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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录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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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公务员录用程序

要准备好各种证件,学历证明,证书等公务员考试流程:招考公告发布——网上报名——交费确认——打印准考证 ——公公科目笔试——查询成绩——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录用

这句话错误,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作为人社部批准的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城市深圳于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扩展资料:公务员聘任制的优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陆韬说,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是公务员改革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相辅相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从现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中逐步划分出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两类职位。综合管理类部门包括各政府综合部门,如发改委、外事办等。行政执法类职位是行政机关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职位,包括公安、交通综合执法、规划土地监察、城管监察、卫生监督、监狱劳教等部门。这些部门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统一律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录用制公务员与聘用制公务员

回答 简单来说,任职就是组织对一个人的职位安排,聘任就是聘请,签订劳动合同。 您好,我这边听得不是很清楚,您用文字简单描述一下吗? 提问 以就是说职得农艺师资格后,在本专业服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农艺师,请问需不需要单位聘任五年? 回答 需要 提问 那聘任和任职是一样的了 回答 不一样的,举个例子,任职是单位把你调到另个地方任职,你是受安排去职位,聘任是单位聘请个专家作为咨询顾问 提问 文件规定职得任职资格后五年可以申报高级的,非要用聘任五年呢 回答 你如果已经在公司了,不需要再聘任了。 提问 不需再聘任就可以申报高一级的吗 回答 你如果在这个公司工作满5年了,满足条件了就可以申报了 我们申报职称就是这样的 我们是满3年,符合条件就可以申报,不需要企业再出聘任书 提问 事业单位呢 回答 我的就是事业单位,研究院 更多12条 

聘用,表明你是被聘用的,你跟单位是签订有年限的合同,不是在编的或者正式的。 录用,是指你经过笔试、面试等程序后被用人单位选中。 聘用是录用的一种。 也可以说,录用是一种结果,聘用是一种用人方式。

聘任制公务员签合同,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合同到期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续签,续签就算公务员,不签就不算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与岗位挂钩,一般来说只能在本岗位工作,不存在调岗,简单来说,合同就是一切。普通公务员不签合同,一旦入职除非你辞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终身都有公务员身份,无论你在何岗位身份都不变,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待遇方面,普通公务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聘用制公务员按照合同规定享受待遇。打个比方,同样一个科级,普通公务员3500,聘用制可以10000,只要合同规定了,但合同得层层审批,领导同意才可以。

一般企业没编制这一说,只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一些国企才有编制,可以理解为国家分配给这个单位的额定人数,额定人数以外的人都是聘用的。再通俗的讲聘用的就是临时工,合同期短,要你走你就得走入编的就是正式工,虽然看上去也签合同,但不犯什么大错误的话职位难以撼动。待遇上,聘用的和入编的也差很多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      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的转变,  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  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  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  1994  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  制度,  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  不  分固定工和临时工,  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  是我国现  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  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  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  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  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  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  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发挥了十分  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  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  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  滥用试用期、  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  遣等等,  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  隐患。  因此,  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制定劳动合同法,  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行为,  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  ,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  是在平等自愿、  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偏袒了劳动者,  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加重了用人单位的  经济负担,  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  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  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  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  将会误导  境内外投资者,  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  不利于我国  吸引外资的政策。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  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  资本处于强势,  劳动力处于弱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  比严重不平衡,  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  关系的法律,  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  而劳  动者过于弱势,  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  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  背  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  上不平等的状况,  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  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  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  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所以从构  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  调整器,  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  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  寻找结合点,  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劳  动关系中,  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  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  加大企业  责任,  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  难以  实行  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  影响人力资源的优  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  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  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  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  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  确保  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  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解读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  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  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楼上回答好麻烦 没找到重点 你现在 这种情况 可以考试 而且 现在的职业对你面试 很有帮助按正常的手续 步骤报班 与其他行业的报名的考生一样 没有特殊的

你好,看来你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怎么了解(事关你自己的前途,奇怪你当初报考的时候怎么不问清楚),楼上的说法不太准确,我在这里给你解释一下。一、根据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特警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你所在县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你所在县公安局公安局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安机关聘用制人民警察。(实际上就是为解决公安队伍警力不足,把有限的警力从后勤、文职岗位置换出来并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岗位)二、聘用制人民警察是公安机关根据特定任务的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公安机关订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人民警察。三、聘用和管理:(一)拟聘用人选确定后,你县公安局会与你签订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鉴证。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可续聘,最多可以续聘2次,年龄超过30周岁一般不再续聘。新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聘用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你就不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并不得直接转任到其他公务员(人民警察)岗位,由个人自谋职业。对表现优秀的,公安机关向社会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工作。(二)日常管理。聘用制人民警察试用期满后配发警服,佩戴警衔,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人民警察的各项规章制度。聘用制人民警察编入相应的支队管理,依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及平时表现实施奖惩。(三)工资及福利待遇。聘用制人民警察在聘用期内,月工资标准为1200元(试用期工资800元)。由单位和个人按你县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同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四、考核和政审我就不多说了。上述我所说的为市、县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制人民警察的一般流程和规定,具体细节和措施由基层公安机关自行掌控。至于你所说的不受警衔,说明事先该单位已经告之你了。象你这种性质应该属于行政事务类的非警察、非公务员类的人员,也就是说你被聘用后,经考核合格上岗后只是该县公安系统中的一个普通文员。也就是说你在里面是没有事业编制的,如果该单位与你签定合同的话你就是个合同工。如果是这样,你的待遇要比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差多了(工资等级、奖金和津贴都不一样)。不过即使如此也别临时工和外面企业工作人员好多了。具体待遇你看参照我上面所说的内容,每个地方根据经济条件不同,标准也就不一样,不过偏差不会太大。虽然不是铁饭碗,但你以后可以利用在该单位工作的许多有利状况报考公务员嘛。不过不太容易呵呵,很多人在机关单位干了一辈子也没弄个事业编制,更别提弄个公务员了。希望上述所说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工作顺利。

机关依法可以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公开录用公务员,也可以直接从合格人员中录用。机关聘任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机关和聘任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法律规定为一至五年。试用期为1至6个月,可以在雇佣合同中约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支付。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公务员聘任和录用区别

回答 您好!说白了点,聘任制就是一个学校里面需要一个语文老师,然后就发布招聘信息,符合条件的老师过来面试试讲,通过了就跟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编制就是通过本省的教师编制考试以后分配到学校去的老师 区别就是,一个是合同制,一个是正式编制,就是一个是临时的,一个是正式的 1、合同聘用制,有点像临时工。 2、签定工作时间,到期可终止合同。 3、单位效益不好时补偿下就可以终止合同。 4、编制员工是国家事业编制。是国家职工,由财政开工资。 5、个人只要不犯法判刑,单位不能辞退,国家会一直养到老。 更多6条 

录用与聘用区别:聘用是指该用人单位无法接收毕业生户口及档案,毕业生户口及档案只能挂靠在该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回生源所在地。录用是指该公司能直接接收毕业生户口为集体户口并且具备档案管理专门的部门。(毕业生应确认单位是否能够接收户口、档案) 一般企业没编制这一说,只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一些国企才有编制,可以理解为国家分配给这个单位的额定人数,额定人数以外的人都是聘用的。再通俗的讲聘用的就是临时工,合同期短,要你走你就得走入编的就是正式工,虽然看上去也签合同,但不犯什么大错误的话职位难以撼动。待遇上,聘用的和入编的也差很多

聘任制公务员签合同,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合同到期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续签,续签就算公务员,不签就不算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与岗位挂钩,一般来说只能在本岗位工作,不存在调岗,简单来说,合同就是一切。普通公务员不签合同,一旦入职除非你辞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终身都有公务员身份,无论你在何岗位身份都不变,且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待遇方面,普通公务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聘用制公务员按照合同规定享受待遇。打个比方,同样一个科级,普通公务员3500,聘用制可以10000,只要合同规定了,但合同得层层审批,领导同意才可以。

回答 聘用是指该用人单位无法接收毕业生户口及档案,毕业生户口及档案只能挂靠在该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回生源所在地,录用是指该公司能直接接收毕业生户口为集体户口并且具备档案管理专门的部门。如果应聘的是企业的话,一般就是聘用制,录用入编针对的是应聘于事业单位或者是公务员之类的。 聘用一般就是单位与个人签定劳动合同,相当于临时的,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解聘或者本人自行离职。而入编就是有财政工资,可以一直上班到退休,相当于正式员工,只要没有大问题,就不担心单位解聘。 聘请任用,原指公府征辟,后可指邀请人任职。邀请人担任职务聘请侦察调查,有失业的危机,而一般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入了编就不容易失业,除非真的作风很有问题才会予以解聘。 请看详情亲 更多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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