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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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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专利的管理工作,促进医药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调处专利纠纷,更好地为医药科技进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设立专利管理处负责全行业的专利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亦应设置专利管理机构,或由专人负责本地区的专利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提高和推动医药行业的专利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本行业职工的专利意识,并负责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对专利的意见。第四条 医药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在列科研计划、开展国外科技合作、参加展览会、组织产品出口之前,必须对项目的专利法律状况进行调研,以提高科研的创造性水平、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第五条 凡国内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对所创造的专利的权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申请专利避免纠纷打下基础。第六条 医药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申请手续。第七条 医药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在与国外进行科技合作中取得的成果,依合同规定单独或联合向国外申请专利时,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八条 医药系统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时,必须经单位批准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将申请文件副本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第九条 医药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后生效。第十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集体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时,亦可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国务院批准后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授予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能在中国实施其专利时,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国家医药管理局将根据需要,协助企业创造实施条件,做好强制许可的申请工作。第十二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在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时,国家医药管理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单位或个人未支付使用费使用了该项发明,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使用费。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医药管理局干预或处理。第十四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从事专利管理或代理的各级人员,在专利批准前皆有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者,国家医药管理局将责成其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提交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要求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的一切专利事项手续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不予受理。c28335--010212xxj

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

期刊等级的划分 我国有期刊8000余种,这众多的期刊在学科、主办单位、主管部门、质量、服务等方面千差万别,尽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声明从未从行政角度对现行期刊进行过级别划分,但期刊之有级别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且8000余种期刊没有级别上的区别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实际上期刊从来就有级别,这几乎是政府有关机构、期刊主办机构和作者的共识,只不过期刊级别的认定比较复杂,至今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分级目录。 期刊的分级最传统的是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1991年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发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就据此将期刊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期刊,这两种分类又逐渐演化成现在人们常说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70年代,核心期刊理论开始传入我国,到九十年代,核心期刊已为学界所广为熟知。与此同时,各种与期刊评价有关的大型数据库开始建立,由此得出多种期刊排行榜,很多高校科研机构也研究制定为已所用的核心期刊(或称重点期刊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了各种期刊等级评比。上述各种对期刊的分级评价,得出的排行榜和各种期刊表或奖励实质上也是给期刊分级。由此可见,期刊分级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如英国的《自然》和美国的《科学》就是全世界公认的一流水准的学术期刊,浙江大学医学院的科研奖励中规定,在《科学》和《自然》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而期刊分级的研究与实践更是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样化。 一、期刊等级的几种划分 1、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级 这是期刊分级的最传统的方法,也是目前仍在使用的主要方法。按照这种分级方法,期刊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由代表国家科研水平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一般被认为是国家级期刊,省部级、地市级依此类推。 这种分级的特点是简单明白,容易确认;以出身定级,只要主管部门不变刊物便享受终身级别;只要主管部门平级,各类期刊(学术期刊、消息报道、工作指导、知识普及性期刊)都属同一级别,无法区分。所以,这种分级方式只适宜在已经划定了某个特定层次、特定区域的期刊中进行(如严格的学术期刊),而不适宜在大范围内笼统采用,不然就会出现《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和《中国音乐教育》(教育部主办)平级的滑稽现象。 2、按期刊是否公开出版分级 按此标准,期刊分为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期刊,一般认为,在主办者级别相同的情况下,公开发行期刊要高于内部发行期刊(有保密要求或非学术因素暂不便公开的除外)。与第一种分级一样,这种分级也只有在某个特定层次或特定区域的期刊中进行才有合理性。 3、以期刊质量分级 以质量分级是最具有学术价值的一种分级,主要表现为期刊获奖或入选某种目录。核心期刊的理论传入我国后,情报学界终于有了替代传统的以行政级别分级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新方法。1988年,兰州大学仿照《科学引文索引》的“期刊引文报告”的方法,选定我国出版的学术水平最高的10种自然科学期刊为依据,用各刊所载论文的参考文献,每年编制引文索引卡片,分散编印成册,名为《中文自然科学引文索引》,并从中选出104种自然科学中文核心期刊,这是我国第一个利用引文研制出的较具权威性和学术影响的自然科学中文核心期刊。1990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根据国外主要检索工具列出的110种中国科技期刊和兰州大学提出的104种期刊,又收录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的重大项目中所列中国(不含港台)大学的学报,经专家评议后提出286种科技核心期刊,1991年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课题组重新选出1230种期刊作为国内“学术榜”的统计源。这几次有影响的期刊分级都限于自然科学,说明一方面自然科学期刊的分级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先于社会科学,另一方面,八十年代末开始的期刊质量分级,还缺乏学科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1992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下简称《总览》)出版和全国优秀科技期刊评比,标志着期刊质量评价和期刊分级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总览》由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组织北京地区41所高校200多人员参加编制,历时两年,从1万多种中文期刊中筛选出核心期刊2156种,出版了165万字的《总览》。《总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图书情报部门将此书认为订购期刊的主要参考,很多杂志社(编辑部)据此在自己的刊物上标明“全国中文期刊”等字样。《总览》的影响主要是因为:(1)它是第一部公开出版的大型核心期刊目录,大部分图书情报机构都能得到,因而影响面大。(2)学科齐全,共131个核心期刊表,对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和各学科都有较好的适用性。(3)书中既阐述了核心期刊的研制理论和方法,还较详细地报道了各学科核心期刊的研制过程和基本数据,还有大量学科专家参与鉴定,从而使整个研制程序显得完备而规范,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4)该书由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研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此点亦有相当的权威性。《总览》在社会上的广泛影响,使得“核心期刊”这个原本是图书情报专业的专用名词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学界评价衡量期刊质量的基本词汇和基本标准。 1992年,国家科委、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举办全国优秀科技期刊评比活动,从全国3500种科技期刊中评比出351种优秀期刊,其中一等奖50种,二等奖100种,三等奖201种。由于这次评比的规格高,涉及面广(所有科技期刊参与评比),评选严格、科学、规范,评选结果合理(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期刊几乎全部获奖),这次评比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科技期刊界产生了广泛而重要的影响。 92年以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学术机构和很多高等院校,对期刊进行了多次评奖和分级研究,这些评奖或分级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全国性的,如: 国家期刊奖 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入选期刊 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 等。 (2)省级的,如: **省一级期刊 **省十佳期刊 **省优秀期刊 等。 (3)跨省大区级的,如: 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华北地区优秀期刊 等。 (4)由高等院校制定的期刊分级,如: 南京大学核心期刊 湖南大学国内权威刊物目录 湖北大学一级和重要学术期刊目录等。 由于期刊是发表科研成果的主要园地,因此期刊的级别涉及期刊管理、编辑、作者的评奖、入选、职称、晋级等很多方面,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对期刊级别的划分,比上文提到的要复杂得多。如某省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涉及期刊等级就有如下多种提法: (1)省级以上刊物 (2)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 (3)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 (4)省级以上学术刊物 (5)省级刊物 (6)国家级报刊杂志。 二、期刊级别的认定机构 1、政府认定 政府认定是一种最权威的认定方式,因为政府可将其对期刊级别的认定纳入政策文件中,如职称评审科研评奖等。虽然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没有一种从质量、学术、技术水平等方面综合为期刊定级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期刊定级表,但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许多文件中都有涉及期刊定级的内容,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1995年3月颁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上文提到的职称文件中的规定都是政府对期刊级别的抽象认定,由于政府文件具有政策性和强制性,涉及面广,因而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性。 政府认定还有另一种方式,即政府组织的评奖。评奖在广义上也可看作是一种级别认定,如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国家期刊奖的评选,第一、二届百种重要社科期刊的评选,由省级出版管理机构组织的评选都属此类。 2、学术机构的认定 政府的认定具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而学术机构的认定则具有多样性和专业化的特点。学术机构的认定对社会虽无强制性,但通过媒体的宣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达到社会部分认可或全部认可的效果。学术机构认定期刊级别的权威性主要来自学术机构的权威性和它所采用的科学的认定方法。 目前我们所了解到的认定过期刊等级的比较权威的学术机构有:(1)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第三版)。(2)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共同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00年5月)。(3)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主办的全国高等学校社科学报评奖(2000年1月)。(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确定的《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2000年2月)。(5)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0年3月)。(6)各重点大学研制的期刊定级目录等。 上述学术机构认定的期刊等级已被有关期刊广泛地用于自我宣传。 三、期刊级别认定的方式 期刊级别的认定方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期刊分级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二是以什么方式表示期刊分级的结果。由于资料和篇幅所限,本文涉及的认定方式仅指第二个方面,目前我们所看到的期刊级别认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评奖 评奖的一般特点是期刊的主动参与(参评期刊须提供原始材料参与竞评)和只涉及少数期刊,对未评上奖的期刊不作任何认定。由于评奖的操作机构不同,故评奖的程序、规范性和严格性也各有不同。严格、规范、完备的评奖至少应具备这么几个条件:(1)有公开的、规范的申报评审条件和程序,有权威的评审组织。(2)有明确的指标限定。(3)有评选周期的规定(不是一次性的或无期限的,因为期刊的质量是动态的),如国家期刊奖规定每两年举办一次。 评奖因主办机构不同而分为政府类和非政府类。前者如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国家期刊奖”,“全国第一、二届百种重点社科期刊”的评选,由国家科委,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主办的首届全国优秀期刊评比(1992年)以及其它各级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举办的评奖。 非政府类的评奖如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主办的全国高等学校社科学报评奖。 2、列入核心期刊目录 “核心期刊”在这里是个统称,包括以其它各种称谓表示的期刊分级,如重点期刊、一流期刊、一级期刊、权威期刊、A类B类期刊等。 这类分级主要在学术期刊中进行,供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使用。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湖南大学校定国内权威刊物目录》等。 3、列入各种数据库来源期刊 近几年我国一些权威科研机构研制了几种与期刊和文献评价有关的大型数据库,选定数据库来源期刊是建立这类数据库最基础的工作,也是保证数据库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选定的来源期刊必须在其学科领域内有权威性、代表性,有较高的学术质量,因此,选定数据库来源期刊也可看作是期刊质量分级的方式之一。主要的数据库来源期刊表有“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等。 四、期刊分级的级次和称谓 期刊分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所有的期刊中提取突显少数优秀的重点期刊,故一般分级层次不多,大多为2--3级,少数在4级以上。如: 2级:核心期刊--非核心期刊 来源期刊--非来源期刊 3级:国家期刊奖--国家期刊奖提名奖--非获奖期刊(以获奖与否划界,也可看作是2级) 一级期刊--核心期刊--其它期刊 一级期刊--二级期刊--三级期刊 4级: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双十佳--全国高校社科学报百强--全国高校 优秀社科学报--其它社科学报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未获奖 期刊级次的称谓有很多种,主要有: (1)按主管部门划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 (2)按是否正式出版分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3)核心期刊,如《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4)称一级期刊、二级期刊、三级期刊(如四川省第二次期刊质量考评,评定1998年全省期刊质量为一级期刊179种,二级期刊93种,三级期刊6种)。 (5)优秀期刊(如1999年社科院举行的期刊评奖活动中,《文学遗产》等八种刊物被评为“优秀期刊”)。 (6)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如1992年国家科委、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优秀期刊评比中,设优秀期刊一、二、三等奖。 (7)十佳期刊,如江苏省社科类十佳期刊,首届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双十佳。 (8)来源期刊,如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9)国内权威刊物,如《湖南大学校定国内权威刊物目录》。 (10)重要学术期刊,如《湖北大学一级和重要学术期刊目录》。 由于给期刊定级的机构、院校很多,定级的出发点、目的和标准各不相同,期刊分级的称谓也就显得五花八门。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期刊的主办者越来越重视期刊分级的结果,对分级中获得的好成绩往往在刊物醒目位置予以标注,而称谓的复杂多样使得读者难以辨明。如“优秀期刊”,在某次定级中可能是最高级别,而在另一个定级中可能是第二级或第三级,最典型的如全国高校社科学报评奖,在“优秀学报”上还叠着两级,分别是“百强”(第二级)和“双十佳”(第一级)。而“核心期刊”的标注方式竟有19种之多,出处不一但又未标明,读者很难弄得明白。 五、几种主要的期刊定级简介 1、《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该书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研制。第一版(1992年)共载核心期刊2174种,分为128个学科。第二版载核心期刊1596种,分为130个学科。第三版载核心期刊1571种(其中270种为新入选的期刊),分为75个学科。《要览》第三版采用多指标筛选法,以1995—1997年国内出版的中文现刊作为统计研究对象(港、澳、台期刊未计入),筛选指标有六项,即期刊被索量、被摘量、被引量、载文量、被摘率、影响因子,经过综合筛选,最后由专家对筛选方法、统计数据及筛选结果进行评审鉴定(根据专家意见作个别调整),产生出各学科的核心期刊表。 2.《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研制。该中心从1996年开始建立中国社会科学论文统计分析库,根据几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对大量数据的统计分析,确定了1999年度中国人文社科学核心期刊并编制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共收入506种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基本覆盖了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学术期刊,反映了我国人文社科论文的学术水平,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认定的学术研究核心期刊,也是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统计分析和文献评价研究的重要信息基础。社科院每年将对核心期刊进行更新补充,并淘汰不符合核心期刊入选标准的期刊, 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共同资助,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承建开发。CSCD第一版(1996)收录期刊315种,第二版(1997)增加到582种,后又经过几次扩充,2000年收录1500种。该系统全面参照美国“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的编制体系,它按照“二八规律”(即80%的主要文献分布在20%的核心期刊中)粼选了我国4000余种自然科学期刊中具有较高水平和编辑质量的核心期刊。利用本库可以查找核心期刊中发表的论文及引文,更重要的是其评价功能,利用其引文数据可评价个人、实验室、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与学术地位,评价期刊质量等。 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编委会与中国科学文献计量中心确定3500种期刊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900种人文社类期刊为“《中国人文社科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5、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 1995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颁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共收443种期刊, 6、国家期刊奖 由新闻出版署和科技部组织,每两年一届。首届“国家期刊奖”于2000年元月颁奖,《求是》等48种社科期刊和《中国科学》等64种科技期刊分获首届国家期刊奖,23种社科期刊和22种科技期刊获得国家期刊奖提名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期刊奖中科技类期刊学术性专业性更强,社科类则很驳杂,49种获奖期刊中只有12种是学术研究期刊,著名的有《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北京大学学报》、《文艺研究》、《文史哲》、《江海学刊》等。 7、第一、二届百种重点社科期刊 由新闻出版署组织评选,每两年一届,1997年第一届,1999年12月评出第二届。第二届评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单位期刊管理部门筛选推荐参评社科类期刊272种,经过专家评定,共108种期刊入选,其中学术期刊20种,约占全部期刊的五分之一。 8、《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由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合作研制。1997年,南京大学提出研制开发电子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改想,并于1998年被作为重大项目在南京大学正式立项。1999年该项目被列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1998年南京大学与香港科技大学决定合作研制CSSCI,至2000年5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1998年)光盘正式出版发。该数据库选用了我国大陆出版的中文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496种,该数据库的出版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缺乏定量、科学、客观评价方法和手段的困境,填补了国内外的一个重要的空白。CSSCI系统可提供我国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校、地区乃至学者个人的发表论文数量,期刊、论文、学者个人被引用情况,以及各种排序,由此可定量评价研究机构、高校、地区、学者个人的科研生产能力、学术成果、学术影响,评价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质量和学术地位。

如何区分省级、国家级期刊

学报一般分为专科学报,本科学报和核心学报三个级别。学报一般是以各个学校命名的,所以要分清到底是本科学报还是专科学报首先要弄明白这个学校是本科高校还是专科高校。一般专科学校比较好分别,名称无非是例如:某某职业/信息/建筑/技术学院或某某师范/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院等。确定核心期刊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其一主办机构的权威性,其二文章作者的权威性,其三,文章的被引用率及文献的半衰期。简单地说,核心期刊是学术界通过一整套科学的方法,对于期刊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并以情报学理论为基础,将期刊进行分类定级,把最为重要的一级称之为核心期刊。核心学报就是被评为核心期刊的学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一)党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五)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六)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该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十一)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第十七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第十八条 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第十九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第二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第二十一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第二十二条 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国家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第二十五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第二十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专利执法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改为“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第四条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一款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一款改为“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七、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九、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十、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十一、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等条款中的“案件承办人员”改为“执法人员”。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令(第61号)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 长 田力普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专利管理流程

专利转让流程都是一样的,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然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之后,转让才生效。

专利转让流程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第五步:等待专利转让结果。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注意事项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进行高校专利转让一般可以通过一些些小渠道进行相应的疏通,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更有优势获取专利技术的来源,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专利技术学校合作的的方式,为什么说要进行校企合作呢?我们需要从专利技术的本身归属去区分这个问题,其中重要的区分便是专利职务而发明明和非职务方面的区分。很多高校进行技术科研的时候学生大多数的情况是根据学校的资源进行发明创造,或者是在学校的整体指导之下申请成功了专利技术,当然如果本质上是学生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那么该专利技术就不属于学校的范畴;这个时候学生可以自己做主,想怎么转让专利就怎么转让,如果学校职务发明那么就需要学校允许方可转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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