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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的认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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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的认识论文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的本质是私法

民法是可以学一辈子的东西。---老J如是说。 一、法律思维民法可以说是与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部门法。也正因如此,民法不可能对每一个生活细节都设置具体的规范,而不得不进行高度的抽象,把千变万化的生活事实浓缩到两三千个法条中去。初学法律的同学,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用朴素的正义观代替抽象的法律思维,动不动就把显失公平、诚实信用挂在嘴边,却忽略了法律自身的逻辑。在其他部门法中,由于规范相对具体,适用上比较明确,这种现象可能还不普遍,但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却往往出现。我想,学习民法,首先要做的,就是把人的思维,转化成法的思维和法的逻辑,学会从实在法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我并不是说实在法是万能的,但是如果不掌握实在法,不掌握法的方法,那么不论是去批评实在法还是适用实在法,都会失去基础。二、体系体系体系很多同学说民法“乱”,我想,对于民法学习者来说,体系的重要性是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的。民法的众多规范、法条,并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根据一定的内在结构和关联有机地组合起来的。一个良好的体系观念,可以使我们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时,不至于漫无目的地寻找所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至于试图用物法的规范去解决债法的问题。当然,民法体系不是僵化封闭的,而是系于生活实践和社会发展的开放体系,但是无论怎样开放,也都有一个基本的骨干框架在里面。如果连这个框架都丢掉了,那肯定会造成思维的混乱。三、网状结构民法是一个网状结构,甚至可能是一个多维的网状结构。如果将案件事实看成是网上的结点的话,那么每一个结点都可能对应着多方面的制度和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一方面要注意分解案件事实,分经剖纬,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另一方面则要注意全面考察,不要遗漏了可能适用的线索。有的同学一看某个请求权不成立,就开始叫嚷“法律的不公平”,但是却可能忘记了还有另外一个请求权在静静地等着你去发现呢。民法的发展是一个精细化的过程,有很多相似相近的概念、规范和制度,需要我们注意细节、认真辨别。在分析法律关系的时候,建议大家牢牢记住这个思路:谁,可以向谁,依据哪一条法律规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参考网址: 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法包含哪些法律_ :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可是归属于国际私法,但是也属于民法部门 不清楚,可追问,望采纳...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这句话对吗?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这_ : 您好,这句说是不完全正确的,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是正确的,民事法律是包括民事基本法以及一般民事法律,基本法是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具有基本法的地位...民法包括哪些法律?_ :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拓展资料:一、民法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民法包括哪些?_ :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一)小民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二)大民法小民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二、立法体系总则:民法通则物权:物权法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亲属:婚姻法、继承法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万民法出现在那个国家?什么时期?都包括哪些法律?】 :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1、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收养法、继承法等.2、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民法系统包括哪些法律?_ : 我国常见的法律分类主要是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只要排除刑事法(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行政法(俗话民告官的法律)、诉讼法(告诉您打官司应该怎么做、按照什么程序进行的法律)之外的,基本上都可以归类为民事法.经济法、商法都是从民法分出来的,也属于民法的范畴.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但对于我国经历1978年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经济法”,历来有争议,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目前全国人大的主流意见是属于“经济法”,但按照德国、法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它们也属于大民法的范畴.民法包括哪些法_ : 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释我国的民法包括哪些法律,商法包括哪些法律,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_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经济法主要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环保法等.

我对刑法的认识论文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对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规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但是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行为,犯罪人在行为表现上应由哪些要素构成,尤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表现上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从而体现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特征,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研究的问题。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具体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方法,比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为,同样是杀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样。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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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急需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护士条例》便应运而生。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有的,原创 论文——参考义献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怎么发你呢。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对民间音乐的认识论文题目

声乐是音乐专业学生的一门选修课,学好声乐有很大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声乐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声乐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民间音发展趋势》 摘 要:民间音乐一直是传统音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今许多的民间音乐被列为世界非物质 文化 遗产,这不禁引起了人们对它的关注,同时它的传承与保护也变的尤为重要。通过对民间音乐的独特价值及发展趋势作出较详细的论述,期望民间音乐能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演变发展而日益繁荣,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下去。 关键词:民间音乐;传统音乐;发展趋势 中华民族有着广阔的疆域,众多的民族,丰厚的文化底蕴,传统音乐这种世代相传、具有民族特色的本土音乐也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一部分。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中不可缺少的的部分,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中最基本、最丰富、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 一、中国传统音乐与民间音乐 中国传统音乐指的是中国人运用本民族固有的 方法 ,采取本民族固有形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形态特征的音乐,其中不仅包括在历史上产生的、历代相传至今的古代作品,也包括当代中国人用本民族固有形式创作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的音乐作品。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的一部分,也是传统音乐中最基本、最丰富、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并且与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有着密切的联系。伍国栋老师对其作如下界定“民间音乐是当今世界各国、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中存见的一部分既古老又现代的音乐文化类型,是创造于人民大众又供人民大众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口传心承方式来共同操纵、共同享用、共同演绎和共同传承的一种非专业的社会音乐文化产品。”①如此一来更有效地认证了民间音乐的地位。 二、民间音乐的独特价值 民间音乐是人类音乐中最丰富的宝藏,也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成员,它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是人类历史的见证,具有独特的价值,如人文价值、学术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音乐创作素材价值。(1)人文价值,是指民间音乐反映的历代各族人民的社会生活、历史事件、生活习俗等人文资料。如在编写地方志时,民间音乐是不可或缺的部分。(2)学术研究价值是指民间音乐自身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如五声性调式的特点、多声部民歌的研究等都可作为世界上的中国音乐文化符号。(3)审美价值则体现在民间音乐积累了优秀的曲目,它们是以中国人民的审美和要求而流传下来,在流传中千锤百炼、凝聚成为高度艺术感染力的音乐形象,有的催人泪下,有的令人心旷神怡,具有高度审美价值和欣赏价值,是人们精神生活中不可多得的艺术。(4)民间音乐具有音乐创作的素材价值,民间音乐作为民族音乐的基础,曾哺育了历代的文人音乐家和宫廷音乐家;同样也启发了中国新音乐的专业创作和通俗音乐创作。 三、民间音乐的发展趋势及思考 1.民间音乐的传承与保护。“民族音乐文化是民族本质最完美的音乐表现”②。民间音乐不仅是中国传统音乐的瑰宝,更是世界民族文化的骄子,因为它不仅代表着一种艺术,更诠释着一个民族的本质,也是人类精神文化交流的一种媒介。于此,保护和传承民间音乐是我国经济环境下的一项重要的文化策略,而人民也应根据各民族音乐的特点做出适当的保护 措施 ,以便更完整的保留住它的本质。然而民间音乐内容形式的多样化使得保护工作变得困难,它不仅是一种文字或影像上的保护,更是一种无形的深入人们内心的认可与保护。于此,音乐工作者应该注重民间音乐的传承和发展,做好这项艰巨的任务。深入民族地区进行田野考察,立足于国际,各地区各民族等全方位,多角度的学术视角,采取科学的研究和论证。在尊重民族、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对民间音乐文化进行传承与发展,是我国更多的民间音乐走向国际化的舞台。 2.民间音乐的传承与发展。民间音乐是中国传统音乐的一部分,也是传统音乐中最基本、最丰富、最富有活力的部分,它在在历史的长河中紧随着人民生活,既延续又演变的流动着。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族和他们独特的音乐文化,也是这种音乐文化代表着当地人们的一种生活环境和精神上的审美。也正因为如此,世界才呈现出多元化,而随着社会全方位的发展,各个国家对自己音乐文化的保护也上升到一个重要的阶段。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有着有着辉煌灿烂的民族文化,民间音乐作为一种丰富多彩的文化,对中国音乐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国际音乐中,他们也渐渐代表着一种中国独特的音乐形象。“传承发展是延续传统的动力,是传统音乐的生命力。只有建立传承人保护机制和抓好传承措施,中国民族民间音乐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传承发展而日益繁荣。”③ 四、结语 民间音乐是传统音乐的一部分,也是传统音乐中最基本、最丰富、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并且与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有着密切的联系。民间音乐具有独特的人文价值、学术研究价值、审美价值和音乐创作素材价值,通过对民间音乐的独特价值及发展趋势作出较详细的论述,期望民间音乐能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演变发展而日益繁荣,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下去。 注释: ①伍国栋.中国民间音乐[M].杭州:浙江 教育 出版社,1995. ②杨立梅.柯达伊教育体系中传统音乐传统的继承与发展[J].中国音乐,2000(01). ③冯光钰.传承发展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传统音乐的最好保护[J].音乐研究.2006(01). 声乐毕业论文范文篇二:《音乐论文发表-音乐游戏》 摘 要:在音乐游戏教学中教学生听辨音乐的音高、节奏、强弱、节拍、速度、情绪等基本要素,并在训练听觉的同时引导他们用身体动作来表现这些要素。使自己的身体与音乐默契配合成为一个整体。 关键词:音乐游戏;音乐教育 一、游戏的定义 拉夫·科斯特:(索尼在线娱乐首席创意官)游戏就是在快乐中学会某种本领的活动。辞海这样描述游戏:以直接获得快感为目的,且必须有主体参与互动的活动。这两个定义说明了游戏的两个最基本特征:(1)以直接获得快感(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愉悦)为主要目的。(2)主体参与互动。主体参与互动是指主体动作、语言表情等变化与获得快感的刺激方式刺激程度有直接关系。 二、音乐游戏的概述 首先是由音乐作为主导的游戏活动,音乐是一门培养 儿童 创造能力的重要学科,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运用各种直观的 教学方法 ,如生动有趣的 唱歌 游戏,律动自编舞蹈表演,加入伴奏乐器等,这些方法的灵活运用是音乐教学当中是直接有效吸引小朋友的办法,让他们在一节课四十分钟内感兴趣,专注聆听和学习的动力。针对小学生儿童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应特别重视设计音乐游戏活动,对发展儿童的音乐 想象力 ,引导有意识的进行创新。儿童往往年龄小,好动的本性比较强,对于音乐学习来说,知识也好,技能也好,整体音乐素质也好,均离不开音乐兴趣与 爱好 这个根本源泉。美国著名音乐教育家穆塞尔和格连在其《学校教学心理学》中写道:“假如我们能在一个孩子身上唤起对音乐的一种强烈的热情,假如我们能把这种兴趣延长若干年并且缓步地把它提到更高水平的话,那么,即使他永远成不了一个技艺名家,他也将通过音乐找到他的个人幸福…….这是音乐教育的主要任务。” 三、奥尔夫音乐教育的特点 1.以人为本,突出音乐教育人性化。奥尔夫的音乐教育是以学生为中心、一学生的发展为本的,可以这样说,在奥尔夫音乐课堂上,学生在真正意义上“走进了音乐”。这种音乐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能充分表达自我的情绪情感,体现出人文关爱。 2.在“做”中学,突出音乐教育游戏化。教育学家罗杰斯提出了活动学习理论,即有意义的学习都是在“做”中进行的,在做的过程中,新旧知识逐渐形成了自然地本质联系。对于年级较小的学生更是如此,以他们理解,“做”就是玩,就是游戏。高尔基说“儿童通过游戏,非常简单,非常容易的去认识周围的世界”。儿童他们的兴趣还不稳定,因此当他们从事某一项活动时,一遇到外界的一些干扰,就容易发声兴趣转移,但是,他们为不会变的兴趣是游戏。只要我们在音乐环节中加入游戏,加入合理儿童感兴趣的活动,他们就会专注,有兴趣去了解音乐带给他们的欢乐。德国音乐教育家奥尔夫主张,儿童音乐教育应该从孩子的生活天地里取材,让孩子在玩乐中学习音乐。音乐游戏具备了将音乐听觉表象体现在行动之中的功能。让儿童从音乐中来——感受音乐(听音乐):到音乐中去(音乐游戏):再回到音乐中去——达到音乐教学的目的(掌握音乐)。 四、游戏在儿童课堂中的实践 1.音乐游戏在音乐教育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课堂中的每一段引言、每一项教学活动,每一个音乐游戏都要有连贯性。有些课例我们可以通过这样去做的:通过用身体姿势创造形成各种图形,培养群体协作能力。 老师:我今天给大家出一道难题,你们会写阿拉伯数字吗? 学生:当然我们上幼儿园时就会写了。 老师:那你们会用身体写吗? 学生:……… 老师:你们现在笔直的站起来,就是一个“1”字,你们还可以躺在地上用身体摆出阿拉伯数字1—9来。现在你们讨论一下,看看怎么摆又准确又有创意。当学生遇到困难时,比如摆不出“2”的造型时,教师应该给与必要的提示,可以两三个同学合作完成这个造型。 让学生一同商议如何合作摆出图形,其他组可以评价哪些地方有创造性,哪些地方还不够准确,应如何改进。如果学生顺利完成任务,教师可以进一步加大游戏难度,在黑板上画出各种教学需要的图形,用打击乐器进行声音造型。当学生掌握声音造型的基本方法后,启发学生以组为单位,从生活中提炼可以用声音表达的图形。先将图形画出来,再用各种方法创造声音造型。 2.教师在音乐游戏中起贯穿作用。教师在运用游戏激趣法时必须注意四点:第一、游戏目的要明确。第二、游戏的规则要叙述清楚。第三、游戏纪律要张弛得当。第四、游戏道具提前准备,这样才能让游戏真正成为课堂中的“闪亮点”和“兴奋点”。点燃学生心中的音乐火花。另外,在运用游戏时除了向学生讲清楚游戏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外,还要求儿童必须遵守规则,服从教师的指挥,掌握游戏的步骤和方法,如有歌曲的游戏一定要唱好歌曲,训练音准的游戏一定认真聆听琴声等,否则就会妨碍游戏的进行。 总之音乐游戏是一项很好的音乐实践活动。希望大家重视它的价值,走出自己教学中的一些教学误区,充分发挥音乐游戏教学的巨大作用。不仅要挖掘音乐教材中美的各种因素,而且还要善于启发诱导学生以美执行,使他们在学校美育教育活动的实践中,自己去认识美,体验美,掌握美、表现美、创造美。 声乐毕业论文范文篇三:《高校声乐教师如何提高声乐教学效率》 摘要:声乐教学是一门较为复杂的技能技巧课,教师要掌握科学的 发声方法 、全面的文学以及音乐素养,还要精通教学之道并善于研究声乐教学的规律,才能够在高校声乐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声乐 高校声乐教师 教学效率 “音乐是人生最大的快乐,音乐是生活中的一股清泉,音乐是陶冶性情的熔炉。”这是我国著名的音乐家冼星海的 名言 。音乐是一种情感的艺术,而在音乐艺术中,最古老而又最受欢迎的音乐形式当属声乐,它能够具体的表达出演唱者的感情,引起欣赏者的共鸣,是一门传情的艺术。声乐教学是一门较为复杂的技能技巧课,需要长期的训练、实践才能看到效果,不是一蹶而就的课程。更不是一门简单的学科,需要在长期的训练中,掌握其中的方法,并且坚持进行反复的练习、深入的研究,才能够逐渐熟练地掌握演唱的方法及规律,达到较为理想的演唱效果。当前高校声乐教师肩负着提高声乐教学效率的重担,因此仅仅是掌握科学的发声方法、全面的文学以及音乐素养是不够的,还要精通教学之道并善于研究声乐教学的规律,才能够在高校声乐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高校现行声乐教学中有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教学效率低、学生成才速度慢、学生声乐水平停滞不前以及学生声乐水平倒退甚至会有导致学生坏嗓的教学失误。而导致这些教学失误的原因主要有:部分高校声乐教师不能真正掌握歌唱艺术真谛、缺乏正确的歌唱艺术观念,无法正确引导学生进行声乐学习;很多高校声乐教师不懂得遵循声乐教学心理,没有很好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及训练手段;学习声乐要有好的嗓音条件以及较强的乐感和良好的心理品质,而部分学生并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要正视现状并且结合高校学生的年龄特点,着重研究和提高声乐教学的方法及效率,提高高校声乐教学效果。 1.高校声乐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名专业的高校声乐教师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使学生信服于自己的专业素质,充分调动起学生学习声乐的兴趣。因此在声乐教学的过程中,就要求声乐教师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并且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法,提升教学魅力,做一名德才兼备、“技”“艺”兼通、教研相融的声乐教师。 2.高校声乐教师应具备良好的乐感与文化艺术修养 要增加自己歌唱的自信、放飞自己的歌声,更好地表达歌曲的内涵就要有良好的音乐感觉。好的演唱是建立在科学的发声技巧、丰富的情感体验以及浓厚的文化底蕴的基础上的。作为高校声乐教师只有具备了良好的乐感以及全面的文化艺术修养,才能使技艺完美结合,更好地表达优秀的声乐艺术作品,才能够为祖国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声乐演唱艺术人才。 3.高校声乐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声乐演唱能力和范唱能力 教学注重言传身教,而声乐教学尤其如此。只有具有较高声乐演唱水平及较好的范唱能力的教师才能在声乐教学中起到很好的言传身教的作用。声乐教学中最为直观的教学方式方法就是范唱,它可以通过直接的耳濡目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歌曲的理解以及艺术表现能力,通过聆听教师的范唱学生还可以直接模仿教师的歌唱方法。而不具备良好舞台演唱及范唱能力的声乐教师,只是讲解理论,不管讲得多好,但是如果缺乏技能的实践操作,还是不能够使学生很好的理解,这样的教学就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说是失败的教学。声乐是一门复杂的技巧技能课程,不具备范唱能力的声乐教师会使学生学习起来感觉到迷茫,而一些教师的错误的范唱,就是误人子弟了。 4.高校声乐教学应遵循教学规律 高校声乐教师应遵循循序渐进得教学规律来进行教学活动。有浅入深、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地进行教学,是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所学到的知识与技能。声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目的明确,每一堂课都必须做到能承上启下和前后呼应:当天所教授的内容与要求,应作为第二天所讲授内容的基础;而第二天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又是当天所教授内容的延伸与发展。 5.高校声乐教师要科学的组织课堂教学 水平不同的声乐教师就会带来不同的课堂效果。教师要科学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首先要熟悉教学大纲和教材并且掌握每一节课的训练意义及方法,对每一节课的每一个环节,例如练声、歌曲、节奏、停顿、高潮等做好周密的考虑和设计;其次要明确每一节课的训练目的和意义,确定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 ① 教学过程要彰显民族化及个性化 声乐教师应不能用高高在上的威严姿态来面对学生,而应以民主平等的态度来跟学生进行心理上的交流,建立起民主的师生关系;以平等的、合作者的态度来创造课堂上轻松和谐的教学氛围,建立起课堂上的民主气氛。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学生良好的歌唱情绪,在轻松的心理状态下歌唱。歌唱是一种二度创作的过程,学生的性格、文化素养以及理解能力和嗓音条件不同,就会有不同的演唱个性以及审美个性,声乐教师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审美个性,维护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个性化处理。 ② 运用现代化的教学 传统的声乐教学几乎是凭借教师个人 经验 和感觉,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现在可以引进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尽量减少主观因素,使教学更加直观。使用多媒体电脑和数字音频卡(或者能够录音的声卡)及音频软件,在声乐教学中利用数字化技术对声音的波形进行分析,使声音能够看得见,使声乐教学直观化。学生还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以自己的声音为参照切实感受声乐学习中的点滴,比如声音的位置、咬字及音准等。教师还可以把上课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让学生在课后观看练习,使课堂教学延伸到课外,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从而提高声乐课的教学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岱超,胡郁青.如何提高高师声乐集体课的教学效果.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蒋娟全.高师声乐集体课教学探讨.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第10期. [3]陈晓鹏.浅谈高校声乐课的有效教学.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猜你喜欢: 1. 音乐学院声乐系毕业论文范例 2. 音乐系毕业论文题目 3. 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范例 4. 音乐声乐教学毕业论文 5. 大学音乐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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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学想让自己的论文题目变得更加新颖,可以试着将两个主题结合在一起。例如:

1、人的身心不断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声音就是其中之一。如果你想让自己的论文与生物学或心理学有关,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探索音乐:

2、从人类文明的早期开始,音乐文化就是其发展不可替代的一个方面。如果你对音乐史或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感兴趣,可以研究:

3、技术对音乐创作、发展和传播的贡献。如果技术是你感兴趣的领域,可以选择下列主题:

一、什么是民间音乐 民间音乐一般是指在民间形成并流传于民间的各种音乐体裁,例如我国的民间歌曲、民间歌舞音乐、民间器乐、民间戏曲和说唱音乐等。它与专业音乐的不同,主要在于创作方式,即民间音乐的口头创作方式和专业音乐的笔头创作方式的不同,以及由于不同的创作方式而生发出的不同的创作手法、创作风格、创作特征等。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文化传统的源远流长,而专业音乐创作又起始甚晚(本世纪初期),因此除了民间音乐与专业音乐外,我国音乐中还有一个“传统音乐”的概念。所谓传统音乐,是指具有一定流传时间的、不是当代创作的音乐。在我国,常常把清代以前即已形成的音乐划为传统音乐的范畴。传统音乐中包括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民间音乐,也包括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具体到民间音乐来说,传统音乐中包括传统的民间音乐,但不包括新兴的民间音乐。 传统音乐中民间音乐与非民间音乐的区分,要比民间音乐与专业音乐的区分复杂得多。首先,许多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和宗教音乐,与民间音乐有着亲源关系。它们或者发源、取材于民间音乐,在进入其他社会阶层后产生了音乐气质和风格上的种种变化;或者并未经过许多加工改造,显示出浓重的民间音乐的印记。其次,许多文人音乐、宫廷音乐和宗教音乐的创作方式,还保留着作为其源头的民间音乐的口头创作方式的种种特征。例如在书面乐谱的基础上,保留着作较大即兴变化的余地,地域性流派的产生,以及一曲多用的创作方式,等等。 以古琴音乐为例。在我国古代文化生活中,古琴是占有重要地位的乐器。孔子、司马相如、蔡邕、嵇康等,都以擅弹古琴著称。在长达3000年的艺术发展过程中,许多文人琴师为之付出了心血,创造了辉煌成就,形成了一系列从传谱、师承到演奏风格都各成体系的琴派,并有专用乐谱,这乐谱叫“减字谱”,唐代即已创立,一直沿用至今。而且,与古琴音乐的创作和演奏技艺一同发展的,还有古琴音乐的理论。汉代蔡邕的《琴操》一书,是关于琴曲题解的著作。书中分类著录琴曲47首,记述其作者、命意、创作背景以及与作品有关的故事。宋代朱长文撰有《琴史》。全书6卷,为历代琴家的述评和专题评论。明代蒋克谦在几代人不断积累的基础上,编辑成《琴书大全》。全书22卷,前20卷为历代有关琴学的记载,后2卷收录琴曲62首……也就是说,发展至今的古琴音乐艺术,不仅有历代相传和累积的琴谱,有不同传承关系、不同演奏风格的流派,还有收集、总结并推动古琴艺术进一步发展的理论建树。这些都与民间音乐很不相同。在很长一段历史发展进程中,没有专用乐谱,更没有刊集曲谱的书籍。在由宫廷主持、文人编撰的音乐史籍文献中,民间音乐没有专门的地位,有关记载微乎其微,因此很难从古代文献中看清它的发展脉络;由于口传心授的流传方式,民间音乐不断产生新的创作,又不断随着历史的动乱而散失,缺乏像古琴音乐那样历代坚实的积累和推陈出新;由于民间音乐在宫廷和文人的心中没有应有的地位,很少有人对它进行理论研究,历代伟大的民间艺人对音乐艺术的创建也就在历史的长河中随波逐流了。可以想见,历史上民间音乐因灾难或后继无人而形成断层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这些情况,都与古琴艺术的发展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尽管古琴音乐有传谱、有理论,演奏者主要是文人,但它又有演奏的即兴性和流派的乡土性等特点。比如古人所形容的:“吴声清婉,若长江广流,绵延徐逝,有国土之风;蜀声躁急,若激流奔雷,亦一时之俊快。”([宋]朱长文《琴史》载[唐]琴师赵耶利语)这些特点,与口传心授,并囿于某一地域范围发展之中的民间音乐有相似之处。 再比如昆曲。昆曲起源于我国南宋以来流传于南方各地的南戏的音乐——南曲,而南曲则起源于浙江温州一带的民间歌舞。南曲是我国最早的戏民声腔之一。作为一种戏曲声腔,仅仅使用民歌小曲是不够的,因此南曲又在民间歌舞的基础上,吸收了大量的宋词和传统音乐。在宋词与传统音乐中,既包含文人音乐成份,又包含民间音乐的成份。南曲在民间流传的过程中,每到一地,便与当地的民间音乐相结合,繁衍出多种戏曲声腔。例如号称“明代四大声腔”的海盐腔,余姚腔、弋阳腔、昆山腔、均出于此。 元代后期,南戏流经江苏东南部的昆山一带,与当地语言和音乐结合,经当地音乐家的歌唱和推进,至明初遂有昆山腔之称。后来又经居住在太仓的魏良辅以及其他一些艺术家的改革,并吸收其他地区音乐的长处,总结出一系列唱曲理论,形成了委婉细腻的昆腔歌唱体系。万历年间,昆腔由吴中扩展到江浙各地,并传入北京和湖南,迅速取代了当时盛行于北京的弋阳腔。明末清初,昆腔又流传到四川、贵州和广东等地。昆腔传入各地后,与当地方言和民间音乐相结合,衍化出众多流派,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昆腔腔系。清代中叶以后,各地昆腔逐渐衰落,至今尚存者还有江南的南昆、北京的北昆、温州的永(嘉)昆和湖南的湘昆等。 昆腔在发展、兴盛阶段,从剧本的创作者到音乐的改进者,多为文人学士。例如对昆曲音乐风格的形成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魏良辅,以及创作《浣沙记》的梁辰鱼等一批剧作家,都是有才学而无功名的布衣之士。加上昆曲的唱词温文尔雅,有些甚至晦涩冷僻,昆曲的音乐低回婉转,细腻缠绵,严格地说,它应该算作文人的音乐。但是,从昆曲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到它与许多地区民间音乐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发展至今的昆曲音乐也还有着一曲多用和地方性的特征。在某些远离大城市的区县,那里的昆腔戏曲呈着比较朴实的、更接近于民间音乐的风貌。另外,与昆腔同为明代四大声腔之一的弋阳腔,即发展至今的高腔,虽然产生和流传的年代同样久远,并且也采用昆曲等传奇剧本,但在音乐上则保留了更多的民间传统。 除了文人音乐与民间音乐的复杂关系外,宫廷音乐和宗教音乐也与民间音乐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从西周到唐代,朝廷官府搜集民间音乐的工作形成传统,并设立专门的音乐机构。民间音乐进入宫廷后,被官府中的官员和艺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编,作为宫廷内外的仪礼音乐。南宋以后,宫廷撤消了专门搜集、整理、训练并表演音乐的机构,基本上采用招集民间艺人进宫表演的办法。宫廷使用民间音乐,一方面改变了民间音乐的本来面貌,另一方面,又通过官府的力量对民间音乐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宗教音乐中也存在大量的民间音乐成份。例如北京佛教寺院的管乐和云南许多民族中流传的道教洞经音乐,其中就有明清的时调小曲、多种戏曲曲牌及民间流传的器乐曲牌。 我国著名文学理论家郑振铎先生说过:“正统文学的发展和‘俗文学’的发展息息相关。……像五言诗,汉乐府,六朝的新乐府,唐五代的词,元、明的曲、宋、金的诸宫调,哪一个新文体不是从民间发生出来的?”“当民间的歌声渐渐消歇了的时候,而这种民间的歌曲却成了文人学士们之所有了。”(《中国俗文学史》,作家出版社1954年2月版) 另外,民间音乐本身也存在成份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情况。例如,民歌中的劳动号子、山歌和农村小调,其主要创作者和歌唱者基本上是农民。这些歌曲多作为歌唱者自娱的方式,曲调上加工较少,情感真挚而质朴。而同属于民歌范畴的城市小调,其演唱者常为职业艺人或务农、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半职业艺人。这些歌曲多用作街头巷尾、酒楼茶馆卖唱的内容,听众多为一般市民或有钱人。为了换取报酬,迎合听众的趣味,这些曲调被艺人进行了较多的加工,形式上艺术性较强,商业性也较强,从内容到形式都变得世俗化和复杂化:既有诚挚坦率,突破旧礼教束缚、追求个性解放的一面,又表现出小生产者的狭隘、软弱、消极甚至低级趣味。在戏曲和曲艺(说唱)中也有这种情况。据统计,我国近代曲艺曲种和戏曲剧种均各有300余种之多。在众多的曲种和剧种中,都有经常或主要在大城市演出的、具有较高的文化和艺术水准的品种,也有很少或基本上不在大城市上演的、文化和艺术水准相对较低、较粗糙的品种。那些经常在大城市上演的品种,例如京剧、京韵大鼓等,在历史上都有文人参与创作和表演,并且在大城市有更多的机会观摩和学习其他姊妹艺术,使之得以兼收并蓄,融会贯通,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更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相对来说也较多地表现和传播了统治阶级、文人和市民的艺术情趣、道德观念与行为准则。 在现代音乐生活的发展中,有更多的专业文艺工作者参与民间音乐品种的表演、改编和一定意义上的创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得到发展、兴盛的民间音乐、就更与专业文艺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分不开了。但是,这种创造性劳动,并没有脱离开民间音乐的基础、性质和传统的积淀,没有背离我国民间音乐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特点。因此,这种创造,与专业音乐创作有本质上的不同。 那么,我国民间音乐有哪些特点呢? 二、我国民间音乐的特点 1.乡土性 所谓乡土性,也叫地方性或地域性。中国地域辽阔,面积接近于整个欧洲(中国面积约为960万平方公里,欧洲面积为1016万平方公里)。在地形上,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和盆地;在气侯上,有四季分明的温带,终年常绿的亚热带,最南部还有热带;在经济生产方式上,有工、农、林、牧、渔等不同种类。因此,在大民族、大文化的共同性之下,各地区的地理气候、自然生产条件、社会变迁、文化传统、方言语音等等,都有不同的特色。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性格气质以及审美情趣也各有差异。而且,这种特色和差异的程度、与交通发达的状况、对外交流的频率成反比:交通越发达,对外交流越多,地域性特征往往越模糊;反之,交通越闭塞,与外界的往来越少,地域性特征往往越鲜明。因此,那些处在穷乡僻壤、交通不便的山村里的民间音乐,其地域性特征的突出,往往足以使初来乍到的外乡人无法接受、无法理解。而这一点,正是在过于封闭的环境下所产生的音乐难以向外传播的原因所在。 民间音乐的地域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语言特征 我国民族众多,除有56个已识别民族外,据1990年统计,还有74万9千余人未识别民族归属。在56个民族中,除回族使用汉语外,其也民族均有自己的语言,分别属于5个语系11个语族。有的民族,由于历史上人口迁徙等原因,其民族语言还有属于同一语系但不同语族的复杂情况。比如居住在我国西北地区的裕固族,其语言属阿尔泰语系,但西部裕固语属突厥语族,东部裕固语则属蒙古语族。将世界诸语言区分为语系、语族、语支等层次的谱系分类法,是根据某一共同母语在分化过程中保留下来的语音、语法、词汇方面的共同成分来对语言进行分类的。语系是有共同来源的诸语言的总称,语系之下根据语言的新疏程度再细分为语族、语支。越往下,其成员的亲属关系越密切。每一个民族的语言,都有自己一套语音系统。从民族到语支、语族、语系,越往上,语音系统之间的区别越大。语音的构成有四个要素:音高、音色、音长和音强。它们同样也是构成音乐的四个要素。语音特征通过歌曲中的唱词影响了音乐的音高、音色、节奏和力度,并以声乐作品为桥梁,影响到器乐作品中的音乐语汇和润腔方式。另外,一个较大的民族内部,又有方言的区别。方言即一个民族内部语言的地域性变异。以汉语为例,就有官话、吴语、赣语、客家语、湘语、闽语、粤语七大方言区,每一个方言区之下,又可继续划分出方言片、方言小片和方言点。一般来说,方言之间的差异小于民族语言之间的差异。但汉语某些方言,例如北京语与广东语之间的差异,则要大于某些民族语言,例如俄语与乌克兰语之间的差异。单就语音对音乐的制约作用这一点来说,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之间,语音的差异越大,音乐的差异也就越大。因此,使用民族语言或方言的民间音乐,比起使用共同语的专业创作音乐,其特色就要鲜明得多。 汉语方言之多,有“十里不同音”的说法。这就使同一首民歌在不同地区的流传中,由于语音的不同而发生音调上的变化。下例是民歌《孟姜女》在江苏和河北产生的两首变体。在基本乐音保持不变的基础上,音高运动的一些细微变化导致了两首曲调性格气质上的差异。概括来说,江苏的曲调柔和、委婉,河北的曲调刚劲,富于棱角: 秦始皇在统一中国以后,为了确立中央集权统治,沟通地区间的往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法律、度量衡、货币和文字。但他只解决了“书同文”,却解决不了“语同音”,于是给后世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 ②性格特征 关于地理模式的作用,黑格尔曾归纳了三个方面,即地理环境对经济的作用,对社会关系和政治制度的作用,对人的性格的作用。地理环境决定了人的生活方式,也薰染了人的性格气质。有过一些旅行经历的人往往会感到,不同地区的人有不同的性格倾向。大致说来,我国北方人粗犷、豪爽,南方人细腻、温和。作家沈从文曾说:“云有云的地方性:中国北部的云厚重,人也同样那么厚重。南部的云活泼,人也同样那么活泼。”(《云南看云》)丰子恺也说过:“周围的山水对于人的性格很有影响。桂林的奇特的山,给广西人一种奇特的性格,勇往直前,百折不挠,而且短刀直入,率直痛快。”四川的长江浩荡湍急,山势奇崛险峻。那里人们的性格豁达而顽强,有旺盛的生命力,民间音乐也透着机智、勇敢和诙谐;西北黄土高原地区干旱少雨、广漠荒凉,黄色的土地映衬着高原上空的蓝天白云,风沙起处,一片苍茫,这里人们的性格质朴而深沉,民间音乐也在悠远深长中带有几分苍凉;江南地区山青水秀,物产丰富,这里的人聪慧灵秀,民间音乐也细腻委婉,曲调美丽动人;东北地区有寒冷的气候和肥沃的黑土地,这里的人爽快粗放,民间音乐也干脆利落,活泼而风趣…… 地理环境造就了人,人以自己被造就的性格创造了与环境相协调的文化,文化又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氛围。长此以往,我国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人们就在地理环境、文化氛围以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类型。这种文化类型在篇幅更大一些、包容力和表达力更多一些的地方戏曲中表现得尤为充分。例如评剧擅长表现家长里短的人情世故,越剧擅长表现才子佳人的悲欢离合,秦腔擅长表现激昂悲烈的苦情冤案,京剧擅长表现帝王将相的功绩和争斗,等等。 ③音乐特征 由于文化发展的历程和传统不同,各地区的民间音乐在音乐的构成要素上也存在着差异。笼统地说,北方民间音乐多使用七声音阶,南方民间音乐多使用五声音阶;北方民间音乐的旋律音程较大,旋律运动多跳进,南方民间音乐的旋律音程较小,旋律运动多级进;北方民间音乐的旋律线多棱角,南方民间音乐的旋律线多曲折;北方民间音乐富于叙事性特征,南方民间音乐富于抒情性特征;等等。 通过无锡民歌《无锡景》及其北方的变体《探清水河》,可以看出南北方民间音乐的特征差异: 2.即兴性 我国民间音乐的基本传播方式是口传心授。老歌手、老艺人或师傅在传艺时凭借演唱演奏,新歌手、年轻艺人或徒弟在学艺时凭借听觉和记忆,基本上不采用书面乐谱的传承方式。这一方面使我国的民间音乐至今没有完善的记谱方法,另一方面,又使所有优秀的歌手、艺人有机会在继承下来的民间音乐中发挥才智,对民间音乐进行加工改编。民间音乐的成果是千百年来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口耳相传的传承方式,造成了民间音乐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为集体加工提供了条件;而不断的集体加工,又使世代流传的民间音乐日臻完美。如此发展下来,民间音乐在演唱、演奏中的即兴发挥,就成了验证歌手、艺人造诣的标准。在各民族、各地区农村的对歌活动中,得胜者是那些善于将学来的曲调和唱词作临场发挥的歌手。在江南丝竹的合奏中,固定的曲谱只是基本框架,每遍演奏各不相同,要靠乐手们在长期实践中所练就的即兴发挥能力来进行现场加工。为了配合默契,乐手们总结出诸如你繁我简、你动我静、你断我连、你高我低等一套合作方法。过去老戏迷或票友(业余戏曲演员)进戏园子,常常不是去“看”戏,而是去“听”戏。他们在台下闭着眼睛也能听得津津有味,摇头晃脑。戏台上搬演的故事他们很熟悉,唱段的词、曲他们也几乎能背诵。他们是来听名角儿的即兴变化的。当演员在某一处没有按照惯例演唱,而是做了现场发挥,并且这发挥更有利于表现剧中人物的性格和故事情节的进展时,他们就会叫好。 即兴变化是民间音乐的一种创作方式,创作者即表演者。虽然即兴变化只是相对固定的曲调中的局部改动,但经天长日久祖祖辈辈的积累,推动了民音音乐的发展。在这种创作中,听众既是欣赏者,又是评判者,他们不必等到演员谢幕时再报以赞许、鼓舞或尊重式的掌声。场上此起彼伏的喧闹、喝彩声和嘘哄声,及时表达了他们的好恶,也反映出听众与演员(创作者)更加密切的关系:除了商业性的演出中,听众是演员的衣食父母这层关系之外,民间音乐的演员与听众有着更为融洽、更为平等、更为直接的关系,这或许是民间音乐比专业音乐更加鲜活、更加有生气的原因之一。 3.流传变异性 民间音乐口传心授式的传播方式,以及乡土性、即兴性的特点,导致了它在流传过程中的变异性。这变异大致有以下几类: ①地域性变异 一支民间曲调在异地流传时,会因唱词方音的变化而导致旋律的变化。也会因各地人民性格特征的不同而发生曲调情绪上的变化。前文所例举的江南与河北两地的《孟姜女》(例1),实际了包含了这两方面的变化。再请看同一首《绣荷包》在山西中部和陕西北部的流变: 这两首《绣荷包》从歌词到曲调基本一致,仅仅是几处细微的差别,却表现出了二者情绪上的不同:山西的《绣荷包》明媚、俏丽,带有喜悦之情;陕北的《绣荷包》淳朴、抑郁,流露出凄凉之感。再加上山西《绣荷包》的演唱者使用的是明亮甜美的音色,陕北《绣荷包》的演唱者使用的是沙哑、涩滞的音色,更凸现了二者的对比。在唱到陕北《绣荷包》的第2、4、6、8小节时,沙哑的音色与下行旋律的结合,造成了如泣如诉的效果。 ②情感渲染性变异 一些比较简单的、平铺直叙式的、在情感表达上属于中性的曲调(如例6),在流传过程中经加工改编后,具有了鲜明而细致的情感倾向(例7)。前者曲调朴素、平直,后者曲调火爆、热情,把一个姑娘去看戏前的兴奋感表达得活灵活现: ③表现功能拓宽性变异 民间音乐有一曲多用的传统。表现某种题材内容的曲调,换上其他内容的唱词,并在曲调上加以修改以适应新的内容,这是民间音乐习用的创作方式。比如民歌中有些曲调原是叙述民间传说中的愁苦内容的(如例1《孟姜女》),后来用作表现爱情(《送情郎》)或演义小说中的英雄人物(《三国叹十声》);同一首时调小曲,《叠断桥》既可表现女子相思与哀怨的缠绵(《穿心调》),又可表现新娘上花轿时的喜悦(《花轿到门前》),或歌唱四季生产劳动的繁忙(《四季歌》);等等。戏曲、曲艺音乐中的一些曲牌或腔调,中速时平稳流畅,慢速时徐缓抒情,快速时活泼热情或紧张激烈。当然,这些曲调除了作速度上的变化外,旋律的繁简也有所增删,曲调的线条也要作相应改变。 ④体裁间相互交叉、渗透的变异 有些民间小调吸收了曲艺音乐的表现手法,增强了叙述故事、展开情节的表现功能;有些曲艺音乐吸收了戏曲音乐的表现手法,扩大了表现戏剧性冲突和紧张激烈情绪的能力;有些民间器乐,从曲目的情节到乐曲的结构,都受到戏曲的强烈影响;有些器乐或声乐,在演奏、演唱时互相吸收润腔方式,拓宽了表现手法和表现范围。如此等等。 总之,民间音乐在流传过程中的变异,是其发展、丰富的手段,这特点使民间音乐生生不已,充满活力。 4.人民性 从《诗经》的《国风》开始,民间音乐就表现出了与统治阶级不同的、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乐,如对劳动的歌颂,对为富不仁者的痛恨和嘲笑,对官府黑暗统治的不平和反抗,对穷苦人不幸遭遇的同情,对纯真爱情的赞美,以及对美好生活的憧憬,等等。因为民间音乐的内容常常与封建统治的要求不合拍,历史上不少皇帝曾下令禁止。例如元代武宗至大年间禁唱《货郎》,明太祖禁过歌舞,清代康熙、同治、道光禁唱秧歌、莲花落,等等。在皇帝的禁令面前,老百姓并不示弱。一首陕北民歌唱道:“天上大星管小星,地上抚台管军门,只有知府管知县,哪个管得唱歌人。”(何其芳编《陕北民歌选》)另一首福建民歌唱道:“新官上任事头多,不管钱粮管山歌,若使山歌禁得了,文武秀才会断科。”其中表现出的对官府、对文人的的蔑视,以及对劳动人民才智的自信和骄傲,给人以极大的震撼。 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以及统治者不断的禁令和改造,民间音乐中的反抗性和其他积极因素在不同地区间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一般来说,这种积极因素农村大于城镇,边远地区大于内地,很少在大城市演出的体裁、品种大于经常在大城市演出的体裁、品种。 5.多功能性 专业音乐的功能是他娱的,在舞台上为听众演出。民间音乐则具有多功能性。它可以是自娱的,在愁苦之至或喜悦之极时,唱上一曲以发泄强烈的感情;它也可能是他娱的,在众人面前炫耀自己驾驭音乐的能力,得到他人的赞赏和爱慕;它可以作为传送青年男女间感情的媒介,也可以用于红白喜事的仪式;它可以是集体劳动时的组织、指挥者,也可以是传授生产、生活知识的手段;它可以在不识字的劳动人民中间充当记载岁月变迁的史书,又可以作为宣扬民族英雄光辉业绩的教本;它可以是儿童的游戏,也可是长辈或首领对民众鼓动、号召;等等。民间音乐的多功能性,使之与人民生活的各个侧面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成为民间的百科全书。 三、对民间音乐的认识和评价 按照创作和传承的方式,音乐可以分作口头式和书面式两种。当然音乐不同于文学。“口头文学”和“书面文学”从字面上、概念上即可明确标示其产生、存在和传播状态,而书面式音乐则仍需通过演奏、演唱者将乐谱变成活生生的音乐。这一过程中必然渗入演奏、演唱者的二度创作。即使是这样,口头音乐与书面音乐还是有极大的差别。简而言之,口头音乐在即兴发挥方面,给演奏、演唱者留下了极大的余地,但另一方面,口头音乐不能像书面音乐那样,由于有纸、笔将其固定在谱面上,便可以从容地思考和反复推敲。 特殊的创作和传承方式,给民间音乐的发展带来以下几个结果—— 首先,民间音乐中存在大量运用“现成思路”,“现成格局”的现象。比如,唱词中相同词汇、相同比喻手法的反复运用、一个地区内部旋律运动的模式、乐段结构以及润腔方式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即民间音乐只体现地方风格),而不体现个人风格;戏曲剧种、说唱曲种中腔调的雷同性和结构音乐的手法的单一性;等等。 其次,虽然民间音乐中不乏高度发展的技巧,但这些技巧只是停留在口头理论的阶段,不能像书面理论那样,有广泛传播和更普遍的实践机会以使之发扬光大。而且,由于长期以来的交通不便,我国许多地区之间相互隔绝,民间音乐品种很少得到与外界交流、与其他艺术品种互相启发学习的机会,以致不少民间音乐中高度发展的技巧,又处于单一分散的状态,比方说,某地区的山歌有丰富的音色变化,另一地区的山歌有复杂而富于表现力的颤音技巧,还有一个地区的山歌有优美、动人的词句,……技巧和成就分散的状态,大大削弱了民间音乐的发达程度。 第三,民间音乐的起源虽早于专业音乐,但客观地说,其发展进度则慢于专业音乐。专业音乐不仅有在谱面上深思熟虑的基础,而且在大庭广众面前演出之后,可及时得到批评家的反馈和评论,又有不断得到总结的技术理论相伴随,更重要的是,有使其创作者和演奏、演唱者从事音乐专业的经济条件,这就保证了专业音乐的质量。这些都是民间音乐所欠缺的。除了那些能够在大城市或宫廷占有一席之地的民间音乐品种可以得到一部分上述专业音乐的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的民间音乐在乡间村镇长时期地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总结、整理,无数优秀民间艺人的才华和成就就像空中的流星一样,其光亮转瞬即逝。有些民间音乐品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便过早地衰败了。没有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持,民间音乐在岁月的流逝中不由自主地升沉起落。 像那些能够在大城市或宫廷居身的民间音乐品种,虽然在物质和艺术交流等条件上优越于乡村音乐,但因处于官府的严密统治之下,其精神上的独立不羁和气质上的纯朴清新都有所损失,有的含有庸俗低级的内容,甚至成为维护统治阶级政权、宣扬封建道德观念的工具。 尽管民间音乐有上述种种的局限,但作为劳动人民的心声,从本质上说,它还是充分展现了人民精神面貌最积级、最光彩的方面。虽然因创作和传承方式所决定,民间音乐在技巧上发展得比较缓慢,但经过了千百年来历代人民集体的积累、加工和筛选,使之不断得到提炼和升华,其艺术水准和表现力日臻完美,成为人世间至真、至善、至美的音乐。它是人类文化成果中最优秀的部分。它可以净化人的灵魂,提高人的境界和情操,培养、改善人的艺术感受和鉴别能力。它具有不朽的艺术生命力。

对经济法的认识论文2000字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通过一学期学习经济法,我有一些自己的学习方法,希望和大家分享!~ 要学好这门课程,并顺利通过考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真阅读、钻研教材 考生应根据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认真学习教材,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这门课程有比较严密的逻辑体系,涉及的内容较多,知识范围广泛,各章既分别阐明不同的问题,又有密切的内在联系。考生应深入学习各章内容,掌握基本原理,理解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内涵,同时要注意各章之间的逻辑联系,了解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经济法科学体系。 二、系统学习与重点深入相结合 在全面系统学习教材的基础上,应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学习,掌握对学习经济法概论具有关键意义的重要原理和概念,但要注意在学习中切忌单纯孤立地抓重点,甚至押题猜题。 三、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 要学好一门课程,对其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概念、范畴、公式、原理和主要制度规定等,应认真记忆,但不能死记硬背,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四、重视理论联系实际 要把课程内容的学习同分析研究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实经济问题结合起来,特别是要重视联系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经济生活,提高认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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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从理论上讲,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存环境将会变得越来越好。可事实却远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有时候,我常常会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究竟给我们带了什么?不可否认,经济的发展的的确确改变了一部分人的生活,让几千万甚至是上亿中国人摆脱了贫困,过上了曾经想都不敢想的美好生活。我更加不能否认,我这一代是在经济发展的巨大受益下成长起来的。但是,我也不得不承认,在我经历的这些年中,我也曾不止几十次甚至上百次的见证了中国人种种道德的丧失。可以说,我们这一代,既是经济发展的受益者,同时又是受害者和见证者。我们,是站在经济转型时期的最大的受冲击者。我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事例对我的观点加以阐述。我想,我所说的事例或许对大部分人都会有所触动。那是发生在2007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当时我和姐姐正在学校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一个看起来七、八十岁的衣衫褴褛的乞丐颤微微地走了进去。他低着头,什么话也没说,只是静静地蹲在门口的台阶上。我当时并没有在意,只是觉得他很可怜,但是,我却没有给予他任何帮助。过了一会儿,一位女店主朝老人走了过去,一阵刺耳的污言秽语之后,老人离开了。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事例。相信类似的事例很多人都曾遇到过。在这里,我只说的一下两点:首先,从店主的角度说,开门做生意,为的是要盈利,这无可厚非。但是,我还是觉得店主未免把钱看得太重要了。后来,我不断的问自己一个问题: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眼中,金钱和美德,究竟哪一个更重要?我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认为,美德更重要。但是,为什么店主面对美得与金钱,会如此不假思索的舍美得而取金钱呢?我觉得,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后遗症。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拜金主义的悄然盛行。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证实着一个铁的道理:在市场经济的范围内,金钱就是万能的!这个道理在中国甚至比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更加明显!对于这一点,我不想再多做解释。其次,经济利益对人们思想的腐蚀。与经济利益相比,传统美德显然不可能给人们带来立竿见影的现实效果。事实证明,改革开放初期,一味保守的遵循诚信等传统美德的生意人绝大部分被最先"转变思想"的生意人所淘汰。可以说,他们是今天中国经济大发展结果的第一批"烈士"!其次,从我和其他顾客的角度讲,我觉得我们太过冷漠了。之所以我们会冷漠,并不是因为我们不想施以援手,而是我们根本不敢伸出我们的手!在一味追逐利益的时代,人们是不愿意看到一个与世界格格不入的人的。"人言可畏1这是鲁迅先生在为阮玲玉写的悼词中的话。我想,将它借用到现在依然不为过!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敢于直接挑战世俗的人越来越少,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所以,我们才会不止一次的在电视上看到对各类好人好事的宣传,才会有类似《感动中国》这样的节目的产生。试想,如果社会上处处都有好人好事,《感动中国》还有什么意义?市场经济将过怕了苦日子的中国人带上了一条忘祖、弃祖的致富之路。所以,国人,尤其是那些正在一步步奔向富裕的国人,开始不遗余力的抛弃那些对经济利益起不到太大作用的传统美德,疯狂的朝票子、房子、妻子等等冲去。当然,以上这些并不全面。这只是一个简单浅显的分析。我并不想借此否认市场经济。毕竟,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市场经济是符合我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们的社会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只有这样,我们的发展才能是正常的、健康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做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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