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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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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包头

(一)受理面交的专利申请1.确定申请类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请求书,确定专利申请类型。2.受理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申请文件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受理的依据。申请人不能当时消除文件缺陷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予受理,将文件退还申请人,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且不在申请文件上做任何标记;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不受理通知书,此时的申请文件不再退回申请人,文件应当按照不受理程序进行处理。3.确定收到日。在请求书左上方加盖代办处的收文章,注明文件收到日。4.确定申请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申请日。此时递交日即为申请日,应当在请求书上加盖申请日期章。5.确定申请号。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别,按顺序给出申请号。两份请求书上分别使用号码型贴条和条码型贴条。6.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查,并在专利请求书相应的栏目内盖章,注明审查结果。审查内容为:(1)费用减缓请求书的形式审查。审查所注明的发明名称、申请人是否与专利请求书一致,签章栏是否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发明名称不一致或费用减缓请求书未签字、未盖章的,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2)费用减缓理由及证明的审查。申请人陈述的减缓理由应当符合费用减缓办法的规定。未提交证明、未陈述减缓理由或所提交的证明、陈述的减缓理由不符合费用减缓条件的,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7.核实文件。根据请求书第2页的文件清单栏核实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份数、页数。发现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请人漏填、错填项目,或者文件清单中所列文件实际未提交等,应当交给申请人确认,并由申请人处理。核实无误的,在专利局审核栏内盖“核实”章。8.核实发明名称。请求书首页的发明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第2页、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发现不一致时,应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未修改的应当在专利局审核栏内注明该情况。9.整理文件。申请文件分为一式两份。其中只提交一份的文件集中放在一套文件内,如: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称为主文档文件,也称第一套文件,第一套文件应当选取最清晰的一份文件。另一套文件称为第二套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彩色图片或照片应当存入主文档文件。文件排序。两套文件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排序。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其他文件。其他文件排列顺序: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证明、非职务发明证明、提前公开声明、实质审查请求书、实质审查参考资料、专利代理委托书等。10.采集受理数据。受理人员按照受理数据采集规则的规定进行数据准备,录入人员按照受理数据采集规则的规定,采集请求书中所有数据,并进行屏幕校对。屏幕校对无误后进入数据校对程序。11.校对数据。校对人员依据请求书对采集的内容逐项校对,错误的数据应当及时修改。校对无误后,准备打印通知书。12.发出受理通知书。打印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各一式两份、数据校对单一份。一套通知书(含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各一页)交申请人,另一套通知书及校对单放入主文档文件。各通知书上的审查员姓名不得使用代码。13.包装文件。将剩余的申请号贴条和主文档文件放在一起,同一申请号的两套申请文件装在一个文件袋内,等待登记后寄交专利局受理处。(二)受理寄交的专利申请1.确定申请类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请求书,确定专利申请类型。2.受理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则申请文件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不受理程序进行处理。3.确定收到日。请求书上加盖代办处的收文章,注明收到日。4.确定申请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申请日,加盖申请日期章并登记挂号号码。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在请求书右上角记载“邮戳不请”并将信封归入申请文档。专利代办处实际收到文件日超过寄交邮戳日15日的,应将信封归入申请文档。5.确定申请号。根据专利申请类别,按顺序给出申请号,两份请求书上分别使用号码型贴条和条码型贴条。6.审批费用减缓请求。参照三、(一)6执行。7.核实文件。根据请求书第2页的文件清单栏核实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份数、页数。发现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请人漏填、错填项目,应予以更正,更正时要使用修改符号以保留原始记录,文件清单中所列文件实际未提交的,应在相应位置盖“缺此项”章。核实无误后在专利局审批栏盖“核实”章。8.核实发明名称。请求书首页的发明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第2页、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二者不同时应在请求书专利局审批栏内注明“请求书与……的发明名称不一致”。9.整理文件。参照三、(一)9执行。10.采集受理数据。参照三、(一)10执行。11.校对数据。参照三、(一)11执行。12.发出受理通知书。打印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一式两份,数据校对单一份。一套通知书使用挂号信寄交申请人,另一套通知书及校对单放入主文档文件。各通知书上的审查员姓名不得使用代码。寄出的通知书应当由代办处进行发文登记,以备申请人查询。13.包装文件。参照三、(一)13执行并收存信封。申请人寄交的信封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收存,以备日后查询。保存期为一年。(三)专利申请不受理程序代办处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作不受理处理。应当记录收文信息,并在文件首页加盖收文日章。然后将不受理的理由注明在原始信封的封面上,将全部原始申请文件连同信封一同寄交至专利局受理处。同时做好寄交发文记录,以备查询。(四)申请文件的寄交与数据的传输1.打印清单。将应寄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放在一起(不可与其他文件混装),打印“寄交文件清单”一式二份,代办处存一份,另一份随申请文件寄送专利局受理处。文件清单中的数量应与实际寄交文件相符。2.每日寄交专利申请文件。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每个工作日一批,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方式)。第一天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在第二天寄出。每批专利申请文件应与传输的专利申请数据数量一致,排列顺序一致,以便校核。3.受理的专利申请原则上应在当天完成数据采集、校对工作。经过整理,校对完毕的专利申请数据应于第二天向专利局受理处传输。传输数据的时间应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6∶30。

代办处对于接收的要求优先权声明的申请以及分案申请,原则上应当退还申请人。对于无法退还的申请文件,代办处应当确定申请日、盖好收文章,然后连同原始信封一起转交专利局受理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一)专利申请受理工作的主要任务1.受理并审核专利申请文件。代办处对收到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应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查,确定准予减缓的比例,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2.完成专利申请的数据采集工作。3.转交专利申请文件及传输专利申请数据。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以挂号邮件的方式转交专利申请文件、传输专利申请数据。邮寄申请文件和传输数据应确保不发生丢失或泄密。4.完成与专利申请受理有关的管理、统计工作。5.完成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申请受理有关的工作。(二)专利申请受理范围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1)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2)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1)PCT申请文件;(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3)分案申请文件;(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代办处在从事专利申请受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优质、高效地完成专利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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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为什么要交给国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石家庄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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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86826060(专利缴费)传  真:0851-86826060监督电话:0851-86827209邮政编码:550002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8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301/B302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账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贵阳代办处账 号:52001453600052521240哈尔滨代办处电 话:0451-0451- 51920501/51920502/51920503/51920506传  真:0451-51920501邮政编码:150028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科技大厦八楼开户银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滨江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哈尔滨代办处账  号:21090120544000125 杭州代办处电  话:0571-85116361传  真:0571-87648811邮政编码: 310012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信诚路572号浙江省科技大市场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城西支行营业部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账  号:020101040025092济南代办处电  话:0531-88198581传  真:0531-88198583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57号  邮政编码:250014 开户银行:济南工行高新支行科院路分理处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账  号:1602023209014407748昆明代办处电  话:0871-63100572传  真:0871-63100573邮政编码:650051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12楼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北京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帐  号:2502014029201011428南京代办处受理咨询:025-83279951受理传真:025-83238207收费咨询:025-83279953收费传真:025-83238209综合部咨询:025-83279958综合部传真:025-83238212邮政编码:210008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机械大厦10楼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鼓楼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账  号:077414291025386 南宁代办处电  话:0771-2613480传  真:0771-2814004邮政编码:530022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5号楼1楼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账  号:6184 5750 5176 上海代办处电  话:受理处021-54046722     收费处021-54046723传  真:021-54046721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办事大厅  邮政编码:2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襄阳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账  号:31001555900050002810深圳代办处 电话:0755-26617303 传真:0755-26617304 邮编:51805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学府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4栋C座六楼 网址: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园支行户名: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账号:39020188000058725沈阳代办处电   话:024-86916001传  真:024-86916002邮政编码:110032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 账  号:302556484667石家庄代办处电   话:0311-81588844 85898098传  真:0311-85692813邮政编码:050021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233号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办公楼2层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石家庄裕华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石家庄代办处账  号:0402021529300013406天津代办处电  话:022-23039867(受理咨询);022-23039869(缴费咨询)传  真:022-23039867邮政编码:300384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G座一层开户银行:工行华苑分理处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账  号:0302017109300065128乌鲁木齐代办处电  话:0991-8854868传  真:0991-8834868邮政编码:830002地  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光明路26号建设广场(彩楼)B座17F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光明路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乌鲁木齐代办处账  号:3002012229026403275武汉代办处电   话:027-87157520,027-87641839传  真:027-87641836邮政编码:430072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广八路8号 开户银行:工行洪山区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账  号:3202006709000477890西安代办处电   话:029-88315036(受理)     029-88339115(收费)     029-88317129(传真)邮政编码:710075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2楼(科技大市场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账  号:102010171040 郑州代办处电   话:0371-65977156传  真:0371-65978899 邮政编码:450000通讯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附楼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郑州市政二街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代办处账  号:1702129129249500757重庆代办处电  话:023-67900002 传  真: 023-67900002邮政编码:401121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两江创新创业大厦(麒麟座D)第3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账  号:3100023309026403711 南昌代办处电  话:0791-6208199传  真:0791-6208108邮政编码:330046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7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省府大院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昌代办处帐  号:1502206529300076249银川代办处电 话:0951-6981607传 真:0951-6981617邮政编码:750002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和信创展中心十四层开户银行:宁夏银行科技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川代办处帐 号:14000141100000479苏州分理处电  话:0512-67061881传  真:0512-67061882邮政编码:215000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开户银行: 建行苏州分行营业部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 账  号:32201988236052512491合肥代办处 联系方式:受理咨询:0551-62999802收费咨询:0551-62999799电子申请咨询:0551-62999925传  真:0551-62999800邮政编码:230002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1区三楼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南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合肥代办处账  号:341333000018010001393 兰州代办处联系方式:电 话:0931-8732981 咨询电话:0931-8732981收费处电话:0931-4810791传  真:0931-8732933邮政编码:730000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平凉路533号开户银行:兰州银行金汇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兰州代办处账  号: 101492000009218海口代办处 联系方式:电 话:0898-65307591 (受理),收费0898-65393857(收费)传  真:0898-65393857邮政编码:570203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盛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账  号: 2201022429200066392 太原代办处联系方式:电话:0351- 8330650传真:0351- 8330651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6号高新动力港5层邮政编码:03000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账号:0502121629200237670 西宁代办处电话:0971-6310956咨询电话:0971-6310956收费处电话:0971-6310956传  真:0971-6310956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4号科技创新服务大厅4楼邮政编码:810008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账  号: 972900154610919呼和浩特代办处电  话:0471-5203375传  真:0471-5200441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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