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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知识产权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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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知识产权专利保护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知识产权工作所需经费,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年度推进计划;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奖、外观设计奖、驰名商标奖、标准奖等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鼓励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第三条 建立由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科技、商务、文化、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承担。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申请资助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版权登记。资助资金每年保持一定的增幅。第五条 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企事业单位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企业转让、许可实施知识产权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给予贴息补助。第七条 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在研发过程中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研发、技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先进的专利项目,或者本市企业购买本地高校专利技术并在本地实施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各类标准。  支持以版权为核心的出版传媒、软件开发、动漫制作等文化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重视版权登记工作,对反映本市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的优秀作品实行免费登记。第八条 对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家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服务;对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参与分配机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报酬比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关键技术定题跟踪、专利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依托武汉地区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具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在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评估验收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注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及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等的研究、监测,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和发出预警。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并实施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其年度推进计划,牵头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措施、制订全市专利工作发展规划。承担武汉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二)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拟订专利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和维权援助工作。(三)统筹协调全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负责有关专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四)承担规范全市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依法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指导各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负责规范和管理专利技术交易。管理各类专利合同。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担保质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利技术进出口事宜。(六)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建立专利预警机制。负责专利统计工作。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武汉备份中心协调服务工作。(七)管理专利资助资金。负责重大专利技术的组织实施与服务。指导列入全市有关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机制。(八)组织开展全市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发布全市年度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及知识产权重大信息。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组织制订实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九)组织建立健全全市专利工作体系。依法管理全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专利工作。指导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工作。(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保护体系,保障工作经费,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列入科技计划投入绩效评估、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承担。  市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激励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奖,对保护知识产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 促进与激励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创新激励、成果转化等机制,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信息资源,规范发布渠道,免费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查询检索等公共服务。  支持信息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关键技术定题跟踪、数据库建立、风险分析等市场化服务。第十一条 以下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活动,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支持: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等活动;  (二)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小微企业与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合作的知识产权转化;  (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和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园区、行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  (五)知识产权预警导航等信息利用、知识产权运营和商用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活动。第十二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以下金融创新:  (一)金融机构推进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二)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  (三)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其衍生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可流通证券进行融资;  (四)民间资本、创业投资、担保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对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推荐;  (五)其他金融创新活动。

武汉专利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武汉代办处,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在武汉的一个受理窗口,直接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该代办处可以接收提交的新申请文档和缴纳的部分官费。具体职能你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查询,

有啊,它就在鲁磨路联峰大厦12楼,离光谷蛮近的啊

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我局职责,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信息公开指南如下:(一)公开目录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2、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3、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二)公开指南1、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为了规范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实现行政许可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武政[2003]85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局受理的专利法律状态认定行政许可项目制定以下实施办法。(1)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机关:武汉市知识产权局(2)法律依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3)行政许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法律状态认定:申报市级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其他应当认定法律状态的。(4)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专利法律状态认定申请书》;需认定专利的基本情况,如专利号、申请人、专利名称等。(5)行政许可流程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申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执法处将有关内容传真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后,向申请人出具《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6)行政许可时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7)行政许可结果:颁发《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8)收费标准:不收费(9)注意事项:本局所认定的法律状态有效期至该专利下一年度应依法缴纳年费时止;专利法律状态实时变化影响专利的有效性。2、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作为市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市知识产权局愿为包括外贸企业在内的武汉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提供一些实质性的服务工作。(1)专利宣传。在专利宣传培训方面,可以提供宣传培训资料并可派人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讲座或协助组织开展专利培训。(2)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可以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3)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方面,可以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可以组织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提供相关专业的专利代理优质服务,对于重大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加快审查。(4)在专利文献方面。我局下属的武汉?中国光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可以提供专利查新检索、定题检索、建立行业专利数据库、培训专利文献利用工作人员等全方位的服务,该中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以光电子专利信息为主,兼顾其他领域国内外的全部专利文献,目前二期工程全面建成,成为国内一流、集专利检索、专利战略研究及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为一体的专业性咨询服务机构,已使武汉楚天激光、神龙汽车、红桃K、健民药业、高德公司、银泰科技公司等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受益。(5)专利战略。在专利战略方面,我局和华中科技大学联合组建了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高水平的专利战略,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占领市场竞争制高点,从而获得长足发展。(6)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执法方面,我局具有处理专利纠纷的准司法的职能,可以及时有效的制裁专利侵权行为,等等。总之,我局将会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为各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保护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3、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为了充分发挥专利资助资金的引导功能,使之切实为我市专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本着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局专利申请资助工作通知如下:(1)申请办理资助资金的条件资助申请人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本年度内提出专利申请并于其后(指当年及以后若干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核:武汉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专利证书;缴纳专利申请费的原始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武汉代办处出具);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2) 资助资金发放的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资助资金发放的标准:职务发明:发明2000元,实用新型200元,外观设计200元。非职务发明:发明1000元,实用新型100元,外观设计100元。资助资金的支付方式:职务发明由专利申请人开具收据后,以转账支票支付;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3)申请办理资助资金的时间、地点及对象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点:办理时间:每月9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最为接近的工作日)办理地点:市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汉口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3楼。办理对象:除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武昌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外的所有专利申请人。市知识产权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点办理时间:每季度办理一次。办理地点:市知识产权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珞瑜路546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6楼西)办理对象: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及武昌地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4)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领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使其在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各有关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以前将本单位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以及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报告,本局将根据各单位开展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并依据测评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专利资助资金安排。

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包括: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武汉知识产权专利申请

武汉市申请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具备这些条件,然后提交的申请资料也没有问题,那么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核。到时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一)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印刷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0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四)复审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00(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八)撤销请求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20(九)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十)强制许可请求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200(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05(十三)附加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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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保护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里的一部分,即专利权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用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利,一般在有限期限内才有效。其中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商标、发明、标志及各种设计都被认为是知识产权。而专利权的话,是对专利而言,若是发明未申请专利,就没有获得专利权。 如需了解更多可咨询——广金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秘密、版权、专利、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物种权、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所以专利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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