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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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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技术股25% 营销股15% 60%就是资金股。。创业初期,不要为了一个钱字把团结这两个字给忘记了,创业初期贵在风雨同舟,股份这个以后都是可以调整的,团结没了 就永远不能调整了,公司必须上下一条心,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如果一开始股份给的太低,压榨你的合作伙伴。到最后他们可能会离你而去。这种前车之鉴见了太多。希望楼主考虑。

首先提供给你两个信息《1》技术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占比列一般不超出20%,但经国务院同意,高技术的可以达到25%,《2》营销人员不存在股份,只可以当做普通员工。他们不参与分红,可以给奖金 所以你可以考虑资金股占80 技术股20

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

要看看什么技术,是专有技术还是专利技术,你说的太笼统没法回答。还有就是公司法对以技术入股是有一个上线要求的,具体你可以参考《公司法》

技术股25% 营销股15% 60%就是资金股。。创业初期,不要为了一个钱字把团结这两个字给忘记了,创业初期贵在风雨同舟,股份这个以后都是可以调整的,团结没了 就永远不能调整了,公司必须上下一条心,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如果一开始股份给的太低,压榨你的合作伙伴。到最后他们可能会离你而去。这种前车之鉴见了太多。希望楼主考虑。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务院决定自09年5月25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中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文件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法律依据:《国务院银监会财政部关于项目资本金的文件规定》第一条 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第二条 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第三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看技术含量对公司或者企业的作用,有些技术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待1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起,将不再对非货币出资额的比例进行限制。这样,理论上非货币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百分之一百。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设立公司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第五条 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 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第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 公司采取下列形式设立:  (一)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单独出资设立;  (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第十一条 出资人设立公司应当订立协议,明确各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期间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宗旨;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四)公司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  (七)股东的权利、义务;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  (九)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  (十三)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五)公司章程订立日期;  (十六)股东认为应订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股东每人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公司的登记注册,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股本总额。不同行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公司不得公开向外募股。第十五条 股东应按本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出资。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出资。  股东的全部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 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并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的手续。第十八条 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登记日期;  (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总额、现注入的出资额和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的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当置备记载下列事项的股东名册: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已注入的出资额及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编号;  (四)其他必备事项。第二十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股东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公司未能成立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能超过

您好!新的公司法并未对知识产权入股公司的比例作出限制,理论上可以全额非货币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智丰渝盛知识产权提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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