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包括几方面问题: 1、合作是以什么方式? a 许可你公司使用;b 专利作价出资与你公司成立新公司;c转让给你公司 2、不管何种方式,也不管是否到专利局作了备案,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受合同法保护的, 3、专利许可或者专利转让是需要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后才能在专利局办理相关手续。以房产为例,夫妻二人为房产共同所有人,女方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房款,这时结果可能两种,一伪造过户手续,二男方一直不知情。 这种情形下,男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合同,但第三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虽然手续不合法或者一方不知情,影响的是过户手续问题,但是买卖合同是受保护的。换到你提的问题,若是合作中手续未办理或者不合法,你们支付出的费用有无法收回的可能。
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要注意的问题,在进行专利转让的时候通常需要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那么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签订专利转让合同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转让费用的约定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2、双方当事人应就专利申请权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在协商、约定后审查专利权转让申请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如果是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级的批准,批准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2)转让的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是外国人,该专利申请权是否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其批准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3)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应是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局登记并公告;(4)合同中是否说明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专利申请权,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应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人承担责任;(5)专利申请权转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6)专利申请转让的受让人是否能保证专利的运用,如果受让人是为了个人垄断新技术,客观上起到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改进,则该合同违法;(7)专利申请权转让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数、保质地向受让人移交了相关的技术情报、资料(如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技术指标、参数、性能等),使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能正确、全面地运用专利并获取利益。
您好,一、专利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一)让与人的违约责任专利权转让合同让与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4、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5、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公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返还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二、合同纠纷如何起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专利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另外,在确定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时要注意,其中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由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1、2款的规定确定管辖。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其专业性较强,可以作为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6)项规定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即由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宜。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一、因专利权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二、因专利转让、许可实施、强制许可等产生的纠纷;三、因履行专利相关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四、因专利诉讼中的管辖、证据等产生的纠纷。【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案例1: 1993年2月4日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中药新药“,心苏明胶囊”发明专利,发明人为顾云、康盛世、马惠文、张玉珠。同时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早期公开说明书。1993年4月13日,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与广州市花城制药厂签订心苏明胶囊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转让心苏明胶囊的品种、处方、生产工艺等;广州市花城制药厂向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支付心苏明胶囊技术转让费120万元,天津市医药工业技术研究所心苏明胶囊只能在国内两地各转让一家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上述协议已办理技术合同认证登记。①因为该专利还没有被授权,所以此则案例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它与专利权转让相类似,很容易混淆。案例2:辨析: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有技术转让有何区别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1987年6月,原告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与被告无锡某研究院院长孔德凯签订了一份“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双方约定:孔德凯将其非职务发明“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孔德凯放弃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孔德凯也不提出申请);大华公司支付给孔德凯专利申请权转让费1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孔德凯无权再要求大华公司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两次支付给孔德凯转让费6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于1987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6月,孔德凯申请的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据此,大华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本案虽然合同中写明的是“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但是技术所有人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并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此技术的专利申请,而是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才办理申请事宜,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本案中双方转让的并非专利申请权而是非专利技术即专有技术。两者的界限就在于是否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必须是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案例3:1993年5月27日,赵英俊将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研制的“一次性多头加药器”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3年6月10日,国家专利局向赵英俊发出了专利受理通知书,确定的申请号为933032803。1993年8月17日,赵英俊经与长春市佳林医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林公司)协商,决定将该项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佳林公司,双方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赵英俊将“一次性多头加药器”的专利申请权转给佳林公司;佳林公司付给赵英俊转让费10万元,1993年8月24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95,000元于长春市专利事务所接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中介方长春市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人变更手续;佳林公司如未按期支付给赵英俊95,000元,本合‘同终止,由赵英俊到国家专利局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佳林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赵英俊5000元。赵英俊也按合同约定于8月24日将受理通知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一次性多头加药器设计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及外观设计图等全部交付佳林公司。1993年12月4日,国家专利局向长春市专利事务所发出了授予申请人为长春市佳林医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多头加药器”专利权决定通知书。收到该决定通知书后,佳林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给付赵英俊其余的95,000元转让费。为此,原告赵英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佳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转让费95,000元,请求被告按合同第9条第2款约定,将“一次性多头加药器”专利权归还本人。本案是一起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是在专利一方发生违约,是否应该归还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公告之后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赵英俊将已被受理的“一次性多头加药器”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佳林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合同中亦明确规定转让费为10万元。佳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足够的转让费用,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返还该专利。赵英俊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使之成为真正的专利所有权人。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