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两点: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2、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标准认定?在实践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般采取以下三步: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相同,也不类似,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 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 的外观设计。
以权利要求书的书写范围为准
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在购买商品时除了注重其质量和性能外,越来越注重其外形美观。由于外观设计能为工业产品生产者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飞速增长。与此同时,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不断增多。由于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中,笔者仅结合审判实践,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有关侵权判定的问题进行粗浅的论述。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涵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 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外形、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它表现在产品外部,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同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假如产品的外形、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外形、图案的结合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需要注重的是,只有工业品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均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定。 确定产品的类别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同时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判定标准和公认的商业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产品相同或相类似通常以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为标准,以用途为主。用途相同,功能相同,即为相同产品;用途相同但具体功能有所不同,即为相似产品。如不同的机械钟,尽管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是相同的,故属相同产品;石英钟和机械钟都是记时工具,其用途相同,但功能不同,故属相似产品。 (二)合理解释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本身比较适合通过视觉直观感知,而很难用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专利法不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者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只有在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才会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简要说明,用以补充说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包括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当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社会公众对其权利内容知晓的渠道仅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于专利法对提交简要说明未作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少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者未提交简要说明,加之专利法并未对简要说明可否用来解释图片或照片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一些审判人员对专利公报中的授权公告图的解释感到难于操作。 从一般意义上讲,图片和照片虽然看起来一目了然,但因为其客观上不可能像文字那样对自身表达的涵义作出限定性的修饰,因此对图片和照片自由解释的空间远比对文字的解释空间大。对于外观设计授权公告图中何处是设计人具有独创性的设计部分,不同的人从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解释。实践中较常见的情况是,在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往往会主张这也是其独创部分,那也是其独创部分,而被控侵权人则尽可能主张将权利人专利中的独创部分压缩到最小。 众所周知,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方案,换句话说,只有设计中的创新点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对创新点的无限扩大,无疑是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扩张解释。假如答应权利人随意扩张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疑会给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如何做到既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防止专利权人利用专利进行不合理的垄断,从而构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是摆在每一位专利审判工作者面前的严厉课题。 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应当宽严相济。笔者赞同多数人的观点,即在根据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结合产品的可设计空间综合考虑,若某类产品的可设计空间较大(如新上市的产品),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予以较宽的解释,若某类产品的可设计空间较小 (如电冰箱、型材等成熟产品),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予以较窄的解释。其道理很简单,因为越是成熟的产品,包含的公知成分越多。 (三)排除公知在先设计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我们把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叫做公知在先设计。 外观设计是依附于一定的产品上的,除非该产品是前所未有的,否则该产品中必定会包含公知成分。可以说,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过去已有外观设计基础上的改进。虽然专利法条文中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必须排除专利图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设计属于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它已经处于公开状态,公众随时都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了解其设计方案,并加以推广运用,使其价值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假如将这些公知在先设计也囊括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内,答应其独占享有,对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严重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所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审判人员在根据授权公告图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首先区分出公知在先设计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将公知在先设计部分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设计进行抗辩,即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与公知在先设计方案更为接近。审判中确定公知在先设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先由权利人陈述其专利中所包含的创新点,再由被控侵权人举证证实权利人主张的创新点中的公知在先设计部分,然后由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进行质证,对权利人未主张为创新点的部分和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足以证实的部分,可以认定为公知在先设计。
朋友你好,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希望明达知识产权能帮到你!@!!!!
法律分析:外观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专利设计产品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在外观、图案、色彩或者产品组合等方面具有美观性,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工业产品的风格。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受专利法保护。指依法应当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保护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