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实质性要求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形式要求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按我国规定,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权利要求书》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纸张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 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该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各页一式一份。 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用正面。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权利要求书》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涂改,字高应当在5毫米至5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5毫米至5毫米之间,不允许有空行。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时,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用语。每一项权利要求仅允许在权利要求的结尾处使用句号。权利要求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一张表格只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留存底稿,以保证申请审批过程中文件填写的一致性,并可以此作为答复审查意见时的参照。 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应当用挂号信函。申请人无法用挂号信邮寄的,可以用特快专递邮寄, 也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递交专利申请。不得用包裹邮寄申请文件。挂号信函上除写明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外,还应当标有“申请文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收”的字样。一封挂号信内应当只装同一件申请的文件。邮寄后,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挂号收据存根。
1、按我国规定,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2、《权利要求书》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签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3、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2)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纸张一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3)纸张应当纵向使用。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该表格可以在专利局受理大厅的咨询处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专利局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各页一式一份。(4)续页可使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纸张只限用正面。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文,应当在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
你对专利了解多少,权利要求书是什么,专利保护范围又有哪些呢?
一、涉及专利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5条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在新近出版的《新专利法详解》中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做如下解释: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应当理解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我国法律相违背。 由于赌博、吸毒、伪造公文印章是我国刑法禁止的,因此有关专门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者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应当注意,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在此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对专利法第5条所称的“违反国家法律”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性解释。该条规定:“专利法第5条所称的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2.1节对其进一步解释如下: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等。 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定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二、案情介绍 该案涉及发明名称为“硬币游戏机以及硬币搬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 其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硬币搬送装置,包含形成硬币载体的硬币推出部件和硬币齐整部件,上述硬币载体可以放置呈水平叠放状态的多枚硬币,上述硬币推出部件可使水平重叠放置状态的硬币在水平方向移动,同时,上述硬币齐整部件与移动中的硬币接触,使水平叠放的硬币上下整齐。 该案的说明书中有关背景技术和发明目的的描述如下: 本发明涉及硬币推出游戏机,具体的是涉及具有把重叠放置的硬币供给游戏区域的硬币搬送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 水平游戏盘上承载许多硬币,在该游戏盘的所定的区域内设有左右摆动的硬币推板,当游戏者把手中的硬币投入游戏盘后,被硬币推板推挤的硬币推挤其它硬币,硬币从游戏盘上落下,落下的硬币给予游戏者。具有以上游戏形式的硬币推出游戏机广为人知。 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上的硬币供给一般是在营业开始之前,由游戏机的管理者进行供给。即:在游戏机运行之前,预先通过人工把硬币适当地放置在游戏盘上。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该硬币的放置方法,但是在多数的场合一般是把硬币在全区域内平均放置,同时在若干个局部堆成若干个硬币堆。之所以这样放置,是由于被硬币推板推挤的硬币在游戏盘上移动时基本保持初始放置的形状,使游戏者产生希望成堆的硬币落下而获得更多硬币的欲望,提高了游戏的趣味。 但是,这样的硬币供给方法,管理者必须定期地检查游戏机,检查游戏盘上是否放置有适当量的硬币,是否还存在适当堆数的硬币堆,由于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停止游戏机的运转并且还要进行硬币的供给工作,加大了游戏机的运营成本。 另外,虽然也有把硬币供给到游戏盘的自动供给装置,如特开平8—215422所述的装置就是这种硬币供给装置的一个实例。然而,这种硬币供给装置把硬币在游戏盘上无目的地胡乱撒放,所以不能够在游戏盘上放置具有适当量硬币的硬币堆。 因此,人们需要一种把硬币堆自动供给到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游戏区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币搬送装置以及使用该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 (1)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本发明的硬币搬送装置具有如下特征:一种包含形成硬币载体的硬币推出部件和硬币齐整部件,上述硬币载体可以放置呈水平叠放状态的多枚硬币,上述硬币推出部件可使水平放置状态的硬币在水平方向移动,同时,上述齐整部件与移动中的硬币接触,使水平叠放的硬币上下整齐。依照这样的构成,多个硬币在硬币收容体内呈水平叠放状态,并且,在该叠放的硬币被硬币推出部件搬送到所希望的位置的同时,使叠放的硬币上下叠放整齐。 经实质审查,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审查意见可归纳如下: 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在游戏盘上放置具有适当量硬币的硬币堆的装置,使游戏者产生希望成堆的硬币落下而获得更多硬币的欲望,提高游戏的趣味。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所涉及的游戏机是以赌博为目的的,是一种赌博的工具,因此,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本申请的游戏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了说明书,并做了如下的意见陈述: 说明书的修改 1.删除说明书中容易引起赌博误解的内容,即说明书的第13页第25—26行中的“刺激了游戏者获得硬币的欲望”的内容。 2.下面对本发明的不属于赌博工具的理由进行阐述: 首先,在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应主要从该发明的目的、发明的内容和发明的效果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在发明目的方面,本发明说明书的第1页第28—30行的内容,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把硬币堆自动地供给到硬币推出游戏机的游戏盘(游戏区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币搬送装置以及使用该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即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硬币推出游戏机的硬币搬送装置,而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赌博,为一种用财物作注争输赢的恶习”,因此,“赌博”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用财物做注,二是争输赢。而在本发明中,其只是提供一种用于硬币游戏机的硬币搬送装置,不包含任何有关进行赌博的目的,因此本发明的主题与赌博无关。 另外,从本发明的发明内容来说,本发明主要涉及硬币推出游戏机,具体的是涉及具有把重叠放置的硬币供给游戏区域的硬币搬送装置的硬币推出游戏机。本发明中的硬币与用于赌博的钱币是有根本区别的,不能将其等同于钱币,因为在本发明中的硬币只是一种用于刺激游戏者继续玩的工具,例如说明书的第12页第26—28行的内容(能够对应轮转游戏的结果,在游戏区域51上的特定的位置设置水平叠放的硬币或者说一堆硬币。这样,对于游戏者来说,在之后的游戏中增加了一次得到更多硬币的机会,提高了继续进行游戏的兴趣。另外,由于在游戏重新开始时,游戏区域上己供给了硬币,所以,可以提高重新进行游戏的兴趣。)另外,在本发明的发明内容中,不存在赌博中必须具备的“下注”的内容,其只是为了进行游戏,因此本发明的内容与赌博无关。 另外,从本发明的效果上,其可增加人们的娱乐性,并不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钱财,因此与赌博也有实质性的差别。 通过上述的论述,可看出,本发明从发明目的、发明内容和获得的效果上都与赌博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本发明不属于赌博的工具,因此可被授予专利权。 审查员在此基础上对上述申请做出了驳回决定,其驳回理由归纳如下: 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本身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根据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根据赌博的定义,所谓“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即存在两个特征,一是用财物作注,二是比输赢。本发明由于游戏者投入硬币,所以具备用财物作注的特征,而游戏者投入硬币后靠设备随机产生的结果来决定输赢,因此,本发明的目的就是赌博。
专利法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1、实质性要求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2、形式要求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没有,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要写在其从属权要要求之前,一项发明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且不得作为另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这个是为了阅读方便,必须先列出要引用的权利要求,然后才能引用。择一方式,一般理解为“或”,不能用“和”多项引用多项容易造成不清楚,权利不明确,必须避免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指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之一,内容主要是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写法: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前述的说明书内容包括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必要时,应当附相应图纸或简要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你是实用新型的申请还是发明专利?要求保护的点越多 保护的越多 交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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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越少,则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大。但是如果过少,缺少了必要技术特征,很容易被无效,稳定性差。专利的撰写就是要在二者之间去平衡,在保证稳定性的前提下,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