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她这样的对待非常的不公平,所以她可以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后追回自己应得的相应权益。
对于女子的就业歧视一直存在,需要国家出台法律予以保护,引起社会的重视,提高维权意识。
一、劝退怀孕女职工合法吗(一)根据《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身兼数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二、劝退怀孕女职工的补偿方法如果怀孕女职工同意单位的提议,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该给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你的月工资。若果你的月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在规定的可以解除情形之内。如果非法解除怀孕女职工,公司应该做出相应的赔偿,并且是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解答。
当然是违法的,违反了妇女权益法和那个,所以说这种行为可以去的感觉吧,单位进行投诉,这是非常不利的,也非常不能行女职工入职合法吗单位拒绝怀孕女职工入职当然是合法的呀。当然是违法的,违反了妇女权益法和那个,所以说这种行为可以去的感觉吧,单位进行投诉,这是非常不利的,也非常不能行
单位拒绝怀孕女工入职是不合法的。无论是什么人群,都有权入职工作,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生活所需。拒绝怀孕,工入职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这已经违背了相应的劳动合同法,孕妇可以走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不违法,目前好像只有乙肝不招聘属于法律规定的歧视条款,其他都不算的。很多前台职位也会规定只招女生,或者会计职位只招本地户籍人员,或者销售类岗位只招男生。都是公司根据职位要求进行的限定。公司不愿意招聘已婚未育是为了避免员工入职后就怀孕不能工作的情况,只能算是规避风险的做法,只要在招聘简章中没有明确注明已婚未育不招聘就不违法。
如果用工岗位不适合怀孕女工做,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孕妇入职。有一些工作由于工作环境或工作强度的原因,会影响怀孕女工的健康,那么用工单位可以拒绝其入职。如果女工之前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怀孕之后单位拒绝女工入职,这就不合法了。
做入职体检,增加一个项目就可以了。
是对已婚未育女性的歧视
严格来说,是违法的的,《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这样的情况,劳动部门有时侯,很难去干涉的。
不违法,目前好像只有乙肝不招聘属于法律规定的歧视条款,其他都不算的。很多前台职位也会规定只招女生,或者会计职位只招本地户籍人员,或者销售类岗位只招男生。都是公司根据职位要求进行的限定。公司不愿意招聘已婚未育是为了避免员工入职后就怀孕不能工作的情况,只能算是规避风险的做法,只要在招聘简章中没有明确注明已婚未育不招聘就不违法。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是对已婚未育女性的歧视
严格来说,是违法的的,《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这样的情况,劳动部门有时侯,很难去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