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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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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

对公务员的任用,《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两种制度,即选任 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制就是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制度是指公务员的选拔与使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升降、调任、转任都属于任用的范畴。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包括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几种方式。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其他大部分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少数实行聘任制;吸收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实行考任制,即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 有以下几种:(一)选任制指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通过,决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可分为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二种,任期有限。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就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一般说来,选任制能较好地反映人发群众的意愿,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并且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但是,由于最能得到选民拥护的人不一定就是最优秀的公务员,因而实现选任制时,必须完善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工作的民主管理,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使人发群众真正行使并善于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严禁各种非组织活动和派别活动。 (二)委任制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的行免形式。我国公务员的委任制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的提名、任命、也包括政府各部门领导机关对本单位对各级行政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的委任。委任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指挥统一,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配备能够合作共事的工作人员。但有时也容易受个人主观片面性的影响,难以从法律上制度上杜绝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容易出现压制民主、任人唯亲等现象。因此实行委任制,必须对行政主管领导委任权的使用条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委任对象的资格条件、能力水平有一定的明确规定:同时,还要注意走群众路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以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及主观随意性的出现。(三)考任制指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根据统一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程序任用国家公务员的形式。它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可以最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防止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它的缺点是,统一考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全面充分反映出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四)聘任制它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定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二种形式。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 (一)选任制指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通过,决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可分为直接选任和间接选任二种,任期有限。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就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一般说来,选任制能较好地反映人发群众的意愿,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并且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但是,由于最能得到选民拥护的人不一定就是最优秀的公务员,因而实现选任制时,必须完善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工作的民主管理,培养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使人发群众真正行使并善于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严禁各种非组织活动和派别活动。(二)委任制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的行免形式。我国公务员的委任制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的提名、任命、也包括政府各部门领导机关对本单位对各级行政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的委任。委任制的优点是权力集中,指挥统一,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配备能够合作共事的工作人员。但有时也容易受个人主观片面性的影响,难以从法律上制度上杜绝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容易出现压制民主、任人唯亲等现象。因此实行委任制,必须对行政主管领导委任权的使用条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委任对象的资格条件、能力水平有一定的明确规定:同时,还要注意走群众路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以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及主观随意性的出现。(三)考任制指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根据统一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程序任用国家公务员的形式。它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它可以最广泛地选拔优秀人才,防止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它的缺点是,统一考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全面充分反映出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四)聘任制它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定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可继续聘任,也可解聘。它可分为公开招聘和限制范围聘任二种形式。

公职人员在选拔任用、录用

法律分析:拉票贿选属于破环选举秩序的行为,对公职人员有此行为的应当给予公职处分,对于一般公民有违选择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上述人员拉票贿选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学历造假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开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弄虚作假,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弄虚作假,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公职人员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

事关你的待遇晋升!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新规正式发布

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

回答 聘用是指该用人单位无法接收毕业生户口及档案,毕业生户口及档案只能挂靠在该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回生源所在地,录用是指该公司能直接接收毕业生户口为集体户口并且具备档案管理专门的部门。如果应聘的是企业的话,一般就是聘用制,录用入编针对的是应聘于事业单位或者是公务员之类的。 聘用一般就是单位与个人签定劳动合同,相当于临时的,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解聘或者本人自行离职。而入编就是有财政工资,可以一直上班到退休,相当于正式员工,只要没有大问题,就不担心单位解聘。 聘请任用,原指公府征辟,后可指邀请人任职。邀请人担任职务聘请侦察调查,有失业的危机,而一般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入了编就不容易失业,除非真的作风很有问题才会予以解聘。 请看详情亲 更多1条 

颁发部门】: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4-7-30【法律文号】:沪人[1994]94号 【执行日期】:1994-7-30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4]94号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二)聘用期限;  (三)岗位待遇;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第十二条 变更聘用合同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聘用制干部工作的。 第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四、十五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整聘用制干部工作的。 第四章 聘用期间的调动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作为聘用制干部进行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聘期内且聘用时间满三年的; (二)接受单位继续安排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接受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办理调动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与接受单位协商签订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即行解除,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从本市郊县调入市区的,按照本市郊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随调、人才引进、照顾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聘用制干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至五十五周岁(按聘用合同期满时的年龄为限,聘用合同无聘期规定的,以五十五周岁为限)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经过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聘用制干部的退休、退职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根据本人意愿,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制干部,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自行协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市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聘用制干部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5、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6、民主集中制原则;7、依法办事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遵循的程序是:1、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或上级组织部门主持。党委或者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2、组织部门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3、党委讨论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可以提出任免建议。4、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5、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有关干部的任免。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录用与聘用区别:聘用是指该用人单位无法接收毕业生户口及档案,毕业生户口及档案只能挂靠在该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回生源所在地。录用是指该公司能直接接收毕业生户口为集体户口并且具备档案管理专门的部门。(毕业生应确认单位是否能够接收户口、档案)

公职人员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情节严重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样的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D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前者如上班玩游戏,后者如买官卖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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