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优先权就可以了!美国是发明制!要看美国那个是不是比尼早!
深圳路浩回答您: 字面侵权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法院常以可以预见的标准作为字面侵权的比照。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存在于102条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中,并在专利权人的发明目的之前,那么该权利要求是被预见了的;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在专利权授权之日后被使用的,那么就是字面侵权。如果一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或步骤比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少,那么就不存在字面侵权。被诉侵权的技术是否超过所列的技术特征,取决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过渡术语。大多数权利要求使用过渡术语“包括”,这是一种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可以任意添加额外的不包含在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其它的权利要求使用一种封闭式或者混合式的过渡术语,如果被诉侵权的技术包含权利要求中以外的技术特征,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侵权。 等同侵权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在确定等同原则时,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关于“Graver Tank Linder Air Products C,”案件[2]做出的判决是等同原则最为重要的判决。通过该案,法官认为将专利权局限于字面侵权只会鼓励竞争者找到要求保护发明的不重要的替代物,因此,专利局的授权只会阻碍发明人寻求有效的专利保护,从而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宗旨。等同原则的实质是“防止被控侵权物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次要细节上的改变而保持实质相同的功能来规避侵权”。该案给出了等同侵权的“功能――方式――效果”判定准则,即当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获得实质上相同的结果”,侵权就可能会发生。非实质性区别准则是判定等同侵权的起点,但是达到这个标准并不一定得出侵权的结论。有四个重要的因素限制了等同原则的应用。它们是全部技术特征准则、现有技术准则、审查过程禁止反悔准则、以及公共贡献准则。这些准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要经常质询。(一)全部技术特征准
1、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及申请文件同时交齐,否则将产生晚交费用;申请提交后,USPTO 会出官方回执,即刻就能看到申请号等案子主要信息;另外,美国对权利要求有特殊要求,如有多项引用,将产生额外官费:大实体$780,小实体$390,微实体 $ 如果多项引用多项,将不被USPTO 接受,因此进入美国阶段时,我们会按照美国专利法要求做preliminary amendment,修改权利要求项, 以避免额外费用或形式审查驳回;如果说明书、PCT 检索报告或审查意见中有提到相关先知技术(Prior Arts),有必要做成IDS 提交给USPTO。如果有IDS不提交,将来涉及专利有效性时,如果被认定为”故意欺瞒“行为,授权的专利也可能被无效;2、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USPTO 会签发正式的官方受理通知书;3、公开: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4、实审:一般12至18个月出审查意见,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最多可延期3个月;美国申请一般会收到1-2个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克服审查意见收到最终驳回,可以选择继续答复(被采纳几率低)或提交答复及RCE(有点类似中国复审,但是RCE不限次数,官费缴交后,USPTO进行重新审查,流程与新案一样), 或请求上诉。5、审查过程中,如果部分权利要求可授权,也可以先争取授权,未授权权利项可以提交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延续案,CA)继续与审查员辩驳。如果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新增加实质性内容,可以提交Continuation-in-part (部分延续案,CIP), 新加的东西不享有母案的优先权 CA 和CIP 需要在母案缴交授权费之前提交,官费与新案一样,授权后有单独的专利证书(在中国可以被当做独立专利获得政府相应补助)。6、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最宽合理解释”原则顾名思义,“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就是允许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尽可能合理地做出宽泛的解释,只要这种解释与说明书的描述一致即可。例如,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地板”,而没有明确限定其材质,即使说明书的实施例讲的是木板,也不应当然受此限制,如果塑料地板同样能实现发明目的,就可以将权利要求中的地板解释为涵盖塑料地板。这样解释的理由有二:一是有利于审查员扩大射击范围,检索到尽可能多的现有技术;二是让权利人尽可能地修改权利要求,以清楚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说,“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是专利审查质疑主义的重要体现。USPTO采取“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过去的八十多年里,法院从未质疑该做法。1932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前身——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CCPA),在In re Horton案中第一次明确认可“最宽合理解释”作为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1981年,CCPA在In re Reuter案中再次认可将“最宽合理解释” 作为再颁(reissue)申请的审查标准。1984年,CAFC在In re Yamamoto案中认可“最宽合理解释” 作为再审查(reexamination)的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CAFC对此概念持谨慎态度,并未将“最宽合理解释”(BRI)称为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标准,而是称之为审查的权宜之计(examination expedient)。USPTO的现行MPEP(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可专利性”一章中有专节规定“最宽合理解释”(BRI),其开宗明义地指出专利授权前后权利要求解释的差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必须对权利要求作出与说明书相一致的“最宽合理解释”,即不能仅仅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语言进行解释,而应在专利说明书的视野内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给予“最宽合理解释”;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法院的侵权和无效程序中不得作出“最宽合理解释”,而应充分考虑审查历史档案。
(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中国发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是固定的,即申请日起20年。而美国最早期的专利期限是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从1995年6月8日起才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1995年6月8日前提出1995年6月8日后授权的美国专利的保护期是自授权日起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中晚到期的那个为准,而且申请人认为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延误的而导致保护期限缩短,经认定后可以调整专利保护期; (3) 缴纳年费期限不同,中国发明专利是授权后每年(按申请日算)缴纳年费,美国发明专利是授权后每5年(按授权日算)缴纳年费。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包括3部分: (1)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官费: 费用名称 美元 小实体(如适用) 微实体(如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费 280 140 70 发明专利申请费-电子提交 280 70 70 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 420 210 105 权利要求超20项 80 40 20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780 390 195 检索费 600 300 150 审查费 720 360 180 领证费 960 480 240 (2) 美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其中美国专利代理人费用按300-700美元不等; (3) 中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一般为每件5000左右 一般说来,一件普通美国发明专利需花费5万人民币左右。 一、美国专利的特点 美国的专利申请受理单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中国、日本及欧盟的专利制度不同,美国的专利体系与其他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美国专利主要有以下特点:(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2)专利类型不同:中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和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Utility专利绝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3)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不同: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4)实质审查与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Utility专利、植物专利、还是外观设计都要受到实质审查。其中Utility专利的审查时间一般为2~3年,外观设计的审查时间一般为一年半左右。(5)临时申请: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6)保护期限:美国Utility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 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核准日起14年。(7)申请人:美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为发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请专利,在申请的同时就必须办理转让,即签署转让合同。 二、专利申请程序 提交美国专利申请后,在两个月左右,将会取得受理通知书。在取得申请日后,在一年半左右将会有审查结果,该审查结果包括:准予专利(Allowance)与驳回专利(Rejection)。申请人对于美国专利局发出的核驳通知书,通常会有两次答辩的机会,例外的可能会有三到四次。第一次核驳通知书叫 “First OA”, 最后一次为 “Final OA”。如果Final OA仍然没有通过,官方会发出一份建议性答辩通知书,即 “Adversary Response”, 针对这种通知书是不需要做出答辩的,其功能类似于中国的驳回通知书。这时候,我们可以再提出继续审查请求(即RCE),与答辩不同,提出RCE的时候可以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最后,申请一经核准,申请人须先支付领证费用,才可于核准日后3~4 个月左右收到专利证书;若未在期限内缴纳领证费,则该申请将视同放弃。 三、专利维持 美国专利的年费缴纳与中国专利的年费缴纳有很大区别,美国Utility专利的年费只须缴纳三次,须分别于公告日起第三年半、第七年半及第十一年半缴纳,美国外观设计是不需要缴纳年费的;而中国的三种专利都需要缴纳年费,并且每年都要缴纳。
9月1日起专利收费 减缴最高可达85%记者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日前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减缴力度最高可达85%。办法规定,对于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以及复审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70%。 凤凰资讯:_shtml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包括3部分:(1)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官费:费用名称 美元 小实体(如适用) 微实体(如适用) 发明专利申请费 280 140 70 发明专利申请费-电子提交 280 70 70 独立权利要求超3项 420 210 105 权利要求超20项 80 40 20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780 390 195 检索费 600 300 150 审查费 720 360 180 领证费 960 480 240 (2) 美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其中美国专利代理人费用按300-700美元不等; (3) 中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一般为每件5000左右 一般说来,一件普通美国发明专利需花费5万人民币左右。
一、什么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所谓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该专利权无效。简单的说,就是一项使权利无效的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专利法第45~47条三个法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到第71条8个法条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分析。二、为什么规定专利权无效制度专利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保护专利权,使权利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以达到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那么既然授予了一个权利,为什么又要安排这样一个使权利无效的制度呢?笔者认为,至少下面几点原因可以说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任何人都是有限理性的,除了上帝是全知全能的以外,每个人都有理性上的限制和信息获取的限制。专利审查员也是普通人,由于其知识和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保证任何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予的标准的。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能够向社会公众保证,其授予的专利权全都符合其专利法的规定;二,从具体制度设计来说。由于效率,人力资源等因素的考虑,在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是只采取形式审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审批迅速,收费低廉,使申请人能够尽快的获得申请。但是,这种审查方式,也同时大大增加了本不该授予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在给予专利权的同时,有必要设计一个在必要情况下使专利无效的制度。三,反之,如果没有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任何通过审批的专利权都高枕无忧了,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知道,里面肯定会存在有本不应该授予而授予了的专利权。而让这些无效专利权人享受不应该享受到的利益,这不仅仅是对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是对会挫伤其他真正有效的专利权人继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还会造成消极的导向,使意图获得专利权的人不是踏踏实实的搞发明创造,而是想方设法的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制度的缺陷和审查员的缺陷,获得专利权。因为只要通过审查,一切都会万事大吉了。事实胜于雄辩。从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直到现在,专利法的三个版本和多次修改,这个制度一直被保留并不断改进,对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要分你是在国内申请还是直接在美国当地申请国内申请,审查有以下流程国家阶段-国际阶段-美国当地阶段
你好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回执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发现申请存在缺陷,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申请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成功说服了审查员,即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在没有授权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发授权通知书的情形下,时间约为提交申请后15-18个月) →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授权费和完成授权手续 (授权通知书邮寄日三个月内) → 下发证书
一、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受理(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申请公开)→ 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二、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的流程准备申请文件 →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回执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如美国专利商标局发现申请存在缺陷,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申请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成功说服了审查员,即向申请人发出授权通知书(在没有授权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发授权通知书的情形下,时间约为提交申请后15-18个月) →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限内缴纳授权费和完成授权手续 (授权通知书邮寄日三个月内) → 下发证书
申请美国专利一.美国发明专利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所需文件1)说明书暨图式、发明人姓名2)委任书、宣誓书(可后补)美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1)他国第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2)申请后4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可补主张优先权3)国内优先权于暂时申请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1)审查制,并采行先发明原则2)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美国发明专利专利维持费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美国发明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温馨提示: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二.美国新式样专利美国新式样专利申请文件1)说明书暨图式2)委任书、宣誓书(可后补)美国新式样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1)他国第一申请案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2)申请后4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可补主张优先权美国新式样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审查制美国新式样专利专利维持费:不需缴纳维持费美国新式样专利期限:自发证日起14年。温馨提示: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三.申请美国专利注意事项(一)有关规费因美国专利案件量多,又为减少申请人之花费,专利有定制规费减半的优惠(13 CFR802),其条件说明如下:(A)员工人数(包括分公司)不超过500人的法人团体(制定小企业大小标准问题,例: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员工多少的定义标准,可以直接询问409ThirdStreet,SW,Washington,DC20416);(B)当未将发明权转让、授与、让与或准许任何人制造(),或是不能归类为个人(发明人),或是任何在此条款下不能被证明为非营利团体或小企业的公司/团体。(二)申请人范围(37 CFR9定义)1.独立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但又同时是发明人时。(A)尚未转让、授与、让渡或领有执照;(B)在没有约束、没有契约或法规之下进行转让、授与、让渡或领取执照,若某人已制造出此发明物,或是在条款下无法被证明是小企业/非营利团体的公司,则此人对此发明物的任何权利不能归类在个人(发明)之下。2.个人(非发明人):申请是个人,不是发明人。3.小公司:申请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制造厂商时。4.非营利机构:申请人是非营利机构,如大学……等时。(1)一所大学或座落於任何国家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2)在1945年(26USC501(c)(3))的国内税收法规第501(C)(3)条款中,和在国内税收法规(26USC501(a)第501(a)条款中豁免税所叙述的团体类型;(3)任何这个国家的一州非营利团体法令(35)USC201(I)中被证明是非营利科学或教育团体;(4)任何可在此条款的(e)(2)或(3)段落证明为非营利团体的设置在国外的非营利团体。(三)文件签署此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当申请人是企业时,则应由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干事或司库签字,而且有经理头衔的人不属于上述企业主管的范畴,因而无资格签署此类文件。(四)提交期限1.文件——最好在申请时连同其他文件一起向专利局提交,以免支付后补文件费用,但最晚不能超过自申请日起的二个月期限,否则申请费不能减半。2.附图——可先随同申请文件一起提交草图,正式附图可在申请批准后再行提交,如在批准通知书中指出,则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提交(约二周时间审核图式)。(五)说明书补呈(已有技术)1.申请日前——应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2.申请日前——申请日后专利局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资料等,应於专利局寄出日期起三个月向专利局提交,否则要缴纳迟交费。3.如申请人确实不知任何已有技术资料而无法向专利局提供时,则不必担心会受到专利局处罚,或对其专利申请有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也不必为此种目的而花钱委托他人检索,目前没有强制规定。(六)优先权:1.提交——可在专利申请通过实质性审查后再行提交,专利局不额外收取迟交费。2.如未在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如提交申请案之后,申请人又主张优先权,对此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声明及委任状表格”,但必须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请求。
美国专利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外观专利(design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保护年限为注册日起十四年。植物专利(plant patent):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特的植物新品种。其保护年限为申请日起二十年。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实行实质审查。美国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由发明人或其授权之人提交申请 → USPTO受理部门接收,确定收到日并给出申请号 → 由申请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完成文件处理和数据采集,同时由权利转让部门处理涉及权利转让事务 → 分类 → 按分类号将申请分配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审查和检索2)实质审查3)申请人答复4)再次审查5)作出最终决定等内容 → 对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提出上诉。详细可以参考: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