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十四年。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美国专利是美国政府授予发明人“将其他人排除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促销或销售发明或将发明进口到美国”的财产权。在授予专利时,有限的时间以换取公开披露本发明。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二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美国专利申请特殊的专利制度小规模实体(SmallEntity)制度: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小规模实体制度,申请人如果是独立发明人、非营利团体、或者少于500人的中小型企业,则美国专利局的专利费用减半收取,使用电子申请的小规模实体申请费还可再减半。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新颖性的要求(先发明原则及一年优惠期原则):一发明在美国或其它国家已取得专利或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已公开使用或贩卖超出一年,该发明即丧失新颖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则仍具有申请专利之新颖性。全审查制: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时不需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重新领证(ReissuePatents):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年内在不超出原申请案范围内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公告后于专利的有效期间,更正错误而重新公告。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1)审查制度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新颖性审查、全实质审查制,一般自动进入实质审查,审查意见通知最早自递交申请日起5年收到,审查周期约为5-3年。一般发明专利约3-5年授权。2)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保护期限: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另外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外观专利保护期限及审查制度,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5年授权。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申请美国外观专利的步骤如下:1:提交外观专利申请;2:审查申请;3:可能出现一个或多个审查意见,或者没有审查意见直接颁证;4:如果出现审查意见,需要立即作回复;5: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意授权通知书并告知授权费用;6:支付授权费;7:外观专利颁证,并邮寄证书。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近代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侯德榜发明的侯氏制碱法就是根据该条例取得专利权的一项发明。这一条例后由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以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授予著名科学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法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则迄今已有500年的历史。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下工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酱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手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世界上有自己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专利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专利组织》等。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被认为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
1.专利制度的起源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专利法的雏型。2.专利制度的发展(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
美国的申请号是2+6,共8位,前两个是序号,后六位是循环号,也就是说000000-999999这六个号码按顺序循环。专利号是7位。公开号是4+7,共11位,前4位是年份。
1、首先,需要了解你所提交专利申请类型的具体法律要求。根据要求,提交包含所有所需内容的初步申请以确立申请日,并且附带正确的费用。2、通过 USPTO 的电子申请系统(Electronic Filing System,EFS-Web),可在线提交实用专利申请、临时申请和其他各类信件。3、在签署申请之前,确保你阅读了书面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一旦将其递交给 USPTO,你将不能在你的申请中添加任何新内容。如果申请不完整,将收到来自 USPTO 的官方信件,告知其中的不足,即所谓的审查意见书(Office Action)。将被给予一个有限的时间段来完善申请内容(可能需要缴费)。如果在时间限制内问题未被更正,申请将被退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如果此时已缴纳了申请费,除了在收费表中列出的处理费,其余申请费可被退回。如果审查员判定你的申请满足条件且符合要求,你将收到授权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USPTO 收到领证费及公开费后,实用和重新授权(reissue)专利将在大约 4 周之内被授权。申请将被分配专利号和专利授权日期,USPTO 在收到领证费后还会寄出领证通知书(Issue Notification)。专利授权书将在专利授权日被寄出,内容包括对现有技术的所有引用、发明人的姓名、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仅列举几项)。它被包在漂亮的封面中,封面上还有金色印章和红丝带。订制证明文件 —— 订制带有 USPTO 丝带、印章以及被授权颁发专利证书的官员签名的证明文件。扩展资料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申请不通过,采取途经选择:是继续申请,提出上诉,还是撤回申请。如果决定继续申请,那么可以提交继续申请书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分案申请书 (divisional application),或者继续审查请求 (Request for Continuing Examination (RCE))。此类途径的选择应与您公司的总体策略相吻合。因此,必需慎重处理这类申请。将技术划分为多项发明一旦您确认要将技术申请专利,应确定如何将技术划分为一项或多项发明。虽然常被写成技术性文件,但专利申请书应当是含有技术信息的法律文件。每份专利申请书首先应集中、清晰和简要地描述该项发明。这样的描述可以避免在确定权利要求定义时可能出现的模棱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