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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乐的认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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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乐的认识论文

1、音乐是生活中无处不在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一种艺术欣赏,更是一种精神享受,学会享受音乐便是迈出了享受美的第一步。曾经我以为音乐就只是用来听的,其实不然,音乐是有内涵、有思想、有情感的,由一个个音符排起来的乐谱是有生命的,让人感悟,让人身临其境,让人感同身受,让人欣喜不已。

2、我在这门课里不仅学到了很多知名作曲家的人生经历,还通过这些或喜或悲的故事、或欢快或低沉的乐曲提升了自己的精神境界。在情绪低落时,具有愉悦向上旋律交响曲、进行曲使我感到心情豁然开朗;在心情烦躁时,温柔平和的轻音乐让我能慢慢静下心来思考问题;在独自无聊时,听一些浪漫唯美的音乐可以让我感到充实不寂寞。

3、音乐有古典与现代之分,有中国与西方之分。在我国,现代音乐较为流行的是Rap音乐,其中,周杰伦是最著名的、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之一。

潘玮柏、胡彦斌、陶喆也是很受欢迎的优质歌曲高产歌手,他们大多从21世纪初出道并活跃至今。周杰伦的音乐在中国现代音乐史上应该说是具有创造性的,他那融合西方说唱及自身演唱特点的经典唱法使很多人打开眼界——原来歌也可以这样唱。

4、我初中的时候很崇拜他,他是很多人的青春记忆,正如他所说,就算他以后不再流行了,但只要大家对爱情感到累的时候听到《简单爱》可以感到幸福,他就没白在大家的青春里出现过。

虽然他的特色是吐字不清的说唱,但他也有很多融入古典因素的中国风的歌曲,例如《东风破》、《菊花台》、《青花瓷》、《发如雪》等,悠扬动听的旋律广受大家喜爱的原因之一就是大家在潜意识里对古典音乐还是有热爱的。古典音乐的魅力可以影响至今是因为它纯净独特的美。

5、所以我最欣赏的还是古典音乐,西方古典音乐的优秀与卓越是毋庸置疑的,有太多优美的旋律让人万分欣赏,赞叹不已。有太多优秀的作曲家让人敬佩崇拜,我最喜欢的是巴赫,他的作品中我最偏爱《G弦上的咏叹调》,每当心情不好的时候播放此曲,心情总是会渐渐好转,屡试不爽。

其它人的更优秀的作品也是数不清的,拿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来说,历史上表现命运的音乐很多,但惟独只有贝多芬选择了用敲门声来表现命运,一声声短促而有力的敲门声显示出生命力的旺盛和与命运抗争到底的决心。

超验的艺术──谈莫札特的音乐轻快愉悦的风格我一直对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很有兴趣。有些人认为宗教是桎梏艺术的最大元凶,有人认为没有宗教就没有办法呈现出艺术最超越的心灵,有人则宣称艺术可以取代宗教,并达到宗教的功能。于是我决定「宗教音乐」。我的想法是,不管宗教与心灵的关系究竟为何,宗教音乐绝对呈现的出最真实的心灵状态。在研究宗教音乐的过程中,我对莫札特尤其好奇,因为他在萨尔兹堡这个宗教重镇成长的岁月中,一直为其生计:教堂管风琴职位谱写为宗教仪式而有的宗教音乐,而萨尔兹堡主教对莫札特这个艺术家又非常的不尊重,把莫札特的才华弃若敝屣,不断限制他的创作,甚至规定莫札特的宗教音乐只能写小弥撒曲,把莫札特自由的心灵视若宗教中的杂质。这期间,莫札特为想离职,主教竟然以辞去莫札特父亲之职务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来要胁莫札特。莫札特为了想离开撒尔兹保受限的创作气氛,与不被器重的艺术生命,也曾在母亲陪同下,周游当年以神童之名走访过的诸如慕尼黑,奥斯堡,曼汉,巴黎,伦敦,海牙,巴黎,里昂,瑞士等大城,想另寻创作生涯的开始,结果非但没有成功,母亲反倒因旅途劳累而病故。莫札特并不想耗费时间教授音乐课以餬口,只好再返回撒尔兹堡,忍辱继续作管风琴师,最终还是以跟主教彻底决裂收场。对萨尔兹堡的宗教气氛,莫札特曾写信给朋友说:「作人还是不要太『虔诚』比较好!」所以莫札特的生命,其实一直周旋在创作渴望与维持家计的现实中、周旋在跋扈主教的宗教压力与自由的艺术生命之间挣扎不已。和谐中隐藏的突兀莫札特六岁时的画像,此时的他是人所周知的神童。莫札特的父亲 Leopold Mozart莫札特的母亲莫札特的音乐总体而言非常轻快愉悦,这简直跟他的生命史格格不入。研究音乐史的人都知道莫札特的音乐生命非常早熟,他才三四岁就已充分显出其音乐的才华,七岁就以神童之名周游欧洲演奏钢琴,这时的莫札特深被王公贵族们宠爱,其音乐中的欢快愉悦是很能被理解的。这种欢快性质,也深深著莫札特的宗教音乐。他最早的宗教音乐 Kyrie(KV33)创作时年仅十岁,Kyrie的内涵是「求主垂怜我的生命」,其实应当是深沈的信仰告白,但这绝非被人视为稀罕天才的小小莫札特所能理解的。但很奇怪的,莫札特到了成人,已不再因神童受人宝爱,开始在撒尔兹堡跟主教折冲郁郁不得志以后,其音乐竟然还是有著愉悦欢快的特点。正是因著这种音乐风格,音乐诠释家开始注意在莫札特音乐中潜藏的,突然出现突然消失的小调,不谐和音与半音阶,他们都发现这些音符在诉说著欢快之外的另一些东西,而莫札特每每在彷佛不经意间陈述出这些情绪后,便立即以欢快,以和谐再度压过。而这样的音乐风格出现最明显的,就是在母亲去世,莫札特又必须比以前更卑屈的返回撒尔兹堡作管风琴师以后。譬如莫札特的 E大调小提琴协奏曲(KV364),此曲作于 1779,此时母亲已过世,莫札特回到萨尔兹堡,跟主教仍旧不合,(一年后终于彻底决裂),此曲就在一向欢愉轻快的风格中,间杂有半音阶的快速回旋上升音符,给人很焦虑不安的、彷佛想离开逃跑的感觉,此外还数度出现小提琴与大提琴沈重的往返对应,好像是在不安的质问著什么。但是这种音符的出现,都是突兀的过渡,不知何来何去的在和谐声中突然出现突然消失。虽然这种焦虑感,严厉的大主教是不可能准许莫札特将其放入宗教音乐的。但若仔细聆听同期的宗教音乐C大调庄严弥撒(KV337),就在其 Kyrie中,便有著间杂半音阶的上升,与突然出现嘎然而止的不谐和合音,尤其是因著其合音突然收入休止符,给人「提出没有答案」的不确定感十分的明显。这种宗教音乐的表达,已经是十分露骨了。不管莫札特最终是如何的以欢快否定忧郁与焦虑,其音乐呈现出来的真实心灵,却还是可以被聆听音乐者感觉出来:莫札特渴望自由渴望离开,对当时的生命处境并不满意。莫札特于 1781年终于跟大主教决裂,据说,是大主教踢著他的屁股,当众很难堪的把他赶出去的。莫札特在信中告诉父亲,「主教说为他服务的人中,没有像我这样坏的,又说其他我都不想重复的难听的话,还说我没教养....。请你不要灰心,离开大主教我想我就开始会教好运了。」从此,莫札特开始他更艰困的,收入极不稳定的人生。灵魂深处的信仰告白莫札特离开撒尔兹堡后,于 1783年创作了他最著名的「C小调弥撒」(KV427),这曲弥撒因为没有教堂仪式肯用,终于没有完成,但光就其完成部份,便有人将之与巴哈「B小调弥撒」、贝多芬「庄严弥撒」并列世界最伟大的三大弥撒曲。这首弥撒曲的 Kyrie,先以乐器出现沈重的主题动机后,乐器与人声呈现二种不同的主题赋格,人声也分四部赋格。人声一开始就是急遽升高再急遽下降,给人十分戏剧性的激动感,而器乐主题重头到尾循环反覆进行式,彷佛在陈述一个明知结局却无法停止的抉择,更衬托出人声四部赋格「主我求你垂怜」的哀鸣。中间「基督请你怜悯我」歌词部份,是独唱清柔祈祷风,与合唱清柔祈祷风时而对话,时而互相附合。等祈祷风结束,就又回到器乐与人声二部赋格。

文化,是当前学术界和商界共同思考的热点之一,而且日益成为一种朝阳产业。本文重点讲述的人文摇滚也与其有着历史关联和意义。牵涉到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古典与现代、全球与本土、“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等诸多层面,因而不无道理地一再引发种种讨论或探索。这些探讨对于我国音乐文化的发展是有益的,不过,其中留下了一个有待我们去填补的空白:当前中国各种文化、艺术的层面中。在一种特定的文化内部,总会存在着若干种不同的文化、艺术层面,它们之间组合成为一个相互对立而又相互共生的整体。而作为中国音乐重要组成部分--人文摇滚(摇滚)个体,在艺术与商业接轨的今天,如何独善其身并弘扬音乐的人文摇滚精神。就当前我国音乐文化的基本构成来看,我们的音乐文化中究竟有哪些因素呢?它们之间结成何种关系?谁又是这一主题的主导或领跑者?问题就提出来了。我在这里不打算普遍地纵论音乐文化发展的历史层面,而是着重从中国内地人文摇滚音乐的音乐文化层面角度来加以分析,即透过人文摇滚的音乐文化而为推动音乐及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想象性框架和可推敲性理论。因为,人文摇滚是文化产业中最富于表现力的想象性、人文性的文化形态,完全可以当仁不让地承担透视文化产业的任务,并在未来时间内引领中国文化产业迈出不可估量地一步,翻开崭新的一页。[关键词] 人文 摇滚精神 独立摇滚 人生哲学 生命意义 释放 领跑[正文]中国民众主旋律热情开始淡化,功利和实用观念日渐成为民众主导意识。与此同时,本来就受到了另眼相看的音乐歌手和音乐人的本真理想基本失去了社会基础和文化效果,摇滚音乐人原来的社会角色和艺术立场出现了转换,一部分人自觉融入生活,另一部分人则进入市场运作,人文摇滚音乐作为一种“第三地下角色”,甚至被抑为无意识。这样一种状态,不仅作为一种背景,并似乎成为一种“力量”,直接控制、作用、影响着21世纪的中国音乐文化,为这一时期中国音乐文化留下了鲜明的"时间性"印迹。作为历史见证,文化产业的得天独厚都将在这些摇滚文本中得到一份"真实"的记录,并义不容辞的承担起领跑者的任务和名份。

大学音乐鉴赏论文音乐是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学会欣赏音乐便走出了欣赏美的关键一部分。因此学习欣赏音乐是一门很重的课程!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学到很多东西。一. 对中国古典音乐的认识在这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中国的古典音乐,体味到了中国古典音乐的美。笛声的清脆,箫声的深沉,琵琶的铮铮之音,这些我们都从中感受到了华夏之音的美妙,体味到古典的魅力所在。中国的古典音乐是以五音--宫商角徵羽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的音乐大家创作了中国独特的音乐形式如今在民间十分流行的是唢呐这种乐器,无论民间的喜事还是丧事唢呐都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乐器之一。唢呐作为我国传统的乐器我国的音乐大家创作了优秀曲子如《百鸟朝凤》堪称经典。在这门课的学习中感受最多的就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增强了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有提升了对祖国的爱。二. 对西方音乐的认识《命运交响曲》堪称经典,历史上表现命运的音乐很多唯独只有贝多芬用选取了敲门声来表现命运,一声声短促而有力的敲门声显示出生命力的旺盛和与命运抗争到底的决心。“命运”这一主题在贝多芬的演绎下有了另一种境地,成为了历史上无人挑战的经典。同时在这门课的学习中还有欣赏了幽默曲、圆舞曲等,其中印象深刻的是对幽默曲的欣赏,不但一定程度上了解了这个时代的音乐更是在这些艺术家的身上学到了追求理想的不放弃精神和为实现目标不断奋斗的高尚品格。三,传统音乐与现代音乐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其音乐的发展历史更是一部丰满的史诗。在当今的乐坛最受年轻人欢迎的是Rap音乐,其中周杰伦便是一位现代音乐的代表人,但是即使在人们看来如此现代的音乐人,在他的音乐里我们依旧可以看到传统的音乐元素,如在《菊花台》,这首曲子的结尾用的便是我国云南的传统乐器葫芦丝。再如当今的年轻人所喜欢的歌曲《苏三说》与《One Night in Beijing》更是大胆的吸取了我国传统艺术京剧中的音乐元素,受到人们的欢迎。回归传统是一种趋势,我国是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立足于传统并且与现代的音乐元素相结合进行创新这是一种必然。有我国“西部歌王”之称的王洛宾先生是将传统音乐用现代音乐元素演绎的典范,他创作的歌曲脍炙人口,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传唱。

对音乐学的认识论文

西方音乐学构架中的我国音乐理论教育 音乐学(musicology)是一门研究音乐的学问,来自于西方。萧友梅先生在建立上海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时,虽然引入了至今仍在延续的欧洲音乐教育体系。但是,音乐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在我国的音乐教育中是比较晚的事情。新中国建立之前几乎没有,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大部分专业音乐院校音乐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也很晚。除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于1954年,中央音乐学院于1956年较早建立以外,其它音乐学院音乐学专业的建立都较晚。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分别于1978年和1980年设立了音乐学系,武汉音乐学院于1986年成立音乐学系。而象天津音乐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星海音乐学院等,则都是在二十世纪的九十年代之后才逐渐挂牌成立了音乐学系。几所音乐院校的音乐学专业被批准为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点则是更晚的事情。1982年中央音乐学院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点,1988年被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点。上海音乐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点是1982年获得的批准,博士学位授予点是1989年获得的批准。在我们的西洋音乐教学、研究队伍中,有不少是在西洋文化的社会和生活环境中受过熏陶的学者。我们在西方音乐学的传播、教学、研究等方面,也的确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说音乐学在我国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也许一点也不过分,这一点也反映在我们过去,以及今天许多人对音乐学的认识中。譬如,我们历来要求学习音乐的人,一定要“底子好”、“基础好”。所谓的好“底子”、好“基础”,在多数情况下主要指的是“音乐技术”和“音乐技能”方面。且不论表演、甚至作曲等专业方向的学生,是否仅仅只是具备了“音乐技术”和“音乐技能”方面的能力就够了这个问题。就音乐学为学习和研究方向的人而言,除了应该要求具备“音乐技术”和“音乐技能”方面的能力之外,还应该有文史修为和写作能力的“底子”、“基础”,要具有音乐理论的思考能力。也就是说,对于从事音乐学专业工作与研究的人们来说,必须掌握音乐形态、音乐技能等音乐本体的知识,以及掌握中外历史、文学、语言、宗教、风俗、文献典籍等社科文化知识,要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功。对于这一点似乎大家早有共识,似乎也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在我国音乐学的实际教学中却没有加以实施,至少做得很不够。而且,在我们还没有对原有西方音乐学领会得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又有许多其它西方音乐研究理论,以及一些音乐研究新领域、新知识不断为我们所认知,使得我国这门本来就很年轻的学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譬如,对于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世界音乐(W0rld Music)、多元音乐文化(Many Music of Many Cultures)等新学科、新概念的系统解读,以及与原有音乐学之间的关系;等等。就目前国内音乐学的教学和研究现状来看,急需思考如何在借鉴西方音乐学学科体系、消化西方其它成熟音乐理论体系的同时,在所谓西方音乐学的构架中,建立符合我国音乐的发展历史、符合我国音乐文化生活存在的状况,以及符合我国音乐理论学习与研究现状的教育体系及教学体制等问题。也即,如何在我国现有音乐学的专业教育中,在音乐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与训练中,无论是在教学的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方面,在学制的设定和课程的设置上,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音乐理论研究的学科。二、音乐学专业从附中开始设立的意义 音乐学的专业方向应该从附中开始设立,至少,在附中的高中阶段一定要设立音乐学的专业。要思考符合附中音乐学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而且,对于演奏、作曲等其它专业也要补充音乐学常识方面的课程。从近二十年来音乐学发展的情况来看,如果在附中的高中阶段开始设立音乐学的专业方向,对于我国音乐理论的学习风气、研究水平等,都会带来很重大的意义。仅仅就在附中的高中阶段开始设立音乐学专业方向的教育意义而论,将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观念上的意义。 不知什么时候开始,有了这样一个谬论:“学表演不行就改学作曲,作曲再不行就学理论。”除了可以认为人们缺少对音乐学以及音乐理论研究的认识之外,是否更应该对我们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检讨。这个局面的形成,一方面,应该说与音乐学系历来的要求标准有关。音乐学系历来视附中其它专业被淘汰后进入音乐学系的学生为“嫡系”,并把其作为音乐学系的后备师资。然而,关键的问题是,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人并不喜欢音乐理论这门功课,不是把音乐理论视为一门专门的学问来加以钻研。甚至,其中一部分人根本就瞧不起音乐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其结果是可以想象的。我们不去妄断、怀疑许多人有从事教学与研究的能力,有着很高的智商。但是,遗憾的是他们确实没有什么研究成果刊布于世,没有几篇论文为同行们所知晓。我们知道,科研与教学是相互促进的,没有科研水准和研究基础的教学水平,究竟又怎样就不得而知了。历史的原因,人为的认识,瞧不起音乐学专业的人士,大有人在。这已经成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情。甚至,一些在音乐学专业方面授课多年的教师,也常常讲自己曾经是学习其它专业,而羞愧自己如今从事的音乐学教学工作。因此,从附中开始设立音乐学的专业,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培养学生的志向,是一个立志的大问题。“立志”音乐学的学习与研究绝对不是一句空话、大话,音乐学系不应该把其它专业被淘汰后进入音乐学系的生源作为培养的“嫡系”,不应该视有一点音乐技能,但并不喜欢音乐理论这门功课的人为“宝”。其实,表演学不好,作曲学不好,也就更不可能在音乐理论方面能够有所作为了。一些音乐学院今天在音乐理论教学与研究上出现的窘境已经作了充分的证明。如果要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音乐学以及音乐理论研究的错误认识,要改变别人的认识,那么,首先要从自己做起,应该首先使我们的学生立志音乐学学习与研究。必须在附中阶段设置音乐学的专业方向,使得我们的学生从进入音乐学院的大门之始就立志于音乐学的学习,就确立了一个大的研究方向。这样升入音乐学系的本科学生,从今天的自卑心理到立志音乐学的学习与研究,这是一个很根本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在当今发表的音乐理论论文里,的确有许多缺少对音乐本体进行的研究,让人们误以为音乐学的研究就是文字的工夫,认为音乐学的基本功就是背熟几本音乐史书。这也有其历史的原因,在目前音乐学的教学、研究,以及学习的队伍人员中,有许多人曾经学习的是其它专业,他们有的或是在外语,或是在历史、文学等方面受到过较长时间的训练,或在其它文化方面有较高的水平,较强的能力,等等。这部分人利用自我的优势从事了音乐学的工作,譬如,中文和中国历史专业方向的人,对中国古代音乐文献进行着辑录、校释,或从事着缺少音乐形态研究的中国音乐史的工作;而外国语专业方向或一些外语比较优秀的人,则从事着西方音乐文献的翻译,或从事着【清】毛奇龄在《竟山乐录》中所讲的“乐书不是乐,乐器不是乐”的工作。客观上讲,这类人中间的部分学者,为我国音乐理论的研究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完成了许多音乐学基础性的工作。音乐学的研究需要其它文化学方面人士的加入,音乐学者也需要具备文化学方面的学识,只是不能过于偏颇。如今就有些“过”的现象,因此,使人们产生了对音乐学的错误认识。这也许是我国音乐学这门学科发展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第二,本科生源数量和素质保障的意义。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音乐学的生源数量不足,学生的素质更是不尽人意。一方面,为了扩大生源,大大降低入学标准,有的音乐院校甚至以缩短音乐学本科学习的时间来吸引生源。另一方面,许多音乐学的出题老师抱怨目前音乐学的试题过于简单,认为如今学生的素质差。试想,要让从来没有学习过音乐学理论的应届高中学生,应考音乐学院音乐学专业的试题,其效果肯定不好,其水平肯定很低。即使是那些从小就接触音乐的“琴童”、“天才”等,对音乐学理论可能也是知之甚少。没有学习过的东西,不可能考出好成绩;没有成体系的音乐学的教育机制,也就没有生源量和质的保证。所以,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两方面的矛盾,必须从附中阶段开始设置音乐学的专业方向,或在普通中学中协商选择一些学校,定点开设音乐学方面的课程。 由于今天的许多考生没有进行过音乐学方面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在出题老师看来再简单的试题,对于考生也是难题,老师和学生都不好把握考试试题的深浅难易程度。如果从附中阶段开始设置音乐学的专业方向,一来不仅能够使升入音乐学系本科的学生数量有所保证,使本科生源的数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且,更能保障这部分学生在音乐学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方面有一个较高的水平。如果学生在中学阶段已经学习了音乐学方面的常识,升本科的试题自然能够上一个台阶,自然有一个深浅难易的层次。我们经常争论是否让音乐学本科阶段的学生进行专业方向选择的问题,然而,如果在附中阶段设置了音乐学专业,学生们经过几年音乐学方面能力的训练,在进入本科阶段之后,通过第一学年的适应阶段,在第二学年中,完全可以进行有所目标的专业方向的选择。这样以来,音乐学专业学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就会得到很大的提高,使得我国音乐学的教育、学习与研究水平获得一个真正的提高与发展。同时,这也给从事音乐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也提出了一个比较高的要求。 音乐理论的教学与研究,本身应该具有前瞻性,教学上落后,会使我们在音乐理论的研究方面更加置后。我们要按照上述标准来检验今天音乐学学人的知识结构和学术经验,要求提高从事音乐学工作和研究的队伍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以前我们对于这一学科的认识不全面,对音乐学这门学科建设的思考也不多,特别是对音乐学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更没有做深入研究。今后当尽快补上,不能让这种现象继续存在下去。 三、 附中、本科课程的合理衔接与音乐学专业的层次教育如果能够在音乐学院附中,甚至其它普通中学开设音乐学专业的课程,那么,这些课程要与本科招考的内容基本衔接。音乐学专业本科阶段设置的一些课程,在一定程度上一定应该是附中及普通中学音乐学专业课程的延续。因此,课程的设置就十分的重要了。目前,在音乐学院的音乐学专业所开设的所谓专业课程,被认为就是音乐学的学习科目。它让本专业的学生一进入这门专业的学习后,就以为这些课程就是音乐学学科的学习内容。但是,这些音乐学学习的科目,是否真正体现了音乐学这个学科所应该包含的内容,这就很有讨论的必要了。仅从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学习与研究来看,今天音乐学课程中的中国传统音乐课程这个科目,就需要添加许多的内容进去。譬如,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体系的重构和建立,缺少的是文献学的基础,中国传统音乐文献学是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传统音乐理论能否建立的基础性工作。就音乐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对于音乐文献的掌握是十分重要的,音乐文献和书籍的了解是学习的前提,是基础的基础。目前的课程设置中就很是欠缺这方面的内容。即或是以西方音乐为研究方向的人,可能也首先应该去了解“西方的文献学”,或“西方文献批评”类似的“学问入门”课程。目前的音乐学专业教育中这些课程也没有开设。而从中学阶段开始就开设音乐学的课程,则更加应该注意课程设置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层次性。除了中学阶段的音乐和文化的诸多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之外,还要顾及音乐学专业本科课程设置的系统性。需要一个系统、合理的,符合我国音乐理论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重要的是我们要把这个体系延续到本科音乐学教育与教学的系统中去,要注意音乐专业与文化等各门课程的衔接。就是说,学生一旦在中学学习期间选定了音乐学的学习方向,那么,就应该学习在本科招考、录取时的一些基本课程和内容。譬如,现在每个音乐学院的音乐学系都开设有:音乐学概论、中国音乐史、西方音乐史、中国传统音乐、音乐美学、和声、复调、作品分析、钢琴等课程。这些课程肯定不可能全部都从中学阶段开始开设,即使那些能够开设的课程,其内容的数量和程度也必须有所限定。具体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要广泛征求意见,还应该进行理论上的研讨工作。而且,这里一定要考虑本门学科所存在着的层次教育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音乐学专业缺少层次教育。目前,我国在音乐学的升学考试中,仅就专业而言,所出考题的标准,在本科与研究生,甚至博士生考试之间的差别不是太大。这与我国音乐学的课程设置和教育内容缺少层次有关。我们没有研讨出一套有关本科、研究生、博士生考试科目、内容及水平定位的测试标准。应该说,对于音乐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不同层次水平的研究,不仅能够便于制定音乐学专业学生的学习科目、方向、内容等,而且,对非音乐学专业人们的音乐学的学习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音乐学专业的层次教育问题。关于音乐学专业的层次教育,是否可以作以下几个层次: 一、音乐基础层次二、专业知识、技能层次三、文化修养层次四、方法论层次而不同的层次又必须要有不同的几个阶段,不同的阶段中要解决不同学科的课程、不同音乐学内容。因此,层次教育是与阶段性教育结合在一起的。譬如,初级阶段:也许应该进行的是中西音乐概论性与感性知识的基础教育;中西音乐理论基础知识及音乐技能、技巧的基础教育;中西文史、文化、语言基础教育等。在第二个中级阶段则应该进行音乐学概论课程;其它音乐学各门学科概论性的课程。到了第三个高级阶段就应该进入所谓专业论题方面的研究,和专攻方向的研究,以及音乐学专业论文的写作阶段了。 在这些不同的学习阶段中,哪些课程、哪些内容,以怎样的程度,针对哪些层次的学生又是很重要的问题了。譬如,强调音乐本体技能与音乐学基础能力并行、音乐专业课程与文化基础课程并重的中学阶段音乐学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还必须把这些课程的初级性质考虑进去。也就是说,在对音乐学专业的学生进行音乐基础知识能力和基本音乐技术、技能训练的同时,还要加强要中外历史、文化知识、语言能力等方面的培养。 我个人以为音乐学专业,毕竟首先是一门以音乐技术、技能,以及音乐文化为基础性质的特殊学科,因此,如果不是在音乐学院附中一直专门学习音乐的普通中学的音乐学基础教育,还是应该放在对音乐本体理论所进行的学习上。就音乐学专业方向的学生而言,首先应该具备音乐本体技术、技能、音乐学基础的基本功。对于音乐形态本身的不了解,今后很难深入进行音乐学的研究。今天,有许多没有经过音乐学院音乐学系系统学习的学生,可能在音乐基础知识和基础技能上就要欠缺一些。譬如,今天,我们都承认那些毕业于师范大学音乐系,和其它艺术院校音乐系非音乐学专业的学生,在综合文化知识和能力方面要强于音乐学院的学生。同时,也指出这些学生对于音乐本体了解的欠缺,音乐技能水平的低下,这的确也是事实。而且,这种情况也许还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存在下去。这正是我国音乐学发展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在进入硕士的研究生阶段要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在课程的设置上就要与音乐学本专业毕业的学生区别开来。这也符合“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大批非音乐学专业的研究生,特别是非音乐学院的研究生则需要补上更加需要音乐技能方面的课程。根据本科所学专业,实事求是的针对研究生的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名正言顺的加强音乐技能的补充学习。而且,由于能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学生比例并不大,所以,音乐学的主要课程和内容应该在本科阶段完成。特别是音乐技能和技术课程更应该在本科阶段完成,因为,对于音乐形态本身的不了解,很难深入进行音乐学的研究。一方面,如果音乐理论的研究论文,只是大量谱例的堆积,而没有道理可讲,或讲的都是大道理、旧道理等,那是不行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只是从理论上、文化上讲了许多音乐的道理,而不能以音乐的实际例子证明其道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甚至论文中列举的音乐例子或曲谱谱例与其理论不相吻合,则更为可笑。因此,建立一个基本成体系的、有层次的音乐学教学课程极为重要。要对现有的音乐学的教学课程设置进行调整、补充。譬如,确实有一些属于音乐学的课程内容,但是又的确离音乐本体比较远,音乐文献学的就是属于这样的一个课程。要把系统的音乐文献学的教学内容放在高级的层次教育中去教授。其实,同我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已经有一整套成体系的方法,有着成熟的文献学相比较,我们看到在音乐理论的研究中,经常还纠缠于研究的对象、方向等问题的讨论之中是很幼稚的。在认识了文献学的基本方法之后,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如何把这种方法运用于音乐学的研究之中,如何建立音乐文献学等问题。文献学是方法论,怎样把这种方法运用于音乐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之中值得思考。 即使在音乐的本体教学上,今天的音乐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也缺少一些重要的门类。譬如,不可缺少直接接触民间音乐的教学内容就应该放在相应的层次里。在新的音乐研究思想和观念的指导下,以新的理念和手段开展民间音乐的采风工作。什么是新的音乐研究思想?什么是民间音乐采风工作的新理念和手段?那就是民族音乐学的思想和方法。今天社会音乐文化生活中的民间音乐,不仅仅指的是山野之曲,同时也包括了城市中的音乐文化。而且,在课程的设置中,还要有意识地注重中国音乐理论课程的设置。四、结语 在西方音乐学构架中的我国音乐学的专业教育及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等都不完善,如果能够在附中或普通中学设立音乐学的专业,并使其系统化、体系化,以及具有层次和阶段性,相信其作用及影响会更为明显和深远。

音乐是通过有组织的、在实践上流动的音响所形成的艺术形象或意境,来表达人们的情感,反映社会生活的艺术。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音乐学论文写作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音乐学论文写作篇1 浅谈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中的人文精神 从哲学的角度上来说,艺术来源于生活,因此我国传统文化为传统音乐文化提供了适宜的发展沃土。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富有“天人合一,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通过对中西方艺术的比较和分析能够发现,西方的艺术大多是建立在立体化思维基础上,但我国传统艺术则主要是建立在线的思维基础之上,在传统音乐中的具体展现就是单一旋律思维是音乐思维的基本形式。但是站在艺术的角度上来考虑的话,这种思想即“真、善、美”三者的统一。传统音乐正是具备真善美三类因素的艺术形式,借助于文化现象呈现出欣赏主体的面前,通俗来说就是音乐魅力的所在。 一、传统思想影响下的音乐人文精神 纵观我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发展历程我们能够了解到,其存在和发展的脚步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于政治上的需要,需要以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为依托,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大,就像很多传统音乐文化都深深的被儒家和道家思想所左右。 直到今日,在我们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依然无时无刻的不在接受着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的影响,这些思想的渗透方式是无声无息的,往往在我们不自居的情况下就会接受这种文化的熏陶和感染。并且传统音乐文化中具有很多思想内涵,这些都是儒家所倡导的“仁”反映的思想,儒学的基本特征是仁、义、礼、智、信,是把理想的道德和伦理意识作为衡量处世做人的价值标准,主张利人利己,强调爱人,对等,互利和诚信等原则。因此,传统音乐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更能通过“爱人者人亦爱之”的儒家思想得以展现,渗透了“不独享其享,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的道德理念。且在距离感上更加接近自然,在无形中使传统音乐受到了自然的熏陶和感染。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传统音乐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文化之间存在较大的关联性,讲究声音“中正和平”,强调“礼乐治国”与“和而不淫”。但是贯穿于传统音乐发展始终的思想理念却一直都是“天人合一”,这也是多少年来我们一直所追求和达到的,即人际关系和天人关系的统一,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代表了我国传统音乐的主流文化。早在春秋时期的五行音乐思想中就曾认为“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征为五声”,在其思想观念中认为只有使音乐平和才能够促使阴阳调和、人心和乐,如果声不平的话则会造成阴阳不调以及民离神怒的问题。 就像《吕氏春秋》一样,正是根据阴阳家和道家思想的综合借鉴,以五音配五时,十二律配十二月构成宇宙图式,在其主旨上更加注重对自然统一的追求,并且在音乐文化方面也一直主张平和、适中,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以天人合一为主要内涵的传统音乐就是从此时期开始得以形成。而直到《乐记》的出现,在其人文精神上更加强调音乐能够做到以气和天和人进行沟通,促使天人之间能够进行互相感应,进而做到改变自然事物,影响到社会政治方面的相关决定。到此阶段标志着以天人感应为主要人文精神的传统音乐文化开始走向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传统音乐在人文精神上具有自身的独到性,能够从一个侧面发现出相应的品质光辉。 此外,道家文化之所以能够在历史的长河中得以保存并发展下来,并在过去的数百年乃至数千年中一直影响着我国的传统音乐文化,其中必然存在着许多可取之处。从我国历代文化知识分子的文化心理上看,老庄哲学中存在着浓厚的虚无思想,这种思想曾引导无数文人隐居山林,逃避纷扰的社会,以谋求心理上的平衡。然而,老庄哲学中体现出的泛神论以及相对自由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同儒家的“入世”存在着精神上的关联。所谓儒道互补,这构成了我国文人雅士世代相传的机制。 在我们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的不在接受着道家文化的影响,这些思想的渗透方式是无声无息的,往往在我们不自居的情况下就会接受这种文化的熏陶和感染。而这种思想观念不仅对我国传统音乐文化具有深刻影响,更在很多方面成为了人们处理日常事务的基本立场和原则,成为了全民族共同的心理状态和性格特征。而从另一方面的层次上来讲,这些思想文化进过历史的发展和沉淀,已经能够适应各种文化阶级的需要,成为一种具有比较稳定地文化结构。并直接作用到传统音乐文化中人文精神的形成上。曾经有一段历史时期的传统音乐比较倾向于庄子的“静”,认为这种特质可以用来培养“知”,启发“慧”,在这样的条件下使得道家思想在当时的音乐艺术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并且在对人性的解释上,庄子和其他思想之间也存在一定共通之处,认为人应当被动的回归自然,不应具备自身的主动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性跟好的保存。 二、结语 研究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中的人文精神除了具有重要的文学和艺术价值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剖析我国传统音乐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在实质上是从独特视角上去对传统音乐文化进行重新的认识,通过相应的分析来得出展现出其对于传统社会的影响意义,更能够折射出对当代社会和艺术的借鉴作用。在传统音乐文化中的思想观念中,或许自然才是能够与人性最好结合的载体,因此通过传统音乐的人文精神和思想内涵来表达自己希望“真、善、美”的统一愿望。 音乐学论文写作篇2 浅析影视音乐的形式和特征 音乐是所有艺术中最为抽象的艺术。但是,音乐又是与人们的情感最为接近的艺术,甚至可以说音乐属于生理和心理领域,它从潜意识影响我们的情感。由于人类所具有的共同情怀,使音乐成为超越种族、国家、地域的国际性情感语言。 作者简介:周晓春,成都理工大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毕业,现任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航空系教务办主任,担任《名片赏析》、《公文写作》等课程教学工作。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8--01 前言 音乐是通过有组织的、在实践上流动的音响所形成的艺术形象或意境,来表达人们的情感,反映社会生活的艺术。但是,影视作品中的音乐,决不能离开可视的屏幕形象,它只能作为影视艺术的一个辅助元素而存在,并且只有与影视的其他元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具有影视音乐的独特价值。音乐的物质材料是悦耳的乐音,它主要是通过声波作用于人的听觉;而电影的物质材料是优美的画面,它主要是通过影像作用于人的视觉。 影视音乐就像星星和月亮,本身是一个存在物,但离开了影视剧就失去了作为影视音乐的存在价值。所有的成功和所有的艺术魅力都取决于影视剧本身的艺术魅力和价值。就像月亮、星星,失去了太阳,就失去了所有的魅力和遐想。 一、影视音乐的形式 1.画内音乐与画外音乐 画内音乐与画外音乐这一对关系,是自有声电影出现后就随之产生的。画内音乐又叫有生源音乐或客观音乐,它是在画面内可以看得到声音来源的音乐,比如剧中人歌唱、弹琴(当然,音乐片不在此例),或者画面中的收音机、录音机、扩音器等传出的音乐。影片《马路天使》的开场戏就是男主人公陈少平所在的乐队为别人的婚礼吹吹打打,在鼓乐声中,展示了大上海的都市风貌,也交代了小陈和报贩老王、歌女小红的关系,把观众较快地带到影片的规定情境里。画内音乐真实性较强,容易得到观众的认同,在用纪实风格拍摄的影片中,画内音乐运用得比较多。 画外音乐,是指在画面上见不到声音来源的音乐,绝大多数影视音乐都是画外音乐。画外音乐主要体现编导者的思想意图,所以也被称为主观音乐。 影片中的画内音乐和画外音乐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有些影片的主题音乐是用画内音乐的形式呈示的,如英国影片《简?爱》,女主人公与男主人公罗切斯特第一次见面,应罗切斯特的要求弹奏了一段钢琴,她所弹奏的这段旋律也就成为全片的音乐 主题。 2.片头音乐与片尾音乐 片头音乐:用于片头字幕的音乐。它的作用包括呈示出影片主题音乐,展示影片风格,用音乐语言概括全片基调,把观众引入到影片之中。 片尾音乐:用于影片片尾的音乐,它与片头音乐呼应,是对影片思想内容、艺术风格和基本情况的回顾和总结,以使观众对影片进行联想和回味。 片头音乐和片尾音乐通常都是影片中较长的,而且是相对完整的音乐段落。由于一般影片对片头音乐和片尾音乐在艺术上要求较高,也要求他们在曲式结构上相对完整,并且还会要求具体的对准画面上的某一部分的动作、情绪等,所以作曲家对片头音乐和片尾音乐都很重视,尽量在这里完整地展现自己的乐思。人们经常把片头音乐当做迎客音乐,把片尾音乐当做送客音乐。 3.影视音乐的特征 音乐是听觉的艺术,我们用“语言”这样的文学术语很难准确地表达音乐艺术的特点,在此只是借用这些词汇的约定俗成的含义和人们的联想来描述音乐。 一般来说,应该要求各种艺术形式的语言都是雅俗共赏的,但对影视音乐来说,在雅与俗的两端中,我们要求它偏向于俗的方面。对于绝大多数观众来说,他们看影片的目的主要是观赏与娱乐,而且去电影院看电影,也只是看一次而已(当然那些具有号召力的影片是一个例外,世界上就有一项纪录是专门为看美国影片《乱世佳人》而设的,据说这项纪录还在不断被打破)。要求一部电影音乐作品在观众看过一次电影后就能受到感染,能够记住,甚至于让观众为了听影片中的歌曲和音乐再去看这部电影,这实际上是一个很高的、难以做到的要求。 影视音乐,指影视作品中的一切音乐和歌曲,是影视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音乐艺术的一种新体裁,影视艺术既有音乐艺术的共性,又有影视音乐自身的特殊性。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视音乐是影视作品中的一个重要构成因素 影视音乐不是独立的音乐作品,也不是只为了说明画面内容的被动因素,而是影视综合艺术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表现手段。因而影视音乐必须按照影视作品所规定的形象、情景、矛盾冲突和风格来创作,只有这样才能为表现影片的主题、人物和情节服务,与整部影视作品融为一体。 影片《勇敢的心》表现了苏格兰民族英雄威廉?华来士和苏格兰人民英雄反抗外族压迫的伟大历史。在人物的个性塑造和表现战争的壮阔场面上具有强大的震撼力。这部影片在音乐的运用上,手法比较多样,既注意到铺垫史诗性情怀,又注意对具体场景的表现。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对苏格兰风笛音乐的运用,无论是在具体场景上还是在赋予它更深的含义上都做得恰到好处。 (2)影视音乐具有间断性 影视音乐不同于独立的音乐作品,独立的音乐是一气呵成的,而影视音乐在整部作品中要受到影视总体结构的制约,特别是影视蒙太奇的制约。在时空跳跃大的蒙太奇段落,影视音乐时隐时现,表现出间断性。也就是说,影视画面持续不断地展现,而音乐则根据剧情需要,以分段穿插,间歇间现,跳跃进行的方式逐步展开,并受到镜头时间的严格限制,其精确度常常以秒计算。如影片《洛丁山》中,《When you say noting at all》这段音乐的运用,就是以分段形式在不同的时间段来表达不同人物的心情和渲染影片气氛的。 (3)影视音乐的不完整性 影视音乐与影视作品的关系,就如同交响乐的某一声部和整部交响乐的关系一样。交响乐的某一声部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又不能到音乐会上演奏;而影视音乐中的一个和弦或一个音部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却也不能在影视音乐中完整地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影视音乐不一定追求结构的完整。另外,影视音乐不像交响乐那样变化起伏,而是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单纯性、松散性、灵活性。如影片《放牛班的春天》与影片《不能说的秘密》,都是采用以多首不完整音乐形式相串联的方式来展现影片的主题的。 猜你喜欢: 1. 音乐系毕业论文范文 2. 浅谈小学音乐教学论文范文 3. 关于音乐的毕业设计论文样本 4. 音乐系本科毕业论文 5. 音乐开题报告范文

朱茵说:“问我什么是性感,我真不知怎样回答,我觉得性感是一种气质,真情流露便是性感,但很多人都把性感放在很庸俗的位置,这实在令人失望,性感不同于肉感,它有一种美感。我不晓得什么是喷火,我挑的衣服都是好看的,属于个人的眼光,媒体使用那么夸张的词语来赞美我,我觉得很奇怪。”接着,她举例说,在影楼拍照时,听着自己心爱的音乐,随着音乐的节奏,肆意地释放自己的内心感觉,在镜头前自然流露出来的,就是性感。一则广告说:“清新,是一种性感。” 一位名模的风格哲学是:“永远的性感。” 一位作家在谈论上海女人时说,“有闲趣的女人往往比较性感”;性感也经常与香艳联系起来:“香艳是一种氛围,一种若隐若现的性感”,“性感,是一种感受”。…… 我们当然可以对“性感”有多种多样的理解,但我认为有一种理解,是真正有活力的、非常到位的,那就是:性感是一种欲望的表达。 这欲望就是——我想吸引你(们)。当一个人用各种方法表达这一欲望时,通常他(她)就会变得性感。因此也可以说,通常,一个人只有当他(她)希望自己是性感的时候,他(她)才有可能成为性感的。上面这些可不是我说的,不过跟我对性感的理解差不多,借用一下先。以我这种一般人、普通人、保守人的看法,女人穿高跟鞋确实有助于提升自己的形象,使自己更性感(当然不适用于所有女人,但我想至少适用于百变、地瓜、COFFEE、不语……)。但如果男人穿高跟鞋呢?我想至少就体重来看就承受不了吧,更何况还有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长发飘飘,我想更不用说,大多数男人都喜欢吧。无论是受传统文化影响也好,还是我的审美观有问题也好,至少我以为女人留长发要比男人留长发好看,女人也因为长发而更性感。当然,无论是高跟鞋还是长发,也都只是外在的表现,只是一种补充,我仍然相信内因起决定作用,于是头脑更重要。所以我说,聪明的女人如果用对了聪明,会更可爱更性感;而如果用错了聪明,那就不是可爱而是可憎。至于男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曾经有一个同事,在所有人面前都会炫耀她的老公(性感),因为他老公炼过健美,是倒三角体形。但是别人特别是别的女人怎么看呢?都会悄悄说:只不过是个司机。无论金钱还是胸肌也仍然只是外在的表现,如果没有内在的基础,性感吗?所以我说,无论男人或女人,在性感的问题上都是一样的。由此我想到的是楼主的话:有的男人这两种器官(脑子和唯他独有的器官)是可以置换使用的。也就是说男人会用下半身来思考。但是女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与男人又有多少区别呢?不是有一句话:男人靠征服世界来拥有女人,而女人则靠征服男人来拥有世界。

对民间音乐的认识论文题目

声乐是音乐专业学生的一门选修课,学好声乐有很大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声乐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声乐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民间音发展趋势》 摘 要:民间音乐一直是传统音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今许多的民间音乐被列为世界非物质 文化 遗产,这不禁引起了人们对它的关注,同时它的传承与保护也变的尤为重要。通过对民间音乐的独特价值及发展趋势作出较详细的论述,期望民间音乐能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演变发展而日益繁荣,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下去。 关键词:民间音乐;传统音乐;发展趋势 中华民族有着广阔的疆域,众多的民族,丰厚的文化底蕴,传统音乐这种世代相传、具有民族特色的本土音乐也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一部分。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中不可缺少的的部分,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中最基本、最丰富、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 一、中国传统音乐与民间音乐 中国传统音乐指的是中国人运用本民族固有的 方法 ,采取本民族固有形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形态特征的音乐,其中不仅包括在历史上产生的、历代相传至今的古代作品,也包括当代中国人用本民族固有形式创作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的音乐作品。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的一部分,也是传统音乐中最基本、最丰富、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并且与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有着密切的联系。伍国栋老师对其作如下界定“民间音乐是当今世界各国、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中存见的一部分既古老又现代的音乐文化类型,是创造于人民大众又供人民大众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口传心承方式来共同操纵、共同享用、共同演绎和共同传承的一种非专业的社会音乐文化产品。”①如此一来更有效地认证了民间音乐的地位。 二、民间音乐的独特价值 民间音乐是人类音乐中最丰富的宝藏,也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成员,它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是人类历史的见证,具有独特的价值,如人文价值、学术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音乐创作素材价值。(1)人文价值,是指民间音乐反映的历代各族人民的社会生活、历史事件、生活习俗等人文资料。如在编写地方志时,民间音乐是不可或缺的部分。(2)学术研究价值是指民间音乐自身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如五声性调式的特点、多声部民歌的研究等都可作为世界上的中国音乐文化符号。(3)审美价值则体现在民间音乐积累了优秀的曲目,它们是以中国人民的审美和要求而流传下来,在流传中千锤百炼、凝聚成为高度艺术感染力的音乐形象,有的催人泪下,有的令人心旷神怡,具有高度审美价值和欣赏价值,是人们精神生活中不可多得的艺术。(4)民间音乐具有音乐创作的素材价值,民间音乐作为民族音乐的基础,曾哺育了历代的文人音乐家和宫廷音乐家;同样也启发了中国新音乐的专业创作和通俗音乐创作。 三、民间音乐的发展趋势及思考 1.民间音乐的传承与保护。“民族音乐文化是民族本质最完美的音乐表现”②。民间音乐不仅是中国传统音乐的瑰宝,更是世界民族文化的骄子,因为它不仅代表着一种艺术,更诠释着一个民族的本质,也是人类精神文化交流的一种媒介。于此,保护和传承民间音乐是我国经济环境下的一项重要的文化策略,而人民也应根据各民族音乐的特点做出适当的保护 措施 ,以便更完整的保留住它的本质。然而民间音乐内容形式的多样化使得保护工作变得困难,它不仅是一种文字或影像上的保护,更是一种无形的深入人们内心的认可与保护。于此,音乐工作者应该注重民间音乐的传承和发展,做好这项艰巨的任务。深入民族地区进行田野考察,立足于国际,各地区各民族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学术视角,采取科学的研究和论证。在尊重民族、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对民间音乐文化进行传承与发展,是我国更多的民间音乐走向国际化的舞台。 2.民间音乐的传承与发展。民间音乐是中国传统音乐的一部分,也是传统音乐中最基本、最丰富、最富有活力的部分,它在在历史的长河中紧随着人民生活,既延续又演变的流动着。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族和他们独特的音乐文化,也是这种音乐文化代表着当地人们的一种生活环境和精神上的审美。也正因为如此,世界才呈现出多元化,而随着社会全方位的发展,各个国家对自己音乐文化的保护也上升到一个重要的阶段。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有着有着辉煌灿烂的民族文化,民间音乐作为一种丰富多彩的文化,对中国音乐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国际音乐中,他们也渐渐代表着一种中国独特的音乐形象。“传承发展是延续传统的动力,是传统音乐的生命力。只有建立传承人保护机制和抓好传承措施,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传承发展而日益繁荣。”③ 四、结语 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的一部分,也是传统音乐中最基本、最丰富、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并且与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有着密切的联系。民间音乐具有独特的人文价值、学术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音乐创作素材价值,通过对民间音乐的独特价值及发展趋势作出较详细的论述,期望民间音乐能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演变发展而日益繁荣,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下去。 注释: ①伍国栋.中国民间音乐[M].杭州:浙江 教育 出版社,1995. ②杨立梅.柯达伊教育体系中传统音乐传统的继承与发展[J].中国音乐,2000(01). ③冯光钰.传承发展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传统音乐的最好保护[J].音乐研究.2006(01). 声乐毕业论文范文篇二:《音乐论文发表-音乐游戏》 摘 要:在音乐游戏教学中教学生听辨音乐的音高、节奏、强弱、节拍、速度、情绪等基本要素,并在训练听觉的同时引导他们用身体动作来表现这些要素。使自己的身体与音乐默契配合成为一个整体。 关键词:音乐游戏;音乐教育 一、游戏的定义 拉夫·科斯特:(索尼在线娱乐首席创意官)游戏就是在快乐中学会某种本领的活动。辞海这样描述游戏:以直接获得快感为目的,且必须有主体参与互动的活动。这两个定义说明了游戏的两个最基本特征:(1)以直接获得快感(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愉悦)为主要目的。(2)主体参与互动。主体参与互动是指主体动作、语言表情等变化与获得快感的刺激方式刺激程度有直接关系。 二、音乐游戏的概述 首先是由音乐作为主导的游戏活动,音乐是一门培养 儿童 创造能力的重要学科,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运用各种直观的 教学方法 ,如生动有趣的 唱歌 游戏,律动自编舞蹈表演,加入伴奏乐器等,这些方法的灵活运用是音乐教学当中是直接有效吸引小朋友的办法,让他们在一节课四十分钟内感兴趣,专注聆听和学习的动力。针对小学生儿童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应特别重视设计音乐游戏活动,对发展儿童的音乐 想象力 ,引导有意识的进行创新。儿童往往年龄小,好动的本性比较强,对于音乐学习来说,知识也好,技能也好,整体音乐素质也好,均离不开音乐兴趣与 爱好 这个根本源泉。美国著名音乐教育家穆塞尔和格连在其《学校教学心理学》中写道:“假如我们能在一个孩子身上唤起对音乐的一种强烈的热情,假如我们能把这种兴趣延长若干年并且缓步地把它提到更高水平的话,那么,即使他永远成不了一个技艺名家,他也将通过音乐找到他的个人幸福…….这是音乐教育的主要任务。” 三、奥尔夫音乐教育的特点 1.以人为本,突出音乐教育人性化。奥尔夫的音乐教育是以学生为中心、一学生的发展为本的,可以这样说,在奥尔夫音乐课堂上,学生在真正意义上“走进了音乐”。这种音乐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能充分表达自我的情绪情感,体现出人文关爱。 2.在“做”中学,突出音乐教育游戏化。教育学家罗杰斯提出了活动学习理论,即有意义的学习都是在“做”中进行的,在做的过程中,新旧知识逐渐形成了自然地本质联系。对于年级较小的学生更是如此,以他们理解,“做”就是玩,就是游戏。高尔基说“儿童通过游戏,非常简单,非常容易的去认识周围的世界”。儿童他们的兴趣还不稳定,因此当他们从事某一项活动时,一遇到外界的一些干扰,就容易发声兴趣转移,但是,他们为不会变的兴趣是游戏。只要我们在音乐环节中加入游戏,加入合理儿童感兴趣的活动,他们就会专注,有兴趣去了解音乐带给他们的欢乐。德国音乐教育家奥尔夫主张,儿童音乐教育应该从孩子的生活天地里取材,让孩子在玩乐中学习音乐。音乐游戏具备了将音乐听觉表象体现在行动之中的功能。让儿童从音乐中来——感受音乐(听音乐):到音乐中去(音乐游戏):再回到音乐中去——达到音乐教学的目的(掌握音乐)。 四、游戏在儿童课堂中的实践 1.音乐游戏在音乐教育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课堂中的每一段引言、每一项教学活动,每一个音乐游戏都要有连贯性。有些课例我们可以通过这样去做的:通过用身体姿势创造形成各种图形,培养群体协作能力。 老师:我今天给大家出一道难题,你们会写阿拉伯数字吗? 学生:当然我们上幼儿园时就会写了。 老师:那你们会用身体写吗? 学生:……… 老师:你们现在笔直的站起来,就是一个“1”字,你们还可以躺在地上用身体摆出阿拉伯数字1—9来。现在你们讨论一下,看看怎么摆又准确又有创意。当学生遇到困难时,比如摆不出“2”的造型时,教师应该给与必要的提示,可以两三个同学合作完成这个造型。 让学生一同商议如何合作摆出图形,其他组可以评价哪些地方有创造性,哪些地方还不够准确,应如何改进。如果学生顺利完成任务,教师可以进一步加大游戏难度,在黑板上画出各种教学需要的图形,用打击乐器进行声音造型。当学生掌握声音造型的基本方法后,启发学生以组为单位,从生活中提炼可以用声音表达的图形。先将图形画出来,再用各种方法创造声音造型。 2.教师在音乐游戏中起贯穿作用。教师在运用游戏激趣法时必须注意四点:第一、游戏目的要明确。第二、游戏的规则要叙述清楚。第三、游戏纪律要张弛得当。第四、游戏道具提前准备,这样才能让游戏真正成为课堂中的“闪亮点”和“兴奋点”。点燃学生心中的音乐火花。另外,在运用游戏时除了向学生讲清楚游戏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外,还要求儿童必须遵守规则,服从教师的指挥,掌握游戏的步骤和方法,如有歌曲的游戏一定要唱好歌曲,训练音准的游戏一定认真聆听琴声等,否则就会妨碍游戏的进行。 总之音乐游戏是一项很好的音乐实践活动。希望大家重视它的价值,走出自己教学中的一些教学误区,充分发挥音乐游戏教学的巨大作用。不仅要挖掘音乐教材中美的各种因素,而且还要善于启发诱导学生以美执行,使他们在学校美育教育活动的实践中,自己去认识美,体验美,掌握美、表现美、创造美。 声乐毕业论文范文篇三:《高校声乐教师如何提高声乐教学效率》 摘要:声乐教学是一门较为复杂的技能技巧课,教师要掌握科学的 发声方法 、全面的文学以及音乐素养,还要精通教学之道并善于研究声乐教学的规律,才能够在高校声乐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声乐 高校声乐教师 教学效率 “音乐是人生最大的快乐,音乐是生活中的一股清泉,音乐是陶冶性情的熔炉。”这是我国著名的音乐家冼星海的 名言 。音乐是一种情感的艺术,而在音乐艺术中,最古老而又最受欢迎的音乐形式当属声乐,它能够具体的表达出演唱者的感情,引起欣赏者的共鸣,是一门传情的艺术。声乐教学是一门较为复杂的技能技巧课,需要长期的训练、实践才能看到效果,不是一蹶而就的课程。更不是一门简单的学科,需要在长期的训练中,掌握其中的方法,并且坚持进行反复的练习、深入的研究,才能够逐渐熟练地掌握演唱的方法及规律,达到较为理想的演唱效果。当前高校声乐教师肩负着提高声乐教学效率的重担,因此仅仅是掌握科学的发声方法、全面的文学以及音乐素养是不够的,还要精通教学之道并善于研究声乐教学的规律,才能够在高校声乐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高校现行声乐教学中有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教学效率低、学生成才速度慢、学生声乐水平停滞不前以及学生声乐水平倒退甚至会有导致学生坏嗓的教学失误。而导致这些教学失误的原因主要有:部分高校声乐教师不能真正掌握歌唱艺术真谛、缺乏正确的歌唱艺术观念,无法正确引导学生进行声乐学习;很多高校声乐教师不懂得遵循声乐教学心理,没有很好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及训练手段;学习声乐要有好的嗓音条件以及较强的乐感和良好的心理品质,而部分学生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要正视现状并且结合高校学生的年龄特点,着重研究和提高声乐教学的方法及效率,提高高校声乐教学效果。 1.高校声乐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名专业的高校声乐教师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使学生信服于自己的专业素质,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声乐的兴趣。因此在声乐教学的过程中,就要求声乐教师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并且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法,提升教学魅力,做一名德才兼备、“技”“艺”兼通、教研相融的声乐教师。 2.高校声乐教师应具备良好的乐感与文化艺术修养 要增加自己歌唱的自信、放飞自己的歌声,更好地表达歌曲的内涵就要有良好的音乐感觉。好的演唱是建立在科学的发声技巧、丰富的情感体验以及浓厚的文化底蕴的基础上的。作为高校声乐教师只有具备了良好的乐感以及全面的文化艺术修养,才能使技艺完美结合,更好地表达优秀的声乐艺术作品,才能够为祖国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声乐演唱艺术人才。 3.高校声乐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声乐演唱能力和范唱能力 教学注重言传身教,而声乐教学尤其如此。只有具有较高声乐演唱水平及较好的范唱能力的教师才能在声乐教学中起到很好的言传身教的作用。声乐教学中最为直观的教学方式方法就是范唱,它可以通过直接的耳濡目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歌曲的理解以及艺术表现能力,通过聆听教师的范唱学生还可以直接模仿教师的歌唱方法。而不具备良好舞台演唱及范唱能力的声乐教师,只是讲解理论,不管讲得多好,但是如果缺乏技能的实践操作,还是不能够使学生很好的理解,这样的教学就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说是失败的教学。声乐是一门复杂的技巧技能课程,不具备范唱能力的声乐教师会使学生学习起来感觉到迷茫,而一些教师的错误的范唱,就是误人子弟了。 4.高校声乐教学应遵循教学规律 高校声乐教师应遵循循序渐进得教学规律来进行教学活动。有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地进行教学,是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所学到的知识与技能。声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目的明确,每一堂课都必须做到能承上启下和前后呼应:当天所教授的内容与要求,应作为第二天所讲授内容的基础;而第二天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又是当天所教授内容的延伸与发展。 5.高校声乐教师要科学的组织课堂教学 水平不同的声乐教师就会带来不同的课堂效果。教师要科学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首先要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并且掌握每一节课的训练意义及方法,对每一节课的每一个环节,例如练声、歌曲、节奏、停顿、高潮等做好周密的考虑和设计;其次要明确每一节课的训练目的和意义,确定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① 教学过程要彰显民族化及个性化 声乐教师应不能用高高在上的威严姿态来面对学生,而应以民主平等的态度来跟学生进行心理上的交流,建立起民主的师生关系;以平等的、合作者的态度来创造课堂上轻松和谐的教学氛围,建立起课堂上的民主气氛。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学生良好的歌唱情绪,在轻松的心理状态下歌唱。歌唱是一种二度创作的过程,学生的性格、文化素养以及理解能力和嗓音条件不同,就会有不同的演唱个性以及审美个性,声乐教师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审美个性,维护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个性化处理。 ② 运用现代化的教学 传统的声乐教学几乎是凭借教师个人 经验 和感觉,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现在可以引进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尽量减少主观因素,使教学更加直观。使用多媒体电脑和数字音频卡(或者能够录音的声卡)及音频软件,在声乐教学中利用数字化技术对声音的波形进行分析,使声音能够看得见,使声乐教学直观化。学生还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以自己的声音为参照切实感受声乐学习中的点滴,比如声音的位置、咬字及音准等。教师还可以把上课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让学生在课后观看练习,使课堂教学延伸到课外,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从而提高声乐课的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岱超,胡郁青.如何提高高师声乐集体课的教学效果.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蒋娟全.高师声乐集体课教学探讨.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第10期. [3]陈晓鹏.浅谈高校声乐课的有效教学.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猜你喜欢: 1. 音乐学院声乐系毕业论文范例 2. 音乐系毕业论文题目 3. 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范例 4. 音乐声乐教学毕业论文 5. 大学音乐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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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学想让自己的论文题目变得更加新颖,可以试着将两个主题结合在一起。例如:

1、人的身心不断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声音就是其中之一。如果你想让自己的论文与生物学或心理学有关,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探索音乐:

2、从人类文明的早期开始,音乐文化就是其发展不可替代的一个方面。如果你对音乐史或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感兴趣,可以研究:

3、技术对音乐创作、发展和传播的贡献。如果技术是你感兴趣的领域,可以选择下列主题:

一、什么是民间音乐 民间音乐一般是指在民间形成并流传于民间的各种音乐体裁,例如我国的民间歌曲、民间歌舞音乐、民间器乐、民间戏曲和说唱音乐等。它与专业音乐的不同,主要在于创作方式,即民间音乐的口头创作方式和专业音乐的笔头创作方式的不同,以及由于不同的创作方式而生发出的不同的创作手法、创作风格、创作特征等。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文化传统的源远流长,而专业音乐创作又起始甚晚(本世纪初期),因此除了民间音乐与专业音乐外,我国音乐中还有一个“传统音乐”的概念。所谓传统音乐,是指具有一定流传时间的、不是当代创作的音乐。在我国,常常把清代以前即已形成的音乐划为传统音乐的范畴。传统音乐中包括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民间音乐,也包括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具体到民间音乐来说,传统音乐中包括传统的民间音乐,但不包括新兴的民间音乐。 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与非民间音乐的区分,要比民间音乐与专业音乐的区分复杂得多。首先,许多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与民间音乐有着亲源关系。它们或者发源、取材于民间音乐,在进入其他社会阶层后产生了音乐气质和风格上的种种变化;或者并未经过许多加工改造,显示出浓重的民间音乐的印记。其次,许多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和宗教音乐的创作方式,还保留着作为其源头的民间音乐的口头创作方式的种种特征。例如在书面乐谱的基础上,保留着作较大即兴变化的余地,地域性流派的产生,以及一曲多用的创作方式,等等。 以古琴音乐为例。在我国古代文化生活中,古琴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乐器。孔子、司马相如、蔡邕、嵇康等,都以擅弹古琴著称。在长达3000年的艺术发展过程中,许多文人琴师为之付出了心血,创造了辉煌成就,形成了一系列从传谱、师承到演奏风格都各成体系的琴派,并有专用乐谱,这乐谱叫“减字谱”,唐代即已创立,一直沿用至今。而且,与古琴音乐的创作和演奏技艺一同发展的,还有古琴音乐的理论。汉代蔡邕的《琴操》一书,是关于琴曲题解的著作。书中分类著录琴曲47首,记述其作者、命意、创作背景以及与作品有关的故事。宋代朱长文撰有《琴史》。全书6卷,为历代琴家的述评和专题评论。明代蒋克谦在几代人不断积累的基础上,编辑成《琴书大全》。全书22卷,前20卷为历代有关琴学的记载,后2卷收录琴曲62首……也就是说,发展至今的古琴音乐艺术,不仅有历代相传和累积的琴谱,有不同传承关系、不同演奏风格的流派,还有收集、总结并推动古琴艺术进一步发展的理论建树。这些都与民间音乐很不相同。在很长一段历史发展进程中,没有专用乐谱,更没有刊集曲谱的书籍。在由宫廷主持、文人编撰的音乐史籍文献中,民间音乐没有专门的地位,有关记载微乎其微,因此很难从古代文献中看清它的发展脉络;由于口传心授的流传方式,民间音乐不断产生新的创作,又不断随着历史的动乱而散失,缺乏像古琴音乐那样历代坚实的积累和推陈出新;由于民间音乐在宫廷和文人的心中没有应有的地位,很少有人对它进行理论研究,历代伟大的民间艺人对音乐艺术的创建也就在历史的长河中随波逐流了。可以想见,历史上民间音乐因灾难或后继无人而形成断层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这些情况,都与古琴艺术的发展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尽管古琴音乐有传谱、有理论,演奏者主要是文人,但它又有演奏的即兴性和流派的乡土性等特点。比如古人所形容的:“吴声清婉,若长江广流,绵延徐逝,有国土之风;蜀声躁急,若激流奔雷,亦一时之俊快。”([宋]朱长文《琴史》载[唐]琴师赵耶利语)这些特点,与口传心授,并囿于某一地域范围发展之中的民间音乐有相似之处。 再比如昆曲。昆曲起源于我国南宋以来流传于南方各地的南戏的音乐——南曲,而南曲则起源于浙江温州一带的民间歌舞。南曲是我国最早的戏民声腔之一。作为一种戏曲声腔,仅仅使用民歌小曲是不够的,因此南曲又在民间歌舞的基础上,吸收了大量的宋词和传统音乐。在宋词与传统音乐中,既包含文人音乐成份,又包含民间音乐的成份。南曲在民间流传的过程中,每到一地,便与当地的民间音乐相结合,繁衍出多种戏曲声腔。例如号称“明代四大声腔”的海盐腔,余姚腔、弋阳腔、昆山腔、均出于此。 元代后期,南戏流经江苏东南部的昆山一带,与当地语言和音乐结合,经当地音乐家的歌唱和推进,至明初遂有昆山腔之称。后来又经居住在太仓的魏良辅以及其他一些艺术家的改革,并吸收其他地区音乐的长处,总结出一系列唱曲理论,形成了委婉细腻的昆腔歌唱体系。万历年间,昆腔由吴中扩展到江浙各地,并传入北京和湖南,迅速取代了当时盛行于北京的弋阳腔。明末清初,昆腔又流传到四川、贵州和广东等地。昆腔传入各地后,与当地方言和民间音乐相结合,衍化出众多流派,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昆腔腔系。清代中叶以后,各地昆腔逐渐衰落,至今尚存者还有江南的南昆、北京的北昆、温州的永(嘉)昆和湖南的湘昆等。 昆腔在发展、兴盛阶段,从剧本的创作者到音乐的改进者,多为文人学士。例如对昆曲音乐风格的形成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魏良辅,以及创作《浣沙记》的梁辰鱼等一批剧作家,都是有才学而无功名的布衣之士。加上昆曲的唱词温文尔雅,有些甚至晦涩冷僻,昆曲的音乐低回婉转,细腻缠绵,严格地说,它应该算作文人的音乐。但是,从昆曲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到它与许多地区民间音乐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发展至今的昆曲音乐也还有着一曲多用和地方性的特征。在某些远离大城市的区县,那里的昆腔戏曲呈着比较朴实的、更接近于民间音乐的风貌。另外,与昆腔同为明代四大声腔之一的弋阳腔,即发展至今的高腔,虽然产生和流传的年代同样久远,并且也采用昆曲等传奇剧本,但在音乐上则保留了更多的民间传统。 除了文人音乐与民间音乐的复杂关系外,宫廷音乐和宗教音乐也与民间音乐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从西周到唐代,朝廷官府搜集民间音乐的工作形成传统,并设立专门的音乐机构。民间音乐进入宫廷后,被官府中的官员和艺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编,作为宫廷内外的仪礼音乐。南宋以后,宫廷撤消了专门搜集、整理、训练并表演音乐的机构,基本上采用招集民间艺人进宫表演的办法。宫廷使用民间音乐,一方面改变了民间音乐的本来面貌,另一方面,又通过官府的力量对民间音乐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宗教音乐中也存在大量的民间音乐成份。例如北京佛教寺院的管乐和云南许多民族中流传的道教洞经音乐,其中就有明清的时调小曲、多种戏曲曲牌及民间流传的器乐曲牌。 我国著名文学理论家郑振铎先生说过:“正统文学的发展和‘俗文学’的发展息息相关。……像五言诗,汉乐府,六朝的新乐府,唐五代的词,元、明的曲、宋、金的诸宫调,哪一个新文体不是从民间发生出来的?”“当民间的歌声渐渐消歇了的时候,而这种民间的歌曲却成了文人学士们之所有了。”(《中国俗文学史》,作家出版社1954年2月版) 另外,民间音乐本身也存在成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情况。例如,民歌中的劳动号子、山歌和农村小调,其主要创作者和歌唱者基本上是农民。这些歌曲多作为歌唱者自娱的方式,曲调上加工较少,情感真挚而质朴。而同属于民歌范畴的城市小调,其演唱者常为职业艺人或务农、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半职业艺人。这些歌曲多用作街头巷尾、酒楼茶馆卖唱的内容,听众多为一般市民或有钱人。为了换取报酬,迎合听众的趣味,这些曲调被艺人进行了较多的加工,形式上艺术性较强,商业性也较强,从内容到形式都变得世俗化和复杂化:既有诚挚坦率,突破旧礼教束缚、追求个性解放的一面,又表现出小生产者的狭隘、软弱、消极甚至低级趣味。在戏曲和曲艺(说唱)中也有这种情况。据统计,我国近代曲艺曲种和戏曲剧种均各有300余种之多。在众多的曲种和剧种中,都有经常或主要在大城市演出的、具有较高的文化和艺术水准的品种,也有很少或基本上不在大城市上演的、文化和艺术水准相对较低、较粗糙的品种。那些经常在大城市上演的品种,例如京剧、京韵大鼓等,在历史上都有文人参与创作和表演,并且在大城市有更多的机会观摩和学习其他姊妹艺术,使之得以兼收并蓄,融会贯通,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更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相对来说也较多地表现和传播了统治阶级、文人和市民的艺术情趣、道德观念与行为准则。 在现代音乐生活的发展中,有更多的专业文艺工作者参与民间音乐品种的表演、改编和一定意义上的创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得到发展、兴盛的民间音乐、就更与专业文艺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分不开了。但是,这种创造性劳动,并没有脱离开民间音乐的基础、性质和传统的积淀,没有背离我国民间音乐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特点。因此,这种创造,与专业音乐创作有本质上的不同。 那么,我国民间音乐有哪些特点呢? 二、我国民间音乐的特点 1.乡土性 所谓乡土性,也叫地方性或地域性。中国地域辽阔,面积接近于整个欧洲(中国面积约为960万平方公里,欧洲面积为1016万平方公里)。在地形上,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和盆地;在气侯上,有四季分明的温带,终年常绿的亚热带,最南部还有热带;在经济生产方式上,有工、农、林、牧、渔等不同种类。因此,在大民族、大文化的共同性之下,各地区的地理气候、自然生产条件、社会变迁、文化传统、方言语音等等,都有不同的特色。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性格气质以及审美情趣也各有差异。而且,这种特色和差异的程度、与交通发达的状况、对外交流的频率成反比:交通越发达,对外交流越多,地域性特征往往越模糊;反之,交通越闭塞,与外界的往来越少,地域性特征往往越鲜明。因此,那些处在穷乡僻壤、交通不便的山村里的民间音乐,其地域性特征的突出,往往足以使初来乍到的外乡人无法接受、无法理解。而这一点,正是在过于封闭的环境下所产生的音乐难以向外传播的原因所在。 民间音乐的地域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语言特征 我国民族众多,除有56个已识别民族外,据1990年统计,还有74万9千余人未识别民族归属。在56个民族中,除回族使用汉语外,其也民族均有自己的语言,分别属于5个语系11个语族。有的民族,由于历史上人口迁徙等原因,其民族语言还有属于同一语系但不同语族的复杂情况。比如居住在我国西北地区的裕固族,其语言属阿尔泰语系,但西部裕固语属突厥语族,东部裕固语则属蒙古语族。将世界诸语言区分为语系、语族、语支等层次的谱系分类法,是根据某一共同母语在分化过程中保留下来的语音、语法、词汇方面的共同成分来对语言进行分类的。语系是有共同来源的诸语言的总称,语系之下根据语言的新疏程度再细分为语族、语支。越往下,其成员的亲属关系越密切。每一个民族的语言,都有自己一套语音系统。从民族到语支、语族、语系,越往上,语音系统之间的区别越大。语音的构成有四个要素:音高、音色、音长和音强。它们同样也是构成音乐的四个要素。语音特征通过歌曲中的唱词影响了音乐的音高、音色、节奏和力度,并以声乐作品为桥梁,影响到器乐作品中的音乐语汇和润腔方式。另外,一个较大的民族内部,又有方言的区别。方言即一个民族内部语言的地域性变异。以汉语为例,就有官话、吴语、赣语、客家语、湘语、闽语、粤语七大方言区,每一个方言区之下,又可继续划分出方言片、方言小片和方言点。一般来说,方言之间的差异小于民族语言之间的差异。但汉语某些方言,例如北京语与广东语之间的差异,则要大于某些民族语言,例如俄语与乌克兰语之间的差异。单就语音对音乐的制约作用这一点来说,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之间,语音的差异越大,音乐的差异也就越大。因此,使用民族语言或方言的民间音乐,比起使用共同语的专业创作音乐,其特色就要鲜明得多。 汉语方言之多,有“十里不同音”的说法。这就使同一首民歌在不同地区的流传中,由于语音的不同而发生音调上的变化。下例是民歌《孟姜女》在江苏和河北产生的两首变体。在基本乐音保持不变的基础上,音高运动的一些细微变化导致了两首曲调性格气质上的差异。概括来说,江苏的曲调柔和、委婉,河北的曲调刚劲,富于棱角: 秦始皇在统一中国以后,为了确立中央集权统治,沟通地区间的往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法律、度量衡、货币和文字。但他只解决了“书同文”,却解决不了“语同音”,于是给后世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 ②性格特征 关于地理模式的作用,黑格尔曾归纳了三个方面,即地理环境对经济的作用,对社会关系和政治制度的作用,对人的性格的作用。地理环境决定了人的生活方式,也薰染了人的性格气质。有过一些旅行经历的人往往会感到,不同地区的人有不同的性格倾向。大致说来,我国北方人粗犷、豪爽,南方人细腻、温和。作家沈从文曾说:“云有云的地方性:中国北部的云厚重,人也同样那么厚重。南部的云活泼,人也同样那么活泼。”(《云南看云》)丰子恺也说过:“周围的山水对于人的性格很有影响。桂林的奇特的山,给广西人一种奇特的性格,勇往直前,百折不挠,而且短刀直入,率直痛快。”四川的长江浩荡湍急,山势奇崛险峻。那里人们的性格豁达而顽强,有旺盛的生命力,民间音乐也透着机智、勇敢和诙谐;西北黄土高原地区干旱少雨、广漠荒凉,黄色的土地映衬着高原上空的蓝天白云,风沙起处,一片苍茫,这里人们的性格质朴而深沉,民间音乐也在悠远深长中带有几分苍凉;江南地区山青水秀,物产丰富,这里的人聪慧灵秀,民间音乐也细腻委婉,曲调美丽动人;东北地区有寒冷的气候和肥沃的黑土地,这里的人爽快粗放,民间音乐也干脆利落,活泼而风趣…… 地理环境造就了人,人以自己被造就的性格创造了与环境相协调的文化,文化又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氛围。长此以往,我国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人们就在地理环境、文化氛围以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类型。这种文化类型在篇幅更大一些、包容力和表达力更多一些的地方戏曲中表现得尤为充分。例如评剧擅长表现家长里短的人情世故,越剧擅长表现才子佳人的悲欢离合,秦腔擅长表现激昂悲烈的苦情冤案,京剧擅长表现帝王将相的功绩和争斗,等等。 ③音乐特征 由于文化发展的历程和传统不同,各地区的民间音乐在音乐的构成要素上也存在着差异。笼统地说,北方民间音乐多使用七声音阶,南方民间音乐多使用五声音阶;北方民间音乐的旋律音程较大,旋律运动多跳进,南方民间音乐的旋律音程较小,旋律运动多级进;北方民间音乐的旋律线多棱角,南方民间音乐的旋律线多曲折;北方民间音乐富于叙事性特征,南方民间音乐富于抒情性特征;等等。 通过无锡民歌《无锡景》及其北方的变体《探清水河》,可以看出南北方民间音乐的特征差异: 2.即兴性 我国民间音乐的基本传播方式是口传心授。老歌手、老艺人或师傅在传艺时凭借演唱演奏,新歌手、年轻艺人或徒弟在学艺时凭借听觉和记忆,基本上不采用书面乐谱的传承方式。这一方面使我国的民间音乐至今没有完善的记谱方法,另一方面,又使所有优秀的歌手、艺人有机会在继承下来的民间音乐中发挥才智,对民间音乐进行加工改编。民间音乐的成果是千百年来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口耳相传的传承方式,造成了民间音乐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为集体加工提供了条件;而不断的集体加工,又使世代流传的民间音乐日臻完美。如此发展下来,民间音乐在演唱、演奏中的即兴发挥,就成了验证歌手、艺人造诣的标准。在各民族、各地区农村的对歌活动中,得胜者是那些善于将学来的曲调和唱词作临场发挥的歌手。在江南丝竹的合奏中,固定的曲谱只是基本框架,每遍演奏各不相同,要靠乐手们在长期实践中所练就的即兴发挥能力来进行现场加工。为了配合默契,乐手们总结出诸如你繁我简、你动我静、你断我连、你高我低等一套合作方法。过去老戏迷或票友(业余戏曲演员)进戏园子,常常不是去“看”戏,而是去“听”戏。他们在台下闭着眼睛也能听得津津有味,摇头晃脑。戏台上搬演的故事他们很熟悉,唱段的词、曲他们也几乎能背诵。他们是来听名角儿的即兴变化的。当演员在某一处没有按照惯例演唱,而是做了现场发挥,并且这发挥更有利于表现剧中人物的性格和故事情节的进展时,他们就会叫好。 即兴变化是民间音乐的一种创作方式,创作者即表演者。虽然即兴变化只是相对固定的曲调中的局部改动,但经天长日久祖祖辈辈的积累,推动了民音音乐的发展。在这种创作中,听众既是欣赏者,又是评判者,他们不必等到演员谢幕时再报以赞许、鼓舞或尊重式的掌声。场上此起彼伏的喧闹、喝彩声和嘘哄声,及时表达了他们的好恶,也反映出听众与演员(创作者)更加密切的关系:除了商业性的演出中,听众是演员的衣食父母这层关系之外,民间音乐的演员与听众有着更为融洽、更为平等、更为直接的关系,这或许是民间音乐比专业音乐更加鲜活、更加有生气的原因之一。 3.流传变异性 民间音乐口传心授式的传播方式,以及乡土性、即兴性的特点,导致了它在流传过程中的变异性。这变异大致有以下几类: ①地域性变异 一支民间曲调在异地流传时,会因唱词方音的变化而导致旋律的变化。也会因各地人民性格特征的不同而发生曲调情绪上的变化。前文所例举的江南与河北两地的《孟姜女》(例1),实际了包含了这两方面的变化。再请看同一首《绣荷包》在山西中部和陕西北部的流变: 这两首《绣荷包》从歌词到曲调基本一致,仅仅是几处细微的差别,却表现出了二者情绪上的不同:山西的《绣荷包》明媚、俏丽,带有喜悦之情;陕北的《绣荷包》淳朴、抑郁,流露出凄凉之感。再加上山西《绣荷包》的演唱者使用的是明亮甜美的音色,陕北《绣荷包》的演唱者使用的是沙哑、涩滞的音色,更凸现了二者的对比。在唱到陕北《绣荷包》的第2、4、6、8小节时,沙哑的音色与下行旋律的结合,造成了如泣如诉的效果。 ②情感渲染性变异 一些比较简单的、平铺直叙式的、在情感表达上属于中性的曲调(如例6),在流传过程中经加工改编后,具有了鲜明而细致的情感倾向(例7)。前者曲调朴素、平直,后者曲调火爆、热情,把一个姑娘去看戏前的兴奋感表达得活灵活现: ③表现功能拓宽性变异 民间音乐有一曲多用的传统。表现某种题材内容的曲调,换上其他内容的唱词,并在曲调上加以修改以适应新的内容,这是民间音乐习用的创作方式。比如民歌中有些曲调原是叙述民间传说中的愁苦内容的(如例1《孟姜女》),后来用作表现爱情(《送情郎》)或演义小说中的英雄人物(《三国叹十声》);同一首时调小曲,《叠断桥》既可表现女子相思与哀怨的缠绵(《穿心调》),又可表现新娘上花轿时的喜悦(《花轿到门前》),或歌唱四季生产劳动的繁忙(《四季歌》);等等。戏曲、曲艺音乐中的一些曲牌或腔调,中速时平稳流畅,慢速时徐缓抒情,快速时活泼热情或紧张激烈。当然,这些曲调除了作速度上的变化外,旋律的繁简也有所增删,曲调的线条也要作相应改变。 ④体裁间相互交叉、渗透的变异 有些民间小调吸收了曲艺音乐的表现手法,增强了叙述故事、展开情节的表现功能;有些曲艺音乐吸收了戏曲音乐的表现手法,扩大了表现戏剧性冲突和紧张激烈情绪的能力;有些民间器乐,从曲目的情节到乐曲的结构,都受到戏曲的强烈影响;有些器乐或声乐,在演奏、演唱时互相吸收润腔方式,拓宽了表现手法和表现范围。如此等等。 总之,民间音乐在流传过程中的变异,是其发展、丰富的手段,这特点使民间音乐生生不已,充满活力。 4.人民性 从《诗经》的《国风》开始,民间音乐就表现出了与统治阶级不同的、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乐,如对劳动的歌颂,对为富不仁者的痛恨和嘲笑,对官府黑暗统治的不平和反抗,对穷苦人不幸遭遇的同情,对纯真爱情的赞美,以及对美好生活的憧憬,等等。因为民间音乐的内容常常与封建统治的要求不合拍,历史上不少皇帝曾下令禁止。例如元代武宗至大年间禁唱《货郎》,明太祖禁过歌舞,清代康熙、同治、道光禁唱秧歌、莲花落,等等。在皇帝的禁令面前,老百姓并不示弱。一首陕北民歌唱道:“天上大星管小星,地上抚台管军门,只有知府管知县,哪个管得唱歌人。”(何其芳编《陕北民歌选》)另一首福建民歌唱道:“新官上任事头多,不管钱粮管山歌,若使山歌禁得了,文武秀才会断科。”其中表现出的对官府、对文人的的蔑视,以及对劳动人民才智的自信和骄傲,给人以极大的震撼。 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以及统治者不断的禁令和改造,民间音乐中的反抗性和其他积极因素在不同地区间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一般来说,这种积极因素农村大于城镇,边远地区大于内地,很少在大城市演出的体裁、品种大于经常在大城市演出的体裁、品种。 5.多功能性 专业音乐的功能是他娱的,在舞台上为听众演出。民间音乐则具有多功能性。它可以是自娱的,在愁苦之至或喜悦之极时,唱上一曲以发泄强烈的感情;它也可能是他娱的,在众人面前炫耀自己驾驭音乐的能力,得到他人的赞赏和爱慕;它可以作为传送青年男女间感情的媒介,也可以用于红白喜事的仪式;它可以是集体劳动时的组织、指挥者,也可以是传授生产、生活知识的手段;它可以在不识字的劳动人民中间充当记载岁月变迁的史书,又可以作为宣扬民族英雄光辉业绩的教本;它可以是儿童的游戏,也可是长辈或首领对民众鼓动、号召;等等。民间音乐的多功能性,使之与人民生活的各个侧面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成为民间的百科全书。 三、对民间音乐的认识和评价 按照创作和传承的方式,音乐可以分作口头式和书面式两种。当然音乐不同于文学。“口头文学”和“书面文学”从字面上、概念上即可明确标示其产生、存在和传播状态,而书面式音乐则仍需通过演奏、演唱者将乐谱变成活生生的音乐。这一过程中必然渗入演奏、演唱者的二度创作。即使是这样,口头音乐与书面音乐还是有极大的差别。简而言之,口头音乐在即兴发挥方面,给演奏、演唱者留下了极大的余地,但另一方面,口头音乐不能像书面音乐那样,由于有纸、笔将其固定在谱面上,便可以从容地思考和反复推敲。 特殊的创作和传承方式,给民间音乐的发展带来以下几个结果—— 首先,民间音乐中存在大量运用“现成思路”,“现成格局”的现象。比如,唱词中相同词汇、相同比喻手法的反复运用、一个地区内部旋律运动的模式、乐段结构以及润腔方式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即民间音乐只体现地方风格),而不体现个人风格;戏曲剧种、说唱曲种中腔调的雷同性和结构音乐的手法的单一性;等等。 其次,虽然民间音乐中不乏高度发展的技巧,但这些技巧只是停留在口头理论的阶段,不能像书面理论那样,有广泛传播和更普遍的实践机会以使之发扬光大。而且,由于长期以来的交通不便,我国许多地区之间相互隔绝,民间音乐品种很少得到与外界交流、与其他艺术品种互相启发学习的机会,以致不少民间音乐中高度发展的技巧,又处于单一分散的状态,比方说,某地区的山歌有丰富的音色变化,另一地区的山歌有复杂而富于表现力的颤音技巧,还有一个地区的山歌有优美、动人的词句,……技巧和成就分散的状态,大大削弱了民间音乐的发达程度。 第三,民间音乐的起源虽早于专业音乐,但客观地说,其发展进度则慢于专业音乐。专业音乐不仅有在谱面上深思熟虑的基础,而且在大庭广众面前演出之后,可及时得到批评家的反馈和评论,又有不断得到总结的技术理论相伴随,更重要的是,有使其创作者和演奏、演唱者从事音乐专业的经济条件,这就保证了专业音乐的质量。这些都是民间音乐所欠缺的。除了那些能够在大城市或宫廷占有一席之地的民间音乐品种可以得到一部分上述专业音乐的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的民间音乐在乡间村镇长时期地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总结、整理,无数优秀民间艺人的才华和成就就像空中的流星一样,其光亮转瞬即逝。有些民间音乐品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便过早地衰败了。没有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持,民间音乐在岁月的流逝中不由自主地升沉起落。 像那些能够在大城市或宫廷居身的民间音乐品种,虽然在物质和艺术交流等条件上优越于乡村音乐,但因处于官府的严密统治之下,其精神上的独立不羁和气质上的纯朴清新都有所损失,有的含有庸俗低级的内容,甚至成为维护统治阶级政权、宣扬封建道德观念的工具。 尽管民间音乐有上述种种的局限,但作为劳动人民的心声,从本质上说,它还是充分展现了人民精神面貌最积级、最光彩的方面。虽然因创作和传承方式所决定,民间音乐在技巧上发展得比较缓慢,但经过了千百年来历代人民集体的积累、加工和筛选,使之不断得到提炼和升华,其艺术水准和表现力日臻完美,成为人世间至真、至善、至美的音乐。它是人类文化成果中最优秀的部分。它可以净化人的灵魂,提高人的境界和情操,培养、改善人的艺术感受和鉴别能力。它具有不朽的艺术生命力。

音乐学学科认识论文

音乐教育是中小学的必修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实施美育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也成为当今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浅谈音乐教育的论文2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农村音乐教育》

摘要:本文从家长、社会、师资、设施等方面分析了农村音乐教育的现状,指出了农村音乐教育的落后,音乐是学校教育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提出了改善农村音乐教育的措施,以期得到重视和发展。

关键词:农村;音乐教育;现状;建议

作者简介:周韦(),辽宁省大连人,女,中学一级教师。研究方向:音乐教育教学。工作单位: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初级中学。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14--01

前言

音乐教育是中小学的必修科目之一,同时也是实施美育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也成为当今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音乐教育在整个基础教育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它对于青少年的人格塑造、感知力、想象力、智力的开发以及学生的创造力培养等等,都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音乐是人类精神世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教育界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学校的音乐教育必然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学校重视,而在广大的农村却成为被遗忘的角落,绝大多数地方学校的音乐教育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发展。在广大农村,教育面貌与现代教育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1.音乐教育在当今农村的现状

家长、社会、学校关注度的不够

在中国,广大的农村还处在经济落后,思想守旧的时代,应试教育在农村教育工作中一直是围绕的主要方向和目标,学校把考取大学成为教育优劣的一个评价标杆,而农民把考取大学当做摆脱贫困生活的唯一途径。

这种应试教育的结果是,迫使家长把目光更多的投在了升入大学摆脱贫困,迫使学校把高考升学率作为唯一的最终目标。家长不会把微薄的收入投入到与高考成绩无关的学科,请家教、上课外辅导班,而用在音乐上的却捉襟见肘。在学校这种现状尤为明显,特别是作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单纯地追求高考升学率,几乎把音乐等与高考无关的科目一律拒之于门外,仅有的音乐课也时常被占用。特别是在中学,只要是与高考无关的课程,全部被高考科目占用,在这一思想的主导下,音乐课就沦落为“副科”不被重视,成为教学的附属品。

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决定一个学校在某学科领域的教学能力与水平,与教师资源的水平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农村中小学中,音乐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整体素质较低。在音乐学科师资配置上,农村学校目前还是很缺乏,尤其是小学,在走访调查中发现,有的学校甚至没有开音乐课,就连兼职教师也不存在。在音乐教师中,专职教师少,其余大部是兼职教师,而就是兼职教师其专业技能也十分薄弱;有的学校还把能力低音乐基础差的教师安排来讲授音乐课,这不仅打击了音乐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的积极性,还严重削弱和影响了音乐教育的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水平。

农村学校教学设施设备严重不足

一个学校或一个部门要改进教学方法、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设备、教学用具是学校教学工作重要物质保,有了这些物质保障,教学工作才能得以正常的开展。由于大部分农村学校对音乐课不重视,没有改善音乐教学设施的经费,也没有改善的想法。绝大部分的中小学音乐教学设施十分简陋,有音乐教室的学校寥寥无几;有的学校甚至连最基本脚踏风琴也不具备,更谈不上钢琴、音响器材等现代教学设备,有的学校宁花五、六千元钱买一盏吊灯,也不肯花两、三千元钱买一台电子琴。至于《音乐课程标准》中要求的“教师应努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其视听结合,声像一体,形象性强,信息量大,资源宽广等优点为教育教学服务”,在农村中小学当中只能成为一纸空谈了。

农村中小学学生感知能力低下

造成农村音乐教育教学质量下降,主要是因为中小学音乐教育管理的薄弱,教师的极度缺失,还有教育教学设备的简陋和不足,同时这些方面也大大地影响了制约了农村广大学生感知能力。中小学音乐课的主要教学目标,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在农村学生当中,这三个方面来说没有一个达标。95%的学生喜爱音乐课,但是大部分学生对音乐知识知之甚少,在调查的学生中仅有10%的学生识五线谱;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大部分的学生不识谱;对节奏、节拍、力度表现力等全然不知;喜欢流行歌曲的学生居多,对古典音乐基本上没听过,更谈不上理解。

2.改革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几点建议

对音乐教育树立新的观念

要改变当前农村音乐教育的状况,应首先提高对音乐教育的认识,广大社会、家长、教育部门都应加强对农村音乐教育的重视,各级管理部门,尤其要更新观念,加大对音乐教育的重视。改变音乐教育在农村可有可无的附属品的观念。保证课时不得随意侵占,并适当纳入到考试行列,让农村音乐教育正常有序的开展起来。

建立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教育的任何变革都要通过教师来完成,教师是教育的中坚力量。根据广大农村教师严重不足的现状,加大对音乐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力度应提到日程上来。第一,对音乐教师进行培训。各学校可以向音乐师范院校输送教师进修。县区中学师范、进修学校利用教师寒暑及业余时间开设短期性函授班和培训班。第二,提高教师地位,在评职晋级等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根据教科目进行选择,保证不受歧视。第三,提供教学研讨机会。给教师提供交流经验的机会,鼓励其积极参加教学研讨活动。钻研业务,研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完善教学设施、优化教学环境

第一,完善教学设施。齐全的教学设备是教学得以正常实施的基本保证,学校应设法加大音乐教育方面投入。首先应配备音乐教学的基本设施,如:教学用具、音响设备与音响资料等;再配置一些乐器,如二胡、手风琴、钢琴等。可通过单位投资,社会赞助及勤工俭学等办法解决资金问题。

第二,优化教学环境。在抓好教育同时,要开展成立第二课堂、兴趣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种文艺活动,创设一种强烈的音乐氛围。如组建合唱团、舞蹈队、器乐队等,以发挥中小学生们的天赋和特长。利用有限的条件,制造音乐氛围,如:校园广播站,学生集会、做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都离不开校园广播,很多学校的校园广播,几乎每天都是那首陈旧的歌曲在回响,令人一听就厌。

结语

国家的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改革,改革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任重而道远,同样也面临着的机遇和挑战。音乐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更要借力而上。这就需要个人、社会、团体、教育主管部门齐心合力,来关心关注、支持中小学音乐教育,特别是落后的农村中小学音乐教育,努力改变其现有的状态,力争在极短的时间使农村音乐教育登上新的台阶。

音乐是一种情感艺术,音乐本身是美的化身,代表着美好的祝愿、向上的精神以及对美的描述和传达,不同风格的音乐能在不同的条件下会使欣赏者获得不同的心理体验。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及特点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拥有56个民族。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各族人民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音乐。民族音乐是我国音乐文化的根本,它特点显著、风格迥异,可称之为我国音乐宝库中的一枝奇葩。

一、中国民族音乐的概念

中国民族音乐是指用中国传统的乐器以独奏、合奏形式演奏的民间传统音乐。它既包括汉族音乐和少数民族的音乐,也包括民间音乐和专业创作的音乐,同时也涵盖了传统音乐和现代音乐。狭义来讲,中国民族音乐可分为五大类别,即:民间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和民族器乐。

二、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

中国民族音乐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几千年前,就产生了歌舞。我们的祖先在捕捉到猎物后,手舞足蹈的庆祝,这就是最原始的歌舞。在夏、商、西周到春秋、战国、奏汉这一时期内,民族音乐经历了由原始乐舞到宫廷乐舞的转变。魏、晋、南北朝正处于于国家政治动荡时期,由于人民的迁移,所以带来了少数民族的音乐以及外国音乐,这就使中国的传统音乐加入了很多外来的因素,包括乐器、乐曲及音乐理论等。辽、宋、金、明、清时期,政治相对稳定,所以音乐文化基本定型,这一时期的代表音乐形式就是戏曲艺术。建国以后,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突飞猛进,随着革命的胜利以及农业的开展,出现了大量的民族乐曲,如《扬鞭催马运粮忙》等作品就是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作品。在这一时期,剔除了民族音乐的一些旧观念,融入了西洋乐曲中新的元素,令人耳目一新。

三、中国民族音乐的特点

中国的民族音乐基本上采取五声调式或七声调式,并且基本上都是单旋律的,很少运用和声,所以唱起来朗朗上口。在创作上,大多都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创作的,体现的是劳动人民的生活,所以流传非常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有一下几个特点:

1.中国民族音乐的即兴性

即兴性是中国民族音乐最常见的一种创作方法,也是中国民族音乐的特点之一。比如阿炳的《二泉映月》,阿炳当时双目失明,靠在街边乞讨为生,这首作品正是他在乞讨时即兴演奏的作品,是发自内心的情感体现。又比如刘天华的二胡曲《良宵》,当时几位音乐家在除夕夜前夕相聚,刘天华顿时产生灵感,一气呵成而创作的。可见,即兴性对于中国民族音乐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创作手法。

2.中国民族音乐创作的口头性和集体性

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主要是劳动人民根据生活和成产劳动的口头创作,主要以口头形式进行传播。比如号子,人们在劳动中,为了统一步伐、排忧解闷等,口头创作了这类歌曲,号子起到了指挥动作、协调动作的作用,一人领唱,众人合唱,大大增加了劳动热情,也提高了劳动效率。经过历代的口传心授,也经过了无数人的加工和改编,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音乐财富,这体现了中国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

3.中国民族音乐所表现的乡土性

中国民族音乐表现出很强的乡土性,虽然同属中国,但各地区的地理环境、文化习俗、语言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音乐有很强的民族乡土性。每个地区和民族都有自己的音乐特色,常表现在调式、节奏、节拍上。比如新疆音乐,新疆被称之为“歌舞之乡”,所以它的音乐带有很强的律动,在切分音符的节奏下,加之手鼓、冬不拉这些特色的乐器,一起展现了新疆音乐的特点,使人们眼前一亮,仿佛到达了新疆那篇迷人的国土。又比如 *** 音乐 *** 昂扬、奔放粗犷。体现了中国民族音乐具有强烈的乡土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4.中国民族音乐在流传中的变异性

前面提到了民族音乐的即兴性和乡土性等特点,这种口传心授的传播方式使民族音乐在流传中具有一定的变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域性变异。一支民间曲调在异地流传时,会因唱词方音的变化而导致旋律的变化,也会因各地人们性格特征的不同而发生曲调情绪上的变化。另一方面是体裁间相互交叉、渗透的变异。有些民间小调吸收了说唱音乐的表现手法,增强了叙述故事、展开情节的表现能力。

比如歌曲《绣荷包》,流行与全国多个地区。流传于四川的《绣荷包》表现了很强的四川音乐特色, *** 味很强烈;流传于陕北的《绣荷包》则带着些许伤感,但旋律优美动人;还有流传于云南的《绣荷包》旋律流畅抒情,像云南优美如画的风景。又比如歌曲《茉莉花》也是全国各地都流行的民歌,但却有很多的变体,有些是同曲异名,还有些是同名异曲。这些都体现了中国民族音乐在流传中变异性的特点。

除了以上四个特点以外,中国民族音乐还具有人民性和功能性的特点。广大人民在创作中把对生活的喜怒哀乐都通过民族音乐体现出来,表达了内心的情感,所以具有人民性的特点,听众是最多最广泛的。其功能性也是最强的,在不同场合、不同地点都有着不同的功能。在劳动中、茶余饭后、节日庆典中,都有着不同的作用。

中国民族音乐文化博大精深,体现了炎黄子孙的智慧和创造力,是中国音乐文化的奇葩。了解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及特点,可以提高音乐的鉴赏能力,同时也为弘扬和继承中国音乐文化做出微薄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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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论文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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