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质押合同办理登记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权利人依法就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是:专利权人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另外侵害专利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知识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民典法》第六百条的规定如下: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我认为知识产权由属于个人或者公司的私有财产,自然而然通过市场交易,已经转变为属于消费者们公有和共有的财产。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法律分析:有年限规定。专利有三种,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0年。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允许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我国的专利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5年。
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多少年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在三年内及时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否则的话对方会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如下: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7、冒充专利的行为。
未来我国民法典的总则中,应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出规定,其基本内容包括:1、关于民事责任概念:违反债务或其他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民事责任形式由法律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2]以上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关于归责事由: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但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关于民事责任免除的原则性规定。5、关于民事责任的自动承担和强制承担:责任人应当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经权利人请求,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6、关于承担民事责任与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在民法总则中不能孤立地规定民事责任,应当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结合起来规定。对此,可参考现行俄罗斯民法典的总则第2章和现行台湾民法典总则第7章,[13]增设一章,章名可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该章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性规定,应排在第2章(第1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章分为三节。第1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内容大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享有以下民事权利:1、基于生产创造物质财富和其他合法原因而享有物权。2、基于商品交换或其他原因发生财产流转关系而享有债权。3、基于著作、发明、商标等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4、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人格权。5、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人格权。6、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7、自然人因婚姻、家庭、亲属关系而享有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7、根据法律规定和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他合法原因而享有的其他民事权益。8、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负有民事义务。第2节民事权利的行使,内容大体是:1、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法律保护。2、民事权利的限制。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5、自助行为。第3节民事责任的承担。内容如上述。以上关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有概括性、开放性,对整个民法典起纲举目张的作用,而且有利于人们增强的民事权利观念和民事责任观念。 从债权编的体系上说,违反债的责任应当在债权编的通则中规定,由于违反债的责任大量的是违约责任,需要在合同通则中对违约责任的一般问题作出规定,对违反各种合同的责任的特殊问题,应在各种合同中作相应的规定。关于违反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等各种债的责任的一般问题,可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这些债的特殊问题,在相关债的关系中规定。因此,债权通则中不必再对违反债的一般问题作规定。在新的民事责任体系中违反债的责任与传统的违反债的责任不同。区别之一,责任与债务是严格区分开的。“自罗马法继受以来以来(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两概念早已融合为一),一般财产责任在观念上乃成为债权之效力或其作用之一部,因而认为两者无区别必要之思想,遂普遍发生。”[14]现代民法学说多承认债务与责任的区别,但又强调有债务即有责任,债务与责任原则上系相伴而生。[15]实际上上述分析与现实不符。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一般是主动履行义务的,义务履行了,就不会发生责任问题。要明确用“责任”的概念,使之与“债务”的概念严格区分开来。违反债的后果是责任,不存在责任又转化为债的情况。区别之二,违反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传统民法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看作是损害赔偿的形式,在新的违反债的责任中,不包括非财产性责任,这样就使债的结构的内在统一性更加严谨。债的内涵和范围是否以有财产价格为限,虽然自古就有分歧,但是近现代学者通说认为债法为财产法。从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看,其统一性就统一在有经济价值的给付上。王泽鉴教授对债的结构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关于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的指导原则、社会功能以及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共同构成因素。其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之间的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为债之关系(债务关系、Schuldverhältnis)。”[16]王泽鉴先生对于债的结构的这个概括,为我们研究债的内涵和外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这里说的“特定行为”的范围需要有一定限制,否则,债的结构的内在统一性就会被破坏。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的比重有增加的趋势,如果把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都归入损害赔偿的范畴,会破坏债的结构的内在统一性。区别之三,违反债的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民事责任除违反债的责任之外,还有违反其他民事义务的责任;除了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有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区别之四,侵权行为不再属于债的范畴,侵权行为之债从债编分离出去,并扩充其内容,成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违反债的责任是违反债务的后果,是保护债权的方法。侵权责任是侵权的后果,是保护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方法。 民法学者多数同意在民法典中设“侵权行为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法草案第8编为“侵权责任法”。笔者认为在民法典中可称侵权责任编。称侵权责任编,一可说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由民法通则的民事责任章(第6章)发展而来,二可说明侵权责任编与传统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之债有区别也有联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权益的责任,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在债权编规定,不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第三人故意侵害他人债权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设侵权责任编之后,侵权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权责任不再是债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责任形式多数与债的结构的内在统一性不相符。债的构成的内在统一性,实质是统一在有经济价值的给付上。[17]以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债编通则为例,该编的主要内容有:1、债的标的,包括种类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选择之债。2、债的效力,括给付、不给付、迟延给付。3、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撤销权。4、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包括可分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5、债的移转,包括债权之转让、债务之承担。6、债的消灭,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上述规定都适用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换句话说,是为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而设的。传统民法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产生根据之一,是因为侵权的责任就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有经济价值的给付,因此可以适用债的通则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设侵权责任编之后,侵权责任不仅仅是损害赔偿,多数侵权责任形式不体现经济价值,不能适用债编通则的规定。侵权责任编是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权益的制度,是具有开放性的制度,其内容丰富、篇幅庞大,显然是债权编容纳不了的。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责任形式中财产赔偿性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可准用债权编通则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通常是采用货币形式。但其适用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例如故意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等。在民法典中设侵权责任编后,民法典中不再规定物权请求权,也不增设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作为侵权责任,这样安排是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与传统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内容有很大差别。民法法系国家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虽然侵害他人权益,但不采用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救济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典型的是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请求权。英美法上的侵权行为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含义也不同。“在英美法中的术语,被我们译为侵权的Infringement与同样被我们译为侵权的Tort,表示着完全不同的含义。前者包括一切民事侵害行为。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应当是我过《民法通则》第134条的全部,再加上 ‘其他’。后者则仅仅或主要包括需要负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的第(七)项(即‘赔偿损失’),至多加上(四)、(六)两项,因为这两项有时不过是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18]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从受害人方面讲,是请求权,从侵害人方面讲,是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包括传统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在内,出于对民事责任的统一理解(违反民事义务和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将物权请求权统一在侵权责任部分规定,有利于充实与发展侵权行为法,使民事责任多样化,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利,特别是有利于对日益发展的人格权的保护。德国的克雷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教授在其所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第1段开头就指出:侵权行为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它决定某人受到侵害后得到赔偿(或者说在出现此等侵害情形是否有权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在这段话之后的注解说:对包括预防性法律保护的简单解释是,预防损害比赔偿好得多。因此,认为预防性法律保护是侵权行为法的必要部分的观点是正确的。[19]他在该书下卷专题讲“预防性法律保护措施“时,再次强调:我们以前就指出过(就是指该书上卷第1段和脚注3),预防性法律保护措施是私法损害赔偿法的一部分,是必要的和先于损害赔偿制度的那一部分。[20]冯·巴尔教授还指出,原则上为捍卫一切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而设立的预防性法律保护措施这一点,已为欧洲各国所认可。他还举了不少事例,包括:荷兰在其民法典第3:296条中设立了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权的一般条款,侵权行为法条款中的第6:168、169条(涉及引人误解的广告问题)补充了这一请求权的基础。在英国也有这样一条通行的规则,即“没有任何理论上的论据说明,为什么不能制止一切侵权行为的重复和继续发生而发出禁止令呢”,一个成年儿子不断地盗窃其母亲的东西和殴打其母亲,法院为了保护其母身体完整性而发出禁止令。[21]这说明侵权行为法的理念和法律实践已经不仅限于损害赔偿,而且同时注重预防,这在理论上已经突破了侵权行为法的原有界限。以上说的预防性法律措施,是从预防损害发生的角度讲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就不是预防,而是侵害,也就是侵权。物权请求权包括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之成立,“须对于所有权之圆满状态,在客观上构成不法侵害始可。”[22]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的“不作为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只能针对违法的妨碍。”[23]既然是“侵害” ,是“违法的”,是妨碍了他人的权益,这与侵害他人的权益有什么不同?怎么不能称之为侵权?在民法典中不再设物权的请求权,因而在民法典中需要变动的法律问题,在立法技术上不难解决。其中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作为侵权责任形式之后,其构成要件问题。这几种形式作为物权的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作为侵权责任形式,也不以过错为要件,即将其作为无过错责任的组成部分,这在侵权责任编写清楚并不困难(可考虑在侵权责任编设专节规定无过错责任)。另外,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责任形式,是否必须通过法院判决。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24]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适用也会有三种方式,不是必须通过法院判决。如果当事人请求认定侵权人承担这类责任当然要通过法院判决而实现。当事人也可以在诉前提出请求,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裁定或命令的方式解决。最近,郑成思教授的对我国侵权法的立法路子提出了鲜明的观点。他说:“具体到‘侵权法’的结构,似可以不以现有的法、德、意、荷、日乃至台湾地区的侵权赔偿责任的窄框架为蓝本,而延续我国已经在近20年中把(至少)9种侵权责任在一篇中加以规定的名实相符的‘侵权法’(或侵权责任法)。与已有法不同的(即应加改动的)是:把无需‘四要件’的那部分侵害责任(如停止行为的责任)与必须有‘四要件’的那部分侵害责任,明确区分清楚。这种修改不大,但却是实质性的、极端重要的。以这样框架起草‘侵权法’,可以省去‘物权篇(或者还有人格篇、知识产权篇)中‘物权保护’中除‘确认权利’之外的绝大多数条文。因为它们都进入‘侵权法’无需‘过错’等前提的那部分侵权责任中了。这种立法选择的优点是文络清晰且避免重复。”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10月1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3、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4、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5、11月9日,国家市监局发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6、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7、11月26日,财政部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相关单位也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8、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9、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决定的第391号公告,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10、12月25日,最高院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及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1、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防法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新增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以及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和公职人员参加国防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及规定。
物权编改动合同编改动人格权编改动婚姻家庭编改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