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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物件为研究对象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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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物件为研究对象的论文题目

面向创客教育的众创空间与生态建构

摘要

该文结合创客实践和创客教育的特点,探讨众创空间生态的理念与模式,为创意、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支持。在创业教育的大背景下,创客实践在高校已成为教育变革的重要力量。基于创客模式的实践教育,从参与模式、学习内容、师生互动以及学习环境等各个层面为大学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了新的思路。众创空间作为承载创客实践的平台,其核心要素包括合作社群、创意实践、开放资源和协作空间——合作社群是参与式创新的基础,创意实践则包含从课程、工作坊到各类交流与比赛,开放资源包括开源设备、工具和方法,协作空间以灵活多变的空间支持参与式的创新。四个核心要素相互支撑,形成了有机的生态系统。

关键词:创客;教育;空间;社群;生态

创客一词源于英文单词Maker或Hacker,指乐于动手实践和分享,努力把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人。《连线》杂志前主编Chris Anderson[1]在《创客:新工业革命》中,将创客描述为:“首先,他们使用数字工具,在屏幕上设计,越来越多地用桌面制造机器、制造产品;其次,他们是互联网一代,所以本能地通过网络分享成果,通过互联网文化与合作引入制造过程,他们联手创造着DIY的未来,其规模之大前所未有。”TechShop的首席执行官Mark Hatch[2]在《创客运动宣言》一书中认为,创客运动的核心是更好地获取工具,获取知识和构建人人参与的开放分配系统。

一、创客空间的发展

创客早期的发展一直带有技术民主化以及反主流文化的特色。随着美国重塑制造业、中国从制造到创造的转变,创客迅速成为创新的核心力量。对创客的认知,需要结合创客空间和创客文化来整合认知。

密西根大学的Silvia Lindtner[3]归纳了四种创客空间的形态:早期会员制社群、网络开放组织、国际化的创客运动以及产品孵化平台。美国波士顿L0pht创客空间在1992年开始运营时便只对少数会员开放;建于1995年秋的柏林C-base则更倾向于公众化,目标是增加计算机软件、硬件和数据网络的知识和技巧,并且带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去推动互联网的自由化。该组织从事大量的相关活动,例如在儿童节,他们引进年轻人喜欢的机器人和计算机辅助设计主题。旧金山湾区的Noisebridge是一个备受赞誉的创客空间,引导了全球的创客空间运动。Noisebridge受到欧洲创客空间维也纳Metalab和柏林C-base的激励,开始于2007年,是分享、创造、协作、研究、开发、指导和学习的空间。Noisebridge还延展到世界各地的基层社区。目前大量的创客空间以初创团队孵化器的形式存在,如深圳的柴火创客空间,它在研究和开发领域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制作》杂志主编Dale Dougherty[4]对创客空间给出这样定义:“不同职业的具有创意的人们和社群聚集在这里,通过彼此分享,认识志同道合的朋友,将想法变为现实。”Kera.D[5]认为可以从一系列开源软硬件与数据等要素相关的共享技术、治理过程和价值观来定义一个创客空间。Noisebridge的创始人Mitch Altman[6]则认为在创客空间中人们可以通过黑客行为来探索他们热爱的东西,并且可以得到社区成员的支持,而黑客行为即指最大程度上提升自己的能力且愿意分享。

针对创客社区和活动,开放式的Hackerspace、Makerspace以及TechShop提供了创客线下聚集的场所,创客们通过举办工作坊、黑客马拉松、制汇节(Maker Faire)等活动来学习、团队竞技以及自我展示。TechShop是一个会员制的自造空间,它提供数字和机械制造工具来制造任何东西,包括机器人、登月飞行器、iPad套和手工商品等[2]。创客空间代表了设计、工程、制造与教育的民主化。创客空间是配备了工具的社区中心,通过整合制造设备、社区和教育,为社区成员提供设计、原型制造和创造作品的资源。这些空间有形式松散的个体共享空间和工具,运营方可以是盈利的企业、非盈利企业,也可以隶属于或托管在学校、大学和图书馆等[7]。

1、美国的推动政策

创客活动促进设计、制作以及科技工程学的发展,并能培育企业家精神。奥巴马政府在2012年年初为1000所美国学校引入创客空间,以培养新一代的系统设计师和生产创新者。2014年6月18日,美国白宫举办首届创客嘉年华,同时也推出全民参与计划,使更多的学生和创业者能接触到创客所需的工具、空间以及导师。这些政策包括:让企业支持学校的创客空间以及课外计划,企业员工可以休假担任导师,企业成为创客空间的“大客户”,就像福特与TechShop的合作伙伴关系,或作为多渠道零售商帮助消费者成为有创新能力的创客或初创企业。大学可以在招生环节中添加一个“创客作品集”选项(如MIT),同时在校园为学生和社团建立更多的创客空间,并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层面,支持更好的硬件和软件工具,如MIT FabLabs的设备。政府机构和社区团体可以实施类似生产设计聚集区的项目,让企业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或举措。在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和社区组织建立更多的创客空间,使大众能够有更多的接触创客导师和参与创客活动的机会。基金会和慈善家也要为有兴趣接纳创客的社区提供相应的资助[8]。

2、创客教育的特点

创客教育强调行动、分享与合作,并注重与新科技手段结合,逐渐发展为跨学科创新力培养的新途径。国外一些著名大学已开始将创客实践作为交叉学科创新、体验式学习的重要模式,如麻省理工学院建立了学生自主运营的创客空间MITERS,斯坦福大学变革学习技术实验室(Transformative Learning Technologies Lab)正在为全世界的创客空间和快速原型实验室创建开源课程(Stanford FabLearn Fellows Program)。

在创客实践中,学生被看作是创作者而不是消费者,学校正从知识传授的中心转变成以实践应用和创造为中心的场所。学术性创客空间和快速制造实验室迅速增多,学生们能够在其中开展课程项目和自我主导的课题,同时开展以内容及产品为中心的教学活动,这些空间正以创新的形式展示出对教育的价值。创客实践正在创造一种组织文化,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并针对现实世界的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新媒体联盟地平线报告(2014高等教育版)》中预计这一趋势会在三到五年内产生强大的影响力[9]。

二、创客与创业教育

教育是一个改变人类行为模式的过程。这里的行为指的是一种广义的行为,包括思考、感觉、以及明显的行动[10]。创业教育关注于学生在思考和认知上的改变,其所强调的是以创业精神带动行动和思考,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创业教育成果,即孵化出成功的企业或企业家。

1、从STEAM到创客教育

早年被大范围推广的STEM教育经过演变和改进,加入“艺术”(Art)要素,便成为了STEAM(Science,Technology,Engineering,Art,Mathematics)教育。STEAM教育与创客教育的相遇,将更全面地推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进程。虽然STEAM教育在欧美国家广泛应用,但是创客理念的加入,建立了学生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连接,同时也弥补了工程教育方面的不足。在美国,60多所高校已经陆续在校园里开设了创客空间。为促进创客运动在教育界的发展,斯坦福大学还设立了创客教育研究学术奖学金,以激励广大教育者去发掘创客运动在不同教育领域的应用。

创客教育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开创性个性。创客教育的理论基础建立在体验教育(Experiential Education)、项目教学法(Project-Based Learning)、创新教育、DIY(Do It Yourself)、DIT(Do It Together)等理念之上。同时创客教育注重教育体验的整体性,学习过程本身代替学习成果成为最重要的部分。教育专家Sylvia Libow Martinez和Gary S.Stage[11]总结了好的创客项目所需的八个要素:目标与相关性、充分的时间、复杂性、强度、合作、可获取的材料、可分享和新颖性。这些要素在创客教育课程的设计和开展中成为可参考的规范。欧洲科技展望研究所开发的“Up Scaling创新课堂”(CCR,Creative Classrooms)框架也由八个维度组成:内容和课程、评价、学习实践、教学实践、组织、领导力和价值观、连通性和基础设施[9]。此框架将无处不在的学习环境视为学习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可以随着时间推移对所处的情境和文化做出回应。模型的八个维度形成一个体系,鼓励基于信息技术的学习环境以多维方式拓展创新教学实践。

2、从创客到创业

自Milwaukee创客空间邀请公众参与活动以来,创客空间逐渐聚合成了一股强大的非学院派的学习力量。由此让很多大学发现其中的学习机遇,玛丽华盛顿大学的ThinkLab、斯坦福大学的FabLab都先后成立。自主自导的学习是创客在创客空间中的主要学习方式。创客之间的互动孕育出了一种动态的具有极高合作性的学习行为,团队的力量以及同辈的支持、建议和协助在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学生可以自己控制和主导基于问题的学习。最终,创客空间会促进校际的连结,并推动合作项目的进行。

应对创新发展的需求,高校纷纷开展创业教育,将实践教育与社会、产业需求以及创新价值连接起来。创客作为一种人人参与创新的形式,成为高校一股新生的力量,从创意到创新,并为创业教育营造了更好的氛围。清华大学将“三创”(即创意、创新、创业)作为整合的视角来考虑,创客教育成为“三创”教育的重要连接点,创客实践一方面是自发将创意转为现实的重要模式,同时也创造通向创新创业的机遇。

3、从创业到开创

早期的创业研究一直处于经济学的领域,其出发点大都在探索创业者的角色、功能及其对竞技世界的贡献。近年来因管理学者的投入,其角度逐渐转向组织个体,思考如何有效进行创业决策与行动[12]。“开创”(Entrepreneuring)概念的提出,将创业动名词化,意在表现“创业”的历程化。从历程化的角度来看,结果不能作为判断创业成功与否的唯一要素,因为创业是持续的、与社会不断互动的行为。Hjorth和Steyaert[13]认为创业在本质上是“社会创造的形式”,不仅仅发生在商业领域,而是发生在社会整体之中。创业不只是表面上宏伟事业的建立,反而是从日常细微事物中制造差异,以量变带动质变的过程。创业也被看做是一种“对话式创造”(Dialogical Creativity),其发生且成型于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故事、戏剧、谈话、表演之中。Gartner[14]认为是行动造就了创业者,因此对创业的研究也可从分析创业者的行为出发。为此,注重参与和过程的创客实践,也在内在推动力方面与创业形成了密切的关联。

六一儿童节,为了庆祝我们的节日,学校举行了歌唱比赛。 比赛开始前,我们都搬着凳子坐在了操场上,排得整整齐齐。比赛分为两个部分,先团体赛再个人赛。比赛曲目的内容要健康向上。我们的校长亲自当主持人,几个音乐老师当评委。 当校长宣布比赛开始的时候,我们都兴奋极了。先是团体赛,由六年级的同学先唱,他们共唱了两首合唱曲目。一首是东方红,一首是打靶归来,奇怪吧,你是不是感觉回到了解放前?这学期我们学校特别重视对学生的传统教育,我们不仅背诵了弟子规,还学习了许多革命歌曲。接下来演唱的就是我们五年级了。说实话,我真的还有点紧张呢!看看周围的同学,也是一个个很严肃,完全没有了平时没正形的模样,我们代表的可是五年级这个班集体呀!想着平时老师一遍遍的帮我们排练,同学们在下面抽时间练歌,付出了多少辛劳呀,我们一定要唱好,唱出我们班的风采!我们女生先唱,我们按照排好的队站整齐后,由朱林同学报幕,我们唱的是《每当我走过老师窗前》,唱着歌词,我想起了我们敬爱的老师,她们真的是像歌词中所写的那样,每天辛辛苦苦地为我们付出,来的最早,走得最晚,有时我们调皮闯祸,她们总是耐心的教导我们,帮助我们。比对自己的孩子还要用心。我们都唱得很用心。后来老师点评的时候,也说我们唱得很有感情。我们女生唱完后,是男生合唱,他们唱的是《军港之夜》。平时爱活蹦乱跳的男生,这时候却一个个站得笔直,唱得委婉抒情,特别是中间朗诵的几句话,把下面的同学和老师都惊呆了,看看我们的音乐老师,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团体赛结束后,就进行了个人赛。我平时就很爱唱歌,这次比赛当然也报了名,我演唱了一首《感恩的心》,选择这首歌曲,是因为自己常常的被它的歌词所打动。这次我倒是一点也不紧张,熟练地唱着歌,比划着手语,自我感觉还不错。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四年级的文静同学,她的声音嘹亮,演唱时还富有感情,一首《丑小鸭》把全体老师和学生都震住了,她唱完之后,一阵掌声。呵呵,她肯定要得奖了! 比赛结束后,成绩也很快就算出来了,我们班的团体赛得了一等奖,班长上去领奖时,我们都特别自豪!我也和文静同学并列得了个人赛一等奖,得到了奖状和奖品,我们领奖时,全校学生一起为我们鼓掌,我们俩也特别高兴,把奖状高高举起,脸上笑开了花。 比赛结束了,可是比赛的一幕幕却让我难以忘怀,它会成为我小学生活中最珍贵的回忆!

研究对象的标题要明确、鲜明、简练。研究对象的内容包括:1、提出研究的问题;2、介绍研究的背景;3、指出研究的目的;4、阐明研究的假设;5、说明研究的意义。最后对研究对象进行综合阐述。课题研究对象在写的时候很简单,直接写针对某些人员为研究对象。比如:某一所小学、某省市哪个年级多少人数,某某年级教师等等,这些都是课题研究对象。

以自身为研究对象的论文

这个当然是可以的。论文的研究对象没有规定不可以写自己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你的研究对象。

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的论文选题

1 、大四学生学习心态研究2、扩招生学习态度与人际交往情况调查3、师范毕业生求职心理调查4、师范生教学实习心理研究5、师范生勤工俭学情况研究6、贫困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研究7、从事家教对师范生教学能力与专业思想的影响8、大学生日常消费情况调查9、贫困大学生日常消费情况调查10、大学生闲暇时间的支配研究1 1 、大学生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查分析12、大学生恋爱问题研究13、大学生上网情况调查l4、 网络对大学生的影响15、大学生对待网络文化的态度研究16、大学生的公共课学习态度研究17、师范生的专业心理研究18、师范生考研情况调查与分析19、影响大学生求职面试的心理分析20、影响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原因分析1/6页21 、教师的教学态度与风格对学生的影响22、受学生欢迎的教师教学特点的调查分析23、不受学生欢迎的教师教学特点分析24、教育专业学生对教育专业课和设置的意见调查25、大学生寝室文化的特点与功能26、大学生课外阅读书籍的类型、特点与原因分析27、 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存与发展28、高校扩招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影响29、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管理体制研究30、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学历)情况调查31 、 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调查32、农村民办小学网点布局与办学规模调查33、农村民办小学办学条件的调查34、农村地区教师劳动报酬兑现情况的调查35、农村小学生辍学情况调资36、农村中小学课程设置与师资配备情况调查37、 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探讨中国现当代文学课在大学生道德情感培育中的特殊作用浅谈当代大学生消费行为和心理 试论职业锚理论在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的应用消费社会下当代大学生消费观的思考 论“两型社会”背景下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创新 试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对培育大学生民族精神的意义 浅析“以人为本”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更多 ttp://

不同的学科会有一些区别,不过大致的情况应该差不多。选题首先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在学科领域中进行选择,可以是自己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发现的比较感兴趣的问题,也可以是通过阅读学术论文、专著等所发现的问题,当然,也可以是导师指定的题目,这种一般都会在导师和学生之间进行协调沟通,。论文的选题需要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创新性,所以不论选题来源是什么,都需要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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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络舆情为研究对象论文

硕论我有的,怎么给你。论点(证明什么)论点应该是作者看法的完整表述,在形式上是个完整的简洁明确的句子。从全文看,它必能统摄全文。表述形式往往是个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句,是明确的表态性的句子。A.把握文章的论点。 中心论点只有一个(统率分论点)⑴明确:分论点可以有N个(补充和证明中心论点)⑵方法①从位置上找:如标题、开篇、中间、结尾。②分析文章的论据。(可用于检验预想的论点是否恰当)③摘录法(只有分论点,而无中心论点)

1924年实验社会心理学的诞生,标志着科学社会心理学的建立。此后,社会心理学的发展经历了确立期、发展期、和自我批判期,研究社会心理学是一大重要课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社会心理学2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基于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舆论引导》

[ 关键词] 网络舆论;典型报道;深度报道;网络新闻评论;意见领袖

[内容提要]网络舆论引导的实质就是舆论引导主体使网民“态度改变”的过程。社会心理学申的态度改变理论为研究网络舆论引导问题提供了理论借鉴。典型报道、深度报道、网络新闻评论、意见领袖等网络舆论引导方式都是对劝说宣传、暗示和模仿以及团体影响等态度改变 方法 的具体应用。

作为炙手可热的新兴媒介,网络媒体的影响力已经渗入到社会政治、经济和 文化 生活等诸方面。近年来,几乎每当国内外出现焦点事件,都会引起网民的强烈反响和激烈的 辩论 。其中很多具有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有些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积极影响,互联网正逐渐成为一个“意见自由市场”。但是,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其自由性、匿名性、即时性、交互性等传播特性使得一些不良或非法内容信息恣意传播。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地引导,就成为网络新闻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网络舆论引导的目的是改变不正确或非理性的舆论,将其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因此,网络舆论引导的实质就是舆论引导主体使网民“态度改变”的过程。实践证明,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也需要“攻心为上”,而了解和把握网民的心理变化特征则有助于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网络舆论引导与态度改变理论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关于社会态度改变的研究成了社会心理学的重要课题之一。社会心理学中的态度改变,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影响下,一个已经形成的态度在接受某一信息或意见的影响后,所引起的相应的变化,其本质是个人的继续社会化。关于社会态度改变的研究主要包括学习理论、信息理论、社会判断理论、认知理论、功能理论和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态度改变理论为我们研究网络舆论引导问题提供了理论借鉴。

网络舆论引导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根据社会心理学对态度改变的研究,具体的引导方式基本上都是以态度改变方法为依据:一是劝说宣传法,或者称说服法。这是一种借助各种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影响人们,使之态度发生改变的方法,是一种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方法。二是暗示方法,就是用含蓄、间接的手段、方式和方法对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心理影响方法表现为使人按一定的方式行动,或接受某种意见或信念。与暗示相联系的一种心理现象是模仿。模仿是指在没有外界控制的条件下,个体受他人影响而仿效其言行的过程,是社会中人际影响的重要形式之一。模仿、暗示的结果,会使多数人行为趋向一致,成为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有利于社会群体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推动社会的变化发展。三是团体影响法。团体的影响来自于团体的规范和准则,这种规范和准则对团体成员具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促使团体中的每个人的言行与团体的规范准则保持一致。例如,在网络社区或者BBS 中,都会对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说明该板块的具体规范准则,往往还会指出违反者将受到的处罚。在团体压力下,其成员的态度往往会发生改变。

网络舆论引导的典型方式

网络舆论引导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

典型报道方式。典型报道是一种逻辑劝服,其公式是“标准——衡量论证”,即通过寻求典型,塑造典型,树立一种标准供大家对照和模仿。康德在《崇高的分析》一文中揭示了典型化的含义,他认为典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暗示性,是“最充分的形象显现”。人类只能通过个别认识一般,通过个性感悟共性,通过了解个别事例的性质与特征对同一类事物形成大体一致的意见,这正是媒体通过典型报道引导民意的奥秘所在。通过这种劝服和暗示,就会形成模仿。班杜拉提出的模仿论,即人可以不依赖自己直接的实际操作,而通过对他人的 言行举止 的模仿而学得一定行为。他很重视榜样的力量,认为榜样特别是受到人们尊敬的榜样。具有替代强化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观察、模仿榜样而产生自我强化的作用。以上理论在网络舆论引导方面则体现为对典型事件和人物的报道。

以对任长霞 事迹 的报道为例,网络媒体之间协同合作,形成了强大的报道声势。由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中国网、中青网记者共同撰写的《长风彩霞逝者如诗——记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同日在各大网站共同推出。揭开了报道的序幕。同时,各大网站还在相关网页上互相设立链接,为受众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典型事迹,学习典型精神开辟了一条网上“绿色通道”。2004年6月3日,人民网开设“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大型专题,并开展讨论,网友踊跃留言。至6月7日0时留言6113条。新华网也设立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专题,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等多项内容。多媒体视频新闻《忆长霞》囊括了各大电视媒体的34个节目。还有中央领导关于宣传任长霞事迹的指示,任长霞家人、同事、同学追忆任长霞事迹的报道,滚动播出网友悼念评论的文字和纪念学习任长霞的后续新闻,汇集了各大媒体对任长霞事迹的 相关报道 ,形成了互联网上的任长霞典型报道平台。

网络媒体典型报道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体现了报道形式和传播手段的多样化,也实现了网民的实时互动,吸引了广大网民积极参与,这是网络典型报道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网民的留言和评价中我们了解到,人们需要榜样的激励,需要精神的力量,这是网络典型报道取得成功的社会心理因素。

深度报道方式。深度报道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为读者梳理出对于事实的认识,也属于一种逻辑说服。深度报道往往具有“言之有物,鞭辟入里”的高度说服力,从而达到从更深的层次将舆论引导到正确方向上来的目的。

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在从事深度报道方面体现出优越性。在传统媒体的深度报道中,或以文字为主、辅以图片报道,或以声音为载体报道,或以综合文字、音像等多种符号的报道,都有其形态上某方面的缺陷。而网络新闻深度报道则凭借多媒体手段,对重大社会事件进行有背景介绍、有分析解释、有归纳预测的报道与点评,报道方式也多种多样。而且报道是超文本结构的,即文本的构成,不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声音文本、图画文本、影视文本。在超文本结构中,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关键人名、地名、时间,甚至一个词语、一个 句子 都可以联结另一个声音文本、图画文本、动画文本或影视文本。这样,网络媒体使深度报道更为生动、丰满、深刻。人民网的“人民视点”、新华网的“焦点网谈”、红网的“红外线”都在网络深度报道方面表现得比较出色。

目前,中国网络媒体的深度报道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首先,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调查型深度报道将有更大的发展。在我国抗击非典的新闻报道中,“信息透明度”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一批全方位透视非典的调查性深度报道起到了安定民心的社会“稳压器”、动员社会各界的“协调器”与促进社会进步与加强城市管理的“推进器”的作用。其次,评论型深度报道不再局限于曝光式的批评性报道,更多的眼光投向富有建设性的议题。很多深度报道更注意捕捉“社情民意”,报道百姓真正关心的话题,例如再就业工程、房改政策出台、医疗制度改革、帮困扶贫工作、全民健身、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社区文化建设等等。‘这些新趋势表明,反映公众舆情已经成为深度报道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深度报道在引导网络舆论和稳定民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网络新闻评论方式。社会心理学认为,任何信息的报道,对某些事实的描述,如果不加专门的阐释和评论,对人们的思维定势是几乎不产生任何影响力的。网络新闻评论是传统媒体的新闻评论在网络平台上的延伸与创新。当前我国网络新闻评论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网络媒体的评论,这是传统新闻评论的翻版或延续,往往是网络媒体的编辑就新近发生的新闻或变动的事实,在新闻网页上所设的言论专栏里发表或发布的署名评论,例如人民网的“人民时评”、“网友说话”等栏目。另一种是网民评论,目前网民评论最集中的场所还是BBS,例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新华网的“发展论坛”等。网民评论是反映公众舆情、传达社情民意的窗口,人们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观点、言论以原创或跟贴的形式发表出去,网友还可以针对新闻事件进行讨论,这是一种自发式的、群言式的解读新闻的方式。

2005年3月,日本右翼势力修改历史教科书,篡改历史,美化对外侵略。4月,台独分子祭拜靖国神社,日本允许__访日。这一系列事件,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反日情绪,在北京、广州、上海发生了涉日游行,还发生了打砸日本商店、损坏日本货品等行为。互联网上的反日舆情十分高涨,甚至有人别有用心地企图利用互联网策划、鼓动长假期间进行非法游行示威。人民网的观点频道从4月16日开始,在“人民时评”和“网友说话”两个栏目中登录了一些评论员、网友、学者的评论 文章 ,着重对游行事件发表看法,如丁刚在文章《我们怎样表达爱国热情》中认为,爱国是可以肯定的,但是要智慧地表达,不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负面影响。人民网还在“网友说话”栏目中,登载了一些学者分析日本和中日关系问题的文章,解析了从二战结束后中日关系的变化和日本政府对待历史的言行。这类高屋建瓴的解析文章让人们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克服盲目从众心理, 反思 自己的行为,纠正一些不当的做法,做到真正的爱国。人民网的这组评论性文章,得到了许多网民的支持和赞同,显示了网络新闻评论在引导舆论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

“意见领袖”方式。信息传播者自身具备的特点对劝说宣传有着极大的影响,例如专家身份、社会地位、职业背景等等。这让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传播学中的“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能够影响受众“怎么想”,从而使受众发生态度、行为的变化。

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受众无所适从时,他们对于权威意见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为自己解惑。网络中的意见领袖主要是BBS的版主和强势话语者或活跃者,他们已成为网络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的一支生力军。中青在线青年话题论坛的版主李方几年来以“版主 日记 ”的形式发表了几百篇评论,在网友中影响很大,他自己也曾当选“中文论坛最勤奋版主”。目前,涌现出来的意见领袖大多具有良好的写作功底,同时具有鲜明的网络特色、地方特色和生活特色。例如,网友“小黄”常常通过一些日常生活的小 故事 来讲述生活中的大道理,让人看了深受启发。

此外,网络媒体特邀专家或网络评论员撰写评论性文章,以及采用“专家在线访谈”形式来引导舆论,都是对“意见领袖”方式的运用,也更能体现出信息传播者自身特点具有的劝服优势。例如,人民网的“网友热评”中,在引导对日舆情时,邀请到了新华社的高级编辑、国际部编委、东京分社前社长、国际问题专家王大军,他曾在日本工作过14年。他不仅发表了《到底怎么看待中日关系》的文章来分析中日关系,还作客新华网发展论坛,就中日关系同网友在线交流。王大军在文章中和回答网友的提问过程中,深入分析了中日关系间的种种问题,并且以他在日本的生活经历和亲身感受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介绍日本国内的现实状况。他深刻而详细地阐述能够使网友了解中日关系的历史脉络,理解我国对日的政策,端正自己的爱国观点。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以上多种引导方式共同使用、互相补充,以达到引导网络舆论的最佳效果。

网络舆论管理需“疏”、“堵”并重

“由于因特网确实开阔了新闻和言论的自由空间,政治、经济的权利组织针对因特网实行的控制方式,正在从硬性控制转向以软性的对话关系、对策关系为主,如同我们说话中有语法的无形控制,但大多没有感觉到一样。”如果从社会控制理论来看,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是一种“软控制”,但是强调舆论引导并不意味着对“硬控制”的漠视。“硬控制”主要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并辅以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内容上的管理,突出表现为“堵”。“堵”作为一种强力手段,对网络信息散乱、负面倾向等不健康状况的及时清理、规范会有明显效果,如:对一些恶意散布西化言论、攻击我政治体制、蓄意蛊惑人心的所谓“自由民主”、“思想启蒙”等具有颠覆性、破坏性的网站进行封杀;对一些恐怖、黄色、反动、人身攻击等有害言论予以删除或取消访问资格。这些“硬控制”为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占领新阵地、掌控网络话语权,起到了保驾护航的扶持性作用。但从网络媒体的长远发展来看,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特点,应逐步调整“堵”与“疏”的比例,因势利导、顺势而为,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的网络舆论引导与管理手段,不失为一种理性、科学的选择。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浅析财富和幸福感不成正比》

【摘 要】文章通过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幸福感排名分析金钱与幸福感的关系,结果表明,金钱财富和幸福并非正比例关系,并探讨其原因。

【关键词】金钱;幸福;适应;社会比较

金钱可以买来幸福吗?俗话说,金钱买不到幸福。但是如果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收入高一点,更富有一点,会不会觉得比现在更幸福更快乐?这个问题的答案,大概多数人都会给出肯定的答案,比如,根据《小康》杂志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研究室2012年11月2日联合发布的“2011~2012中国幸福小康指数”的调查结果显示,影响公众幸福感的最重要因素被认为是收入(“涨工资”),健康和婚姻尚位居其次。我们默认为,财富和幸福至少是正比例关系,更富有的人理应更加幸福,收入的提高可以让个人更幸福。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财富与幸福感的关系

1.财富多寡国家地区排名及幸福指数排名情况分析。联合国近日在不丹举行幸福指数讨论大会,并发布了首份《全球幸福指数 报告 》。根据这份报告,丹麦、芬兰、挪威和荷兰这四国人均收入排进全球前15位的国家包揽了幸福榜的前四位,但是,财富的多寡也并非是国民幸福感的决定性因素,比如美国仅排在第11名。最不幸福的国家主要是那些战火纷飞的地区,尤其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比如多哥、贝宁、中非共和国和塞拉利昂。“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2011~2012)”显示,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前三名并非北上广,而是拉萨太原合肥;“2011年广东群众幸福感测评调查报告”显示,群众幸福感的总体评价得分上,经济更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低于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

2.经济发展情况及幸福指数增长相关情况。我国的GDP1990年增长率为3.8%,1991至2009年期间每年的增长率都在7.6%以上(具体数据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然而根据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曾对中国国民的幸福感进行的3次调查,中国人1990年国民幸福指数为6.64(1~10标度),1995年上升到7.08,到2001年却下降到6.60。到了2009年12月,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所公布的幸福调查显示,中国人的幸福感仍在下降,现在的中国人没有10年前快乐了。中国人的幸福感在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的确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但是经济进一步发展之后,人们的幸福感反而下降了。

事实显示,民众的幸福感指数并非和经济发达的程度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些相对而言更有钱的人,并没有像预期那样幸福感更高。幸福感和经济发展轨迹之间的非同步性,国民幸福感的提升与经济发展速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原因分析

1.适应水平现象。人们的成功与失败,满意与不满的情感都是相对于先前的状态而言的。如果我们目前的成就降到我们先前所达到的水平之下,我们就会产生不满和挫败感;如果成绩超过了先前的水平,我们就会体验到成功和满意感。如果我们不断取得成功,那么我们将很快适应成功。达到我们所渴望的目标所体验到的狂喜的消散速度比我们想象的要快得多。从前可以使我们感觉良好的事件现在变成了中性事件,而从前我们感受到的中性事件现在很可能让我们体验到一种失落感。这就是人类的适应能力。以手机为例,1987年,中国大陆才有了第一个大哥大用户,仅仅25年后,中国人使用手机的普及率达到82.6%,大家开始把手机、钥匙和钱包称作“随身三件宝”,并且超过半数的人承认自己离不开手机。在手机刚刚开始兴起的时候,人们可以体验到使用手机随时联系到远方的亲人、重要的商业伙伴、朋友的幸福感,但随着手机日益普及,随时联系到他人成为了很平常的事情,人们已经适应了使用手机,这时就不能再体验到幸福的感觉;而一旦某日手机没电,一时联系不到他人反而感受到一种不满和失落感。其他一些让我们生活更舒适的东西,如空调、宽带、汽车等,也都是如此。适应水平现象导致物质条件的提高不能给我们带来持续的幸福感。

2.社会比较倾向。我们大部分的生活是以社会比较为中心的,我们感觉好或者不好依赖于我们和谁相比较。如同学业成绩好的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后,突然发现自己不再是最优秀的,这并非是因为其本人在智力或学习能力上下降了,而是因为比较对象发生了变化。当一个 篮球 明星以年薪3000万签约时,他年薪2500万的队友有可能会感觉不满。当我们为家里购置了新的房子、车子,却发现邻居换了更大的房子,更贵的车子,这时我们感受到的往往不是快乐和幸福,而是不满。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中所谓的向上社会比较,这种比较带来的不满在社会心理学中称为相对剥夺。中国人的幸福感在1990~2009年间会先升后降,其主要原因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初期,物质发展成效明显地呈现出来,那时社会分化程度还不大,社会成员在心理上更多是作纵向比较,与前几年的生活水平相比,较容易产生满足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日益适应物质条件较好的生活(社会适应),需求能被满足的标准相对提高了;而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加速,贫富差距凸显;我们在收入增加后,可以享受更好的物质条件,但占据我们意识的是别人所拥有而自己没有的东西(相对剥夺),我们的物质欲望不断上升而自己却越来越不满意,因此没有幸福的感觉。

三、结论

金钱财富与幸福感有相关关系,但是并非一直呈现正比例关系。由于人具有适应能力以及社会比较倾向,金钱财富的增加和物质条件的改善不一定带来幸福感的相应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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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规制法为研究对象的论文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为此,本文特就此主题进行一些法哲学的思考和探索,以期有利于深化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有了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有了市场。然而,在严格的意义上,作为经济类型和经济范畴的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才正式形成的。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本位实质是私权本位,即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经济注入了活力,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渊弊。 由于权利本位的确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大转换,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又促进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交往和交易,意味着可以凭靠契约规范来约束交易行为乃至全部经济行为,从而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所谓"协议即法律"。正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可以说,权利本位、契约自由,这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法治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之需求的深厚基础和源泉。它们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便无责任")而得以强化,使对个人人格的绝对尊重和个人意志的充分自由成为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宽阔天地。近代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还得益于法人制度的产生和确立。因为生产要素商品化,法人以商品交换为纽带形成交换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法人作为"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马克思语),使获得资本和积聚资本具有了稳定的法律形式。法人制度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有利于确认和维护市场经济关系中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它把法律的保护领域和规范范围从经济活动中的自然人个体扩大到社会组织及其行为,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市场机制的社会化程度和进程。 发达的市场经济经由了从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谓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利于保证经济总量平衡、防止经济剧烈波动、合理调整重大经济结构,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等,对于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更是无能为力。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发展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手段;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补性。只能说作为经济类型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同时并存,然而计划经济中有市场,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计划调控必须是以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计划调控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体制。而且无论是计划调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受法律所监督和限制。否则,就会使受不到监督和限制的政府意志和权力任意施行和膨胀,从而反过来限制、干扰甚至侵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哲学思考发展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事务的直接干预越小,政府机构的职能越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经济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权能和受控的政府行为。总之,怎样做到使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耦合,关键也要靠法治。法者度也,只有靠法律的力量才能制衡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政府)的干预与作为权利主体的市场参加者(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使之均不失度、越轨。而且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在于使社会"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的支配,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国家计划的随意性,保障市场机制的自主、独立和稳定性。正如马克思在谈法律的这种重要社会功能时所说:"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因素。"由此可见,统一都纳入法律轨道的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二者纵横结合,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经济法治运作中的两翼。 至干为什么说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法制经济",个中亦有其深刻的意蕴。"法制经济"与"法治经济"这两个概念虽密切联系,但又有严格区别,这正如"法制"和"法治"有严格区别一样。一般含义的"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它与国家和法律相伴并随,与民主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到了近代社会,法制才与民主政治成为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当然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所以秦王朝的严刑峻法和秦始皇的暴政正是导致秦朝很快覆亡的重要原因,而希特勒也可以利用其法西斯主义的法律制度来残害人类,因为这些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制",都可以在"法制"的外衣下推行暴虐的专制独裁。可见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实际上是人治,法律不过是最高统治者实行专制独裁的工具。而"法治"即依法而治,它与人治相对立,由民主相融而共存。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法治乃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它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它与任何形式的人治和专制绝难并存。换言之,有了国家和法律也就有了法制,只不过其健全和完善程度不同而已。但有了国家和法律,建立了法制,却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它还须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充分实现了民主政治,即彻底弃绝了人治,禁绝了专制,从而使良好的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和一体遵行,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最高权力层的行为都无例外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和范围。所以"法制"所重视的不过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过程和机构的健全,其关注点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约束公众行为;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整个国家体制和社会机制必须依法而治,其关注点是确保人民权利,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因此如果仅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还只能是从形式上说明了市场经济要依靠法制(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我们也都知道改革和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制),但却没有揭示出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合乎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及效益的法制?还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很大程度上是搞人治的法制?只有明确地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才能更确切地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及其根本属性,才能准确地概括市场经济对法的内在的深刻的本质需求,也才能体现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价值选择和理想追求。 二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所发展到的一个高级阶段,不仅市场领域和规模都空前扩展,市场机制也更加成熟,而且国家调控手段也相应完善,尤其是法律手段和法治条件被予以高度重视和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各个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又各具其优劣和特色。 目前,从有关资料来看,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主要呈现五种模式:(1)美国模式,人称"分散型的市场经济",有的又称为"宏观需求干预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微观经济由市场导向,政府通过法律条文和执法程序来保证市场竞争,同时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这样,投资者就敢于冒风险、把资金投入高科技产业,资金流动也比较灵活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2)英国和北欧等福利国家模式。企业和家庭由市场维系,政府作为第三者调节社会福利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3)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微观经济自发调节;宏观关系政府控制,实行"尽可能多的竞争,最必要的计划"。同时实施提供社会保障、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福利政策,但它们都不能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展,主张使带来效率的市场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结合起来。(4)法国的指导性计划模式。生产和交换等由市场组织;由政府制定中长期规划进行指导。(5)日本的国家发展导向模式,或称为"协调型的市场经济"或"社团市场经济"。注重经济关系的协调与和谐,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下,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进行引导,限制过度的市场竞争,并与企业巨头紧密协作实施指导性经济计划,着力解决宏观经济体制的互相约束与彼此协调。 这些均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因为随着经济规模和领域的扩展,市场体系的日益复杂庞大,市场经济关系的覆盖面、触及面越来越宽广,现代市场经济已不能单靠"私权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和发展,还需要有良好的公共权能体系予以宏观调控,进行间接干预,才能保持在高层次、高水平上运转。但是这种宏观调控和间接干预必须适度和具有自控能力,否则就会打乱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破坏市场经济关系,以至走向它的反面,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枷锁。而如何使市场机制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有机契合,就只有靠法律,关键就是实行法治。从法治的观点看来,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都可以归结为法律的手段,都必须由法律所武装和整合,受法律的监督和限制,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更具有权威性,以避免其随意性和偶然性,也便于使计划从指令性向指导性转化,政府职能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协调型。经济调控手段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法律手段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基础和效力依据。法律的手段比起其他手段所具有的优点在于: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化调整手段,它与经济手段相比更具有权威性、普遍制约性;与行政手段相比也有其特具的优点:第一,它可以避免因政策性变换造成的短期行为等不利后果,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第二,它不是简单地抑制某一种社会现象,而是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力求消除某一类社会现象产生的条件和原因、并保护和发展所需要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至于制止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打击经济犯罪、矫正越轨的行为习惯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就更得靠法律的手段了。所以法律的调整手段比较有利、有效,也更少产生副作用和后遗症。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对经济发展的总量和全局上进行宏观调控,以及规范协调和统筹各种宏观调控手段,而且还深入到了微观经济领域。即无论是市场或是企业的管理和运行,都要靠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作保证,都必须依法进行,这已无需赘言。同时,企业和市场的管理和运行所需要的一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部规章、双边及多边协议、契约等,只要是涉及到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具有一定规范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程序,都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和效力,从广义上讲,都是经济法治的必要补充和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其中,法律贯穿始终、深入到各个环节和领域,通过发挥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法治的整体效应,从而使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规范化、制度化了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连结在-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影响和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支配和左右着人的各种行为。一方面,有利可图成为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和经济组织、经济关系产生、形成、发展、变更的吸引力、聚合力;另一方面,行为自由和无所顾忌便是法无限止或有法可依,而法律所不允许者是人们作行为选择时必须最慎重予以权衡的社会禁令。因此,效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的利弊优劣都与此相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相联系。 例如,现代市场经济既要求经济上的自由贸易和竞争,又要求秩序和机会均等;既追求效率和效益,又必须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既要求民主、公开的氛围和人的行为自由及独立、自主的权利,又要求对各种利益倾向、利益主体、利益集团施以统一、协调、制衡。但是,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真正实现自由贸易必须以反对不正当竞争为前提,反对对市场的垄断、操纵和诈欺行为,反对以权力等非经济因素来肆意干预、左右经济。正当的竞争是平等的竞争,是机会均等而且又是风险均等的竞争。然而竞争既带来效率和效益,又可能扩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这种差别和差距如果得不到适度的控制和缓解,就会成为妨碍经济进一步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即使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得不采取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险措施来予以缓解,并通过调整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使企业得到平均利润。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和法治。法治既可以保障自由竞争和效率,又利于保障和协调社会分配,平衡利益冲突,达到必需的社会公平。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动态的辩证的过程,它只能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任何时候都不可能作到绝对平等和公平,公平和平等都以权利对等和机会均等为参照系。绝对平均主义既丢掉了效率又不可能达到虚拟的公平,因为如果缺乏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的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机会均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而只能造成普遍贫困。走上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无一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和平衡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比较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因为如果不以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为基础,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减弱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当然,防止分配不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既不能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又不应加大贫富悬殊、放任两极分化。至于诸如"脑体倒挂""非商不富"等不正常现象,则本身就是国民再分配不当、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扭曲,须尽快改变,否则也会加大分配不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良好基础,提供了一种在新的基点和层面上来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的条件和可能性,既允许先富后富,提倡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上拉开档次,经济发展和效益上体现出差距,鼓励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发财致富,以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避免加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特别是制止非法致富,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攫取社会财富和他人财富。并通过改革把劳保福利变为国家既承受得起,又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积极性,发展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加强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等。这样,就便于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初次分配反映效率和差距,又通过国家调节的作用进行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这一切,更离不开法律和法治。 为解决好效率与公平的矛盾,还必须处理好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不能把精神生产排除在国民再生产和再分配体系之外,因为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都直接或间接地形成生产力(科学技术乃是第一生产力),特别在现代社会,它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正与日俱增。因此,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事业不仅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它们本身就是整个社会生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智力劳动及其成果,正越来越多地进入市场,变为商品,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出经济效益。但是,又不能使精神生产、文化领域以及政治行为都一概简单地适用商品交换和市场法则,因为它们有自己特定的价值体系和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经济基础的发展只能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而不能要求与之亦步亦趋甚至予以销融和吞并。否则,就不仅会妨碍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发挥积极能动的反作用,而且不利于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趋于合理,而社会分工,既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前提,又是社会发展程度的标示,与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互为因果。所以,发展市场经济绝不等于要全民经商和一切社会关系商品化、一切经济关系商业化。现化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就越是需要高度发展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与之相配合,否则,经济发展就缺少后劲,还会失去动力。即使是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是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双重发展,也在努力建设为其物质文明服务的精神文明(只不过性质不同而已)。任何对精神生产和精神文明的削弱和损害,都将导致扼杀经济发展本身。为此,就必须为创造性智力劳动及其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使之有力地促进经济建设;同时从法律上明确地区分和界定生产要素和非生产要素,物质生产要素和精神生产要素,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等等,以避免构建市场经济关系时的简单化,庸俗化倾向。可见现代市场经济使社会关系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更高,领域更宽、范围更广、商品及市场经济关系更复杂、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化要求也更突出,就更需要有完备的市场规则和严密的法制保障。否则就会失序和乱套。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覆盖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而且要求把整个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都作为其运行空间,要求突破区域限制和关税壁垒。因为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本身就具有广延性,市场机制本能地就趋向于广泛联系性和不受局限性。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的空间范围不断扩大,从区域性扩大到全国性,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一般说来,市场空间越宽广,交换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高,资源配置也越易趋于合理。所以,现代市场经济不但与条块分割及地方保护主义尖锐对立,并且与狭隘的关税保护、封闭的双边贸易不相适应,而要求整个世界市场都畅通无阻,连为一体。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既是封建主义的遗物,又是权力经济惯性的表现,使企业"婆婆""保姆"争属,令出多门,限制和阻隔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破坏了机会均等,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顽敌。而关税壁垒不过是它们在对外贸易上的延伸,是闭关锁国习俗遗留下的经济屏障而已,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可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衔接,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接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合拍。这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促使我们加快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必须使国内法律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规范相衔接,国内市场运行规则还应符合有关国际惯例的任务。为此,就既要考虑到中国国情,而不能简单、完全地移植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又必须打破空间界限,不囿于姓"资"姓"社",积极、大胆地引进和借鉴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丰富经验和法律规则,制定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世界通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便继承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收到超前和简便之功效,从而大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强调国际性与注意中国国情并不矛盾,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国际化、全球一体化的大格局中来调配、适用各国特色的国情。 三 由此可见,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正发育于90年代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发展条件既有利又有弊。这主要是表现在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因此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作用而有一个高的起点,即利用其已有的成就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这样就不必从头做起,从而简约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和行程。显然,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从半封建、半殖民跃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加之以住"左"的错误的影响,使我国的市场发育至今还不充分,市场机制不成熟,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都具有顽强的抗力。特别是市场规则和法制环境不完备、不健全,人治习惯还顽固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使我们尚未具备立即直接迈入现代市场经济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努力创造好条件,排除种种阻力和困难,力争尽快地与现代市场经济接上轨。 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认识和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的观念,以便增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规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大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加速这一转变过程,使我国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为此,就需要正确理解"法治经济"的特征和内涵。 (一)"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弊病最多,危害最大,传统势力也最为顽固的,就是权力经济。因此,为使问题更明确起见,现特就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作一比较,二者的对立除了以上所谈及的以外,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l、权力经济是一种人治经济,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开、公平、公正,也无自由、民主可言。封建社会的所谓"官商",现代社会的所谓"官倒",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买办",都是权力经济的一种典型形态,主要是靠手中的权力或特权来操纵控制经济,以攫取超额利润。权力经济习惯势力造成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很容易导致滥施权力,而政府权力无限制地介入经济活动,就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破坏性因素。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权力经济仍继续以各种方式在顽强地表现自己。如国有企业利用独占生产经营权对市场进行垄断,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业管理权力实行操纵和控制,行政性冒牌公司牢牢抓权并利用权力抢掠式经营,地方之间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实行经济封锁等等。这些既是权力经济的恶劣表现,又是计划经济带来的后遗症。以往的计划经济给权力经济准备了土壤和温床,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种权力型经济、人治经济。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来看,计划经济只适合于政权初建和巩固政权并凭靠政权来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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