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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出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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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出资比例限制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专利出资比例限制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专利技术出资比例

【法律分析】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专利技术增资法律支持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专利技术增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100%。  二、专利技术出资入股流程  A专利技术注册新公司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报告,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财产转移报告;  4、外国合营者以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B、专利技术增资流程  1、各股东同意专利技术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  2、修改或补充专利技术增资公司章程 ;  3、投入增资资金,若以专利技术增资须聘请专业评估公司进行专利技术价值无形资产评估并出具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7-10个工作日);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利技术增资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验资报告和财产转移报告的出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3个工作日);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不需要验资报告和财转报告,只需要财产转让协议即可;  5、办理专利技术增资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一般工商需要1-2周审核日期);  三、专利技术增资的好处:  1、专利技术增资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专利技术增资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专利技术增资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  5、专利技术增资对外经济活动中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6、专利技术增资可以将企业进行专利技术资本化;  四、专利技术增资入股若干注意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五、专利技术增资入股的认定  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东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但在实践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没有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与公告手续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以股东与被投资的公司间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作为专利权转移的依据,还有些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作为专利技术入股手续完成的依据,这易引起股东形成投资义务是否履行的纠纷。  六、专利技术增资所需资料清单(产业化)  A、企业基础资料  1.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  2. 企业简介、公司章程;  3. 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  4. 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 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  B、专利技术资料  1. 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  2. 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如:专利登记本副本)及价款支付凭证;  3. 专利说明书;  4. 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5. 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6. 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技术查新报告等;  C、财务资料  1. 委托方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 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  3. 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4. 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详见C表,有模板)。  D、其它资料  1. 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 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  3. 资产占有方承诺函(有模板)  4. 专家评审表(仅限于北京地区增资项目,有模板)

法律分析:专利占股比例最高可达70%。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意思是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

要看看什么技术,是专有技术还是专利技术,你说的太笼统没法回答。还有就是公司法对以技术入股是有一个上线要求的,具体你可以参考《公司法》

技术股25% 营销股15% 60%就是资金股。。创业初期,不要为了一个钱字把团结这两个字给忘记了,创业初期贵在风雨同舟,股份这个以后都是可以调整的,团结没了 就永远不能调整了,公司必须上下一条心,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如果一开始股份给的太低,压榨你的合作伙伴。到最后他们可能会离你而去。这种前车之鉴见了太多。希望楼主考虑。

法律分析: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务院决定自09年5月25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中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文件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法律依据:《国务院银监会财政部关于项目资本金的文件规定》第一条 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第二条 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第三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看技术含量对公司或者企业的作用,有些技术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待1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起,将不再对非货币出资额的比例进行限制。这样,理论上非货币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百分之一百。

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比例

1、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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