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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人员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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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人员禁止行为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分别从行政民事和刑事角度对专利进行了全面保护,具体见专利法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位专利户,由于国家经费有限,我们目前只有专利法,缺少保护措施,敬请各位谅解。如需帮助请拨打电话12315。

世博会又称世界博览会,它是一项由主办国政府组织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举办的有较大影响和悠久历史的国际性博览活动。迄今为止已经历了150余年的光辉历史。 负责协调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国际组织—国际展览局BIE成立于1939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就是通过协调和举办世界博览会,促进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世博会的运作主要依据签署于1928年的展览会章程—《国际展览公约》。该公约当时由31个国家和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分别于1948年、1966年及1972年作过修正,1982年和1988年又通过了相应的《修正案》,从而成为目前约束各国举办世博会的国际性规则。 《国际展览公约》第一条明确指出:“展览会的宗旨在于教育大众,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 在该公约的第六条第1款同时规定: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注册展会的申请应于展览会开幕日期前至少5年递交BIE,注册申请必须注明相关的法律和财政措施以及组织者的法律地位,此内容构成世博会总则。邀请国政府还应向BIE递交所有特别规章草案以获批准,这些规章应特别包括“专利、版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  一.历届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况  通过对历届世博会申请注册文件的疏理,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内容从1873年维也纳世博会开始呈现越来越专门化的趋势。在此之前,包括1 851年世界上首届世博会—伦敦世界博览会,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基于当时国内既存的法律和一定的知识产权专 门法律而提供的。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展览会(世博会的前身)的时候,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以对展览会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之后,专利改革会议提出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呼吁各国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在此基础上1883年正式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以及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德国为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构筑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模式。其中在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举办之前,举办国就提交了《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关于工业和知识产权的)特别规章》[《EXPO 2000Hannover Special Regulation(concerning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该文件的相关条款中,举办国承诺将对世博会期间所展示、使用或销售的一切产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不遗余力地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保护措施。并通过其中三章14个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世博会期间所涉及的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及人名、企业名称、生物多样性品种等在内的很多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提供了对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及相关的外观设计、专为展览设计的产品的模型提供展会期间的类似于专利水平的临时性保护。日本为举办2005年爱知世博会已经提交至国际展览局的相同文件中也承诺:日本将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涉及世博会期间的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并结合该世博会的特点专门对版权音乐作品提供保护,对尚未取得专利、商标专有权的发明、方法、商标标识提供相当于专有权的临时性保护。 由此看来,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世博会举办国在正式举办前两年向国际展览局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已经构成世博会的运作机制,同时也成为各举办国必须承担的国际性义务。深人研究德国汉诺威和日本爱知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我国将于2008年提交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性文件应当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二.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之现状  参照BIE提供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范本、参考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2005年爱知世博会“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的框架,我国在提交2011年世博会关于“工业产权与知识产权”的特别文件之前,全面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是必要的基础性工作。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执法的整体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作为参展主体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甚至整个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作为推动整个社会文明与科技进步的优势还远远未能体现出来:  1、与世博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立法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均是顺应21世纪以来新的科学技术水平的要求而做出的反映,而且我国在相关法律体系下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及相对于近几年在我国蓬勃兴起的各类展览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从而共同构成适合我国国情,反映我国特点的展览业的比较有系统的立法体系。但是,现代经济、技术、文化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最新科学技术成果展示的窗口——2011年的世博会举办之际,届时的科技水平、文明高度都将会出现更大甚至更实质性的突变,与科技水平、文明程度一脉相承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要做出适时的反映。因此,基于现有的立法水平,关注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科技和文化的进步,与时俱进地研究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动态,从而推动我国更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应当成为我们学界从现在开始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2、与世博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与执法的环境与水平 如果说我国具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那么我们就可以同时说,我国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和促进其实现的司法与执法现状却是极其令人担忧的,所以,我们的法制建设问题不出在立法,而是出现在司法与执法的环节中。就世博会所需要的相关司法保护而言,德国的诉讼体系所提供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快速禁令程序是相当完善的。其基木作法是:在展览会期间,只要原告有证据向法院证明事关紧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持续时间将对原告造成大于被告权益的损害,法院原则上有可能不经任何口头程序,也就是不事先通知被告而签发临时性禁令,以致被告是在原告将法院命令送交时才知道由此禁令程序。当然这种诉讼机制同时提供给被告对禁令作出抗诉的机会。就诉讼禁令的制度而言,我国目前在涉及博览会、展览会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就表现出对该制度的执行不力。2000年专利法修订后明确诉前禁令的具体制度后,上海市某中院受理的一起展览会案件中,原告提起“诉前禁令”请求,经法院审查后裁定适用,没想到当法院的法官依禁令到展览区涉嫌侵权的展位执行禁令时遭到暴力抗法,被执行企业认为法院的行为对其在展览期间的影响巨大,考虑到具有交易性质的展览对参展企业不仅是商机的汇聚,同时也是商业形象的展示,这样的禁令执行在事实尚未查清之前,有可能对参展企业造成灭顶之灾,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诉前禁今”的请求。 就行政执法而言,这种通过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可以说是我国现有法律条件所特有的,但是在涉及各类展览会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查处和处罚中,行政管理机关同样遇到了相当的困难和困惑。一方面,进驻各展览会现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而只能作为主办方邀请参与的专业服务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在展览会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博览、展览会中行政管理部门被赋予一定的执法权力,但现有的专利法中规定的相对原则,甚至一些具体规定的缺失,给展览会中处理常见的涉嫌侵权行为造成了障碍,严重影响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国外完善的诉讼机制和司法水平为相关的权利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运作机制和执法力度在2011年世博会举办期间是强化还是弱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3、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现状 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还有相当多的不完善之处:  ——国内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大多数纠纷均有家丑不可外扬之意,力求通过私自协商,交易团之间交涉,大会办出面协调等方式将纠纷加以消除,当事各方均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意,当事各方没有哪一方能够比较清楚地界定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损失。  ——根据初步的资料对比,我们认为,我国的立法体例、司法环境,与国外特别是会展业比较发达的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有很多的差异,所以,就会展业中出现的各类侵权案例,多以我国企业涉嫌侵权为主。  ——深人研究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我们发现国内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的问题:  企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缺乏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的实践经验;  缺乏鼓励创新的机制和经验;  缺乏专业化、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涉嫌侵权的起诉与应诉中缺乏预警及相应策略。  4、我国的法治环境与国民的法律意识之状况 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古人云:仓虞实而知礼节。作为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维护与实现,需要作为当事人的企业或权利人投人相对比较多的智力、财力。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诉讼中的权利,它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比较专业化、比较技术化的诉讼活动才能得到最终的维护。 而我国当前法治环境与国民的法律意识,诉讼能力均比较令人担忧。一方面,执法不力、司法不严的状况仍然存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而产生的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国民通过诉讼外途径和解、调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的居多;怕打官司,被动应诉、回避、放弃的居多;主动维权,积极应诉,有知识产权预警处理机制的居少。由此可见,欲在2011年世博会举办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成效,从现在开始推动法治建设,完善法治环境,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等工作,必须成为我们国家2011世博会必备的一项法治建设工程。  三.2011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比较国外世博会举办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研究以及对各国将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人到相关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越中的剖析,我们认为,为了举办好2011年世博会,我国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包容最新知识产权的客体、反映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甚至代表一国的科技与文明进步程度的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界、司法界、行政部门、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关注的课题。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综合性高难度的课题研究,因此笔者以为:在这一项系统工程中:  全方位的推进法制建设,提高法治水平是基础;  转变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关键;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与策略是核心;  承普及并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动力。  从一定程度而言,世博会是人类文明最新发展的成果展示平台。成功举办一届世博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进步带来的繁荣和促进是不可低估的,只要有来自法学界及全社会的不懈努力和协力推进,相信2011年世博会的举办一定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国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及整个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文明进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相信2011年的上海一定能够“让生活更加美好!”  对策与建议  (一)借鉴汉诺威世博会和爱知世博会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给予展品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尤其是扩大各个单行法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把在非《伯尔尼公约》参加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也纳入世博会期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2、建立传统文化的临时保护措施,保护参展国的传统文化,同时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  3、给予专利产品最大利益的保护,扩大专利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对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及相关的外观设计、专业展览设计的产品的模型,提供展会期间类似于专利的临时性保护,特别是给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临时专利权保护。  4、明确规定会展期间对于外观设计的展品不允许摄影摄像。  5、在《特别规章》中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规定在世博会展会期间,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应获得同等范围的保护。  (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普及知识产权限制的国际通行理论,使我国企业决策者能够熟练的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形成产品产业化创造有利条件。  1、先使用制度。即一项技术在我国获得专利之前,已被某企业投入生产,即使之后该技术获得了专利,某企业仍然可以继续制造销售,不受影响。世博会上,我国企业已有能力生产却没有投入研究或申请专利的产品,无论该技术在世博会后是否会获得专利,我国企业都可以继续投入生产。  2、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他人可以不经授权,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根据这一惯例,我国企业可以学习外国企业在世博会上公开发表的作品,通过深化研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力争在国际竞争中形成一定的技术优势。  3、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主体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产品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即凡是通过购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权产品自由处置,可以再次出卖或用于研究。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抗国际竞争中的垄断和不公平待遇。希望采纳

禁止录用为公务员的条件

根据历年来公务员考试的基本考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有: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经济压力不大。众所周知,公务员的收入是不高的,综合来看在当地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以我所在的湖北八线小县城来说,科员工资每月3500左右,房价6000左右。如果你家里条件很差,毕业后面临买房、结婚、养娃等一系列任务,这点钱该如何应付得来?二、事业追求不强。公务员越来越倾向于吏治,一个人就像是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做好本职工作就行了。做好了,那是你的职责,没干好,就要被追责。总体来说,这是一个缺乏成就感的职业。当然,少数主要领导职位除外,可是又有多少人能成为主要领导呢?三、喜欢平淡的生活。至少对于年轻公务员来说,这不是一个轻松的职业,加班、做职责外的事都是家常便饭。而且工作十分乏味,往往还伴随着巨大的压力。总体来说,这又是一个无趣的群体。是啊,没有钱,也没有时间,哪里能有趣得起来呢?

专利管理人员研发

povos POVOS的含义:Perfect-我们的目标:追求完美,致力尽善,迈向国际一流的现代化企业,营造一个能屹立于世界之颠的强势品牌,以科技的力量提升生活的质量,以真诚的奉献回馈社会;②Open-minded-我们的态度:敞开胸襟,善于吸收新思想,新观念,保持锐意,以积极的态度探索新领域;③Value-我们的理想:为生活的美好贡献价值,为时代的进步贡献价值;④Origo-我们的观念:每一次进步都是新的起点,每一次成功都是新的起点,终点永远在彼岸;⑤Satisfy-我们的追求:创造令人满意的产品、令人满意的服务。 2、企业文化: ①企业精神:严谨、执着、勤奋、友善(严谨-思维缜密、行事果断,勤奋-乐观自信、勤奋务实,执着-目标明确、坚定不移,友善-胸襟宽广、与人友善);②文化理念:事事追求完美,天天超越自我;③经营理念:以贸易带动实业发展,以实业支撑贸易扩张;④经营宗旨:创造完美家电产品,改善人类生活质量;⑤中期目标:打造上海小家电第一品牌、中国小家电专业品牌;⑥长期目标:打造国际家电知名品牌。 二、有效的制度保障 为了把先进的文化理念更好地落到实处,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制度: 1、行政管理方面: 《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员工礼仪手册》、《工资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办法》、《出入厂管理规则》、《宿舍和食堂管理规则》、《值班管理制度》、《总台值班管理制度》、《公司印信管理规定》、《文书管理规定》等。 2、营销管理方面: 《客户管理制度》、《销售经理管理手册》等。 3、生产管理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企业技术和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物资计划管理制度》、《企业物资消耗定额管理规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产品质量奖罚管理规定》、《物资领用管理规定》等。 4、财务管理方面: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等。 三、体系化的实施及在实践中验证 1、奔腾三次飞跃,演绎创业神话 从奔腾的整个发展历程来分析,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①代理贸易阶段 A、第一桶金: 1987年,刘建国在县城粮食局工作,当时的机关作风就是“一张报纸一支烟,一杯茶水喝半天”,正是风华正茂的他不甘心就这样平庸地渡过一生,决心要干出一番事业,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于是,辞职后拿着9000元南下广东,做起倒腾收录机的小生意。他首先把东西弄回家,搞了个小小的店面,在外边铺上凉席,晚上就在席子上睡觉。真是苍天不负有心人,最后把产品都卖掉后竟然赚了4850元,毛利超过50%! 尝到了甜头的刘建国,更是干劲十足,开始销售彩电业务,经过一番辛苦经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将自己经营的个体小商店发展成为瑞安乃至整个温州最大的彩电经销点。 他的经历也成了温州人“走进商品经济,投入市场怀抱”的一个缩影。 B、依托名牌,借鸡生蛋:随着市场的变化,刘建国已经感到彩电业的利润越来越薄,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他决定必须立刻调整,否则就会被动。但创业初期的奔腾,自己还没有多少实力,仅仅靠自己单打独斗是不可取的。于是,刘建国就采取了“依托名牌,借鸡生蛋”的发展思路,巧借他人之力为我所用。 这时,他看到空调业有很好的发展潜力,于是就决定将其他业务砍掉,集中力量做一个专业制冷行业的代理商。经过与多家空调企业进行接触之后,感到“美的”具备先进的制造力,快速发展的态势,庞大的企业规模和健全的营销网络,最终刘建国选择了美的,他独资创办了“瑞安长江家电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美的空调的代理贸易业务。

专利代理监管人员

专利代理人应具备的哪些条件和义务?什么是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专利代理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那么专利代理人应具备的哪些条件和义务?专利代理人应具备的哪些条件和义务专利代理人应具备的哪些条件和义务一、专利代理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专利代理人往往是通晓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⑴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⑵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⑶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⑷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其中,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考核,合格者才予以登记注册。《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规定:有中国专利局与司法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组成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在业务上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经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由中国专利局登记为专利代理人,并且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即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二、专利代理人应遵守哪些义务专利代理人在为发明人代理专利事务的过程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专利代理暂行规定》,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的发明人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此之外,专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利益冲突的上方当事人,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出让人与受让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等,此项义务与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不得双方代理义务是一致的。对于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有关部门可视情节取消专利代理人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9条还规定: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而且专利代理人每年还要接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的年检。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中所列的违法违纪行为。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应该是类似于授权的第三方名誉证书

专利代理人是代理他人进行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取得一定资格的人。专利代理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

专利管理人员培训

第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可能会公布一些培训信息;第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网站也会公布一些培训信息;第三、你所在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网站也会公布一些培训信息;第四、关注专业性网站例如思博、博派等也会有人公布培训信息,同时,这些论坛里的讨论可能也对你有所帮助;第五、参加各种培训的同时,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例如买本审查指南一类的书,对专利的基础内容进行把握。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中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  二、基木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木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2年以上。  3、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高中教育教学岗位除外),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具有本专业2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  3、双学士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一级教师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高中教育教学岗位除外),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一级教师6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 方针,关心爱护学生,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 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文化知识与专业技能,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与研究能力;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积极组织和参与学生课外教育教学活动,在发展学生智力和能力,引导学生创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书育人,管教管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承担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以上;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在同类学校或同学科中处于前茅(有佐证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所提供的业绩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相应减少课时定额。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除按规定进行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等的考核外,兼有校级领导工作的教师还应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且取得相应的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兼有校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应有学校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九务 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含本评审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县级三等奖;或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县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县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乡(镇)一等奖3次以上;或获乡(镇)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3次以上;或获乡(镇)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3次以上。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做学生思想转化工作成绩突出,所带班级获地级以上先进集体。  县、乡(镇)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做学生思想转化工作成绩突出,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获地级二等奖,或至少有2篇论文获县级一等奖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全县以上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  5、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计划、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等1次以上,并受到同行的好评(有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材料,有齐备的教案等材料,并由县教育部门提供评价材料)。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获得地级以上劳动模范、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县、乡(镇)中学教师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乡(镇)中学教师获得乡(镇)级以上各类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2人(次)以上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县、乡(镇)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2人(次)获地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  第十条 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地级一等奖以上。或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或地级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二等奖以上。或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提高学生成绩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2次获得地级以上先进集体。  县、乡(镇)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提高学生成绩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获地级和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各1次以上。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论文获得省级一等奖1篇和获省级二等奖2篇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论文获省级二等奖1篇和地级三等奖2篇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市(州、地)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计划、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承担地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等任务2次以上,其水平在全县属领先地位(有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材料,有齐备的教案等材料,并由县教育部门提供评价材料)。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地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县、乡(镇)中学教师获地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或获得县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省、市(州、 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3人(次)以上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1人(次)以上获全国二等奖、省级一等奖;或2人(次)以上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必须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视导和教研活动;平均1年视导不少于8所学校(有视导计划和视导总结);省级教研员不低于40节,地级教研员不低于50节,县、乡(镇)级教研员听课不低于60节(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组织或参与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积极组织教改实验或课题实验,承担或参与地级以上的课题2项以上。  其中,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研员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每年发表论文2篇,或获省级论文评选三等奖、或地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县中学教研员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每年发表论文1篇,或获县级论文评选一等奖以上。其中: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或获省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县中学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获省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  担任教改实验或教育科研课题任务的教研员,每学年听课不低于20节,每年到基层开展调研活动不少于5次(有调研提纲及调研报告),撰写阶段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承担或完成地级以上的课题2项以上,其中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至少获得地级以上研究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其它要求与学科教研员一样。  第十二条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根据其职务职责的特点,作如下补充要求:  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不低于2个,教育教学资源应用不低于4次。课时数应具备年均上信息技术课、电教课、观摩课或视导课(有视导计划和总结)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低于30节,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不低于20节(其他教师利用电教资源[硬件设备或软件]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视为电教管理教师教学工作[每3节课折合为1个课时])。制作的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工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视科研论文对待。  五、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的在职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申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连续2年在本校完成的课堂教学时数平均高于国家规定课时定额的15%以上(提供各年度任课材料),且教学成绩特别突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获地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中学教材或教参,木人撰写8万字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编写,并在县乡范围内使用的中学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本人完成的教学科研论文、教学作品、教具等在教育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本人完成的教学科研论文、教学作品、教具等在教育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或获地级二等奖以上。  5、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所带班级2次被评为地级以上先进集体,连续2年学生巩固率100%。县、乡(镇)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所带班级2次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连续两年学生巩固率95%以上。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地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县、乡(镇)中学教师获地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县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3人(次)以上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1人(次)以上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一等奖;或2人(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的在职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编写的中学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编写的中学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2、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学专著,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县、乡(镇)中学教师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所承担的教改实验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或科研主管部门的一等奖(排名前3)。县、乡(镇)中学教师所承担的教改实验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或科研主管部门的三等奖;或地级一等奖以上。  5、连续2年在本校完成的课堂教学时数平均高于国家规定课时定额的20%以上(提供各年度任课材料),且教学成绩特别突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获省级教学质量一等奖3次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获省级教学质量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地级教学质量一等奖2次以上。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为中学评审申、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教师,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贵州省职业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按照《贵州省职业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的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或邮发代号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木《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教参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教材、教参。  木《条件》提到的著作、教材、教参、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所称的课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带(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作学术讲座)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入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村、教参以及获得的专利一项可折抵一篇论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各市(州、地)应根据本《条件》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中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中学一级教师(中级)、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二、基木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木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2年以上。 3、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高中教育教学岗位除外),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二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具有本专业2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 3、双学士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一级教师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高中教育教学岗位除外),取得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中学一级教师6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 方针,关心爱护学生,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 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文化知识与专业技能,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与研究能力;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积极组织和参与学生课外教育教学活动,在发展学生智力和能力,引导学生创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书育人,管教管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承担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以上;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在同类学校或同学科中处于前茅(有佐证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所提供的业绩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相应减少课时定额。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除按规定进行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等的考核外,兼有校级领导工作的教师还应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且取得相应的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兼有校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应有学校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九务 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含本评审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县级三等奖;或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县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县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或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乡(镇)一等奖3次以上;或获乡(镇)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3次以上;或获乡(镇)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3次以上。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做学生思想转化工作成绩突出,所带班级获地级以上先进集体。 县、乡(镇)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做学生思想转化工作成绩突出,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获地级二等奖,或至少有2篇论文获县级一等奖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全县以上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 5、指导青年教师1名以上,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计划、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承担县级以上教育行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等1次以上,并受到同行的好评(有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材料,有齐备的教案等材料,并由县教育部门提供评价材料)。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获得地级以上劳动模范、 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县、乡(镇)中学教师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乡(镇)中学教师获得乡(镇)级以上各类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学术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2人(次)以上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县、乡(镇)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2人(次)获地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 第十条 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或地级一等奖以上。或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或地级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二等奖以上。或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提高学生成绩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2次获得地级以上先进集体。 县、乡(镇)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提高学生成绩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获地级和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各1次以上。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论文获得省级一等奖1篇和获省级二等奖2篇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论文获省级二等奖1篇和地级三等奖2篇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所在市(州、地)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计划、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承担地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等任务2次以上,其水平在全县属领先地位(有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材料,有齐备的教案等材料,并由县教育部门提供评价材料)。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地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县、乡(镇)中学教师获地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或获得县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省、市(州、 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3人(次)以上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1人(次)以上获全国二等奖、省级一等奖;或2人(次)以上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必须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视导和教研活动;平均1年视导不少于8所学校(有视导计划和视导总结);省级教研员不低于40节,地级教研员不低于50节,县、乡(镇)级教研员听课不低于60节(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组织或参与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积极组织教改实验或课题实验,承担或参与地级以上的课题2项以上。 其中,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研员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每年发表论文2篇,或获省级论文评选三等奖、或地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县中学教研员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每年发表论文1篇,或获县级论文评选一等奖以上。其中: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4篇,或获省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县中学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或获省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 担任教改实验或教育科研课题任务的教研员,每学年听课不低于20节,每年到基层开展调研活动不少于5次(有调研提纲及调研报告),撰写阶段性研究报告1篇以上;承担或完成地级以上的课题2项以上,其中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至少获得地级以上研究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其它要求与学科教研员一样。 第十二条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根据其职务职责的特点,作如下补充要求: 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不低于2个,教育教学资源应用不低于4次。课时数应具备年均上信息技术课、电教课、观摩课或视导课(有视导计划和总结)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低于30节,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不低于20节(其他教师利用电教资源[硬件设备或软件]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视为电教管理教师教学工作[每3节课折合为1个课时])。制作的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工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视科研论文对待。 五、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的在职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申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连续2年在本校完成的课堂教学时数平均高于国家规定课时定额的15%以上(提供各年度任课材料),且教学成绩特别突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获地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2、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中学教材或教参,木人撰写8万字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编写,并在县乡范围内使用的中学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本人完成的教学科研论文、教学作品、教具等在教育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本人完成的教学科研论文、教学作品、教具等在教育部门主办的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或获地级二等奖以上。 5、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所带班级2次被评为地级以上先进集体,连续2年学生巩固率100%。县、乡(镇)中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所带班级2次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连续两年学生巩固率95%以上。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地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县、乡(镇)中学教师获地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县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学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积极组织竞赛辅导(有教案、有教学计划),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3人(次)以上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地级一等奖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有1人(次)以上获全国三等奖、省级一等奖;或2人(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的在职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编写的中学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编写的中学教材或教参,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2、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学专著,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县、乡(镇)中学教师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4、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所承担的教改实验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或科研主管部门的一等奖(排名前3)。县、乡(镇)中学教师所承担的教改实验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教育或科研主管部门的三等奖;或地级一等奖以上。 5、连续2年在本校完成的课堂教学时数平均高于国家规定课时定额的20%以上(提供各年度任课材料),且教学成绩特别突出。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国家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6、省、市(州、地)及所在地中学教师获省级教学质量一等奖3次以上。县、乡(镇)中学教师获省级教学质量一等奖1次以上;或获地级教学质量一等奖2次以上。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为中学评审申、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教师,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贵州省职业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按照《贵州省职业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的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或邮发代号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木《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教参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教材、教参。 木《条件》提到的著作、教材、教参、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村、教参以及获得的专利一项可折抵一篇论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第十八条 各市(州、地)应根据本《条件》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件》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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