多动儿)也会让教师很无奈。在实习的幼儿园里,每个班配备两个老师,班主任和生活老师。可是由于小班孩子小,再加上几个多动儿的存在(占班级的23%左右),让老师们感到很头疼,对自身的工作感到一定得吃力。如果时间长了,不可避免的会让教师对孩子失去耐心,对工作失去信心,产生倦怠的情结。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幼儿教师职业倦怠:1.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信念。教师自身要树立正确的职业信念和理想,只有这样教师才能把这一职业当做自己一生的职业追求,全身心的扑到这一工作领域。如果一个人的自信心和耐性足够强大,那么他是不会轻易感到倦怠的。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人们会用自己对工作百分百的热爱去面对。2.提高认知能力。提高教师的自省能力和认知调节能力。人是一种奇怪的动物,大部分的人往往能看清一些客观现象,但是却很难看清自己,正确的认识自我。教师只有清楚的认知自我,逐渐形成一种意识,才会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当然,自省的第一步是了解自己的性格特征,清楚自己是不是属于职业倦怠的敏感人群,若是就改变自己的缺陷,逐渐形成一个健康的心理来承受教师职业倦怠的负面影响,做好防御措施。3.正确看待职业倦怠这一现象。了解职业倦怠这一正常现象,并正确看待。不论何种工作,何种地位的人长期从事一种工作后,多多少少都会对自己工作产生厌倦的情结。而教师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职业倦怠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所以人们要学会适应并慢慢调节这一现象,逐渐减小其症状对自己工作带来的影响。如果教师能很好的处理职业倦怠这一现象,会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教师要正确审视这一症状并学会处理。4.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学会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教师回家后不能把工作中的问题也带回家,这样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不良影响。有的老师经常会把幼儿园没做完的事情带回家接着做,这样就减少了与家人相处的时间,也淡化了与家人的感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效率。5.学会释放压力。在工作压力大,精神焦虑的情况下,教师要学会向他人倾诉,释放自己的负面情绪。大家都知道倾诉是一种良好的心理交往行为,适当的倾诉既让自己的内心得到一定得缓解,也更好的促进了自己与周围他人的和睦相处,这一做法既让自己的情绪得到缓解也维护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让自己能安心工作。6.组织各种活动,激励教师不断进步,提高工作能力。幼儿园管理者可以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如读书活动月,不断丰富教师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同时,幼儿园的管理者也可以多鼓励幼儿教师向成绩优异的教师学习,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养成健康的教学心理。而且,这也有利于提高教学氛围,让幼儿园培养一个优秀的教学团队,促进幼儿园的不断发展。7.教师要形成自己的特色教学方式。在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中,教师只有形成自己的特色才能让自己对工作更富有激情,具有成就感。很多在幼儿园内觉得自己比较自豪的教师,往往都有自己的工作特色,对工作充满激情。同时在工作中突出的表现,也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8.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量。幼儿园要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量,让教师尽可能的调节自身生活与工作的关系,确保工作的质量。长期给予教师过多的工作会让他们感到疲惫不堪,情绪低落。幼儿园应认真看待幼儿教师的工作量问题,为幼儿教师分配适量的工作,让幼儿教师能轻松工作。9.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问题,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幼儿园要为教师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问题,让教师们觉得有动力去干好这份工作。目前,有很多幼儿园对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没有放到台面上,觉得幼儿教师的工资就应该那么多,没必要给太多。也是因为这样的想法导致很多的幼儿教师不断地流失,正如现在的幼儿园,虽然是公立园,在某方面可能比私立园要轻松很多,可是43%的教师都因工资问题不满意纷纷开始跳槽。所以,针对这一现象,幼儿园应重视多加重视,努力在园所发展的基础上,逐渐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让教师能更好的教学,现身幼儿教育事业。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文件,来逐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社会上,处于高职位的人们往往能有很高的热情去对待工作,自豪感和自信心也会上升,工作积极性大涨。政府各部门从上到下都应达成一致,努力倡导为幼儿教师提供优越的教育教学环境。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会让教师身心愉快,更能拥有健康的体魄。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幼儿教师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让自身的工作更加出色。同时,幼儿园可多组织一些活动,让教师们积极参加,这样既可以让幼儿教师强身健体,也可以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
浙江温岭二十岁的”幼师”颜艳红的所谓的“虐童案”已过去二个月了,但此事似乎并没有平息,据传有关被虐的儿童的家长欲向有关方讨说法并索赔。我觉得这也是无可厚非的,现在的孩子金贵啊,谁愿意让自己的孩子被人家玩虐啊。对于颜艳红所作所为我也深感愤怒,无论从怎样的角度来看,虐待儿童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所以在事件暴光后网络媒体的一边倒也是情有可愿的。 但是,如果我们理性地观察分析这个事件,那么我们就不会把一切的愤怒都撒在颜艳红一个人的头上了。 因为其一,颜艳红本身就是一个稍大一点的孩子。她根本没有教育孩子的资质。我们已经知道颜艳红根本没有拿到幼儿教育的职业证书。而没有资质的人怎么能担当幼师的重任呢,她又是怎么会进入幼师的队伍的呢?回答是我们现在的幼师队伍中能够有教师资格的只有40%。这就是说颜艳红本来就是一个不合格的幼儿教师,她是因为需要而被选用的。这就不奇怪了啊。颜艳红无论从个人的素质或者从资格上都无法达到一个幼儿教师的标准。而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却让她来担负这个重任,可想而知,出事也就不足为奇了吧。 尽管她口口声声说:她很喜欢孩子,很爱孩子。但是从事实来看,她不知道怎样去爱孩子,怎样去保护孩子,她的行为其实在伤害孩子,而对于这一切她都是那样的麻木。 可怜的孩子! 我既可怜那些受虐的儿童也可怜这个已经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成人的大孩子。从现实生活中,从许多人的眼中,颜艳红是长大了,二十岁的女孩了应该是成人了,但是她其实并没有长大。她的心理素质和她所接受的教育的缺少使她成为一个不成熟的大孩子。 假如这个女孩进入工厂或者其他的工作场所,她会慢慢地成熟,也许能成为一个好工人,但是阴差阳错的,她却去做幼师,让一个没有长大的孩子去管孩子,这孩子的悲剧就此产生了。 颜艳红事件被披露后,网络上是一片骂声,什么样的难听话也有,这样凶狠的话去对一个二十岁的女孩去说我的心里总觉得太不是滋味。 可怜的国人啊,都是些什么人了啊,简直是一群手拿长矛的杀手!最可恨的是有人竟用人性两字来评判一个女孩。说什么毫无人性,不配结婚,不配生孩子等等。我觉得说这些话的人本身就没有人性。 什么是人性,这女孩只是幼稚无知,她犯错,但是和人性无关。 我不禁想起了雨果的《悲惨世界》想起了那个冉阿让,假如没有那个好心的教士的宽容,那么就没有他后来的高尚人生。那是十九世纪的法国啊,难道我们今天这样有高度的物质文明的中国竟没有这样一点大度和宽容吗,难道我们非得把一个可怜的贫穷的小女孩逼上绝路而心甘吗?颜艳红并不是一个失去人性的女儿,她的所作所为只是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的结果,是典型的九零后的逆反心理的表现,她只顾发乎情而不止于礼仪。这只能说明了我们这个社会的教育的失败。 再说,也许在她的成长过程中也曾经受到过这样的虐待,也许来自老师或者是家长的类似的恶作剧式的“虐待''而这种行为她根本也没有看成是虐待啊,她也许还想不通呢,为什么同样的行为自己就成了千夫所指了呢?所以颜艳红虐童事件应该归根于我们社会,归根于我们的思想理念. 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虐童法就足于说明了我们本身就存在着缺口,不要太加压于一个不成熟的九零后,而更应该思考我们应该怎样去教育,怎样去树立一种善待儿童,尊重儿童的社会风气和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