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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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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规定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保期的情况如下: 一、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其保修期为五年。 三、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内容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希望我的咨询可以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还有后续问题我们欢迎您的继续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5条 

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规定正确的是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的保修期限如下。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老魏,偏题了,楼主不是问保修金怎么退;而且,你讲的头几条是某个工程的,也许是你们的工程的,因为我们经历过很多工程,业主提前进入并不能免除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返修,比如说屋面防水出了问题,难道业主来了之后就让他掏钱你来修,这个不合逻辑,只有因为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才由业主掏钱;再一个,现在我们有两处奥运场馆区内的建筑,业主用了(因为国家要开奥运会),出了问题谁敢说业主给钱?公平的讲也要给修。

关于建设工程返修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保期的情况如下: 一、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其保修期为五年。 三、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内容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希望我的咨询可以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还有后续问题我们欢迎您的继续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5条 

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说法

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分几种情况来确定: 1、工程未竣工,而建设单位提前占有使用,除主体结构外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而发生的维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如甲供设备调试不合格等),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楼主所说的“保修”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时的维修,保修费用是包括在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如不属于工程本体质量问题或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应另外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反之,由于是施工质量问题,相应的维修是免费的。 4、工程中的各个部分保修的计费方法可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件: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返修的程序

二、质量不合格后果  1、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3、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2、 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四、分类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楼的总监看清楚人家问题好不好,别答非所问。你丫还是赶紧摆渡去找"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后,该部位的保修如何计算?"去吧,呵呵。我也想看看呢。找不到别回来了, 丢不起那么多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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