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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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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

专利号查询  1、通过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可以查询。  2、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号查询。  3、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  专利审核状态查询  搜索专利查询网站,点击进去。根据你需要查询的是中国的专利还是国外的专利而定,选择适合你的将你专利的名称、专利号或者你的名字输入进去就可以了,如专利名称“中国专利”,点击搜索后,就会出现相应的专利审核状态,你就可以观察到你的专利在哪个审核阶段。  如使用发明人名字作为关键词搜索,如“XXX”,输入后点击搜索,就可以看到你的专利审核状态,如“授权”专利和“审中-实审”状态。再如使用专利号查询,如“2016003XXXXXX”,这个专利号是独一无二的,一个专利号只对应一个专利。点击搜索,出现的如“审中-实审”和“1项符合”。总结一下:姓名,专利号,专利名称,关键词等都可以查询得到。这种方法是查询专利审核状态最方便的方法之一。另外假如是通过知识产权代理击机构办理的话可以直接询问专利代人进行专利动态审查的了解,再者可查询《审查指南》,对申请流程和期限有所了解。专利申请过程中,会有相应的通知书送达。  想要查询专利审查情况,专利的审查进展等其实并不难,只要去相关的网站直接输入专利申请号即可。

如果有发明名称,可以输入发明名称查询;如果没有发明名称,有申请人和发明人,也可以输入申请人和发明人进行查询;查询网站有大为,佰腾等等很多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号查询

中国专利号查询的步骤如下:(1)打开百度,输入: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回车,找到中国专利信息网主页。注意要进入中国专利信息网官网。不要点击“专利查询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等等主页。(2)在左边的专利检索上,选择中国专利还是世界专利。选择后点击检索键。进入下面的页面。(3)点击后,会进入如下专利之星的界面。输入你要查询专利的关键字,选择中国专利还是世界专利,选择后点击检索键。注意不同关键字中间要用空格键隔开。(4)进入专利界面后,选择你要查看的专利,点击查看键。(5)在出来的专利界面上,可以查看著录项目信息、全文PDF、摘要附图、说明书、权力要求、法律状态、同族专利等内容。点击全文PDF,你就可以看到专利的具体内容了。(6)全文PDF,一般是不可以下载的。但是可以将鼠标放在全文PDF的界面上,点击鼠标右键选择打印。这样一篇免费的专利就到手了。

查询专利号可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 右边栏有一项就是“中国专利检索”,你点“高级检索”,在“申请(专利)号”一栏中填入专利号,就可以检索了。 可以查到专利权人,专利名称,权利要求书等信息。

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专利相关信息,具体步骤如下:工具:电脑1、百度搜索【国家知识产权局】。2、选择带有官网字样的网址,点击。3、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页。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首页,右侧顶部找到【政务服务平台】按钮。5、点击【政务服务平台】按钮,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页面,找到【专利检索查询】按钮,然后点击【专利检索查询】按钮。6、在【专利检索查询】展开项,找到【公布公告查询】,在【公布公告查询】搜索框输入想要查询的专利号或者关键词(如衣服,2018等)。7、点击【点击查询】按钮,完成查询。

你好,专利情况可以在专利局网站查询系统查询,可以输入专利号,专利名称或者申请名称就可以查询,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次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3次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985年4月1号实施,1992年9月4号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号第二次修改,2008年12月27号第三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从1984年5月1日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已经修改了三次。  第三次修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5年4月起开始的,在历时一年反复讨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网站,就专利法的修改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起早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与2006年8月2日发出《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新的专利法于2008年12月27日颁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专利局)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专利局申请复议。第三条 专利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第四条 专利局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第五条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者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九)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撤销请求不服的;  (十)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十一)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二)强制许可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三)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十四)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不服的;  (十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二)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第七条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下列情形可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根据《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所作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根据《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作决定不服的。  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已进入国内程序后,有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程的规定。第三章 复议机构第八条 专利局设行政复议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第九条 行政复议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受理复议案件;  (三)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五)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六)受专利局局长委托出庭应诉。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第十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复议申请人。第十一条 权利共有人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复议的,行政复议处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参加复议,并可追加为复议申请人。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局是被申请人。第十三条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律师或者经行政复议处许可的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但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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