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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利申请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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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专利申请制度完善

中药专利申请策略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重要组成部分,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的前提是提交高质量的专利申请,中药领域也不例外.因此,如何有效地申请中药专利是摆在我们中医药界面前的当务之急。笔者根据多年从事中药专利审查的经验。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观点,供参考。 是否要申请专利2 中药专利的申请时机 3 如何申请中药专利保护 3.1 产品发明专利申请 产品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中药产品通常是复方制剂,但处方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因为处方是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是一个配药的过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即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使用“处方”这一措辞。常见的产品发明有以下几种类型。 3.1.1 单味药的提取物(有效部位) ①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属于有机化学领域,用结构定义.②结构不明确的提取物:由于制成产品的组分和含量已与原料有所不同,且不存在原料药之间的配伍特征,所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采用原料和生产工艺(制备方法)进行定义,生产工艺应包括生产步骤、工艺条件、参数等。 3.1.2 复方(组合物)制剂 发明点在组成(即配方)上,以多种中药为原料,按一定的制剂工艺所生产的制剂。常见以下几种情况:①新复方制剂。该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原料各组分之间的配伍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用量配比,而制备方法为一般的惯用制剂工艺,此时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可以用原料特征+方法特征进行限定。②已知产品的新剂型。该申请的原料和配伍都是已知的.其发明点在于生产工艺上有独创之处,从而得到效果更好的新剂型。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可仅用方法,即制备工艺进行定义(但描述时应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一致),原料特征可在前序部分描述.例如,同仁堂中药研究所将牛黄清心丸改进为硬胶囊和浓缩丸的剂型,并申请了专利。⑧包衣或辅料改进所得到的制剂.其发明点在于所使用的包衣和辅料。例如,将有毒性的朱砂包衣改为无毒性的三氧化二铁。④中西药复方制剂。与前面的新复方制剂类似.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也是用原料特征+方法特征进行限定。 3.2 方法发明专利申请 如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已知产品的生产工艺改进均可申请方法专利。作为药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应包括原料和生产工艺,原料特征的内容与药物产品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生产工艺特征包括生产步骤和生产工艺条件,如温度、浓度、压力、时间等。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产品的新的制备方法.例如,一种从珍珠母贝中提取珍珠液的方法,其发明点在于将现有技术中的“砂轮、人工打磨、盐酸水解”工艺改进为“用醋酸作剥离剂、硫酸水解”,并提高了产率.②测定方法。例如,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方法,印度向中国提出了“使用色谱指纹图谱测定和鉴别 植物或动物、天然或合成来源的提取物成分的方法”的专利 申请。⑧中药材的种植方法。④中药材的加工、储存和保鲜方法. 3.3 用途发明专利申请 这种申请指发现了某产品固有的、但迄今为止未被认识.的新的性质或功能,从而将该产品用于新的领域或目的的发明申请。例如,发现用作解热镇痛的阿司匹林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抗血栓).撰写时,权利要求可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但应包括所应用的对象及应用的领域或目的,例如,“阿司匹林用于制备治疗血栓药物的应用”。较为多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已知中药材的新用途。例如,何首乌防治骨质疏松症的新用途。权利要求应撰写为“何首乌在制备防治骨质疏松症药物中的应用”.②新的药用部位的用途。例如,鼠尾草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治疗杜普伊特伦挛缩的药物中的应用。③已知复方的新用途。④新复方的用途。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一种中药的某一用途是已知的,而之后又从该中药中提取了一种有效部位,那么,此有效部位的这种用途也是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当然,前提是有效部位的效果好于前者。 4 中药专利申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充分公开《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条款对说明书做了应满足充分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要求。在中药专利申请领域,涉及充分公开问题常见以下几方面. 4.1.1 药物名称 如果中药专利申请中的原料药名没有在申请曰前的公开出版物中记载过,并且也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详细解释,从而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判断到底是什么药物。则认为该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而如果一种中药异名对应多种正规药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其做出选择(即根据功效不可推导的情况),这也视为公开不充分.但例外的是,若其功效可推导,则允许相应修改,不认为公开不充分。我们建议在说明书中使用正规名称的同时,最好要描述中药材植物的拉丁名和药用部位。

你好,国家发明专利是专利的一种。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1、产品发明  (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上的产品,可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个设备或仪器中的零部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制造品,如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用品材料,如化学物质、组合物等具有新用途的产品。2、方法发明  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步骤,它主要包括:制造方法,即制造特定产品的方法;以及其他方法,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产品的新用途。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文件,发明专利需要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交请求书、简要说明、产品照片或图片。申请受理后,缴纳审查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经过初审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后,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在申请人缴纳年费等费用后,及公告授权并发出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经过初审合格,可以前公布或者按时公布,此后在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实质审查或者要求提前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在缴纳必要费用后,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公告并发出专利证书。

专利代理制度完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是要一份职业规划吗?

专利代理制度完善建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施行以来,对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改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实行资本注册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证照制度,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统筹协调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部门应当于2015年4月30 日前完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修改与改革精神不符合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改革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更好更快发展,条法司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针对性修改工作,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按时完成了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局务会审议通过,于4月30日向社会公布,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为针对性部分修改,修改了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全部条款,删除了年检相关内容,新增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和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的规定。修改条文共计5条(对应与注册资金相关条款和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变更、办事机构设立条件条款),删除条文共8条(对应原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新增条文14条(对应新第四章“专利代理监管”)。   (一)取消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方案》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删除了现行办法中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关资金方面的要求,减轻了专利代理机构的负担。   (二)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管理   根据《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应当及时、真实。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在设立及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时,要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和办理著录事项变更行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明确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修改强化了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自律经营。   (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   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根据《改革方案》和《公示条例》的要求,《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将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修改为“专利代理监管”,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新增有关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修改转变了政府监管方式,加强了日常依法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基本设立信息和经营信息;年度报告定期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对涉及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部分信息可以选择不公示。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中的职能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为了保护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核查后予以更正;对于公示信息虚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处理。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于被列入上述名录后三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将专利代理机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要求。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职责划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记录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改措施将极大地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完善我国专利代理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专利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专利代理市场正常秩序,推动专利代理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中药制剂专利申请

中药专利申请策略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重要组成部分,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的前提是提交高质量的专利申请,中药领域也不例外.因此,如何有效地申请中药专利是摆在我们中医药界面前的当务之急。笔者根据多年从事中药专利审查的经验。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观点,供参考。 是否要申请专利2 中药专利的申请时机 3 如何申请中药专利保护 3.1 产品发明专利申请 产品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中药产品通常是复方制剂,但处方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因为处方是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是一个配药的过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即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使用“处方”这一措辞。常见的产品发明有以下几种类型。 3.1.1 单味药的提取物(有效部位) ①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属于有机化学领域,用结构定义.②结构不明确的提取物:由于制成产品的组分和含量已与原料有所不同,且不存在原料药之间的配伍特征,所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采用原料和生产工艺(制备方法)进行定义,生产工艺应包括生产步骤、工艺条件、参数等。 3.1.2 复方(组合物)制剂 发明点在组成(即配方)上,以多种中药为原料,按一定的制剂工艺所生产的制剂。常见以下几种情况:①新复方制剂。该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原料各组分之间的配伍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用量配比,而制备方法为一般的惯用制剂工艺,此时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可以用原料特征+方法特征进行限定。②已知产品的新剂型。该申请的原料和配伍都是已知的.其发明点在于生产工艺上有独创之处,从而得到效果更好的新剂型。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可仅用方法,即制备工艺进行定义(但描述时应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一致),原料特征可在前序部分描述.例如,同仁堂中药研究所将牛黄清心丸改进为硬胶囊和浓缩丸的剂型,并申请了专利。⑧包衣或辅料改进所得到的制剂.其发明点在于所使用的包衣和辅料。例如,将有毒性的朱砂包衣改为无毒性的三氧化二铁。④中西药复方制剂。与前面的新复方制剂类似.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也是用原料特征+方法特征进行限定。 3.2 方法发明专利申请 如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已知产品的生产工艺改进均可申请方法专利。作为药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应包括原料和生产工艺,原料特征的内容与药物产品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生产工艺特征包括生产步骤和生产工艺条件,如温度、浓度、压力、时间等。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产品的新的制备方法.例如,一种从珍珠母贝中提取珍珠液的方法,其发明点在于将现有技术中的“砂轮、人工打磨、盐酸水解”工艺改进为“用醋酸作剥离剂、硫酸水解”,并提高了产率.②测定方法。例如,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方法,印度向中国提出了“使用色谱指纹图谱测定和鉴别 植物或动物、天然或合成来源的提取物成分的方法”的专利 申请。⑧中药材的种植方法。④中药材的加工、储存和保鲜方法. 3.3 用途发明专利申请 这种申请指发现了某产品固有的、但迄今为止未被认识.的新的性质或功能,从而将该产品用于新的领域或目的的发明申请。例如,发现用作解热镇痛的阿司匹林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抗血栓).撰写时,权利要求可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但应包括所应用的对象及应用的领域或目的,例如,“阿司匹林用于制备治疗血栓药物的应用”。较为多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已知中药材的新用途。例如,何首乌防治骨质疏松症的新用途。权利要求应撰写为“何首乌在制备防治骨质疏松症药物中的应用”.②新的药用部位的用途。例如,鼠尾草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治疗杜普伊特伦挛缩的药物中的应用。③已知复方的新用途。④新复方的用途。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一种中药的某一用途是已知的,而之后又从该中药中提取了一种有效部位,那么,此有效部位的这种用途也是可以得到专利保护的,当然,前提是有效部位的效果好于前者。 4 中药专利申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充分公开《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一条款对说明书做了应满足充分公开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要求。在中药专利申请领域,涉及充分公开问题常见以下几方面. 4.1.1 药物名称 如果中药专利申请中的原料药名没有在申请曰前的公开出版物中记载过,并且也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详细解释,从而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判断到底是什么药物。则认为该专利申请公开不充分.而如果一种中药异名对应多种正规药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其做出选择(即根据功效不可推导的情况),这也视为公开不充分.但例外的是,若其功效可推导,则允许相应修改,不认为公开不充分。我们建议在说明书中使用正规名称的同时,最好要描述中药材植物的拉丁名和药用部位。

你好,国家发明专利是专利的一种。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1、产品发明  (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上的产品,可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产品,也可以是一个设备或仪器中的零部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制造品,如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用品材料,如化学物质、组合物等具有新用途的产品。2、方法发明  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也可以是一个步骤,它主要包括:制造方法,即制造特定产品的方法;以及其他方法,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产品的新用途。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文件,发明专利需要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交请求书、简要说明、产品照片或图片。申请受理后,缴纳审查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经过初审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后,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在申请人缴纳年费等费用后,及公告授权并发出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经过初审合格,可以前公布或者按时公布,此后在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实质审查或者要求提前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在缴纳必要费用后,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公告并发出专利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中医药科技交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中医药事业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发明创造,包括:中药制剂及制备工艺、方法(含从植物、动物、矿物中提取的有效化学单体、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的各种制剂);中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制造工艺;含有中药的保健品、化妆美容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制备方法;中医用检测试剂、卫生材料及制备方法;各种中成药的包装设计及图案;以及其它与中医药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专利法》;  (二)培训中医药的专利人才;  (三)促进中医药专利的申请、实施及许可贸易;  (四)监督、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开展专利咨询、服务。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宜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包括交纳本单位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及年费);  (四)组织、管理本单位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负责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工作;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和市场动向,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办理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  (七)管理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并协助本单位重大课题设立前的专利文献的检索,提供本领域的专利技术情况和法律状态,以避免重复投资、研究或侵犯他人专利。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并酌情设立相应的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管理职能,加强已有专利管理部门的建设。第七条 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规章或办法。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全行业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工作考核。第三章 专利申请第九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要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第十条 涉及中医药行业关键技术(炮制技术、传统中药的专有技术等)和产品申请专利,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第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为其代理。第十二条 凡在本职工作中或利用本单位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职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人为法人。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接收外来的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等,其在接收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接收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所有权者持有。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出国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派出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的所有权者持有。  在国内、国外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明确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并在合同书中签定专利权归属的条款。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费用及与其有关的费用由专利申请单位支付;专利批准后的年费由持有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程序为:  (一)由发明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本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书);申报书要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二)单位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三)经专利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利代理。

01 资料准备 在进行申请前,我们需要做的是把所需资料准备好,尽量全面,一步到位,免得到申请时因资料缺乏而耽搁时间。 ①生产用药品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②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药品使用期限的有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③连续生产的样品至少3批(中试产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每批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④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临床报告等资料。 ⑤药品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和说明。产品使用(试用)说明书样稿,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主要组分(成分)、中医药理论或基础实验阐述、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贮藏、使用期限、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特殊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志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明显表示。从第一类至第五类新药(制剂)要求申报以上全部资料。 02 专利申请前检索 为了以防万一,在专利申请前,我们需要做的关键一步是进行专利查询。以便确定哪些发明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如果待申请的内容在检索到的专利文献或者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已有记载,则有可能影响申请的授权前景。此外,即使没有文献记载,如果他人能够确定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03 准备中药专利申请文件 结合交底资料检索后,认为该技术或药品具有专利所要具备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可着手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04 提交申请 当一切准备就绪之后,可再次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将申请文件递交给国家专利局,拿到受理通知书,确认申请日和申请号。 05 审查阶段 自申请日起大概4-6个月,通过初审并公开。进入实质审查,专利局会发审查意见通知书,需要写答复意见。如果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会发授权通知书,通知缴纳授权登记费和年费。 06 缴纳费用 缴费授权登记费和年费后大概2个月拿到证书。整个过程大概1年半时间。

中药制剂申请专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中医药科技交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中医药事业的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发明创造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发明创造,包括:中药制剂及制备工艺、方法(含从植物、动物、矿物中提取的有效化学单体、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的各种制剂);中医药医疗器械、设备及制造工艺;含有中药的保健品、化妆美容品、食品、饮料、调味品及制备方法;中医用检测试剂、卫生材料及制备方法;各种中成药的包装设计及图案;以及其它与中医药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专利法》;  (二)培训中医药的专利人才;  (三)促进中医药专利的申请、实施及许可贸易;  (四)监督、协调各企事业单位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开展专利咨询、服务。第五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宜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事宜,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包括交纳本单位职务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费及年费);  (四)组织、管理本单位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负责技术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工作;  (五)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情况和市场动向,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六)办理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鼓励和支持单位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  (七)管理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并协助本单位重大课题设立前的专利文献的检索,提供本领域的专利技术情况和法律状态,以避免重复投资、研究或侵犯他人专利。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及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并酌情设立相应的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管理职能,加强已有专利管理部门的建设。第七条 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与《专利法》相配套的、具体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规章或办法。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全行业各级中医药专利管理部门进行专利工作考核。第三章 专利申请第九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做出的发明创造,要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第十条 涉及中医药行业关键技术(炮制技术、传统中药的专有技术等)和产品申请专利,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第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须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为其代理。第十二条 凡在本职工作中或利用本单位名义做出的发明创造成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资金、设备、原材料、对外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离开本职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专利申请人为法人。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接收外来的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研究生、进修生等,其在接收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接收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所有权者持有。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派出的出国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派出单位持有或由协议明确的所有权者持有。  在国内、国外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明确其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并在合同书中签定专利权归属的条款。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费用及与其有关的费用由专利申请单位支付;专利批准后的年费由持有单位支付。第十三条 中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程序为:  (一)由发明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向本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申报书);申报书要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  (二)单位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  (三)经专利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专利代理。

申请个头。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擅自生产的药一律按假药论处。如果上报国家药监局,和你要处方(你还不想泄密),循证医学病历不得少于一千例,你哪有这些数据?

中药专利申请要多长时间?中药专利申请怎么才能成功?中药产品通常是复方制剂,但处方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如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已知产品的生产工艺改进均可申请方法专利。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中药专利申请要多长时间?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是2年左右,实用新型是6-8个月,外观设计是4-6个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实质审查请求;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后,缴纳申请费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审查意见;如授权则会收到授权通知书及办登通知书,缴纳办登费用,收到专利证书;如驳回则会收到驳回通知书。中药专利申请怎么才能成功?1、产品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中药产品通常是复方制剂,但处方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因为处方是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是一个配药的过程,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即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使用处方这一措辞。单味药的提取物(有效部位)①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合物:属于有机化学领域,用结构定义②结构不明确的提取物:由于制成产品的组分和含量已与原料有所不同,且不存在原料药之间的配伍特征,所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采用原料和生产工艺(制备方法)进行定义,生产工艺应包括生产步骤、工艺条件、参数等。2、如产品具有独特的生产工艺或已知产品的生产工艺改进均可申请方法专利。作为药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应包括原料和生产工艺,原料特征的内容与药物产品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生产工艺特征包括生产步骤和生产工艺条件,如温度、浓度、压力、时间等。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产品的新的制备方法例如,一种从珍珠母贝中提取珍珠液的方法,其发明点在于将现有技术中的砂轮、人工打磨、盐酸水解工艺改进为用醋酸作剥离剂、硫酸水解,并提高了产率②测定方法。例如,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方法,印度向中国提出了使用色谱指纹图谱测定和鉴别植物或动物、天然或合成来源的提取物成分的方法的专利申请。③中药材的种植方法。④中药材的加工、储存和保鲜方法3、这种申请指发现了某产品固有的、但迄今为止未被认识的新的性质或功能,从而将该产品用于新的领域或目的的发明申请。例如,发现用作解热镇痛的阿司匹林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抗血栓)撰写时,权利要求可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但应包括所应用的对象及应用的领域或目的,例如,阿司匹林用于制备治疗血栓药物的应用。较为多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已知中药材的新用途。例如,何首乌防治骨质疏松症的新用途。权利要求应撰写为何首乌在制备防治骨质疏松症药物中的应用②新的药用部位的用途。例如,鼠尾草提取物在制备用于治疗杜普伊特伦挛缩的药物中的应用。③已知复方的新用途。④新复方的用途。关于中药专利申请要多长时间?中药专利申请怎么才能成功?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中药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一流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一定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你这个应该到专利申请的地方去问问具体情况的呀,你要申请中药配方,首先你有开方的权利吗?你自己是中药世家吗?你这个方子是哪来的?只要你们家祖传的中医这个方子要拿到中医学院去鉴定一下,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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