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的婚姻不理想 ,婚又离不了,就采取同居两处、另觅新欢的办法。其二,随着南来北往的人口流动性的增 加,婚姻管理机关的人手不足,无法管理,为一些人到外地重新创造了条件。其三,由于贫 富差别的存在,一些人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放纵自己的行为去取得物质利益。由此可见, 物质的诱惑是重婚、纳妾等行为存在的土壤。其四,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行为之所以猖狂,其 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方面,从实体上看,重婚罪的构 成条件比较严格,它要具备已婚者再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相称的公开同居。否则,就不成立 重婚罪。从程度上看,重婚罪由原配偶自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实践中,原配偶因涉及 到利害关系不愿起诉的居多。另一方面,因婚外情判决离婚的,离婚不仅没有惩罚有过错的 一方,反而或多或少地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五,对纳妾、婚外恋现象,很多人 认为是道德问题,属个人私事,而一些派出所对此事也开“绿灯”,熟视无睹。其结果都从 客观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蔓延。 三、对治理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对策 重婚、纳妾、婚外丑恶现象的抬头,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各方面对这现象就实行综 合治理。 1.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建议放宽对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对已婚者婚外公开同居一年 以上的应以重婚罪给予处罚。其次,对有过错离婚的,让过错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 事责任。这种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给受害当事人以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以保护受害 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那些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的,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乃至制裁,以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2.加强法制宣传 重婚、纳妾、婚外情是一个社会现象。因此,应依靠社会的力量,首先,必须由党委重视, 妇联、基层组织、新闻等部门互相协作,大力进行法制宜传来增强人们懂法、守法的意识。 其次,加强两个文明的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文明乡”、“五好家庭”的活动,教育群众树 立正确婚姻家庭的观念,提高他们的婚姻家庭的责任感,从而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预 防和减少重婚、纳妾、婚外情现象的产生。 3.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要求人们的行为既要符合道德,而且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通过加强道德 调节,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真、善、美的判断能力,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重婚、纳妾、婚外情 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婚姻法,杜绝重 婚、纳妾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方明月,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刘海渤,哈尔滨大学) 〔责任编辑:张〓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