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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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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

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办。补办内容主要是从高中到大学的各种学籍材料入学通知、学籍卡、成绩单、毕业证高考名册、毕业学校、填报志愿、高考分数、录取通知等;大学里每门课程的学分、毕业鉴定、毕业论文等,工作后的报到证、招录手续、劳动合同等且这些材料都需加盖公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档案是不可以再生的,档案丢失会给你造成损失,因此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个人与单位(包括委托管理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所等)有存放档案的相关协议,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因此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假如被调到新单位后发现档案不存在,可以向原单位查询看新单位是否交回了调档案的回执,再与新单位进行交涉。若确认档案丢失并且需要重新建立档案,就要到自己曾经学习过的学校、工作过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

法律分析:重新要原单位对档案进行封好,粘封条,并盖封印章就行。个人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而且,随着人事服务工作的发展,个人档案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适当

概括地讲,档案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二是参考作用。对于一个具体单位或个人,档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1、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2、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3、档案是一个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4、档案我们积累和传播知识重要载体。5、档案是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素材,特别是对于企业建立企业文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6、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建立信用,在社会活动、生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利用信用体系,获得发展最有力的工具。最后,档案还是我们国家和民族文化建立历史记忆,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素材。

文物文献同时是档案的

档案与文物如何区别,这是涉及到档案收集的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也是档案学研究中的—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人认为,区别档案与文物的标志有三个:一是内容,二是形式,三是社会价值。 就内容来看,档案是管理部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的内容直接反映管理活动的过程或个人活动的某个侧面,每一个案卷都是人们解决问题或交流情况的一种思维模式表现,它具有过程的系统性,是一种抽象思维,表达这种抽象思维的载体是文字、语言或图像。文物是人们一种文化心态和艺术追求的产物,是“历代遗留厂来的在文化发展吏上有价值的东西。”①它是人们利用某些材料建构某种形体来表现某种文化意识的。从考古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文物,它必然表现一种文化特征。所以文物本身并不反映人的社会活动过程,更不反映管理运作的方法,因而不具有过程的系统性。文物的内容一般反映的是形象思维,即使反映抽象思维,它也是以“形”的建构来表现的,而不是诉诸文字、语言或图像。人们不能像看档案那样,从文物中看出历史上发生的一个事件的过程,更无法知晓前人是如何处理这个事件的,即使能够,人们也无意去认识,而着意认识的仍是建构它的“形”。 就形式来看,档案是一种书面形式,甲骨、金石、缣帛、纸张乃至胶片等,都是档案的书:写材料,或说是图记、文字、声像的载体。声像档案是科学作用下的档案形式的新发展。文物一般不是书面形式,它是一种人工。的物体造型,是一种结构形式。文物的形式是与内容相交融的,文物的内容蕴含在物体的造型之中,如器具、建筑等。 就社会价值来看,档案的作用是为后人的工作提供参考或凭证,也就是说提供的是对某件事的处理过程或结果,使当今人们在处理事情时有所依据。人们利用档案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这里所说的“问题”是广义的),是一种重新审视历史,借历史为现实服务的活动。人们在查阅档案时,注重的是档案内容陈述的过程和结果,而不是也不可能去追寻和探究档案内容所蕴含的文化特征或艺术意境。所以档案的社会价值是实用价值。文物是集中表现历史上某一阶段或某一地域的文化特征和艺术意象的。它凝聚着前人的审美意识,表达了前人的艺术技巧,是前人审美经验的反映。文物的社会价值是为后人提供一个探讨当时文化的范本或模式,通过继承与创新,进而为建构新的文化模式服务。人们在利用文物时,大都是借文物来研究当时的历史状况,而不是直接地为现实服务,即使为现实服务,也还是一种表现在“形”上的艺术借鉴,如仿古建筑、临摹碑帖。所以文物的社会价值是审美价值,或称之为艺术价值。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历代遗留下来的许多碑帖(包括甲骨文字、金石文字),其中很多记述了当时的公务活动或私务活动,就其内容来说,应该作为档案由档案部门收藏,但却由文物部门作为文物收藏了。这是为什么呢?这是由于档案部门与文物部门对碑帖的收藏价值取向不同。档案部门看到的是内容反映了公务活动或个人活动;文物部门看到的则是那些文字的笔画、间架、章法的造型具有某种文化特征,含有某种艺术技巧。前者取其实用价值,后者取其审美价值。双方应通过对收藏对象的科学辨识,协调工作。如有一座古建筑,还有一套关于这座古建筑的图纸,那么建筑应该属文物,建筑图纸应该属档案,如果将建筑图纸也作为文物来保管,那就不当了。 综上所述,档案与文物的区别在于:档案内容是抽象思维,文物内容是形象思维;档案是书面形式,文物是结构形式;档案具有实用价值,文物具有审美价值。把握住这三个方面,并进行综合分析,档案与文物就不难区别了。

关于博物馆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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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作者】 程嗣福; 【作者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献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1995年 09期 淄博市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1990年初,淄博会计师事务所对原淄博市博物馆全部资产进行了评估,经当时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处筹备办公室审核确认,市博物馆全部资产经评估后,价值为579.7万元,比原帐面数27.8万元增加551.9万元,增长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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