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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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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论文发表周期中审稿是关键环节 论文发表一般流程主要为六个步骤,即投稿→审稿→是否录用(修改)→缴费→寄送样刊。其中审稿是论文发表中的第二个步骤,至关重要,会影响论文的最终发表。论文审稿采用的是三审三校制,也就是编辑初审、专家外审和主编终审,其中专家外审是审稿环节最容易刷下来文章的一步,需要作者注意。

截至2016年3月,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700多项,全校年科技经费5亿多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连年位居省属高校前列。共有300多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其中,由中科院与该校共同完成的“转基因山羊体细胞克隆山羊”成果被评为1999年中国基础研究十大新闻之首,由该校参与完成的“水稻第四号染色体精确测序”工作被评为2002年中国十大科技进展头条新闻,8项成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科技开发与成果推广成绩同样喜人,学校的“农科教结合”工作已形成了以苏北基地为中心,辐射苏中、苏南的格局,在服务“三农”方面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2002-2013年期间,学校共有4篇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6篇论文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 2013年,在ESI评价的22个学科中,学校共被ESI收录论文3672篇,被引23142次,篇均被引频次为3,在全球排名前1%的5039个研究机构中,总被引次数位居第1664位。学校的“江苏省动物重要疫病与人兽共患病防控协同创新中心”于2013年被评定为首批江苏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学术期刊 扬州大学学报编辑部是在原江苏农学院、扬州师范学院、扬州工学院、江苏商业专科学校等高校学报编辑部的基础上,于1997年扬州大学合并办学5周年之际成立。1997年创刊《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双月刊)、《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季刊),2004年改为双月刊;1998年创刊《扬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季刊);1999年将《江苏农学院学报》更名为《江苏农业研究》;2002年将《江苏农业研究》更名为《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季刊)。《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该刊为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刊物。该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苏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国儒商研究”、“扬州文化研究”、“女性文学多棱镜”、“审美新视角”等特色栏目。该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该刊为综合性高等教育研究刊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索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类问题,既发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性研究论文,也刊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经验,内容覆盖了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该刊被《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大复印资料中心、《教育文摘周报》、《新华文摘》等都不同程度地转载、摘引该刊所发论文。该刊为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江苏省期刊方阵优秀期刊、第二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 《扬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该刊是自然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主要刊登数理科学和化学、工业技术、环境科学等门类的学术论文。该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该刊被美国《数学评论》(MR)、俄罗斯《文摘杂志》(РЖ)、德国 《数学文摘》(ZBL)、美国《化学文摘》(CA)、美国《生物学文摘》、《中国数学文摘》、《中国物理文摘》、《中国无机分析化学文摘》、《中国生物学文摘》、《中国力学文摘》等国内外著名检索期刊收录。并被《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全国报刊索引(自然科学技术版)》、《万方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华艺数位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重庆维普)》全文收录。 《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原《江苏农学院学报》、《江苏农业研究》)该刊是综合性农业与生命科学学术期刊。主要刊登农业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生物技术、园艺、植物保护、食品科学、基础医学等学科的学术论文。 该刊被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图书馆分别入选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即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被联合国粮农组织AGRIS、英国CABI、动物学记录(ZR)、美国DIALOG、化学文摘(CA)、波兰哥白尼索引(IC)、国内所有以”中国”名头出版的农业文摘类期刊和部分医学文摘期刊及《中国生物学文摘》等作为一次文献源期刊收录。2002年以来多次获教育部”全国高校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及全国农业优秀期刊(学术类一等奖),蝉联”江苏省双十佳期刊”。 图书馆藏 截至2014年9月,全校拥有文献402万余册;年订购中文报刊3376种,原版外文期刊548种。馆内藏有《四库全书》、《续修四库全书》、《四库全书目录丛刊》、《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等大型文献,馆藏中苏北方志较为齐全,文史、农业、烹饪类文献具有特色,敦煌学资料丰富。馆内拥有丰富的电子文献资源,藏有各种电子出版物,包括中国期刊网镜像站、超星数字图书馆、北大方正Apabi数字图书系统、EI、PQDD、IEEE/IEE等国内外大型数据库40种,折合电子文献7万册。

截至2014年3月,中华女子学院有实体科研机构3个,非实体科研机构26个。 实体科研机构: 中国妇女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女性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资料来源: 非实体科研机构: 儿童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 社区发展研究中心 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 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创业研究中心 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女子国学教育与发展研究中心 性与性别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婚姻家庭咨询研究中心 妇女发展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行动研究中心 职业形象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性别与哲学研究中心 女大学生艺术素质教育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 女性文学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翻译研究中心 性别研究信息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妇女口述历史研究中心 中国女性教育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 儿童保护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 性别平等教育研究与推广研究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数码艺术教学与实践研究中心 资料来源:   馆藏资源 截至2014年12月,中华女子学院图书馆馆藏纸本图书总计531336册,各二级学院资料室藏纸本图书65394册。有中外文电子图书437876册、中外文纸本现刊949种、电子期刊12502种、各类型电子数据库54个。 2014年共订购中外文纸本图书26207册, 2011年底依托图书馆特藏资源成立中国女性图书馆。 截至2014年底,中国女性图书馆拥有纸本正式出版物12576余册,非正式纸本出版物(包括研究报告、会议论文、信息资料、妇女口述历史资料等)2189余册、中外文纸本现刊42种、电子图书10650册、期刊论文等电子数据库9个。 学术期刊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是中国第一家以研究和探索妇女问题为主的综合性学术刊物,由全国妇联主管、中华女子学院主办,创刊于1989年。1991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开始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该刊2003年被评为首届《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2004年被选入“中国社会科学期刊精品数据库”,2006年和2010年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2005—2007年、2008—2010年连续被北京高教学会社会科学学报研究会评为“北京高校人文社科优秀学报”,2012年入选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2012年,该刊编辑部入选为北京市高教文科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  主要栏目有:女性与法律、女性高等教育研究、性别研究、国外妇女研究、女性文学研究、妇女史研究、儿童发展研究等。女性与法律栏目2006年被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评为“全国社科学报优秀栏目”,2003—2004年被北京高教学会社会科学学报研究会评为“北京高校人文社科学报名栏”,2005—2007年、2008—2010年被评为“北京高校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栏目”,2013年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第三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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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哲学研究编辑部

曹明德教授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现代法学》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从事教学、科研、编辑工作,2003经重庆市职称评定委员会破格晋升为法学教授,曾于1997-1998年作为全国第一批博士生服务团成员赴渝工作,担任重庆南川市(现为南川区)人民政府副市长,后因热爱教学科研工作调入西南政法大学,牵头成立了西南政法大学环境法硕士点(2003年)、博士点(2005年),组建了环境资源法教研室,环境法课程也由原先的选修课调整为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程,留学归国后为该校环境法博士生、硕士生开设了国际环境法和美国环境法英语教学课程。 曹明德教授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以及《现代法学》编辑部从事教学、科研和编辑工作,历任助理编辑、编辑、助理研究员、讲师、特聘教授、破格法学教授、副主编,曾在重庆南川市人民政府挂职锻炼,担任副市长职务,分管政法、招商引资工作。多年来,给法学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系统讲授环境资源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论证会。2003、2005年中美环境法培训项目及其他国际组织与中国合作的环境资源法培训项目的授课专家,并于2003年11月应邀参加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以及代表会议。主持和参与的研究项目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生态补偿制度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开发法治保障研究”(主研)、重庆市软科学项目“重庆市生态补偿法治研究”(主持)、国务院三峡建委课题“中国三峡移民问题研究”(主研)、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重庆大发展中的环境法制研究”(主持)、“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主持)、“中国农村法制建设研究” (主研)。

药学研究编辑部

我国的药学科研组织有独立的药物研究院所,以及附设在高等药学院校、大型制药企业、大型医院中的药物研究所、室两种类型。 下面给大家整学科研组织可分两大类,即独立的药物研究机构或企业与附设在高等院校、大型制药企业、大型医院中的药物研究所(室)。自从国家开展科技体制改革以来,各类药物研究机构大多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开辟科技市场,利用新药证书转让、专利或技术转让、国家各项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合同开发、委托开发(研发外包)、技术服务等方式推动新药的研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同时也取得了经济效益。药学教育组织的主要功能是教育,是为维持和发展药学事业培养药师、药学家、药学工程师、药学企业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和药事管理干部的机构,属于药学事业性组织。药学教育组织的目标是双重的,既出药学人才,又出药学研究成果。对社会来说,教育的功能是“揭示”,而不是“实施”,其重要作用只有在长期的发展中才能体现出来。药学教育应不断深化改革,建立教育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以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药学教育组织一般比较稳定。它们的子系统基本上可以按学科专业类型划分,或以学历层次划分,也可以根据办学形式划分。药学科研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开发新药、改进现有药品,以及围绕药品和药学的发展进行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础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发展药学事业。

药学教育组织主要功能是教育,培养药师、药学家、药学工程师、药学企业家和药事管理的专门技术人才。包括综合性大学药学院、独立药科大学、高等医药院校和中等医药学校,比如省医科大学药学院、某大学药学院、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某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药学科研组织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开发新药、改进现有药品以及围绕药品和药学的发展进行基础研究,提高创新能力,发展药学事业。包括独立的药物研究所和附设在高等药学院校、大型制药企业、大型医院中的药物研究所(室)。比如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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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学进展

要看你是要发表那个方向的,具体一点的方向,范围太大不好说的这样就很浪费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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