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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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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论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即: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第二章等级认定条件  第五条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六条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者;  (二)个人上年度业绩达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的;  (三)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  (四)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合格,地方税协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七条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者;  (二)个人年度业绩达到上年度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的;  (三)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一定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  (四)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  (五)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八条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  (二)提交一篇关于行业发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并通过论文答辩;  (三)通过一门外语考试。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50倍、1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5倍、6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第三章培训、考试和考核  第十条除三级注册税务师外,其他各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和晋级均须经过中税协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分别为税收筹划和纳税审核,以实务操作为主线,涵盖相应税法,财务与会计,相关法律等内容。  特级注册税务师加试论文答辩及一门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  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考核的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其中特级注册税务师加分项目为社会荣誉和研究生(或同等)学历;一级注册税务师加分项目为社会荣誉;  二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社会荣誉、学术成果等,其中社会荣誉和学术成果为加分项目;  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  第十三条等级注册税务师的培训、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本着自愿原则,由注册税务师申请,填写《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同意,本所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方税协。  第十五条地方税协负责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公示和公告。  地方税协将三级注册税务师名单上报中税协备案。  第十六条地方税协受理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申请表后,对其表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中税协;同时指导并组织初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参加相应等级的全国统一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初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须使用中税协统一发放的安全盘(U盘)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由中税协进行考核。  中税协将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名单反馈给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地方税协,由地方税协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三级注册税务师和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三)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  (四)年检合格证明;  (五)能说明个人成长经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800字以上);  (六)近两年的纳税审核类业务报告两份;  (七)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三级注册税务师的人员不需提供本条第(五)、(六)款所列材料。  第二十条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应向中税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三)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  (四)年检合格证明;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有关奖励证书复印件、出版相关专著部分复印件、发表在一级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论文及文章的复印件;  (六)能说明个人成长经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1500字以上);  (七)近两年的税务筹划类业务报告和纳税审核类业务报告各两份及相对应的客户认可评价材料四份;  (八)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协对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对书面考核意见及考试成绩进行综合审议,提出人员名单,上报中税协。  第二十二条中税协对地方税协上报的二级注册税务师的人员名单和初审结论进行审议。  中税协必要时可以对名单的人员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中税协对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中税协对书面考核意见及考试成绩进行综合审议,作出综合审议结论并提出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中税协将审议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中税协召开会长办公会对等级注册税务师人员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中税协将取得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中税协向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颁发等级证书。第五章等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税协负责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的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条中税协负责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和管理。地方税协负责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每年须接受相应等级的培训教育;每两年在考核合格后,由中税协在等级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印章。  第三十二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对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应加强监管,并结合年检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考核审验不予通过;对弄虚作假取等级或取得等级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相应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注册税务师等级证书由中税协统一制作并颁发。  第三十四条中税协建立等级注册税务师的信息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或从非税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转入的注册税务师,首次申请等级认定的,两年内可同时申报任一等级。注册税务师上年度从事涉税服务业务的业绩可作为本人上年度业绩。  第三十六条对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在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其等级认定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注册税务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月日起施行。

中级和高级是职称,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一样是执业资格,它们不是同一体系的呀 如果非要比的话,它是比中级难点 高级是考评结合的,就没法比较啦

参考文献?不大好找啊

北京京专专利代理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1

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律师事务所无权代理专利业务。能够代理专利业务的,是拥有至少两名拥有专利权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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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委托代理机构的话,签字/盖章申请二、委托代理机构的话,申请书需要代理机构盖章PS: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需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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