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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描述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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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描述错误的是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分几种情况来确定: 1、工程未竣工,而建设单位提前占有使用,除主体结构外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而发生的维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如甲供设备调试不合格等),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楼主所说的“保修”是指: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时的维修,保修费用是包括在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如不属于工程本体质量问题或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的,应另外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反之,由于是施工质量问题,相应的维修是免费的。 4、工程中的各个部分保修的计费方法可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件: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魏,偏题了,楼主不是问保修金怎么退;而且,你讲的头几条是某个工程的,也许是你们的工程的,因为我们经历过很多工程,业主提前进入并不能免除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返修,比如说屋面防水出了问题,难道业主来了之后就让他掏钱你来修,这个不合逻辑,只有因为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才由业主掏钱;再一个,现在我们有两处奥运场馆区内的建筑,业主用了(因为国家要开奥运会),出了问题谁敢说业主给钱?公平的讲也要给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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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你很可爱 明天告诉你好不好 这样的办法你也想得出来

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的考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停止履行合同:(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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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返修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保期的情况如下: 一、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其保修期为五年。 三、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内容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希望我的咨询可以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还有后续问题我们欢迎您的继续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5条 

关于建设工程返修的规定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保期的情况如下: 一、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其保修期为五年。 三、对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保修期为两年。 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阶段的质量内容 此阶段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比较,决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最佳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五)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希望我的咨询可以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果还有后续问题我们欢迎您的继续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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