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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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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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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专利费用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其它各项专利费用均应按规定缴纳。第二条 专利费用减缓的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人)或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减缓的最高比例不超过60%。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第三条 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手续  1.申请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需有证明文件的还应附具证明文件。  2.个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20%。  3.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年收入情况的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4.单位请求减缓专利申请费用的,除应递交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外,还需附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不明确的,可以由当地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直属国家部委的单位,可以由部、委的科技司、局专利管理处出具证明。大专院校可以由国家教委、专利管理处、当地的省(地)教委或省(市)专利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应同时缴纳规定费用的40%。  5.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应当说明请求减缓的单位是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团体,是企业的应当说明盈亏情况,非企业的应当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6.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外的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之前提出。第四条 专利费用请求减缓的审批  1.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由中国专利局审批后生效,费用减缓请求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2.专利费用减缓请求未被批准的,应当在接到专利局通知之后,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纳或补足费用。在请求批准以后,专利局又发现问题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并根据情况作出新的审批决定。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者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应缓缴的各项费用。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是法的哪一种法律渊源

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该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是法的哪一种法律渊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是发的哪一种法律渊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办法同上。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扩展资料:办理方式: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二、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更正、撤销和惩戒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做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参考资料: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百度百科

专利申请中的费用减缓是指对经济上有困难的个人或个体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申请费用上的一定程度上的减缓政策。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扩展资料: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二、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参考资料:专利费用减缓办法_百度百科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与哪一个法律有渊源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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