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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非冲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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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非冲突性

这是两个体系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是没有实质审查的,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如果有诉讼的话就需要做专利无效。

首先,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方案并不相同,外观专利所保护的是肉眼直观看到的形状、构造,而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直接体现在产品表面的。比如一个豆浆机,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是造型,实用新型所要保护可以是电机驱动结构等藏在外壳体内的结构,两者就不会冲突。就你的案子考虑,你所说的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结构应该都是肉眼可看到的。比如一个肌肉按摩棒,其实用新型的结构可能就是按摩球的形状和位置的设置,但这种设置是可以直观看到并且申请了外观专利的,那么这里的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就会有冲突。你所说的外观专利的下证公开日应该是早于实用新型申请日的,那么在外形极度相似的情况下,且你所述的实用新型上的结构创新很小的情况下,是可以用这个外观专利去无效掉你所述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这里的冲突并不是所谓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而是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解决方法1、让你的朋友向原厂家购买专利许可,允许你朋友进行相同或相似外形产品的制造和销售。2、对外观专利进行无效,让对方没有专利。建议你们找当地正规代理机构(专利事务所)进行咨询,让专利代理师进行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你方产品、他方产品间的判断,然后由专利代理师提供解决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观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2)应具有独创性。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3)应富有美感。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4)应适于工业应用。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案例

根据你所说 对方肯定是已经申请专利了新颖性只是学术上说法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新颖性这时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六十一条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可见 你可以根据23条请求专利无效

主要参考专利的外观图片,比较窄的,整体,一般的人观察,不混淆

1 应该2个都不授予。2 对于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法国2007年2月4日公布,早于申请日2007年2月5日,构成了现有设计。 对于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专利是有地域性的,根据先申请的原则,亨利公司由于在法国的申请与在中国的申请之间超过了6个月,不能享有优先权,所以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早于亨利公司的申请,构成了亨利公司的抵触申请。

中国专利局应将此专利授予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在法国申请的专利公布在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之前,所以按《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应该属于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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