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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两级法院录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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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两级法院录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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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2013录用公务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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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公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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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

确定面试对象除面试前加考专业科目(技能)测试的职位外,其他职位面试对象的人数,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1︰3比例确定。笔试合格报考者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招考的部分专业技术性职位在面试前组织专业科目(技能)测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1︰6比例在笔试成绩合格报考者中确定参加专业科目(技能)测试人员,并按笔试成绩×50%+专业科目(技能)测试成绩×30%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专业科目(技能)测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具体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相关事宜将在招录机关网站上公布。面试对象须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核和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报考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核后,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为能有效递补和按时完成体能测评,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可在报考者自愿基础上按不低于招录人数1︰4不高于1︰6的比例组织实施。通过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排名在面试名额以外的为面试递补人员。体能测评不组织补测,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省公安厅及广州、深圳部分招录职位将在面试前后对报考者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集中组织面试面试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面试工作另行通知。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省考都是统一的科目,两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应该没有职位不同题目不同的问题。如果有的话也是在笔试这两门之后再有专业知识考试。录取时候不会根据职位来划分面试的人,面试官都是统一经过培训的,基本上无论哪个职位,面试官都是无法自己挑选的。只要考进面试,基本上都是结构化面试,相对就比较公平了。惠州的职位和佛山的职位不会形成竞争,只有同一个职位才会形成竞争,比如你报惠州财政局的一个职位,只招一个人,你同学也报这个职位,你们就形成直接竞争了。一般是笔试的前3名或者5名进入面试,面试的时候又形成竞争,你PK掉其他所有人,最后就录取你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第七条 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所辖行政区内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三)根据省人事部门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市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承办省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部门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市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县所辖乡(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下达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编制数、实有国家公务员数和拟增人总数;  (二)拟录用国家公务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用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招考国家公务员,由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录用程序、办法;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第三条 录用一般职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 地级以上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承担本辖区、本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工作。 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五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非指定医院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第六条 各指定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院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提供良好环境,必要时封闭体检现场,减少干扰。第七条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八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委托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安排考生进行检查。第九条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第十条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准确,避免错检、漏检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体检医院各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职位和体检人数,将考生分成若干小组,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和指定参与体检医院。体检前应对参与体检医院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每次指定参与体检医院不得少于3所。体检人数50人以上时,实际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不得少于2所。第十三条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要按照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时通知考生,带领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体检,并告知体检相关注意事项。第十四条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对证件携带不齐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参加体检的考生,按自动弃权处理。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对考生身份进行认真核对。第十六条 考生体检采取“双抽签”办法,通过抽签随机确定分组和体检序号,并由各小组代表抽签确定具体体检医院。抽签结果由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透露。第十七条 考生抽签后,将对应的号码牌挂在左胸前,作为身份标识。体检期间,考生不得向他人透露个人身份信息。第十八条 体检前,考生应逐项如实填写《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第十九条 体检时,医务人员应核对考生与体检表上的相片是否相符,发现可疑的,应立即报告体检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第二十条 考生应按抽签结果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考生体检时按分组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不得漏项、漏检。除特殊情况经体检医生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推迟检查外,若考生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按体检不合格处理。第二十一条 体检表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单项淘汰必须经过主检医生审定并签字。第二十二条 对化验项目的检查,采取“暗标识”办法,即考生抽取的血、尿等样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另行随机编号,医院根据抽取样本检查得出结果,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医院工作人员共同做好相关对应工作。第二十三条 体检完毕,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将化验检查结果和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院,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第二十四条 体检表集中交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体检结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招录机关,再由招录机关通知考生本人。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体检医院应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身高、体重、视力、血压、心电图等可即时给出结果的体检项目或事先服用药物可暂时影响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考生对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场提出复检要求并在当天复检,当天体检结束后,不再安排复检。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体检医院,均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的要求、程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工作。对未按规定实施体检工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 考生到指定地点报到后至体检结束前不得携带和使用与体检无关的物品,体检结果公布前不得向本组以外人员透露体检序号和体检医院信息,违者取消体检资格或录用资格。第二十八条 对冒名顶替、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九条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条 体检工作人员以及体检组的医务人员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要实行回避,否则其体检结果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广东省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和参公都有,看单位的类别。

广州市考招的岗位有公务员岗也有参公的。2018广州市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规定,经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务员局批准,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2018年全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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