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依法可以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公开录用公务员,也可以直接从合格人员中录用。机关聘任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机关和聘任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法律规定为一至五年。试用期为1至6个月,可以在雇佣合同中约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支付。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公务员聘任制的特殊性,是相对于传统公务员制度来说的,或者说是相对于非聘任的公务员制来说的,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任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辅助性职位事务性较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录用方式相对灵活传统公务员录用程序较为严格,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聘任制公务员录用方式相对灵活。《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管理方式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有新突破《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也同样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比如聘任制公务员也应当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也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等。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更主要的还是依据公务员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包括了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以及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是机关日常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公务员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新的突破。非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不服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处理。任职期限不再是终身制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公务员“永业制”,公务员不再是终身制。非聘任制公务员身份稳定,一般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或开除。而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到五年,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也将随聘任合同的终止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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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三)报考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即1979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即1974年2月9日以后出生)。根据人社部发〔2011〕115号等文件规定,报考广州和地级市以下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一线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至30周岁(即1984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间出生),报考此类职位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监管场所医学类和监狱、戒毒所狱医、心理矫正类等特殊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即1979年2月9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机关特警类职位的年龄为18至25周岁(即1989年2月9日至1997年2月9日期间出生)。(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部分职位放宽到中专)。非广东省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的除外)。(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报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须曾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累计满2年。报考面向“本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专门职位,应为户口(生源)在职位所在地级市或父母(配偶)户口在职位所在地级市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含街道,下同)机关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职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的乡镇工作满5年;报考其他地区此类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应为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考生可报考服务所在市、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单位的专门职位。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职位所在县的乡镇工作满5年;报考其他地区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人员录用后需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报考“选调生”专门职位,应为全日制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在校期间品行优良、有发展潜力,同等条件优先招录学生干部、团干部、中共党员。报考公安系统“公安专业职位”,应为公安部属或省内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应为“公安学”、“公安技术”专业,本科应为“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专业,大专应为“公安大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年龄、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期限以及相关资历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本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9日。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含试用期人员)、自2010年以来被辞退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2012年以来参加我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背承诺的人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中公教育网站第一时间公布各类公考类信息,建议及时关注,祝考试成功!_id=bd10927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楼上回答好麻烦 没找到重点 你现在 这种情况 可以考试 而且 现在的职业对你面试 很有帮助按正常的手续 步骤报班 与其他行业的报名的考生一样 没有特殊的
你好,看来你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怎么了解(事关你自己的前途,奇怪你当初报考的时候怎么不问清楚),楼上的说法不太准确,我在这里给你解释一下。一、根据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特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你所在县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你所在县公安局公安局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安机关聘用制人民警察。(实际上就是为解决公安队伍警力不足,把有限的警力从后勤、文职岗位置换出来并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岗位)二、聘用制人民警察是公安机关根据特定任务的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公安机关订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人民警察。三、聘用和管理:(一)拟聘用人选确定后,你县公安局会与你签订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鉴证。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可续聘,最多可以续聘2次,年龄超过30周岁一般不再续聘。新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聘用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你就不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并不得直接转任到其他公务员(人民警察)岗位,由个人自谋职业。对表现优秀的,公安机关向社会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工作。(二)日常管理。聘用制人民警察试用期满后配发警服,佩戴警衔,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人民警察的各项规章制度。聘用制人民警察编入相应的支队管理,依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及平时表现实施奖惩。(三)工资及福利待遇。聘用制人民警察在聘用期内,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试用期工资800元)。由单位和个人按你县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同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四、考核和政审我就不多说了。上述我所说的为市、县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制人民警察的一般流程和规定,具体细节和措施由基层公安机关自行掌控。至于你所说的不受警衔,说明事先该单位已经告之你了。象你这种性质应该属于行政事务类的非警察、非公务员类的人员,也就是说你被聘用后,经考核合格上岗后只是该县公安系统中的一个普通文员。也就是说你在里面是没有事业编制的,如果该单位与你签定合同的话你就是个合同工。如果是这样,你的待遇要比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差多了(工资等级、奖金和津贴都不一样)。不过即使如此也别临时工和外面企业工作人员好多了。具体待遇你看参照我上面所说的内容,每个地方根据经济条件不同,标准也就不一样,不过偏差不会太大。虽然不是铁饭碗,但你以后可以利用在该单位工作的许多有利状况报考公务员嘛。不过不太容易呵呵,很多人在机关单位干了一辈子也没弄个事业编制,更别提弄个公务员了。希望上述所说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工作顺利。
机关依法可以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公开录用公务员,也可以直接从合格人员中录用。机关聘任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机关和聘任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法律规定为一至五年。试用期为1至6个月,可以在雇佣合同中约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支付。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 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的转变, 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 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 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 1994 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 制度, 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 不 分固定工和临时工, 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 是我国现 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 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 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 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 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发挥了十分 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 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 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 滥用试用期、 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 遣等等, 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 隐患。 因此, 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制定劳动合同法, 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行为, 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 ,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 是在平等自愿、 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偏袒了劳动者, 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加重了用人单位的 经济负担, 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 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 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 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 将会误导 境内外投资者, 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 不利于我国 吸引外资的政策。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 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 资本处于强势, 劳动力处于弱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 比严重不平衡, 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 关系的法律, 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 而劳 动者过于弱势, 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 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 背 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 上不平等的状况, 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 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 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所以从构 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 调整器, 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 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 寻找结合点, 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劳 动关系中, 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 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 加大企业 责任, 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 难以 实行 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 影响人力资源的优 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 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 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 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 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 确保 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 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解读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 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 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推动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考试方式: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您好!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您好,报考条件如下:(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推动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详情咨询:202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21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一、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推动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2021国考笔试具体的时间安排如下: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8:00至10月24日18:00具体的笔试时间安排如下: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20年11月29日。11月29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1月29日下午 14:00—17:00 申论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下午 14:00—16:00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下午 14: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