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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为什么要交给国家。。。
可以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或者面交到代办处北京代办处 电 话:010-82612006传 真:010-82612209网 址:http//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三层邮政编码:10008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账 号:7111710184500000150长春代办处电 话:0431-82760502传 真:0431-82752930邮政编码:130022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春代办处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吉工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春代办处账 号:0109121000000051长沙代办处电 话:0731-88856516 0731-88883939传 真:0731-88944554 邮政编码:410006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楼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沙市麓山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代办处帐 号:610657361111成都代办处电 话:028-85530362咨询电话:028-85580953传 真:028-85578291邮政编码:610041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4楼开户银行:建行成都高新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专利代办处 账 号:51001406137050734951福州代办处电 话:0591-83276607传 真:0591-83275607邮政编码:350003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7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账 号:672083626610001广州代办处 电 话:020-87681948(受理)020-37656032(受理),020-87682780(收费) 传 真:020-87683490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7楼邮政编码:51007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先烈中路支行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帐 号:728957741939贵阳代办处电 话:0851-86865005(综合受理) 0851-86826060(专利缴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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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应该也需要3年,你可以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查一下你的专利现在的状态,或者你可以打国家局的电话咨询一下
有困难到QQ非职务发明之家2来,网友可以帮助你解决问题。没钱是不能申请的,你自己申请的话没有多少钱的,四百元就可以拿到实用新型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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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办法是到当地的专利局咨询或咨询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北京博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010-62164633
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都行。申请专利需要准备: 1、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是你的专利技术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概括你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大小,摘要就是简要说明,并不需要作出实物。图片也可以手绘,只要清楚即可,不需要按照制图标准画图。然后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一份专利申请请求书表格,填好。 2、拿着这些材料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驻各地的代办处申请。3、等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的各种通知书,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问题就可以授权了 4、如果你对专利事务不了解,建议你找一个专利代理事务所帮你代理专利,当然,需要付代理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北京代办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总 机:010-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2085588/5599、010-专利申请受理咨询:010-专利申请收费咨询:010-62085566/8166地铁可以做到西土城站哦,公交到北京电影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100088总 机:010-62083114客户服务中心:010-62085588/5599、010-62356655专利申请受理咨询:010-62085500专利申请收费咨询:010-62085566/8166地铁可以做到西土城站哦,公交到北京电影学院
国家专利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电话总机为62083114,咨询服务电话 62356655。国家专利局同时设立了官网,网站有信息查询、政务公开、局长邮箱等等功能。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的要求建设设置了政务、服务、互动、政务公示、信息公开、专利申请指南、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成为发布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服务、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交流的主要平台和阵地参考资料:国家专利局官网
回答 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了您的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8 总机:010-62083114 代办处服务监督:010-62088375 专利事务服务咨询电子邮箱: 专利文献咨询:010-62083246/3238 专利和商标公众咨询服务统一电话:010-6235665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咨询:010-623566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提问 个人可以去专利局直接申请专利吗? 回答 可以的, 申请途径 途径1:申请人自己申请(将申请文件递交专利局或地方代办处,并缴纳相关费用); 途径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 一般应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以避免由于自身对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关程序了解不足而导致授权率降低或保护范围不当。 申请文件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文件。 (1)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具有说明书附图时须提供)各一式一份。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一份。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一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一份。 (4)公司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发明人身份证号码,一式一份。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5)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更多21条
国家专利局也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电话如下:总 机:010-62083114客户服务中心:010-62085588/5599、010-62356655专利复审受理咨询:010-62801799PCT申请国际阶段咨询:010-6208847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咨询:010-6208821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咨询:010-62084282电子申请咨询:010-62356655代办处服务监督:010-62088375专利事务服务咨询电话:010-62086383专利文献咨询:010-62083246/3238扩展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标志是由五星和英文字母IP组成。标志的左半部分是由一颗大星和四颗小星构成的红五星图案,象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家性和权威性。五星对外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志的右半部分是由英文字母IP演变而来,字母IP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字母缩写,体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范畴和性质,加强了运用于国际范畴时的可识别性。标志采用红蓝两色相配,红色代表中国,蓝色表示知识和信息。参考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联系我们 百度百科-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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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认真履行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责,有效地调解处理专利方面的纠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利管理处(以下称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处理哈尔滨地区的专利纠纷。第三条 调解处理专利纠纷,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先调解、后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或争议的范围: (一)专利侵权的纠纷。 (二)专利权授予后,对专利权授予前或专利申请被公开、公告期间,使用发明创造所引起的费用纠纷。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争议。 (五)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六)专利许可证合同的纠纷。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三)、(四)、(五)款外的专利纠纷,从下列之日起,受理的时效为二年: (一)请求调解处理本规定第四条(一)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二)请求调解处理本规定第四条(二)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批准之日起。 (三)请求调解处理本规定第四条(六)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许可证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第六条 请求调解处理专利纠纷,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符合调解处理的范围、管辖和时效规定。 (三)纠纷双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专利纠纷未经其它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第七条 向市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处理专利纠纷的,必须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在请求书上,要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处理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请求人所有专利权的证明。第八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要在七日内立案,在十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不符合条件的,要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要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解处理。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后,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协助。承办人员,应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取证工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第十条 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公正处理。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时,要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经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市专利管理机关许可中途退出的,属于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属于被请求人,按被请求人缺席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解处理纠纷时,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准违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准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第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承办人签名,市专利管理机关加盖公章。在调解书上,要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损失。第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解处理本规定第四条(二)款纠纷时,有权决定引起纠纷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六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对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要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员签名、专利管理机关加盖公章。在决定书上,要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 (五)处理费用的负担。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专利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市专利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专利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发展资金,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发展资金。 专利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专利宣传培训、专利信息网络建设、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六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记录在案,对符合条件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九条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单位。 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利申请当事人应当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做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一)申请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六)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七)举办各类专利信息发布会、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八)其他应当证明专利法律状态的。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查验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第十三条 发布涉及专利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 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标明或说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第十四条 设立从事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歇业、停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当及时报市专利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专利服务,不得为他人出具虚假的专利检索报告、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误导、欺、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同。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专利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及有关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