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具备这些条件,然后提交的申请资料也没有问题,那么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核。到时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专利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三种特点就是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
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意思就是说为自己的一款产品申请相关的专利。这样的话才可以进行相关的售卖。而且也是合法的。属于知识产权一种。三种特性就是地域性,时间性。以及排他性。
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下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专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独占性。也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时间性。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保护,超过保护期就不受保护了,成为公共技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使用。(3)地域性。专利权只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受保护,要想超过这个范围受到保护,必须要每个国家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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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三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一定就有创造性。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水平的问题,而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比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一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3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专利三性是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但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该性质。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的三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一定就有创造性。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水平的问题,而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比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一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3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