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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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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备案要求

我们申请的专利授权之后,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卖给别人,还可以授权给别人使用。专利权人有权利将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就是专利许可,但是专利许可是要记得办理专利实施备案的,你知道怎么办理吗?许可备案的办理时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没有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需要提交未及时办理的说明,并需要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签字或盖章。许可备案的办理形式1、自行办理: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到专利代办处递交材料进行办理。2、委托办理:国内个人或企业、单位、组织均可以委托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如果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个人、企业、组织则必须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许可备案的办理材料1、许可人或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原件或者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复印件;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等;4、如果以上材料是外文文件的,需要附送中文译本,如果未提交则会视为未提交,将不予受理;5、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许可备案的办理流程1、准备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的材料;2、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3、收到备案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4、备案通过的出具准予备案证明,如不符合要求的则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专利实施许可限定了被许可人只能在限定的范围、期限、地域内进行使用专利,所以进行专利实施许可备案就十分有必要了,它不仅可以保障专利权人自身权益,保障不被侵权,还是申报高企认定、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如果将自己的专利授权许可给到他人使用的时候,切不可贪图省事而不进行备案,否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侵权造成损失,那可真是得不偿失了。

专利局费减备案

企业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直接让该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可。如果企业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打算自己提交专利申请,那么请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打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先注册一个用户名。2、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进入“专利费减备案系统”页面。3、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最后提交即可。4、然后将纸件材料邮寄到指定的审核机构(各地的专利代办处)。5、一周后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看看是否审批通过。如果审批合格,即可提交专利申请。如果没有通过,需要按提示进行修改或重新进行费减备案,直至审批通过。

专利局备案编码

先前会给你流水号,让后通过网站去查备案。

专利局备案登记

法律分析:专利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查看专利许可备案的方式:1、当事人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上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进行查看;2、当事人可以前往当地的知识产权机构申请查看专利许可备案。【法律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专利局备案合格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第十条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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