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
回答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依据你的问题我觉得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一方面,公司的招聘广告中未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另一方面公司也未能提供包括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记录等在内的规章制度。如果该公司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你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公司的HR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做好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如对于规章制度向劳动者的公示,就应当通过采用书面形式,让员工签字确认等方式来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劳动者。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提问 1、工作态度不积极 2、业务能力不足且培训方面也没有给到较大帮助 综合而言,整体经3个月的试用期考察你是不匹配我们终端零售经理岗位的 但是我都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工作计划及安排, 主要是我都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工作计划及安排,就很莫名其妙就说被辞退了,我1月13号在OA申请转正,Hr都通过了,湖面他跟我说是我领导不同意不给同意转正,我这里有图片你可以看一下。 回答 看到了 提问 那你看一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去处理 回答 你被辞退可以向你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提问 上级领导就说我上班在代理商公司睡觉,那天我确实休息了一会,是因为身体不舒服,现在她们就纠结这个事情不放 回答 哦 更多13条
我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直接辞退。因为这是用人单位的合理权利。
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如果已经超过试用期,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不符合录用条件一般为硬件条件,是试用员工的前提条件,一般包括学历要求、年龄、经验信息,即硬条件,达不到条件,连试用机会都没有;不胜任岗位为员工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情形,一般规定为产品质量、数量、员工工作态度等。
我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直接辞退。因为这是用人单位的合理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显然,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那么,何为录用条件?何为胜任工作?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条款呢?不胜任工作并不等同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联系“二者均可适用于在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后的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试用期内完成,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都可能存在不能够胜任当前工作的事实,其中包含了试用期间。“二者均需要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为适用前提。无论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还是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具体的岗位职责是什么,然后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形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亦或是不能胜任工作。“二者的举证责任都在用人单位。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就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是否胜任工作予以举证证据,但双方在无法举证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胜任工作予以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不同之处“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是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较大用人管理的权限,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必须调整岗位或者进行培训,之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用人单位不能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适用于试用期间,而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适用于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预告解除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有预告解除期或代通知金支付义务。“不符合录用条件针对劳动者与本职工作所有相关的条件,外延相对较广;而不胜任工作则是针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来进行评价,即员工的胜任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比较高。那么能否将胜任工作的内容约定为录用条件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的解除权不能限制过严,应和正式合同期内的劳动者有所区别,因为试用期和正式工作期不同,试用期间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是双方互相考察的阶段。只不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是受到限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则不受限制,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故此,在目前法律限制过严的情况下,不少用人单位在录用条件上“打起了主意”,即将是否胜任工作的条件,作为录用条件发布,放在录用条件之中。将工作指标放在录取条件之中,以模糊“录用条件”和“胜任工作条件”之间的区别。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如何正确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把握以下几点:01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试用期或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试用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属于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来对劳动合同进行解除。0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具体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尽量能细化各种评价指标,以工作考核指标为例,需明确试用期考核部门、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等。诸如试用期劳动者销售岗位考核,用人单位应将试用期间业绩指标作为劳动者试用期内的考核目标,并明确劳动者试用期内的业绩评价标准,即达到什么样的业绩指标才算是合格,用人单位需由劳动者对书面录用条件签字确认。0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点要求企业要有较强的证据收集意识,通过证据的收集来证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合符录用条件。在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试用期间工作履职及完成状况进行直接记录并由其进行签字确认。在劳动者拒绝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有着完善公正客观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流程,考核结果能够充分真实反映劳动者试用期间的相关工作履职状况,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用人单位可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0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综上,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种解除权也是有法律限制的。
在合同中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