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所谓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之后,因为某种原因,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该专利权无效。简单的说,就是一项使权利无效的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专利法第45~47条三个法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到第71条8个法条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分析。二、为什么规定专利权无效制度专利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保护专利权,使权利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以达到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那么既然授予了一个权利,为什么又要安排这样一个使权利无效的制度呢?笔者认为,至少下面几点原因可以说明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任何人都是有限理性的,除了上帝是全知全能的以外,每个人都有理性上的限制和信息获取的限制。专利审查员也是普通人,由于其知识和水平的限制,不可能保证任何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予的标准的。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能够向社会公众保证,其授予的专利权全都符合其专利法的规定;二,从具体制度设计来说。由于效率,人力资源等因素的考虑,在三种专利中,只有发明专利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而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是只采取形式审查,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审批迅速,收费低廉,使申请人能够尽快的获得申请。但是,这种审查方式,也同时大大增加了本不该授予专利权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因此在给予专利权的同时,有必要设计一个在必要情况下使专利无效的制度。三,反之,如果没有专利权无效的制度,任何通过审批的专利权都高枕无忧了,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知道,里面肯定会存在有本不应该授予而授予了的专利权。而让这些无效专利权人享受不应该享受到的利益,这不仅仅是对公众利益的严重损害,同时也是对会挫伤其他真正有效的专利权人继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还会造成消极的导向,使意图获得专利权的人不是踏踏实实的搞发明创造,而是想方设法的采取各种手段,利用制度的缺陷和审查员的缺陷,获得专利权。因为只要通过审查,一切都会万事大吉了。事实胜于雄辩。从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直到现在,专利法的三个版本和多次修改,这个制度一直被保留并不断改进,对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