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第三章 考核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第四章 取消录用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纪律约束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般来说,写论文或多或少多会用到别人论文中的观点和资料,为了尊重原作者的权益,要在自己的论文后写上参考文献,以说明自己引用了别人的论文。当然,如果你的论文完完全全是自己写的,一点也没参考别人的话就不用了。不过这几乎不可能。。。
可以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处理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正规的学术论文在最后肯定都是有参考文献的,除非你这篇论文数据分析和论点论据完全是创新性的,别人没做过类似工作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取消录用,是典型的的人事处理,是内部行为,不具有外部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可以复核申诉。
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司考真题 答案是取消录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因为他还不是公务员 并没有公务员身份 怎么是内部的事情?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取消录用,是典型的的人事处理,是内部行为,不具有外部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可以复核申诉。
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司考真题 答案是取消录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因为他还不是公务员 并没有公务员身份 怎么是内部的事情?
stop sb (from) doing sth
可以,但会记录档案,以后你基本没有机会了。
会影响以后考公务员。一般这样的情况五年内是不允许报考公务员考试的,而且公务员考试有年龄上限34周岁,也就是说辞职五年之后还没到34周岁才可以报考。
1、公务员试用期内申请取消录用经过单位同意的,一般是不会影响以后得公务员考试。2、既然同意了,就不会再给你使绊子了,不放心也可以再多问一句。
跟单位和人事部门协商,一般而言不好弄。 而且最好不要这样,因为结果很可能是他们给你试用期不合格的定论,影响以后发展。过了试用期再说吧。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之内因为自己个人的其他原因,可以直接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相应的细节流程需要按照相关单位的的规定进行。填写,取消录用申请表,得到部门单位的盖章同意才行。更多内容详情,请参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司考真题 答案是取消录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因为他还不是公务员 并没有公务员身份 怎么是内部的事情?
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是可以取消的如果不是很严重你可以商量换岗如果严重还是先去治病吧
可以向招考单位上级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