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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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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法律分析: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执行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10年内的优惠政策之后,继续降低了发明专利的持有成本,也使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有效期(十年)内一直可以享受年费减免。法律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专利的费用减缓比例如下:单个个人:85%(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收入低于2万元)单个单位:85%(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符合以上条件,享受70%费用减缓。

法律分析: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在执行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10年内的优惠政策之后,继续降低了发明专利的持有成本,也使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有效期(十年)内一直可以享受年费减免。法律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A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B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60%。  C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不予减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废止第39号令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令(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2号令)  经研究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局 长 申长雨2016年9月5日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

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可以减少专利费:第一种: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的个人;第二种: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第三种:专利的持有者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质的科研机构;

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范围是: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五、复审费。费减文件是跟专利申请文件一块递交的。审批通过之后,会有受理通知书和减缓审批通知书一块下来,然后您按照上面的说明缴费就可以了。专利申请减缓的费用主要涉及:申请费、实审费(发明才有)、首3年年费(自办登算起)等。

A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B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60%。  C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不予减缓费用。

【法律分析】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申报材料包括: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单位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已申请专利的提交)。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文件:企业上月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个人单位、街道、派出所等出具的收入证明二、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的规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规定如下: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2、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4、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律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2019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减缓:(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专利费用减缓:(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专利申请,上八戒知识产权,提供费减指导,节约你的专利费用,也更省心哦。

这些人全部都是无脑的回答。现在最新的政策是2019年7月1日起的根据近日公布的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对专利费用减缓条件进行了调整:  其中个人申请: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2万元),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  其中单位申请: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扩展资料《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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