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分为三等: 一等奖 奖金一万元,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章; 二等奖 奖金五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金边奖章; 三等奖 奖金二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奖章。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每两年颁发一次,对奖金获得者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获得者(一、二、三等)的荣誉称号,奖金获得者可在右胸前佩带奖章。 对集体工作得奖的,荣誉称号与奖章仅授予在该项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工作者。集体奖金的分配,由得奖人和得奖人所属机构提出办法,经中国科学院批准。 奖励名额、奖金颁发日期及推荐日期,由中国科学院统一公布。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各研究所、国内各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已完成的重要科学研究工作和科学著作负责推荐。科学工作者个人亦可按工作系统向上述机构请求推荐。第六条 负责推荐的机关、学校,应将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五份,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和说明,连同推荐书及学术鉴定,一并送交中国科学院。推荐书内应对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就学术上或国民经济上的意义予以说明,并加以评价。对于在国民经济上有重大意义的评价,应提出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人签署的证明文件。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各学部负责接受和审查各机关,学校所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按其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上的意义,以及其工作本身的创造性进行评选,分别等级,作出结论,然后由学部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选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专门小组审查。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它对各学部评选通过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作统一的审核,提请中国科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奖。第九条 科学工作者本人或负责推荐的机关、学校对于所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未能当选如有异议,可再推荐一次。第十条 凡外国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或科学著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的审核,并经中国科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第十一条 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向有关部门提请奖励,不在本条例范围之内。
500万 其中50万给个人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省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三条 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各种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证书、资金。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第六条 (奖励类别和等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 (一)科技功臣奖; (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技进步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奖; (七)国际科技合作奖。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300项。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科技功臣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八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深圳是6000,宁波就不知道了,
有的大学会对获得优秀硕士论文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把论文推荐到中国知网发表;但是更多的大学对于优秀硕士论文是没有奖励的。
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通过查询显示,优秀论文奖金额度多少,取绝于发奖单位界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之间。为鼓励作者积极投稿,一些论文收集单位为提高交流水平,会聘请同行专家给予论文予以评审,并产生优秀论文,对优秀论文可发奖金和优秀荣誉证书,以鼓励更多人参与等等。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