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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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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历史

90年代就开始了,96年前后开始改制,那时候大多数政府工作人员可以选择转公务员或者转事业编制,然后开始了一些半公开的公务员招录,条件比较苛刻。到了2000年以后,03年以后公招才真正正规和火起来。以前的公务员和企业是差不多的,顶替父母,毕业分配,军人转业等等,这样进入公务员队伍,90年代初,公务员都不是很吃香的,很多人还是更喜欢进企业,只是后来国企的效益越来越差了,公务员才显得吃香起来。

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的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干部录用主要由国家统一分配,这种方式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当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如用人制度不健全、缺乏竞争激励机制等弊端。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将来很多职务、职称,只要考试合格,就应当录用或授予。1989年第一次公务员考试得以举行,当时叫做“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考试主要分为两科,一科的主要考查内容为马列主义、党史、公文写作等,相当于现在的《公共基础知识》,另一科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994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改名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逐渐进入了一个相对规范的轨道,考试科目和题型趋于稳定。2000年公务员考试开始考查《申论》这一科目,笔试部分由《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组成。2002年开始国家公务员考试只考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但也有部分省市继续保留《公共基础知识》这一科目的考试。在考试的类别上,针对报考职位的不同分为A、B两类,这样的分类增强了考试的针对性。2006年公务员考试有较大变动,先是根据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将考试类别调整为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申论》两科;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在试题类型上增加了类比推理这一新题型。此后,国家公务员考试一直考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题型趋于稳定,在问题的设置上略有创新。2015年开始,国家公务员考试又有新变化。2015年之前国家公务员考试省部级与地市级试卷的分别只在与《申论》这一科目的不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是相同的。2015年开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这一科目分为省部级与地市级两类试卷,两类试卷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省部级试卷的数学运算比地市级多出5道题,省部级试卷共135题,地市级试卷共130题;二是两类试卷的常识部分有5道题不相同。其他部分的试题均相同。2016年省部级与地市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这一科目的区别进一步扩大。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1、国家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2、英国是公务员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集国家大权于一身,所有的官吏都臣服于国王。3、在进行了光荣革命以后,重要官员的任命权都被议会中占优势的党派所控制,就有了“政党分肥制”和“恩赐官职制度”。为了革除这一弊端,在1853年,英国明确提出了对公务人员进行考试任用的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国家公务员制度诞生: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行政机关新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确立。 2、内涵: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它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而形成的。 3、意义: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利于对干部实现分类管理;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1993年8月14日,我国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第一个基本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条例》中规定,公务员的录用,都实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是从1993年开始的。

公务员录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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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参与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平等竞争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信息公开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200多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竞争择优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1979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365697人,合格者26532人,录用者只有13454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6%。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 1981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 40770人,合格者1361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3%。其中录用者658人,只占报考者的 6%。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1987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1%;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5%;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100%;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6%(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4%。考任为主西方发达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著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业务职位。通专标准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 60%左右,有时高达80%,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30多年中的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与发展

健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可以做到以下几点一、建立健全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更新机制。  有效改进这些状况,必须充分落实“竞争上岗”, 制定《考绩法》和坚持“因职求人”“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使得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三、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四、尽快制定出台《编制法》,使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五、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考录规定》,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六、尽快制定出台《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  七、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夯实反腐基础,进一步纯洁公务员队伍  八、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  九、完善监督体制。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十、道德制约手段主要有:(1)通过利益分析,对政府官员有无腐败可能作出判断,促使政府官员养成廉洁习惯;(2)通过新闻媒介等舆论作用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压力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3)培养广大公务员的廉洁意识,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同时,由道德修养的加强进而建立广大公务员自觉自愿的政治责任感。  十一、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全体公务员法制教育学习,全面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

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公务员考试制度是中国的公务员考试选聘制度(招录制度)的简称。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有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电话免费咨询,或者是点击下方进入官网找客服人员帮助大家解答。

公务员录用制度建立起始于1980年,正式建立于1989年,到2009年止经过了2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人才录用选拔体系。公务员考试制度是中国的公务员考试选聘制度(招录制度)的简称。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查范围具体如下: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2、申论是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申论考试按照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类试卷:前者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后者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部、对外友协、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请在各部门网站查询。

200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进一步发展,在考察《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基础上,将写作改为《申论》。2002年再次改革,考察内容变化较大,取消《公共基础知识》考察,选择相关内容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之中,然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A、B两类;考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的考生,要考察《申论》,从而,根据职位的要求组织相应考试,大大提高了考生应试精度。(注:A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机关内部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 (1)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①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2)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包括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①发布招考公告;②报名和资格审查;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2)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①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不断在增多,其文化程度逐渐呈现高学历化。公务员考录中的公平机制作用,招考的条件越来越宽松,原来招考中存在的户籍限制、性别限制、院校限制和对社会人员等资格条件的限制越来越少,使更多人获得了参加考试的机会。同时随着高校逐年扩招,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使得学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人数逐渐攀升。②报考人数受待遇等多因素的影响。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加上公务员工资和医疗、住房、交通补贴以及各种福利待遇得到不断提升,更重要的是公务员的稳定性和地位性,吸引了其它性质单位的人员报考。③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全方位的推进和改善。无论是考试录用的规模和范围,还是考试录用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大。在录用的过程中,不断的透明化、公开化和平等化,同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管理水平和测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考试日益科学化、规范化,使得更多的社会人员愿意参与竞争。 ①公务员招考成本太高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共有50多万人通过了资格审查。按每人80元网上报名费计算,共计4000多万元。如果算上参加各种各样辅导班的费用( 如按每人400元计算) ,还要增加2个亿。这些都增加了选拔优秀人才的成本。中国公务员考试还没有统一,每年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自行组织各地的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不统一,考试成绩也不能互认。许多学生在各地不停奔波,参加当地的公务员考试,财力、精力等都耗费颇大, 增加了许多无谓的就业成本。②对稳定不利由于报考与录取的比例比较高,一般能达到四、五十比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公务员考试成为继高考、考研之后竞争最为激烈的考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基本上是“陪考”。在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招录中,职位只有1万多个,报考者有50万,这也就是说,要有近49万的考生会失望。这必然会对一部分考生的心理造成影响。在考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对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免考;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考试作弊且手法五花八门(试卷不密封,在试卷上做记号等,尤其是边远地区,很难监管);面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使得笔试成绩排前者有时反而落选;先“招人”进入机关工作后参加下一次的笔试,并且有领导的承诺:能通过笔试,保证能录取,如此种种,既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性,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③对选拔真正的人才不利由于公务员报考人数多,为了使分数能拉开一定的差距,在录用考试中就会不自觉地加大考题的难度,有的时候甚至会出偏题、怪题。在2006年中央和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中出现了一些类似“脑筋急转弯”的试题,一度受到了媒体和考生的质疑。虽然为了避免“一考而定”,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但是由于面试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选拔优秀人才的机制还有待完善。④社会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从根本上说,优秀人才的眼睛盯着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政府机关并不是一种好现象。优秀的人才应该更多地流向企业。政府机关占据了大量的优秀人才资源,会造成人力资源配置的失衡,不利于企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也不利于淡化“官本位”思想。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后,大多数也不是从事自己所学的专业,这就造成了优秀人才极大的浪费。 民主参与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平等竞争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信息公开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200多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竞争择优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1979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365697人,合格者26532人,录用者只有13454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6%。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 1981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 40770人,合格者1361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3%。其中录用者658人,只占报考者的 6%。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1987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1%;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5%;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100%;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6%(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4%。考任为主西方发达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著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业务职位。通专标准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 60%左右,有时高达80%,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30多年中的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变革趋势

公园的发展前景在未来依旧是很不错,毕竟是社会的主导。只要公务员能够拼搏进取,相信他们一定会。发展的很好,而且会很幸福。工资也很高。  记得有朋友这么说过,三四线城市的公务员,算是幸福指数比较高的职业了。  1:就业分析  我有个朋友告诉我说,他说在他的老家,能够谈得上比较好的职业无非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银行和少数的国企等,能够过上不错的还有少部分的当地生意人,不管是在小县城还是在省会城市,非常难以找到比公务员、事业单位、银行等同等待遇的职业。三线城市就业环境不好,提供不了更好薪资待遇的工作,所以体制内的工作成了人们的首选。  2:就业观念  因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三线城市的人思维观念相对来说也比较滞后,他们对公务员为首的公职类工作认同感比较高,尽管你做生意,或者是在企业月收入能有几万,但三线城市的家长对公务员的认同感更高,公务员的铁饭碗称号在他们的心中可谓是根深蒂固。他们的孩子考上公务员,他们就觉得稳。  3:房价  这点非常重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比较高,再加上三线城市的房价也比较便宜,买房买车根本压力不大,因此在三线城市,小两口都考上公务员,那生活的幸福指数还是比较高的。  在三线城市做公务员,比较适合那些没有多少野心的人,只想安安稳稳地过日子,因为在落后的地方,人的思维和见识多少还是会被限制。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世界,大部分的人其实都在追求比较稳定和安全的生活,

关于公务员制度的特色和举措,给你找了下面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公务员制度从19世纪中期诞生以来,很快得到推广。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制度。是一套实现法制化管理,以知识和专业考核人才,政治中立,管理科学的严密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人类集体智慧结晶。对保证各国政治的高效、廉洁起到非常巨大的作用。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推行了这样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当然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特点。英国的文官制度的管理是以品位分类为基础的,美国文官制度的管理是以职位为分类基础。我国在整个公务员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除了充分得吸收、借鉴国际上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如公务员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法制化管理的原则,以功论赏的功绩制原则。还必须确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尤其是在法制经济社会的今天,国内、国外的经济发展对我国政府尤其是公务员队伍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完善健全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实属当务之急一、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背景(一)历史背景分析  新中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解放区和人民军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前苏联的一些人事管理经验。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群体优势,从组织上确保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任务的完成,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解放初期以至后来一段时期内,这种集中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制的改革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和不足集中表现在:“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相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多样化发展;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机制,用人缺乏法制,致使一些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  上述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使我们长期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年轻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铁皮箱环境”随处可见;二是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如果不加以改革,必然会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拦路虎和绊脚石。因此,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问题就成为当时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从中央到地方,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开始了积极的探索。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考核、交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如一些部门在录用干部时采取了考试的办法;一些基层单位还大胆采用了合同制的干部聘任方式;一些机关实行了干部岗位责任制,采用民主评议的方法来考核干部;一些地区建立了干部交流制度,试行了干部回避的若干规定。但是,所有这些改革都处于试验性阶段。从整体角度来看,一些单项制度的改革往往因为缺少全局的配合而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局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所以,必须从全局出发,从具体问题的相互关系上来把握,进行综合性的配套改革。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此基础上,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这是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二、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一)有别于西方文官制度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质的不同。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有着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搞“政治中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所谓“政治中立”的原则,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等政治活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带有党派的政治倾向性等等。2、坚持党管干部。新公务员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强调文官管理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党派干预”,“与党派政治脱钩”,是独立的管理系统。3、不搞“两官分途”。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4、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二)同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新公务员制度更具活力,更具科学性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它在吸收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华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使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更具活力,更具科学性。1、对公务员的定义更加准确,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统一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重大调整,《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里有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依法履行公职,第二是使用行政编制,第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2、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这是不够科学的。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没有分类,如何进行管理呢?同理,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在《公务员法》第3章里面特别规定了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一规定对公务员类别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具体界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3、更加注重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从以下几方面来保证公务员的素质。一是原则和条件。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惟贤的基本原则。但任公务员要具备7大条件。二是在公务员的进口和出口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口是考试录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淘汰的办法,比如辞退、开除。在进口、出口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公务员能力的建设,《公务员法》第10章专业强调了加强培训,如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4、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也就是公务员有9项基本义务。二是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在法律当中规定了16项纪律。如果违反纪律要给予处分,并规定了6种处分形式,而且处分期间对公务员享受的晋升、工资待遇方面做了限制。三是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如果公务员失职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如果自己不辞职,可以撤职。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有个别公务员,平时工作不努力,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够不上,占着位置又不干活,耽误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对这样的公务员可以辞退。五是借鉴国外一些通常的做法,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以后,领导成员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来掌管的工作、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而且在法律责任里面专门规定了处罚条款,如果有这种情形,其原所在的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这种行为,接收单位要予以清退,在这期间的从业所得也要没有,并且对于聘用单位要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化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比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申请辞职等。第二,强调了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而且要通知到本人。第三,处分公务员的时候,必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化。总而言之,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它学习和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些积极内容,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和吸收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和制度化。从而真正破除了人治管理,实现了人事法治。三、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有效地防止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为进一步吸引和凝聚高素质人才、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重要的法律武器。 公务员法既理顺了公务员管理体制,实现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又健全了公务员管理机制,特别是确立了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从源头上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持久动力。  作为治国理政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其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的管理水平。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公务员的高标准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将按照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务员队伍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公务员队伍建设力度。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一,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5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有很多政策文件,但是法律法规极少,特别是没有一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如果缺乏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就不利于依法治国。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二,制定公务员法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需要。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将近12年的推行,社会各界一直反映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促进了干部人事管理,尤其机关人事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维护他们的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行政能力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制定《公务员法》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引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这个关键在于人,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其中之一就是需要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党政机关人才在改革开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结束语: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今后几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正是适应了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它着眼于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着眼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着眼于促进勤政廉政和提高工作效能,着眼于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今年实施公务员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效率和积极性,具有长远和重要的影响。

公务员会越收越少的 也越来越难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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