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专利文件怎样撰写众所周知,不同国家的专利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化,因此与不同国家专利体系相对应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也就有很大不同。比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的(但是并不是严格要求的)章节布局需要包括:发明的标题、发明的背景技术、发明的概要、附图的简要说明、发明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公开内容的摘要、附图等。申请人在准备进入美国的专利申请文件时,有很多不同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在撰写美国专利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和详细说明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背景技术部分在撰写发明的背景技术部分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要写得太详细具体,发明的技术领域和对相关现有技术的说明。发明的技术领域要声明本发明所属于的技术领域。虽然并不要求具有发明的技术领域,但是美国审查员还是希望看到对技术领域的说明。不建议将技术领域限定得过窄,否则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的范围会被解读为与该技术领域相符的较窄范围。针对相关现有技术部分,声明申请人已知的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者其他信息,包括在适当的地方引用具体的现有技术或者其他信息;申请人的发明解决在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者其他信息中所涉及的问题。中国的申请人通常遇到的问题是在背景技术中的现有技术小节里过于具体地讨论说明现有技术文献,并且论述得过于准确。虽然这些讨论说明很准确,但是这些讨论说明可能会导致审查员认为本发明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对现有技术的论述也可能会导致审查员认为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进步不够明显,这样的论述还可能会导致审查员对现有技术做出申请人并不希望的其他解读。通常背景技术部分的撰写方法是:不在背景技术小节具体地论述任何现有技术文献,尽量不要论述可能被认定为“X”类和“Y”类的文献;只论述大概的技术情况,而不要列出任何具体的文献,当然,如果一篇文献可能会被认定为“A”类文献,那么就可以引用这篇文献。关于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基于已经付诸实施的具体方式例子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美国可能具有比在中国更大的灵活性,USPTO允许对已具体地举例说明的实施方式进行合理外推,并且在某些环境下,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也可能会接受后续补充提交的数据来支持要求保护的发明。通常撰写建议是:不要仅限于说明那些已经付诸实施的实施方式,要将这些已具体举例说明的实施方式的每一个要素的范围扩展到极致;要注意到新颖性的要点并决定扩展到什么程度才最合适;考虑后续以及单独提交变形或者改进的实施方式的可能性。提供实施方式时要分出具有不同范围的层次,用具体的细节说明来支持每一种实施方式,这会给专利的审查过程带来更多灵活性。分层次说明的方法是:从概括内容向具体内容推进说明。首先,宽泛地说明主要元素;接着,详细地说明每一个主要元素;再接着,描述每一个主要元素下的子元素。针对每一个要求保护的元素和每一个方法步骤都要提供更加详细的说明,这是为了在说明书中提供支持基础或者退守点来应对可能的专利适格性驳回或者避免全部驳回。当撰写针对美国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时,中国的申请人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建议申请人要注意背景技术部分尽量不要写得太过具体,而在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也就是实施方式的部分要尽量写得宽泛并且再进一步分层次地详细说明,这些在后续的审查阶段会给申请人带来便利。
(1)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2、宣誓书及委托书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2)临时申请案: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2、小个体申报书(3)主张优先权: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美国专利审查制度:(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2)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3)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2181(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4)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5)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件负责。(6)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7)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参考资料:_html
熟悉A股上市机制的大概清楚,在美国上市相比国内不论是上市时间周长、上市条件等等都要简单的很多,此外,从战略上来看,在美国上市对于互联网企业全球发展布局更有利。
(1)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2、宣誓书及委托书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2)临时申请案: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2、小个体申报书(3)主张优先权: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参考资料:_Y96CmMfXmpB_Kt4ToQJsbl9EvPw2OfgQ35VCDxzJvAlK2dd9YtZkQmb3bTYmHKI01xhGNaIn11N2n7zHXxc-qkGjJdYtnd5fga0Go7FnxiFtTqEUmu-o0FHMZKfA-FluC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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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美国专利申请问题的答复 中国企业不经过中国专利局能直接申请美国专利吗? 答:不能。(就中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言。) 正常程序是:先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一份专利申请(如果不想在中国获得保护,可以不必缴纳申请费及其他后续费用),然后在12个月的优选权期限内,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依照美国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在12个月内提出PCT国际申请,然后,在18个月内提出进入美国的请求。当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后,与第一种进入美国的方式相同,只不过PCT程序赢得了18个月的时间。 如果,您在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先向国外提出了申请。后果是:不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权。(08年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可能会明文指出,请关注。) 就是说美国专利局直接可以接受外国企业的申请吗? 答:不能。 中国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时,应依照该国的专利法。 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需要通过美国专利局指定的当地的专利事务所。
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是全世界国家的专利系统内都具有的一条法律原则。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美国法官勒尼德·汉德曾经这样描述过等同原则的目的:“减少慷慨之逻辑,并防止侵权者盗用发明。”(“皇家打字机公司”一案,Royal Typewriter CRemington Rand,I, 168 F2d 691, 692 (2d C 1948)。等同原则的目的是给予专利权人以他们专利的公平保护。在历史上,法庭基于已建立的法律解释原则,以字面方式进行专利的解释。然而,在18世纪和19世纪时,这种方式已经视为过度限制授予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特别在专利申请人需要描述新的科学技术时,往往字典里面还没有出现相应的术语。针对这个问题,英国法院制定了一条被称为“精髓”的途径,尝试在判决侵权案件的时候区分必要和非必要的专利权利要求。与此同时,其它国家的法院,特别是美国,发展了一些稍有不同的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途径,而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相对于“精髓”方式,在比较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装置的时候,更多的考虑其整体。在国际上,协调等同原则不同方式的努力也正在进行(见下文)。然而,这个进展比较缓慢,因为在发达国家中专利法律都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该原则被人批评为过度的模糊,因其将不确定性及不可预见性注入了专利系统。禁止反悔原则1、概念: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来往信件中已确认为已有技术的内容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在以后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已经认可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的内容,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2、理由:任何发明人要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均想得到较宽的保护范围。如果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过宽,就会损害公众利益。所以,专利权人一旦在申请过程中已放弃的东西,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允许专利权人再收会去,即不能出尔反尔,这也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3、应该注意的的几个问题:(1)等同原则是一种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在确定专利范围时不是囿于字面词语,而是将权利要求的所有等同形式纳入专利范围。禁止反悔也是一种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在解释专利范围时禁止审批程序中已经取消或丢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保护。禁止反悔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为了降低等同原则带来的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有必要让公众信赖专利权人在审批阶段放弃的东西",等同物中不再包括已放弃的。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对权利要求中修改限定的技术特征一般只能作字面解释,而不得再对其主张等同物,除非专利权人证明存在特定情况。所以,在“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之间要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必须依据专利文档。虽然专利的保护范围有权利要求所确定,专利文档不是确定保护专利范围的依据,当其可以对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起到限定、理解及证明作用。律师可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3)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或者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人作出的承诺、修改、认可、放弃的内容对专利权的有效起了作用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才不得反悔。否则,并不适用该原则。(4)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为如果当事人不主张该权利人在专利申请中放弃否则承诺了某项权利,法院不知也不应主动调查。如果被告主张适用该原则,则由其举证,由权利人质证,法院判定即可。(5)人民法院不应将禁止反悔的技术内容认定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但对于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修改过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之后,权利人仍然有权主张对保留的该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在法院的专利侵权司法审查中,是指被控侵权人提出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系与已有公知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即使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权的抗辩原则;而在专利无效审查中,是指专利无效申请人提出涉案专利与已有公知技术完全相同或构成等同,从而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抗辩原则。从广义上说,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可以运用于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也可以运用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的无效行政审查程序,而法院司法审查程序又包括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不服专利复审委裁决的行政诉讼。本文仅探讨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的已有公知技术抗辩。
美国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美国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详细可以参考:_html
根据先前的P C T申请审查结果,对同族的美国申请可以要求参与PPH 。该申请须为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旁路申请;或是另一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该PCT申请要求对应PCT申请的优先权。满足条件的美国申请(包括该申请的继续申请、分案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当PCT申请的国际检索书面意见(WO/I SA)、国际初步审查书面意见(WO/I P E 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 P E R),指出有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申请人可向美国专利局提交参加P C T-P PH的请求。请求参与PC T-P PH的美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必须与PCT申请中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并符合形式上的要求的权利要求对应,或经修改后对应。并且请求参与P P H的申请的实质审查尚未开始。
问题请说详细点,是在专利文件上看到的,还是官网的文章、新闻、法条中看到的?这些都是简称,表示符合某一条款的日期或者申请。 这些都是表明该申请或者专利是国际申请途径进入美国的专利/申请,相应的申请日也是按照国际申请确定的申请日,以与普通的美国申请进行区别。
①申请文件:即产品六面视图+立体图(美国外观需要黑白线条设计图)②产品名称及介绍③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设计人名称地址国籍
(1)美国发明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1、说明书、请求专利部份及图2、宣誓书及委托书3、小个体申报书(申请人为个人,或少于500人之小企业体,或非营利性团体)(2)临时申请案:1、说明书、图及所有发明人之姓名、地址及国籍2、小个体申报书(3)主张优先权:如果同一发明(或外观设计)已向其它巴黎公约国家申请,而要在美国主张原申请日期,则应在第一件国外申请案申请日起(包括台湾)一年之内向美国专利局申请(如是外观设计,则为半年)。(4)新颖性之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售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 。参考资料:_Y96CmMfXmpB_Kt4ToQJsbl9EvPw2OfgQ35VCDxzJvAlK2dd9YtZkQmb3bTYmHKI01xhGNaIn11N2n7zHXxc-qkGjJdYtnd5fga0Go7FnxiFtTqEUmu-o0FHMZKfA-FluCwK
建议还是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