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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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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案例分析

答: 甲乙均不可制造,理由如下:问题1中所述的椅子,其技术特征为专利B权利要求所覆盖,而专利权为独占实施的权利,显然甲不能生产乙的专利B。而由于专利B的实施有赖于专利A,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B的实施需要乙征得前一专利权人(甲)的同意,所以乙公司也不得擅自实施专利B。要无效专利A,在检索证据时,应当以专利A的主要技术特征“至少三个椅脚”来进行检索,只要有在先的专利包含有该特征,比如查到已有专利“四只脚的座椅”,则可破坏专利A的创造性。甲应当注重检索技术特征“带椅背的可坐的工具“(可以参考回答4中两设计案),并结合专利A的技术特征来主张B不具备创造性。关于“设计一种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像爪子一样围绕一圆心均匀分布,中心柱子连接坐板,并以此来承力。(此种结构在市面上很多见的)此设计方案是否落入以上两种的专利保护?”该座椅类似电脑座(旋转椅),此设计方案不落入上述两种专利保护,理由如下:因为该设计,以一根主轴承重,不落入AB“至少3个椅脚”“四个椅脚”的保护范围。另外,不落入AB保护范围的椅子还有“躺椅”等,只要符合不是以三根或跟多的立柱为主支撑的设计案,即可跳出AB的保护范围,当然也要注意其”实用性“。 补充:关于问题2,个人认为,不能以公知技术抗辩,因为采用3个或3个以上支脚,相比其他结构的坐具,在承力上更科学,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当然,如果说之前已经有了跟椅子同领域的工具,且也采用三足鼎立的原理,比如说,已经有了多支脚设计的桌子,那么此时,该椅子的多支脚设计可以被认为是有创造性缺陷的。

这是一个纯理论型的问题,对于实际用处不大。问题1确定之后,其它3个问题就确定了。仙公司获得P2专利权的原因?不外乎俩。由于中国实新初审制度。P2确实具备新颖创造性。P1的“稍作修改”这两种可能都有。我认为原因2的可能更高一些,本来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就不是很高,中院受理此种案件通常要求P2的检索报告。因此问题1P2是偏向专利权有效的。问题2金公司当然可以抗辩,这是金公司的权利,只是有没有效果的问题。问题3根据案情应该是侵犯的,所谓“基本相同”。问题4根据“稍作修改”和“基本相同”分析应该不会侵犯P1。

甲乙均不可实施该方案,但若有交叉授权则均可。 如果乙是在甲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申请,或是在甲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有该方案公开,则由新颖性不满足则可。否则,综合几篇相关的,从创造性上考虑。 找个有椅背对比文献的就行,结合甲的专利即可认为乙无创造性。 拒绝回答关于你的补充问题,甲乙若实施乙的专利都会侵犯对方专利权,因为所实施的内容都完全落入对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因此现行方案基本都是授予交叉许可。关于问题4,你补充的方案首先如果进行实施,肯定侵犯甲的专利,但是由于你的保护范围比甲专利小,而且你有创造性,因此,你可以就此方案申请专利,但是不能进行实施,和乙专利一样的性质。BS另一个不懂装懂的人。

为了稳妥起见,建议您还是找当地的律师进行帮助吧。

专利侵权诉讼案例

王某不侵权,因为享有先用权,再申请日之前做好了准备,属于先用,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李某虽然是对张的专利改进,但是由于技术上仅仅是改进,仍然侵犯张某的专利权。丁某不侵权,应用“权利用尽”原则来判断。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只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受保护。因此1、不需要2、需要3、不需要4、没有希望采纳

我不完全同意专家的意见。王某不侵权,这专家说的我没意见,对这的解释我也没意见。李某不一定侵权,因为在张某的基础作出的改进,并不一定落进张某的保护范围。丁某不一定侵权,如果李某侵权,则丁某也侵权,侵张某的权。权利用尽适用的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况。如果李某侵权,则不完全适用权利用尽,丁某和李某一样,侵张某的权,因为张某得权利没用尽。但丁某无论如何没有侵李某的权,因为李某的权利已用尽。呵呵,专家答得太简单了!你相信我还是相信专家?

为什么基层法院不能受理而一审就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核心在于中国的审级和2审终审制。

专利侵权诉讼分析

专利侵权起诉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2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专利诉讼案件查询

受理,初步审查中,初步审查合格,公布,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授权通知,授权公告,专利权终止此外,还有专利信息变更,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备案,等等

是否受理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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